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二)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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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二)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甲公司为促销而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其有 50 台某型号笔记本电脑出售,每台价格 1 万元,比原价格低 10%,广告有效期为 1 周。乙公司于第 5 天见到此广告后,立即电告甲公司,称其欲以广告条件购买,但甲公司称此款电脑已售完,无货可供。经协商未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分数:15.00)_2.甲公司为促销而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其有 50 台某型号笔记本电脑出售,每台价
2、格 1 万元,比原价格低 10%,欲购从速,售完为止。乙公司见到此广告后立即电告甲公司称其欲以广告条件购买,但甲公司称此款电脑已售完,无货可供。经协商未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甲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分数:15.00)_3.甲轮胎厂因生产需要,于 2 月 25 日分别向乙、丙两公司发出购买橡胶原料的要约,两公司均声明应于3 月 10 日前答复。乙公司于 3 月 5 日以特快专递形式表示愿按甲厂的要约条件供货,但因邮差误投,3月 13 日方才送达甲处(正常情形应于 2 日内送达)。丙公司因内部工作人员操作疏忽,于 3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表示愿按甲厂的要约条件
3、供货。此时甲厂因生产急需,已另行购入了橡胶原料,并未对上述信件作任何答复。乙、丙两公司于 3 月 25 日自行组织货物并派人运送至甲处,遭甲拒收,于是发生纠纷。乙、丙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甲接受货物并付货款。问:甲是否有权拒收乙、丙两公司的货物?(分数:15.00)_4.甲学校于 8 月 1 日公开招标采购办公用电脑,乙公司报名并领取了招标采购须知,其中载明了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和数量;中标后双方须签订买卖合同,中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在交标书前交纳 1 万元保证金,待合同订立后自动转为合同定金,投标期限截止于 8 月 10 日。8 月 5 日,乙公司按照上述招标采购须知的要求交纳了保证金并将制作好
4、的标书呈交甲学校。8 月 12 日,甲学校通知乙公司中标,并表示要于 8 月 15 日前按照标书内容签订买卖合同。次日,乙公司即将全部电脑送至甲学校,甲学校全部验收。8 月 14 日,甲学校因找到更好的供货渠道,通知乙公司不再与其签约,并将所收电脑及 1 万元保证金退还乙公司。乙公司认为甲学校违约,1 万元是定金,要求双倍返还。甲学校认为招标采购须知明确说明要订立书面的合同,现合同未订立,不存在违约问题。双方协商不成,乙公司遂起诉至法院。问:甲学校是否要双倍返还定金?(分数:15.00)_5.王某进某超市购物,将装有手表和贵重首饰的挎包置于超市存包处免费寄存,并特意声明了贵重物品请存包员清点过
5、目,王某领了号牌作为存包凭证。后来,保管员因看错号牌而将该挎包误交于另一顾客造成挎包丢失。王某索赔时,超市称,存包处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声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最高补偿 10 元。该须知贴于存包处的柜台窗口,十分醒目。问:本案中超市应如何赔偿?(分数:15.00)_6.张某与某鲜花店约定,由该花店每天向在某公司上班的 J 小姐送一打玫瑰花。张某支付购买鲜花的费用。问:(1)请分析张某、花店和 J 小姐在该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地位?(2)张某和该花店是否需要事先通知 J 小姐,并取得她的同意?J 小姐能否拒收鲜花?(3)如果 J 小姐拒收鲜花,则鲜花店应该如何处理?(分数:15.00
6、)_7.李某在某中学门口开设了一家运动器材商店,为招揽生意,允许学校学生赊购商品。13 岁的学生王某在该店赊购一高级网球拍,价格为 5000 元。次日,李某向王某之父索要购拍款时,王某之父不同意为儿子购买价格如此昂贵的球拍,双方发生争执。问:李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之父支付购拍款?(分数:15.00)_8.甲公司称其有一生产项目,欲与乙公司合作,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投入 500 万元,并负责项目的审批和市场调查,乙公司投入 200 万元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生产车间。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即向甲公司账户汇入 200 万元并花费 20 万元将乙公司的旧有厂房改造为适合项目生产的新厂房。后来,乙公司得知
7、甲公司所称的该项目早于 1 年前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下令停止,甲公司是想利用此项目骗取资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返还 200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并赔偿 20 万元的改造厂房的费用。问:法院对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分数:15.00)_9.A 公司委托甲前往异地的 B 公司购买大米,并给甲开具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一张,嘱其可酌情更改购买的数量和大米品种。甲与 B 公司商妥购买 20 吨大米并订立合同后,B 公司才想到要求甲出具 A 公司的授权文件,恰好此时甲因将授权书塞于行李中未能找出,B 公司遂向 A 公司催告,要求 A 公司于 1 个月内确认甲的身份。A 公司未作任何答复。由于担
8、心粮价波动,B 公司遂以较低价格将大米卖给他人,同时电报通知了 A 公司。3 日后,A 公司电告 B 公司其已给甲开具了介绍信,并责怪 B 公司过于谨慎。次日,甲找到那张空白介绍信,再次与 B 公司接洽,而此时 B 公司已无大米可卖,甲遂提出购买当时销售情况很好的土豆 20 吨。由于有了上次经验,又见到甲确有 A 公司盖章的介绍信,B 公司遂立即与甲签订了合同并将货发往 A 公司。但货到 A 公司时,恰逢当地土豆价格大跌,A 公司遂以甲未获购买土豆的授权为由拒绝付款。B 公司无奈,只好起诉 A 公司,要求支付土豆款,而 A 公司亦提起反诉,不但仍然拒绝付款,还要求 B 公司履行大米的买卖合同。
9、问:(1)A 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2)B 公司应否履行大米的买卖合同?(分数:15.00)_10.甲有机会出国留学,想卖掉自己现有的房屋,恰好同事乙想购买,双方于是订立合同,约定若 1 年内甲成功办妥出国留学手续,则将房屋卖给乙。后来,甲因故在 2 年后才办妥出国手续,正好甲之表兄丙调动至该市,暂无房住,甲遂将该房屋卖给了丙。乙得知后,认为甲不守信用,双方发生纠纷。问:乙是否有权要求甲交付房屋?(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二)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
10、.甲公司为促销而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其有 50 台某型号笔记本电脑出售,每台价格 1 万元,比原价格低 10%,广告有效期为 1 周。乙公司于第 5 天见到此广告后,立即电告甲公司,称其欲以广告条件购买,但甲公司称此款电脑已售完,无货可供。经协商未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关键在于判断甲公司的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1)发出人是否有缔约目的
11、;(2)内容是否具体明确。这两点也正是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内容的约束。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具备了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可以借此确定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若欠缺以上任意一个条件,则仅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一般的商业广告多是仅向他人推介自己欲交易的产品或交易条件,并不同时具有上述特征,意在希望他人向自己提出交易的要约。因此,合同法第 15 条规定,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合同法第 15 条的第 2 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案中甲公司的广告标明了货品的型号、数量、价款,可谓具体明确,具备了
12、足以使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而且其“广告有效期为 1 周”的用语表明,见到广告的人只要在这一周内提出购买,即应按此广告条件成交,充分说明其愿受约束的意思。因此,甲公司的广告符合要约的规定,应视为要约。而乙公司的电文是对此要约的承诺,合同据此成立并生效。因此,甲公司依约负有交付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解析:2.甲公司为促销而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其有 50 台某型号笔记本电脑出售,每台价格 1 万元,比原价格低 10%,欲购从速,售完为止。乙公司见到此广告后立即电告甲公司称其欲以广告条件购买,但甲公司称此款电脑已售完,无货可供。经协商未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甲公司是否
13、要承担违约责任?(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关键在于判断甲公司的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甲公司广告中说的是“欲购从速,售完为止”,说明其并不是无条件地接受承诺,而只是在存货范围内接受承诺。而是否在此范围内,是属于甲公司单方面的判断,由此甲公剥就有了是否接受对方提出的交易请求的权利。因此,虽然甲公司的广告具备了足以使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但却欠缺其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缔约目的,因此,就其广告内容判断,仍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所以,此时乙公司的电文性质上只是应广告内容而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甲公司拒绝承诺,则合同不成立,
14、甲公司自然也不负违约责任。)解析:3.甲轮胎厂因生产需要,于 2 月 25 日分别向乙、丙两公司发出购买橡胶原料的要约,两公司均声明应于3 月 10 日前答复。乙公司于 3 月 5 日以特快专递形式表示愿按甲厂的要约条件供货,但因邮差误投,3月 13 日方才送达甲处(正常情形应于 2 日内送达)。丙公司因内部工作人员操作疏忽,于 3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表示愿按甲厂的要约条件供货。此时甲厂因生产急需,已另行购入了橡胶原料,并未对上述信件作任何答复。乙、丙两公司于 3 月 25 日自行组织货物并派人运送至甲处,遭甲拒收,于是发生纠纷。乙、丙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甲接受货物并付货款。问:甲是否有
15、权拒收乙、丙两公司的货物?(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承诺迟延的不同情况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合同法第 23 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即为承诺迟延。实践中承诺迟延有不同的情况。合同法第 29 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本案中乙公司即属此种情形。此时甲未及时做出拒绝接受的答复,该承诺为有效,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并有效,甲无权拒收乙公司的货物并拒绝付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丙公司的情况则不同。合同法第 28
16、 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本案中,丙公司即属此种情形。由于甲厂未对丙公司的电子邮件作任何答复,因此,丙公司的电子邮件性质上为新要约,而甲厂既没有承诺的义务,也没有实际的承诺表示,所以甲、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存在,甲厂完全有权拒收丙公司的货物并拒绝付款。)解析:4.甲学校于 8 月 1 日公开招标采购办公用电脑,乙公司报名并领取了招标采购须知,其中载明了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和数量;中标后双方须签订买卖合同,中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在交标书前交纳 1 万元保证金,待合同订立后自动转为合同定金,投标期限截止于 8 月 10 日。8 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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