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综合课法理学-32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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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课法理学-32 及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简答题(总题数:20,分数:60.00)1.简述实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意义。 (分数:3.00)_2.简述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分数:3.00)_3.简述法律制定的特点。 (分数:3.00)_4.简述法律责任的特点。 (分数:3.00)_5.简述法律事实的特征。 (分数:3.00)_6.简述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 (分数:3.00)_7.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分数:3.00)_8.简述法律推理的特征。 (分数:3.00)_9.简述法律解释的特点。 (分数:3.00)_10.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分数
2、:3.00)_11.简述法的价值的特征。 (分数:3.00)_12.简述法律体系的特点。 (分数:3.00)_13.简述法律规则的特点。 (分数:3.00)_14.简述司法的特点。 (分数:3.00)_15.简述法与自由的关系。 (分数:3.00)_16.简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 (分数:3.00)_17.简述法律监督的意义。 (分数:3.00)_18.简述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分数:3.00)_19.简述法律解释的意义。 (分数:3.00)_20.简述执法的基本特征。 (分数:3.00)_二、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40.00)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
3、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 90 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 91 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问题:(分数:6.00)(1).从法律渊源来看,担保法属于我国哪一类法律渊源?(分数:1.00)_(2).从法律部门来看,担保法属于我国哪一法律部门?(分数:1.00)_(3).分析第 89 条所包含的法律规则的结构及其所
4、属的类型。(分数:1.00)_(4).分析第 90 条所体现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引起该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分数:1.00)_(5).第 89 条规定的定金返还规则和第 90 条、第 91 条,分别体现了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哪些特征?(分数:1.00)_(6).以上述材料为例说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制度、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的关系。(分数:1.00)_21.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往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中列举的典型案件作为审判的参考,在事实上已经作为一种“样本”来使用,因此有人认为在现代中国判例的作用已与英美法系国家无本质上的区分。 试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分析
5、上述观点。 (分数:3.00)_案例:甲因急用钱将乙委托其保管的一幅名画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丙,丙在支付对价的同时拿走了字画。一日乙在丙处见到自己的画欲拿回,遂与丙发生纠纷,诉到法院。 法官拿到案件后,查遍当时所有法律,没有适用该案件的法条。于是丁、戊两法官分别写出自己的判决如下。 判决书: 丁:根据物权的追及性,所有物无论辗转落入何处,所有人都可以追回,乙是该画的所有人,因此有权从丙处拿回自己的画。故判决丙归还乙的画,其损失由甲赔偿。 戊:根据债的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保管合同之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丙,同样,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及于乙,故乙只能要求甲返还其画,甲与丙的买卖合同由于出卖方无权处分
6、而效力待定,又因真正权利人乙不予承认,因此变为无效的合同,甲、丙双方应返还原物,甲向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条(该案判决后立法中有了该法条):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第三人为善意且有偿的情况下,第三人应取得所有权。 问题:(分数:4.00)(1).法官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运用了哪些法律推理?(分数:1.00)_(2).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分析法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判决的依据。(分数:1.00)_(3).分析法官的判决和法条在内容上的异同、各自的性质及相互关系。(分数:1.00)_(4).结合上述材料,分析从判决到法条的过程所反映的法理。(分数:1.00)_22.某市副市长张某喝酒后与其妻子王
7、某吵架,张某一挥拳正好打在王某的太阳穴上致其死亡,法院初审认为应判张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后因王某的亲戚及邻居怀疑张某有情妇,有谋害王某之意,就在法院门口设立灵堂,后经媒体多方报道,各地群众反应强烈,纷纷要求法院改判,法院迫于各种压力,于是最终判张某故意杀人罪,处以死刑。 试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分析上述案例。 (分数:4.00)_2005 年 11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19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 30 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 19 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
8、正;情节严重的,处 2000元以下罚款。 问题:(分数:4.00)(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我国哪一类法律渊源?(分数:1.00)_(2).运用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理论和知识,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分数:1.00)_(3).从行为模式角度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种类。(分数:1.00)_(4).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属于哪一种类?(分数:1.00)_23.某日,警察甲正在追捕夺路而逃的抢劫者乙,见路旁停着一辆未锁的摩托车,甲未向旁边站立的车主丙打招呼就骑上摩托车去追乙,丙认为甲抢劫了自己的摩托车,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查明后认为甲是为执行公务,因此可以不经丙允
9、许而使用其车,丙听后认为极不公平。 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此作出分析。 (分数:4.00)_24.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其实,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种变化可以划分为量变和质变两种类型。如果经济基础的内容只是发生了局部的变化,那么法律将在原来的性质范围内发生量变;如果经济基础发生了质的改变,例如,从封建主义发展为资本主义,那么法律也随之发生质的飞跃,成为一种新的历史
10、类型的法。 恩格斯晚年在写给施米特的信中说:总的来说,经济运动会替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造成的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法也是如此:产生了职业法律家的新分工一旦成为必要,立刻就又开辟了一个新的独立部门,这个部门虽然一般地完全依赖于生产和贸易,但是它仍然具有反过来影响这两个部门的特殊能力。 恩格斯曾指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在某一种方向上的发展,而推动经济沿着另一种方向发展。恩格斯同时也指出,这
11、种情形也适用于法律。 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此作出分析。 (分数:4.00)_25.恩格斯曾将古希腊的雅典城邦国家称为“高度发达的国家形态”,其原因主要在于,与同一历史时期的其他典型专制国家相比,雅典的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都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具有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的某些特点。尽管当时的民主仅仅局限在狭小的城邦和男性公民,而且是一种“群众大会式的直接民主”,当时的法治也并不包含现代法治的许多重要价值,如自由、人权、权利保障等,但有关国家制度的根本问题毕竟是以法律形式确认的,执政官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而且雅典公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政治生活的制度化、程序化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 进入中世纪以后,欧
12、洲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政体形式是君主专制。在这种制度下,法律成为统治者的附庸和贯彻独裁者个人意志的工具,“古代文明、古代哲学、政治、法律一扫而光”,曾经在雅典存在过的某些“法治”因素荡然无存。 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此作出分析。 (分数:4.00)_列宁说,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振动而已。 孟德斯鸠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时,自由便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
13、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问题:(分数:3.00)(1).分析列宁的话所包含的法理。(分数:1.00)_(2).分析孟德斯鸠的话所包含的法理。(分数:1.00)_(3).分析列宁和孟德斯鸠的话所共同包含的法理。(分数:1.00)_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 44 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 47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
14、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问题:(分数:4.00)(1).运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有关知识分析第 47 条的规定。(分数:2.00)_(2).既然第 44 条规定了合同依法成立和生效,又在第 47 条规定了合同的效力由法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来决定,这反映了法律关系的哪些特征?(分数:2.00)_综合课法理学-32 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简答题(总题
15、数:20,分数:60.00)1.简述实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意义。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实行这项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交易的前提是经济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只有主体之间平等、自由地竞争才有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平等地适用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公平竞争的基础和保障。其次,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在民主政治中,公民是社会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在法律适用中贯彻平等原则,才能使各项公民权利得到司法保障,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设、发展和完善
16、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再次,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贯彻实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利于在全体公民中培养、树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不可缺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以及平等和公正精神。最后,实行这项原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按照法治原则的要求,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普遍性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同样的情况受同样的对待,亦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才有可能真正树立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2.简述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比较落后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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