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课法理学-32 及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简答题(总题数:20,分数:60.00)1.简述实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意义。 (分数:3.00)_2.简述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分数:3.00)_3.简述法律制定的特点。 (分数:3.00)_4.简述法律责任的特点。 (分数:3.00)_5.简述法律事实的特征。 (分数:3.00)_6.简述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 (分数:3.00)_7.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分数:3.00)_8.简述法律推理的特征。 (分数:3.00)_9.简述法律解释的特点。 (分数:3.00)_10.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分数
2、:3.00)_11.简述法的价值的特征。 (分数:3.00)_12.简述法律体系的特点。 (分数:3.00)_13.简述法律规则的特点。 (分数:3.00)_14.简述司法的特点。 (分数:3.00)_15.简述法与自由的关系。 (分数:3.00)_16.简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 (分数:3.00)_17.简述法律监督的意义。 (分数:3.00)_18.简述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分数:3.00)_19.简述法律解释的意义。 (分数:3.00)_20.简述执法的基本特征。 (分数:3.00)_二、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40.00)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
3、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 90 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 91 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问题:(分数:6.00)(1).从法律渊源来看,担保法属于我国哪一类法律渊源?(分数:1.00)_(2).从法律部门来看,担保法属于我国哪一法律部门?(分数:1.00)_(3).分析第 89 条所包含的法律规则的结构及其所
4、属的类型。(分数:1.00)_(4).分析第 90 条所体现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引起该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分数:1.00)_(5).第 89 条规定的定金返还规则和第 90 条、第 91 条,分别体现了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哪些特征?(分数:1.00)_(6).以上述材料为例说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制度、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的关系。(分数:1.00)_21.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往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中列举的典型案件作为审判的参考,在事实上已经作为一种“样本”来使用,因此有人认为在现代中国判例的作用已与英美法系国家无本质上的区分。 试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分析
5、上述观点。 (分数:3.00)_案例:甲因急用钱将乙委托其保管的一幅名画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丙,丙在支付对价的同时拿走了字画。一日乙在丙处见到自己的画欲拿回,遂与丙发生纠纷,诉到法院。 法官拿到案件后,查遍当时所有法律,没有适用该案件的法条。于是丁、戊两法官分别写出自己的判决如下。 判决书: 丁:根据物权的追及性,所有物无论辗转落入何处,所有人都可以追回,乙是该画的所有人,因此有权从丙处拿回自己的画。故判决丙归还乙的画,其损失由甲赔偿。 戊:根据债的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保管合同之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丙,同样,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及于乙,故乙只能要求甲返还其画,甲与丙的买卖合同由于出卖方无权处分
6、而效力待定,又因真正权利人乙不予承认,因此变为无效的合同,甲、丙双方应返还原物,甲向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条(该案判决后立法中有了该法条):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第三人为善意且有偿的情况下,第三人应取得所有权。 问题:(分数:4.00)(1).法官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运用了哪些法律推理?(分数:1.00)_(2).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分析法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判决的依据。(分数:1.00)_(3).分析法官的判决和法条在内容上的异同、各自的性质及相互关系。(分数:1.00)_(4).结合上述材料,分析从判决到法条的过程所反映的法理。(分数:1.00)_22.某市副市长张某喝酒后与其妻子王
7、某吵架,张某一挥拳正好打在王某的太阳穴上致其死亡,法院初审认为应判张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后因王某的亲戚及邻居怀疑张某有情妇,有谋害王某之意,就在法院门口设立灵堂,后经媒体多方报道,各地群众反应强烈,纷纷要求法院改判,法院迫于各种压力,于是最终判张某故意杀人罪,处以死刑。 试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分析上述案例。 (分数:4.00)_2005 年 11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19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 30 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 19 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
8、正;情节严重的,处 2000元以下罚款。 问题:(分数:4.00)(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我国哪一类法律渊源?(分数:1.00)_(2).运用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理论和知识,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分数:1.00)_(3).从行为模式角度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种类。(分数:1.00)_(4).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属于哪一种类?(分数:1.00)_23.某日,警察甲正在追捕夺路而逃的抢劫者乙,见路旁停着一辆未锁的摩托车,甲未向旁边站立的车主丙打招呼就骑上摩托车去追乙,丙认为甲抢劫了自己的摩托车,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查明后认为甲是为执行公务,因此可以不经丙允
9、许而使用其车,丙听后认为极不公平。 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此作出分析。 (分数:4.00)_24.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其实,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种变化可以划分为量变和质变两种类型。如果经济基础的内容只是发生了局部的变化,那么法律将在原来的性质范围内发生量变;如果经济基础发生了质的改变,例如,从封建主义发展为资本主义,那么法律也随之发生质的飞跃,成为一种新的历史
10、类型的法。 恩格斯晚年在写给施米特的信中说:总的来说,经济运动会替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造成的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法也是如此:产生了职业法律家的新分工一旦成为必要,立刻就又开辟了一个新的独立部门,这个部门虽然一般地完全依赖于生产和贸易,但是它仍然具有反过来影响这两个部门的特殊能力。 恩格斯曾指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在某一种方向上的发展,而推动经济沿着另一种方向发展。恩格斯同时也指出,这
11、种情形也适用于法律。 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此作出分析。 (分数:4.00)_25.恩格斯曾将古希腊的雅典城邦国家称为“高度发达的国家形态”,其原因主要在于,与同一历史时期的其他典型专制国家相比,雅典的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都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具有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的某些特点。尽管当时的民主仅仅局限在狭小的城邦和男性公民,而且是一种“群众大会式的直接民主”,当时的法治也并不包含现代法治的许多重要价值,如自由、人权、权利保障等,但有关国家制度的根本问题毕竟是以法律形式确认的,执政官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而且雅典公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政治生活的制度化、程序化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 进入中世纪以后,欧
12、洲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政体形式是君主专制。在这种制度下,法律成为统治者的附庸和贯彻独裁者个人意志的工具,“古代文明、古代哲学、政治、法律一扫而光”,曾经在雅典存在过的某些“法治”因素荡然无存。 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此作出分析。 (分数:4.00)_列宁说,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振动而已。 孟德斯鸠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时,自由便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
13、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问题:(分数:3.00)(1).分析列宁的话所包含的法理。(分数:1.00)_(2).分析孟德斯鸠的话所包含的法理。(分数:1.00)_(3).分析列宁和孟德斯鸠的话所共同包含的法理。(分数:1.00)_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 44 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 47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
14、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问题:(分数:4.00)(1).运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有关知识分析第 47 条的规定。(分数:2.00)_(2).既然第 44 条规定了合同依法成立和生效,又在第 47 条规定了合同的效力由法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来决定,这反映了法律关系的哪些特征?(分数:2.00)_综合课法理学-32 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简答题(总题
15、数:20,分数:60.00)1.简述实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意义。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实行这项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交易的前提是经济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只有主体之间平等、自由地竞争才有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平等地适用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公平竞争的基础和保障。其次,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在民主政治中,公民是社会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在法律适用中贯彻平等原则,才能使各项公民权利得到司法保障,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设、发展和完善
16、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再次,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贯彻实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利于在全体公民中培养、树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不可缺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以及平等和公正精神。最后,实行这项原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按照法治原则的要求,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普遍性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同样的情况受同样的对待,亦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才有可能真正树立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2.简述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比较落后的国家
17、或后发达国家为了赶上先进国家,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法律移植有助于减少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抵触和冲突,降低法律适用上的成本,促进长期、稳定、高效的经济技术合作,进而为推进国际经济一体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全方位的对外开放使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越来越具有涉外性和外向性,法律在处理涉外问题和跨国问题的过程中,必然逐步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接轨。 (4)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对于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型和落后状态的国家来说,要加速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必须适量移植发达国家的
18、法律,尤其是其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3.简述法律制定的特点。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法的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 (2)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法的制定是制订、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4.简述法律责任的特点。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法律责任首先是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是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它通常有两种,即补偿与制裁
19、。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其中,破坏责任关系是前因,追究责任或承受制裁是后果。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5.简述法律事实的特征。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它是法律规范社会的产物,没有法律就不会有法律事实,所以法律事实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规范所设计的事实模型。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某一被称为法律事实的事实,肯定是对法律关系产生了某种程度的影响,有的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有的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6.简述
20、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第一,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比如我国法律部门,都是统一于宪法基础之上的。它们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国家和谐有序的法律体系。第二,各个法律部门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的内容是有区别的。如果内容相同,那就不能称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了。第三,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由于人们掌握的划分部门法的原则和标准不完全相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又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法律部门及其结构和内容的变动就是
21、不可避免的。第四,法律部门既有客观基础,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因素相结合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客观生存和发展的结果,而不是个别人或少数人主观愿望的建构。一方面,作为人类的法律调整活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一种客观的事实,法律部门的划分也确实离不开客观的社会关系,它有客观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毕竟是人们尤其是立法者主观活动的产物,法律部门的划分又带有主观的因素。所以,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虽然有着客观的基础,但是最终还是人们主观活动的产物。7.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其含义包括: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
22、的前提。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第四,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合法的社会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规则)中“行为模式”(即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
23、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8.简述法律推理的特征。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法律推理必定与法律规定和证据事实相联系,并以此为前提推理论证出适用结果。 (3)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法律推理中不单纯使用逻辑推理方法(特别是不单纯使用形式逻辑的方法),还使用非逻辑的分析与论证,如价值分析判断。因此,进行法律推理的规则也是多样化的。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的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5)法律推理的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9
24、.简述法律解释的特点。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是解释所要面对的文本,法律解释的任务是要通过研究法律文本及其附随情况,即制定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背景情况,探求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旨,即法律规定的意思和宗旨。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首先,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其次,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法律解释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有意义,也就是对一项对应于一个待裁判或处理的事实的法律规定加以解释。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这
25、是指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10.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法律规范是抽象的、概括的行为规则,只能规定一般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对一切问题都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把一般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对各种具体的行为、事件和社会关系作出处理。就必须对法律作出必要的解释。 (2)由于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以及利益与动机的差别,人们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 (3)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4)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
26、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5)通过法律解释可以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11.简述法的价值的特征。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法的价值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从主体角度看,法的价值是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人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是特定阶级的一员,人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人在实践中所认识和需要的法的价值的双重属性。从客体角度看,法的价值的客体,即法律本身也具有双重属性。法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必须承担社会公共职能。法的价值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2)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法的价值的主观性是指法的价值是以主体的需要为
27、基准或参照的,法律的价值是以主体的需要为转移的,因而具有主观的性质。但是人的需要不是凭空出现的,因而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的价值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是在一定社会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并最终受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这是法的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法的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源于法律主体的社会实践。 (3)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法的价值的多样性是指法的价值因时代、社会、阶级、群体而呈现出来的差别性、多样性和多元化。法的价值基于主体的需求而产生,但主体的需要却是多种多样而且不断发展的,这就必然导致法律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也会相应地多样
28、化,从而使法的价值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状态。法的价值的统一性是指法所蕴含的某种共同的价值标准,具有统一性。由于生活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甚至生活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总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追求,从而使法的价值呈现出统一性。12.简述法律体系的特点。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法律体系是指一同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它只反映由本国制定实施的调整本国社会关系的法律状况,而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它只反映一国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的状况,而不包括本同历史上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已制定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法律。 (3)
29、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13.简述法律规则的特点。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法律规则的基本特点主要有: (1)法律规则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它使用同一标准,对处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这一特点使它有别于任何个别性调整措施。 (2)法律规则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使它有别于不包含确定行为方案或仅具有倡导性的口号或建议。 (3)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强烈的国家意
30、志性,这是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基本特点。 (4)法律规则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则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5)法律规则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所有这些特点使法律规则具有其他调整措施所不具备的品质,成为对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权威性根据。14.简述司法的特点。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司法的被动性。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在没有人要求司法机关作出判断的时候,显然是没有判断权的。否则,其判断结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 (2)司法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是
31、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3)司法的形式性。司法权并不直接以实质目标为自己的目的,它是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法学家所谓的“事实”)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以接近目标。 (4)司法的专属性。对于司法而言,承担判断职能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而不应当是其他任何人,其职权是专属的,司法权原则上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5)司法的终极性。司法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最权威的判断权。15.简述法与自由的关
32、系。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自由对法律的意义。自由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自由必须通过法律实现。自由作为一种价值理想,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应当奠定在自由的基础之上,必须确认、体现和保障更多人的更多自由,否则,就是不正义的法律,就应当受到谴责。同时,法律也要限制自由,甚至在特定的情况下取消自由。自由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在于,法律是否以保障人的自由为目的以及是否能够切实保障人的自由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衡量法律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 (2)法律的自由价值。法律确认自由。法律确认自由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享有自由的范围,即把自由法律化为权利。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自由的范围,国家通过对权利的保护来实现自由。二是以权利和义务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法律保障自由。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具有多样性:首先,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明确规定公权力正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