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pdf
《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pdf(28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ICS 13.040.40 Z 60 DB12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标准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014-07-31发布 2014-08-01实施 发 布 DB12/ 524-2014 I 目 次 前言. 1 1 适用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2、10 6 实施与监督. 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 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 15 附录C(规范性附录). 16 附录D(规范性附录). 17 附录E(资料性附录). 25 DB12/ 524-2014 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进各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
3、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气筒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无组织泄漏与逸散污染控制要求、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管理规定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起草人:唐运平、姚立英、陈璐、黄浩云、王伟、赵喜梅、万宁、王红宇、 樊在义、周莹、李志强、周阳。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
4、府2014年7月批准。 本标准于2014年7月31日首次发布。 DB12/ 524-2014 2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5、,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293.15K 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 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简称VOCs。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
7、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 DB12/ 524-2014 3 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4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所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kg/h。 3.5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6 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 organic liquid 含挥发性有机物成分10%(重量比)以上的液体。 3.7 泄漏排放源与逸散排放源leak
8、 sources and fugitive emission sources 泄漏排放源是指各种内部含VOCs物料(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装置和设备,包括阀门、法兰及其他管道连接设备、泵、压缩机密封系统放气管、卸压装置、开口阀门及管线、搅拌器密封口、通道门密封、储蓄槽通风管等。 逸散排放源是指含有 VOCs 物料(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收集、储存设备及其敞开液面以及含有VOCs的生产工艺废水、废液的收集储存和净化处理设施的敞开液面。 (1) 气体/蒸汽: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设备管线中的工艺流体为气态。 (2) 轻质液: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设备管线中的工艺流体为液态,且满足:
9、293.15K时,有机组分蒸汽压大于300Pa;293.15K时,流体中含蒸汽压大于300Pa的VOCs成分占其重量百分比不低于20%。 (3) 重质液:除气体/蒸汽和轻质液以外的介质。 3.8 VOCs便携监测仪器 VOCs portable monitor instrument 指基于光离子化、火焰离子、红外等原理制成的可快速显示空气中VOCs浓度的便携式监测仪器。 3.9 背景浓度值 background concentration 指VOCs便携监测仪器在欲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向12m处,测得的VOCs仪器读数,若该测量位置有其他临近VOCs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则距离不得少于欲检
10、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向25cm。 3.10 泄漏净检测值 leak detection net value VOCs便携监测仪器检测到的设备或管线组件泄漏的VOCs原始读数减去背景浓度值后的净值,单位ppmv。 3.11 泄漏 leakage 泄漏净检测值超过标准泄漏最高允许浓度或红外气体成像仪观测到的 VOCs 扩散现象以及肉眼可见的跑冒滴漏现象。 3.12 难于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inaccessible component 指不易采用监测仪器进行定量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从地面进行检测时,位于高于地面5m以上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或从平台进行检测时,位于高于该平台2m以上的设备 DB
11、12/ 524-2014 4 与管线组件;以及在检测时有安全顾虑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3.13 实际蒸汽压 true vapour pressure 对于常温储存或装载的物料,其于293.15K时的蒸气压(绝对压力);非常温储存或装载的物料,其实际最大操作温度下的蒸气压(绝对压力)。 3.1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15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12、 limit at perimeter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15K,压力101325Pa),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污染物浓度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mg/m3。 3.16 现有企业 exist enterprises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设施。 3.17 新建企业 new established enterprises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18 单位周界 unit perimeter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
13、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VOCs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起执行表2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1)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15m 20m 30m 40m 50m 苯 10 0.35 0.5 1.2 1.8 2.0 甲苯 32 1.2 1.6 5.0 8.0 12.0
14、二甲苯 50 0.7 1.1 4.0 5.0 10.0 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 原料准备单元、化学反应单元、产品分离/精制单元、物料回收单元等生产工艺单元 VOCs 100 3.6 4.5 15.0 25.0 40.0 医药 制造 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溶剂回收、制剂加工等使用和产生VOCs的工艺 VOCs 80 2.5 4.0 14.0 22.0 38.0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工艺 VOCs 10 1.0 2.0 7.0 12.0 20.0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5 1.0 2.0 7.0 12.0 20.0 橡胶制品制造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工
15、艺 VOCs 100 2.5 4.0 14.0 22.0 38.0 DB12/ 524-2014 5 表1(续)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15m 20m 30m 40m 50m 苯 5 0.25 0.4 1.0 1.4 1.8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1.5 2.0 7.0 12.0 20.0 涂料与油墨制造 树脂/乳液生产、原料混配、分散研磨等工艺 VOCs 100 2.5 4.0 14.0 22.0 38.0 塑料制品制造 热熔、注塑等工艺 VOCs 100 2.5 4.0 14.0 22.0 38.0 苯 1 0.2 0.4
16、 1.0 1.4 1.8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1.0 2.0 7.0 12.0 20.0 半导体制造 清洗、显影、光刻、刻蚀等工艺 VOCs 80 2.0 4.0 14.0 22.0 38.0 苯 1 0.2 0.4 1.0 1.4 1.8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1.0 2.0 7.0 12.0 20.0 电子 工业 电子元器件、平板显示器、电真空及光电子器件、电子专用材料、电子终端产品 清洗、刻蚀、涂覆、干燥等工艺 VOCs 80 2.0 4.0 14.0 22.0 38.0 苯 1 0.2 0.4 1.0 1.4 1.8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1.0 2.0 7.0 12.0 20
17、.0 溶剂储运以及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工艺 VOCs 80 2.5 4.0 14.0 22.0 38.0 苯 1 0.2 0.4 1.0 1.4 1.8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1.0 2.0 7.0 12.0 20.0 汽车制造与维修 烘干工艺 VOCs 60 2.5 4.0 14.0 22.0 38.0 苯 1 0.2 0.4 1.0 1.4 1.8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1.0 2.0 7.0 12.0 20.0 平板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板印刷)、柔性版印刷的制版、印刷、涂布、印后加工等工艺 VOCs 80 2.5 4.0 14.0 22.0 38.0 苯 1 0
18、.2 0.4 1.0 1.4 1.8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1.0 2.0 7.0 12.0 20.0 印刷与包装印刷 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板印刷(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板印刷)的制版、印刷、涂布、印后加工等工艺 VOCs 100 2.5 4.0 14.0 22.0 38.0 苯 1 0.2 0.4 1.0 1.4 1.8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1.2 2.0 7.0 12.0 20.0 调漆、喷漆工艺 VOCs 90 2.5 4.0 14.0 22.0 38.0 苯 1 0.2 0.4 1.0 1.4 1.8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1.2 2.0 7.0 12.0
19、 20.0 家具 制造 烘干工艺 VOCs 60 2.0 4.0 14.0 22.0 38.0 苯 1 0.2 0.4 1.0 1.4 1.8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1.2 2.0 7.0 12.0 20.0 调漆、喷漆工艺 VOCs 90 2.5 4.0 14.0 22.0 38.0 苯 1 0.2 0.4 1.0 1.4 1.8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1.2 2.0 7.0 12.0 20.0 表面 涂装 烘干工艺 VOCs 80 2.5 4.0 13.0 22.0 38.0 黑色金属冶炼 烧结工艺 VOCs 120 3.0 4.5 14.0 25.0 40.0 苯 1 0.25 0.
20、4 1.0 1.5 2.0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80 2.0 2.5 8.0 14.0 22.0 其他 行业 - VOCs 100 2.5 4.5 15.0 25.0 40.0 注1):甲苯与二甲苯合计中甲苯排放浓度不得超过GB 16297规定的甲苯排放浓度限值,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GB 16297规定的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表2 新建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1)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15m 20m 30m 40m 50m 苯 5 0.2 0.4 1.0 1.5 1.7 甲苯 20 0.8 1.4 4.3 6.8 10.
21、2 二甲苯 30 0.5 0.9 3.4 4.3 8.5 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 原料准备单元、化学反应单元、产品分离/精制单元、物料回收单元等生产工艺单元 VOCs 焚烧处理:20 非焚烧处理:80 2.8 3.8 12.8 21.3 34.0 DB12/ 524-2014 6 表2(续)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15m 20m 30m 40m 50m 医药制造 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溶剂回收、制剂加工等使用和产生VOCs的工艺 VOCs 40 1.5 3.4 11.9 18.7 32.3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工艺
22、 VOCs 10 1.0 1.7 6.0 10.2 17.0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5 1.0 1.7 6.0 10.2 17.0 橡胶制品制造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工艺 VOCs 80 2.0 3.4 11.9 18.7 32.3 苯 5 0.25 0.3 0.9 1.2 1.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1.0 1.7 6.0 10.2 17.0 涂料与油墨制造 树脂/乳液生产、原料混配、分散研磨等工艺 VOCs 80 2.0 3.4 11.9 18.7 32.3 塑料制品制造 热熔、注塑等工艺 VOCs 50 1.5 3.4 11.9 18.7 32.3 苯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5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B12 524 2014 工业企业 挥发性 有机物 排放 控制 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