DB33 T 622-2006 生态村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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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20 Z 52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 6222006生态村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criterion for ecotypic village 2006-12-30 发布 2007-01-30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6222006 I 前 言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吉县环境保护局、安吉县山川乡高家堂村。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闵杰峰、曹杰、许超、张乐琴、龚立忠。 DB33/T 6222006 1 生态村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村建设规范的术语
2、和定义、要求、评价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村的建设与评价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
3、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9379 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GB 20425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 453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DB33/ 593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生态村 生态村是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村级行政区域。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成立生态村建设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档案。 4.1.2 编制生态村建设规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 4.1.3 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4.1.4 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4.1.
4、5 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综合利用。 4.1.6 生活垃圾日清日运,实施无害化处理。 4.2 经济发展要求 4.2.1 经济结构优化、布局合理。 DB33/T 6222006 2 4.2.2 村民人均纯收入较高。 4.3 社会发展要求 4.3.1 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 4.3.2 重视对村民生态知识的宣传。 4.3.3 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4.3.4 开展农民素质培训。 4.3.5 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4.3.6 普及有线电视和电话。 4.3.7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 4.3.8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程度较高。 4.4 环境保护要求 4.4.1 村容村貌整洁,景观和谐。 4.4.2
5、环境质量良好。 4.4.3 村庄绿化水平较高。 4.4.4 普及户用卫生厕所。 4.4.5 工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4.4.6 推广养殖方式的标准化、集约化,污染物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 4.4.7 实施生态恢复,治理水土流失。 4.4.8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4.4.9 推广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 4.4.10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5 评价考核指标 5.1 评价考核指标见表 1。 表1 评价考核指标 评价 内容 序 号 指标名称 要 求 1 工作机构、制度和档案 健全 2 规划或方案 编制并实施 3 重大刑事案件 三年内未发生 4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三年
6、内未发生 5 生活污水处理或综合利用率 70% 基本要求 6 生活垃圾日清运率 100% 7 经济结构 合理 经济 发展 要求 8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大于当地(县、市、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9 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 10 生态知识教育普及率 90% 11 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 100% 12 农民素质培训率 90% 1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 90% 14 电视、电话普及率 90% 15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社会 发展 要求 16 村民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 95% DB33/T 6222006 3 表1(续) 评价 内容 序 号 指标名称 要 求 17 村容村貌 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
7、18 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要求 19 村庄绿化覆盖率 平 原:25 半山区:20 山 区:15 20 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90% 21 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100% 22 养殖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或综合利用率 100% 23 矿山生态恢复率 90% 24 水土流失治理率 90% 25 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26 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种养率 50% 环境 保护 要求 27 清洁能源普及率 90% 5.2 指标解释见附录 A。 6 评价考核办法 6.1 本标准表 1 第 1 项6 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不予生态村评价、命名。 6.2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8、表 1 中第 7 项27 项指标的考核评分细则。考核评分细则包括指标分值、各级生态村所要达到的分值等。 6.3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考核。 DB33/T 6222006 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指标解释 A.1 工作机构、制度和档案 指标解释:要求成立生态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创建工作;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环保员,相应的工作制度完善;建立相应的创建工作档案 。 A.2 规划或方案 指标解释:参照本标准编制生态村建设规划或方案,要求注重实际,抓住重点,形成特色,完成规划或实施方案评审工作并组织实施。 A.3 重大刑事案件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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