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5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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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5 及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简答题(总题数:8,分数:28.00)1.简述大清会典的内容特点。 (分数:4.00)_2.简述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特点。 (分数:4.00)_3.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内容特点。 (分数:4.00)_4.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分数:4.00)_5.简述“天坛宪草”的内容。 (分数:3.00)_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五院的职权。 (分数:3.00)_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司法系统及其职权。 (分数:3.00)_8.简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分数:3.00)_二、分析题(总题数:8,分数:72.
2、00)唐律疏议职制律(卷十一):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即诣阙上表者,不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9.00)(1).唐朝规定的法律修改程序。(分数:3.00)_(2).唐律规定的违法修改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数:3.00)_(3).如何评价上述材料?(分数:3.00)_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一):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
3、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6.00)(1).根据材料分析唐律如何认定伤害他人的刑事责任?(分数:3.00)_(2).如何评价上述材料?(分数:3.00)_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其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者,则以重法并满轻法。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9.00)(1).材料体现了唐朝何种定罪
4、量刑原则?(分数:3.00)_(2).材料体现的定罪量刑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限制。(分数:3.00)_(3).如何评价上述材料?(分数:3.00)_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二):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9.00)(1).该材料体现了唐朝何种定罪量刑原则?(分数:3.00)_(2).对于奴婢和良人相犯的,应如何论处?(分数:3.00)_(3).如何评价
5、上述材料?(分数:3.00)_材料 1: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之“妻无七出而出之”条: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材料 2:大明律户律“出妻”条: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
6、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12.00)(1).根据材料 1 分析义绝的含义及其适用情形有哪些?(分数:3.00)_(2).根据材料 1 分析唐代对于婚姻解除及违反解除制度的处罚。(分数:3.00)_(3).对比材料 1、2,分析明代在义绝制度上的变化。(分数:3.00)_(4).如何评价上述规定?(分数:3.00)_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四):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余准律不得告举。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
7、、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9.00)(1).根据材料分析唐朝告诉的适用及其限制情形。(分数:3.00)_(2).对于违法受理限制告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分数:3.00)_(3).如何评价上述材料?(分数:3.00)_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亲谓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授业经师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府佐与府主,皆同换推。)凡有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格重则依旧条,轻从轻法。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覆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
8、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覆。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9.00)(1).根据材料分析唐朝审判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分数:3.00)_(2).根据材料分析唐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分数:3.00)_(3).如何评价上述材料?(分数:3.00)_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 (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即余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觉者,又递减一等。亦各以所由为首。(减,谓首减首,从减从。)
9、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驳正者,减下从一等。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9.00)(1).材料体现的是唐朝何种制度?其含义是什么?(分数:3.00)_(2).根据材料分析官员论罪的情形。(分数:3.00)_(3).如何评价上述材料?(分数:3.00)_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5 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简答题(总题数:8,分数:28.00)1.简述大清会典的内容特点。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清朝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统治
10、效能,先后制定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2)在内容上,大清会典详细记载了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 (3)在编纂体例上,大清会典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为固定体例。 (4)在内容变更上,大清会典所载内容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的则例中完成。最后一部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衙门的机构和权限,体现了近代行政体制的变化。2.简述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特点。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大清现行刑律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
11、六律条目,将法典按照性质分隶 30 门。 (2)大清现行刑律对继承、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判刑。 (3)大清现行刑律删除枭首、戮尸、刺字、凌迟等酷刑和缘坐制度,设置了新刑罚体系,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遣刑、流刑、徒刑、罚金五种。 (4)大清现行刑律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私铸银元罪、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3.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内容特点。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民律前三编总则、债权、物权以“模范列强”为主。在起草者日本民法学家松冈义正的影响下,以日本、德国、瑞士民法典为参照,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在总则编中,采取了私有财产所有权
12、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基本原则。债权编规定了债权的标的、效力、让与、承认、消灭以及各种形式债的意义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物权编主要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及财产使用内容等。 (2)民律后两编亲属、继承“以固守国粹”为主。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所有涉及亲属关系以及与亲属关系相关联的财产关系,均以中国传统为主。这两编主要参照现行法律、经义和道德,虽也采纳了一些资产阶级的法律规定,但更多的是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的礼教民俗。亲属编对亲属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家庭制度、婚姻制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亲属间的抚养等作了规定。继承编规定了自然继承的范围及顺位、遗嘱
13、继承的办法和效力以及对债权人和受遗赠人利益的法律保护。4.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 (2)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3)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开审判、复审等程序。在审判规则方面,吸收了西方国家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但并未能真正实施。 (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 (5)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5.简述“天坛宪草”的内容。 (分数:3.00)
14、_正确答案:()解析:(1)“天坛宪草”继续沿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 (2)在政治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处于虚权的地位。 (3)“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而且有弹劾权和对被弹劾的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的审判权。 (4)“天坛宪草”严格限制总统的任期,规定大总统任期 5 年,只能连选连任 1 次。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五院的职权。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立法院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
15、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但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须遵循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 (2)行政院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和其他议案,行政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依据法律发布命令。 (3)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均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也可依据法律发布命令;司法院还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司法系统及其职权。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一般县市设地方法院,审理民、刑第一审案件及非诉事件;省、特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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