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0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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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0 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王立成和张清芳结婚多年,尚未生育。2010 年,王立成辞职创业,将大多数家庭财产和向吴东宁借来的 10 万元作为投资和甲合伙开办玩具厂。王立成和吴东宁约定这笔借款为王立成的个人债务,和张清芳无关。不料,甲突然卷款逃跑,王立成大受打击,神情恍惚,在开车途中意外翻下道路跌入河中,车毁人亡。半个月后,王立成的债权人吴东宁找上门来,要求归还借款 10 万元。张清芳在娘家人的帮助下清理了家中财产,共计:存款 3 万元;房屋 3 间,
2、折价 5 万元;家用电器等其他财产,折价 8000 元。吴东宁要求张清芳先用 8.8 万元偿债,剩余 1.2 万元日后再还。张清芳不同意,吴东宁遂诉至法院。 问:(1)吴东宁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数:15.00)_2.冯斌的父母和蒙小婷的父母是多年战友兼好友,关系极好。冯斌和蒙小婷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两小无猜。2006 年两人高中毕业,蒙小婷高考发挥不理想,留在本省一个普通大专念书,而冯斌则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某大学。在离家之前的那个暑假,蒙小婷的父母提出,两个家庭知根知底,两个孩子也都互有好感,不如顺势就结个亲家。冯斌父母欣然允诺。冯斌觉得蒙
3、小婷性格温顺,长相也不错,于是也就默许。两家按照当地风俗办了订婚筵。此外,冯家送给蒙小婷戒指、项链和现金等作为订婚礼物,总价值为8 万元。上大学后,冯斌接触面开阔了很多,觉得蒙小婷不能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而且冯斌和同班某同学建立了真正的恋爱关系。2010 年 7 月大学毕业后,冯斌鼓起勇气向蒙家提出要解除婚约。蒙家十分生气,认为冯家不守信用,耽误了蒙小婷的青春,于是两家关系恶化。经多次交涉,蒙家同意解除婚约,但是提出按照当地风俗,冯家所给的订婚礼物不能退回,而应作为蒙小婷的“青春损失费”。冯家不同意,于是冯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判令蒙小婷退还所收受的订婚礼物 8 万
4、元。问:(1)冯斌能否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为什么? (2)蒙小婷所收受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给冯斌?为什么? (分数:15.00)_3.孙小梅 2005 年到北京打工,2007 年 1 月认识了张光亮,同年 6 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孙小梅才知道张光亮有生理缺陷,影响夫妻性生活,加上张光亮大男子主义思想很严重,对孙小梅经常恶言相向,孙小梅很痛苦。后孙小梅认识了一老乡王某。王某对孙小梅体贴有加,并和其发生了性关系。2010 年 7 月孙小梅生下一女孩,并于同年 12 月向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诉称:张光亮身体有缺陷,也不顾家,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女儿由自己抚养,不要张光亮支付抚养费。张光亮则认为,孙小梅和
5、王某非法通奸,违法婚姻法,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要求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法院调解无效。 问:(1)孙小梅在分娩后 1 年内提出诉讼离婚,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为什么? (2)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离婚?为什么? (3)法院对王某是否应当处罚?为什么? (分数:15.00)_4.甲售与乙一批货物,约定交给乙指定的丙运交给乙。丙专事运输,并且乙已经为此向丙支付了运费。甲依约照办,丙在货物运送途中,因丙车与丁车相撞,货物全毁。经鉴定,肇事原因双方均有过失。 问:乙可向谁要求赔偿损失? (分数:15.00)_5.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已到期却无力偿还。经乙调查发现,甲日前在其表弟丙的怂恿下刚将家中价值 18万元
6、的古董作价 1 万元贱卖给丙,而丙深知甲、乙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且半个月前甲父病故时,甲宣布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使其弟一人单独继承其父的所有遗产价值 15 万元。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的上述行为。 问:乙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分数:15.00)_6.某市硫酸厂距夏某承包的苗圃很近,距离不到 500 米。一天夜里,下起了雷阵雨,硫酸厂的一个储存硫酸的容器遭到雷击,发生爆炸。硫酸随雨水外溢,并流进了夏某的苗圃,致使苗圃内的果树苗全部死亡,造成经济损失达 2 万余元。夏某在查明原因后,要求硫酸厂赔偿其经济损失。硫酸厂则认为,硫酸外溢并非硫酸厂故意所为,而是由于存储罐遭到雷击发生爆炸所造成的,
7、属于不可抗力所致损害,故拒绝赔偿夏某的损失。夏某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硫酸厂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法院经调查认定,夏某的果树苗死亡确系硫酸厂外溢硫酸所致。人民法院认为,夏某遭到的损失虽然与硫酸厂硫酸外泄有关,但硫酸厂硫酸外泄是因为雷击硫酸厂的储存硫酸的容器造成的,即夏某的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硫酸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本案中硫酸厂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数:15.00)_7.甲、乙是兄弟,母亲丙早年去世,父亲丁将二人抚养长大,甲在外地工作,乙和丁生活在一起。2008年 3 月 7 日丁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价值 30000 元的房产一栋、已到期存款 5000 元、丁对某公司享有
8、的债权 20000 元以及价值 3000 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其生前也没有立下遗嘱。丁死亡后,乙没有通知甲,自己将房产过户登记为自己所有,将存款取出也占为己有。2011 年 2 月 8 日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事实,对乙擅自处理遗产的行为不满意,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乙提出为给丁治病和办理丧葬事宜花了 3000 元,并且甲常年在外,所以不应当参加继承。 问:(1)乙有无通知甲的义务? (2)2011 年 3 月 4 日甲以侵犯其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3)如果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分得债权 20000 元;乙分得房产、存款、家具及日用品,但同时承担治疗和丧葬费用。该协议是否
9、有效?为什么? (4)如果甲行使债权时,发现债务人已经破产,他能否再请求重新分割丁的遗产?为什么? (分数:15.00)_8.原告齐某与二被告于某、王某系邻居,于某、王某二人为姐妹关系。双方当事人平素关系不和,经常发生口角。某日,齐某从于某、王某家院外路过时,正好于某所养的狗在路边。于某说齐某打了她的狗,叫出王某,共同指责齐某。齐某反驳,于某、王某即骂齐某,并动手打齐某。于某、王某二人将齐某按倒在地,拳打脚踢,并将齐某的上衣扒掉,于某还用手拨弄齐某的胸部,进行羞辱。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问:(1)本案二被告与原告成立什么法律关系? (2)本案如何处理? (分数:1
10、5.00)_9.原告肖玲玲,从小深得外祖母王氏喜爱。2008 年夏天,9 岁的肖玲玲在王氏家中过暑假。王氏对肖玲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 2 万块钱,以后上大学用。”次日,王氏果真以肖玲玲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 2 万元人民币。肖玲玲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其母李一萍。2011 年夏天王氏去世,她的子女李一萍、李一明和李一丹在分割遗产时对王氏以肖玲玲的名义存入银行的 2 万元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李一萍主张这笔钱应归肖玲玲,不能划入遗产范围。而李一明和李一丹则认为,赠与发生时肖玲玲才 9 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赠与无效,这笔钱应列入遗产范围参与分割。 问:(1)肖玲玲作为 10 岁以下的
11、未成年人,能否取得该赠与? (2)该赠与行为是否为以肖玲玲考上大学为条件的附条件民事行为?为什么? (分数:15.00)_10.张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2009 年 7 月,张某要去南方投资开餐馆,急需资金,于是向王某借款 2 万元,承诺 2009 年底还清本息,并用张某自有的一辆摩托车作抵押,双方就抵押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在张某去南方期间,张某的弟弟擅自将摩托车开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报废。张某在南方经营亏损,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无力偿还本息,且张某基于兄弟情分,没有向其弟弟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张某办理摩托车抵押登记手续时,其弟在场,完全知悉抵押事宜。 问:在张某放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
12、情况下,王某可否要求张某的弟弟承担民事责任?其主张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0 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王立成和张清芳结婚多年,尚未生育。2010 年,王立成辞职创业,将大多数家庭财产和向吴东宁借来的 10 万元作为投资和甲合伙开办玩具厂。王立成和吴东宁约定这笔借款为王立成的个人债务,和张清芳无关。不料,甲突然卷款逃跑,王立成大受打击,神情恍惚,在开车途中意外翻下道路跌入河中,车毁人亡。半个月后,王立成的债权人吴东宁找上门来,要求归还借
13、款 10 万元。张清芳在娘家人的帮助下清理了家中财产,共计:存款 3 万元;房屋 3 间,折价 5 万元;家用电器等其他财产,折价 8000 元。吴东宁要求张清芳先用 8.8 万元偿债,剩余 1.2 万元日后再还。张清芳不同意,吴东宁遂诉至法院。 问:(1)吴东宁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吴东宁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根据王立成和吴东宁的约定,这笔借款为王立成的个人债务,吴东宁不得以其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张清芳偿还,而只能向王立成主张权利。其次,继承法第 33 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
14、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是所谓的有限继承原则。本案中,王立成和张清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 8.8 万元,王立成死后,其所应得的份额 4.4 万元由其妻张清芳继承,张清芳清偿债务以她所继承的 4.4 万元为限,超过部分张清芳没有义务清偿。因此,吴东宁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2)张清芳偿还吴东宁 4.4 万元,吴东宁所享有的剩余 5.6 万元债权因债务人死亡而消灭。2.冯斌的父母和蒙小婷的父母是多年战友兼好友,关系极好。冯斌和蒙小婷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两小无猜。2006 年两人高中毕业,蒙小婷高考发挥
15、不理想,留在本省一个普通大专念书,而冯斌则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某大学。在离家之前的那个暑假,蒙小婷的父母提出,两个家庭知根知底,两个孩子也都互有好感,不如顺势就结个亲家。冯斌父母欣然允诺。冯斌觉得蒙小婷性格温顺,长相也不错,于是也就默许。两家按照当地风俗办了订婚筵。此外,冯家送给蒙小婷戒指、项链和现金等作为订婚礼物,总价值为8 万元。上大学后,冯斌接触面开阔了很多,觉得蒙小婷不能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而且冯斌和同班某同学建立了真正的恋爱关系。2010 年 7 月大学毕业后,冯斌鼓起勇气向蒙家提出要解除婚约。蒙家十分生气,认为冯家不守信用,耽误了蒙小婷的青春,于是两家关系恶化。经多次交涉,蒙家同意解
16、除婚约,但是提出按照当地风俗,冯家所给的订婚礼物不能退回,而应作为蒙小婷的“青春损失费”。冯家不同意,于是冯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判令蒙小婷退还所收受的订婚礼物 8 万元。问:(1)冯斌能否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为什么? (2)蒙小婷所收受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给冯斌?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冯斌能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所谓婚约,指的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缔结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按照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的程序要求,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本案中,冯斌和蒙小婷的婚约不具法律效力,依冯斌的要求自然解
17、除。 (2)蒙小婷所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 10 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是因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方给予对方彩礼,是以将来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如果一方悔婚,则所附条件不能成就,该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能生效,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3.孙小梅 2005 年到北京打工,2007 年 1 月认识了张光亮,同年 6 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孙小梅才知道张光亮有生理缺陷,影响夫妻性生活,加上张光亮大男子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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