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 10011-2012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非正式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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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TB 10011-2012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railway buildings 发布日期:2012 年 3 月 19 日 实施时期:2012 年 3 月 1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railway buildings TB 10011-2012 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 北京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2003年铁路工程建设规范、定额、标 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 (铁建设函
2、200341 号)和关于印发 2012 年铁 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铁建设函201288号) 的文要求, 在 铁 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11-98)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总结近年来铁路生产力布局调整成果基础上,根据铁路建设 发展需要,确定了铁路生产、办公、职业教育及生产附属用房的设置原则 和设计要求。 本标准共分 4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生产房屋、生产附 属房屋,另有5个附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第 1 章“总则”中增加了铁路房屋统一规划,适度集中、综合布置 的设计原则。 2.将原第 2章“选址和总平面布置”修改为“基本规定” 。增加了铁路 生产
3、房屋抗震设防、抗震、防火、防洪、防雷、电磁兼容、接地等有关规 定。 3.将原第 3章“生产及办公用房”修改为“生产房屋” ,增加和修改了 下列内容: (1)增加了生产用房设计规模的确定原则,以及区间通信基站、直放 站、信号中继站、牵引变电所等房屋设计的共性要求。 (2)增加了有关客运用房建筑面积设计指标。 (3)根据货运量调整了综合型货场货运营业厅房屋使用面积。 (4)增加了动车组、调度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用房设 置要求。 (5)增加了国境(口岸)、信息、防灾安全监控站用房组成和设置要求, 删除了卫星地面站、微波站、增音站等用房内容。 (6)工务用房增加了生产调度指挥、数据分析、计
4、量检测及综合机修 房屋等内容。 (7)给水用房增加了客车上水、卸污中心控制室及旅客车站直饮水处 理站房屋等内容。 (8)铁路公安用房增加了时速 250km及以上的铁路警务区用房、警务 岗亭的有关规定。 (9)调整了职工技术教育用房和乘务员公寓的面积指标。 (10)卫生防疫用房增加了垃圾转运站及高原地区供氧室房屋。 4.第 4 章将原“生产附属房屋”和“生活房屋”合并为“生产附属房 屋” ,并修改了下列内容: (1)调整了职工浴室建筑面积指标。 (2)删除了职工保健站和铁路沿线生活供应站房屋。 (3)删除了职工住宅、招待所、地区浴室、中小学校、托儿所和幼儿 园、医疗卫生房屋、文化活动站等房屋。
5、(4)调整了单身宿舍面积指标。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铁道第三 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 邮政编码: 300142) , 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乙29号, 邮政编码: 100038) ,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建华 张佳璐 孙红峰 周晓刚 陈 军 沈
6、烈文 王 谦 王银船 王 枢 程雅丽 杨卫红 季惠梅 张志芳 张东明 杨丙峰 韩 钊 李晓兵 张国梁 陈 杰 牟忠霞 王国梁 夏天妍 齐亚娜 刁蓬芝 杜俊梅 目 次 1 总 则 . 1 2 基本规定 . 2 2.1 一般规定 2 2.2 选 址 3 2.3 总平面布置 4 3 生产房屋 . 5 3.1 一般规定 5 3.2 客 运 用 房 6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7 3.4 车站运转用房 9 3.5 国境(口岸)站用房 11 3.6 通信、信号和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用房 1 1 3.7 工 务 用 房 15 3.8 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16 3.9 机 务 用 房 20 3.10 车 辆 用
7、 房 22 3.11 动车组用房 23 3.12 给水排水用房 24 3.13 调度所用房 26 3.1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用房 27 3.15 房产建筑用房 28 3.16 公安用房 28 3.17 办公和教育用房 29 3.18 乘务员公寓 30 3.19 卫生防疫用房 31 4 生产附属房屋 . 33 4.1 职工食堂 33 4.2 职工浴室 33 4.3 职工单身宿舍 34 附录 A 铁路车间、领工区、 、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36 附录 B 信号房屋设备及工艺要求 . 37 附录 C 通信设备用房工艺要求 . 39 附录 D 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设备房屋技术要求 .
8、 39 附录 E 牵引供电设备房屋技术要求 . 40 本标准用词说明 . 41 引用标准名录 . 42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条文说明.44 1 1 总 则 1.0.1 为适应铁路运输生产需要,使铁路房屋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 卫生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房屋建筑设计。 1.0.3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应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并应符合国家节 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 铁路房屋建筑应统一规划、适度集中、综合布置。 1.0.5 铁路房屋建筑建设用地规划应按远期设计年度确定。房屋建筑标准 和建筑规模应根据铁路运输发展规划和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
9、地区气 候条件等因地制宜确定。 1.0.6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应采用成熟可靠、 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的新技术、 新材料。 1.0.7 改建铁路宜利用既有房屋建筑和设施。 1.0.8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 关规定。 2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客货共线、级干线和货运专线的行车调 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最高聚集人数6000人及以 上的大型和特大型车站客运候车建筑,抗震设防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1.2 铁路房屋建筑抗震、防火和有关结构安全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1.3 车站站区生产设
10、备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 信号、 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设备房屋, 10kV以下的变配电所, 配电间,制冷机房,空调机房等应与站房合建。无条件与站房合建时,宜 与其他铁路房屋合建。 2 房屋应按功能分区、相对集中布置,联系密切的房屋应相邻布置。 3 无扩建条件的生产设备房屋,其面积宜按设备远期使用要求确定, 近期应综合利用。 4 布置较重设备或产生较大噪声和震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建筑底 层且对其他房间相对影响小的位置。 5 各种管线应统一规划设计,路径相同的管线宜设置综合管沟。 6 无人值守的生产设备房屋不宜设外窗,并应采用安全门。 2.1.4 房屋建筑应符合设备安装、检修等使用要求
11、。 2.1.5 房屋建筑变形缝不应设在设备机房内。 2.1.6 铁路生产设备房屋防雷、电磁兼容、接地以及防振、防尘、防静电、 防潮及防鼠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7 电缆、电缆竖井、电缆沟(槽)等穿过生产设备房屋隔墙、楼板时, 应进行防火封堵设计。 2.1.8 房屋建筑装修应符合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要求,并采用环保材料。有防尘、防静电要求的地面和墙壁应平整光洁。 3 2.1.10 生产设备房屋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有防止水漫溢和渗漏的措施。 2.1.11 通信、信号、信息、防灾安全监控等重要设备用房应设置独立的 专用空调,空调设施配置应满足维修期间工
12、艺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2.2 选 址 2.2.1 铁路房屋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择地势较高、平坦、排水通畅、有利发展、交通方便地段。 2 不应设在泥石流、滑坡、岩溶及断层构造发育带等严重地质不良地 段。 3 应远离产生大量粉尘、 煤烟、 散发有害物质等严重污染和储存易燃、 易爆、放射性物质等不安全地段。 4 不得设在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和重要的地下工程、地下管道影响范围 之内。 5 不宜大量拆迁既有建筑物。 2.2.2 时速200km及以上铁路区间生产设备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室外地面高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洪水位和内涝水位 的有关规定。洪水位或内涝水位重现期应符合表2.
13、2.2要求。 表 2.2.2 房屋室外地面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重现期 房 屋 名 称 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重现期 牵引变电所 100年 分区所、开闭所及自耦变压器(AT)所、电力变电 所、配电所、区间通信信号设备房屋、给水站的泵 站 50年 生活供水站(点)的泵站 20年 注: 1 表中生产设备房屋室外地面采用的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应增加 0.5m 安全超高。 2 当泵站位于大江河、湖泊和水库岸边时,室外地面高程尚应加波浪高。 3 设置在同一处所的通信、信号、电力等生产设备房屋,其基础高程应一致,并应采用较高设 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 4 2 房屋选址应考虑道路交通条件。 2.2.3 与铁路线路
14、密切相关的生产用房和技术作业房屋,可根据作业需要 选址,且必须符合现行铁路建筑限界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3 总平面布置 2.3.1 总平面布置应统一规划,除因技术作业要求必需布置在靠近铁路线 路的房屋外,其他房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城镇发展规划相协调。 2 分区明确,布局紧凑、合理,并符合生产工艺和远期预留房屋用地 要求。 3 符合国家防火、劳动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绿化标准要 求。 4 结合地形、水文等自然条件,合理确定地面高程。与线路高程有关 的生产房屋,应结合线路轨道面、路基面、洪水位或站台面高程做好竖向 设计。 2.3.2 房屋建筑应按生产、 生产附属用房分区集中
15、布置, 并应有交通道路。 5 3 生产房屋 3.1 一般规定 3.1.1 铁路生产、生产附属房屋面积应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及设备使 用要求确定。 3.1.2 铁路房屋设计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办公、生产、生产附属房屋应按近期设计年度确定。 2 机车、车辆、动车组检修车库应按近期设计年度确定,预留远期条 件。 3 下列生产房屋应按远期设计年度确定: 1)旅客站房。 2)牵引变电所和电力变配电所电气设备房屋。 3)信号楼、站调楼、调度所生产房屋。 4)通信、信息设备房屋。 5)防灾安全监控设备房屋。 3.1.3 同一地区性质相近的生产、办公房屋宜集中修建综合建筑,并应统 一布置。新建铁路
16、同一地区各站、段的修配作业,宜联合设置维修用房。 3.1.4 有设备维修倒替要求的生产设备房屋,应预留倒替条件,不应预留 专用倒替房间。倒替部分应采用轻质隔墙,并宜布置为办公、间休等用房, 其电缆孔位、电源插座、综合管线、设备综合接地体室内预留端子及房屋 荷载等应按生产设备房屋进行配置。 3.1.5 通信基站、直放站、信号中继站、牵引变电所、自耦变压器(AT) 所、变配电所、开闭所、分区所等应设高度不小于2.5m实体围墙和具有防 盗功能(不通透)的院门。围墙上方应设高度不小于0.7m(其中有20cm向 外45度倾斜角)的金属防护网或铁蒺藜。 3.1.6 通信、信息、信号、防灾安全监控设备房屋内
17、及其上层房屋不应设 给水排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特殊情况下敷设给水排水管道时,设备房屋应 6 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并应符合现行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 的有关规定。 3.1.7 站、段办公和职工教育用房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 3.17 节的规定, 车间(领工区、动车所) 、工区用房应符合标准附录A 的规定。 3.1.8 站、段、车间(领工区、所) 、工区可根据生产作业需要及用地情 况,并结合建筑设计合理设置汽车库(棚) 。 3.1.9 油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 3.2 客 运 用 房 3.
18、2.1 客运用房主要分为车站客运用房和客运段用房,车站客运用房应符 合现行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及其他相关规范要求。客运 段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设施)组成: 1 车队乘务员出乘室、待乘候班室、备班室。 2 车队办公及管理室、列车长、派班室、乘务员交接班(学习)室及 更衣室。 3 票据库、进款室。 4 卧具备品库、专运备品库、杂品库,供应库房。 5 食品加工室、商品库(含冷藏库) 。 6 卧具洗涤、整理及保洁等房屋。 7 备品室、质检室等整备房屋。 3.2.2 客运段应设乘务员出乘室,其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出乘乘务班组人 数,按1.0m 2 /人确定,但不宜小于30m 2 。 3.
19、2.3 客运段备班室使用面积应根据实际使用人数,按4.0m 2 /人确定。 3.2.4 每个车队的办公、管理用房使用面积(含列车长用房)宜为60m 2 , 乘务员交接班(学习)室使用面积宜根据车队最大班组人数,按 1.0m 2 /人 确定。 3.2.5 车队更衣室使用面积宜根据乘务员人数,按0.45m 2 /人确定。 7 3.2.6 卧具库建筑面积宜根据段属运营卧铺车数量,按 25m 2 /辆确定。杂 品、商品(含冷藏)可根据实际工程确定。 3.2.7 卧具洗涤、食品加工等房屋面积应根据所需工作量及工艺要求确 定。 3.2.8 备品室、质检室等整备房屋应根据所需存放备品的数量确定。 3.3 货
20、运和装卸用房 3.3.1 货运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 货运办公室、货运营业厅、货运车间用房。 2 学习(点名)室、外勤货运员室。 3 汽车衡检室、综合检查监控室。 3.3.2 货运办公和货运营业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货运办公宜与营业房屋合建。 2 房屋位置应设在方便货主办理业务的地点。 3 大、中型货场营业室与营业厅间宜采用低柜台分隔,小型货场营业 室宜采用封闭式分割。 4 综合型货场货运营业厅房屋使用面积应根据货场规模按表3.3.2确 定。300 万吨及以上特大型货场营业厅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宜大于 500m 2 。 表3.3.2 综合货场货运营业厅(室)使用面积 货场规模
21、 小型 中型 大型 年到发量(万吨) 30以下 31100 101199 200299 使用面积(m 2 ) 80100 101200 201300 301400 3.3.3 点名(学习)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组人数,按1.0m 2 /人确定。 3.3.4 外勤货运员室宜设在仓库区适当地点或普通货物仓库的端部,建筑 面积宜为 15m 2 。货物库房内不得设货运员室和其他房间。 3.3.5 汽车衡检室宜设在货场出入口处,综合检查监控室与货运办公房屋 8 合建。 3.3.6 装卸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 货场装卸办公室、点名(学习)室、装卸工间休室、工具材料室。 2 货场装卸机具维修间、叉车保
22、养间、装卸机具库、托盘修理间和燃 油库。 3 装卸机具维修中心房屋。 4 掏装箱库及站台。 5 集装箱检修车间及检修棚。 6 集装箱换装库。 3.3.7 装卸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办公房屋应与间休房屋合建。 2 间休室床位数应按最大当班人数确定,其使用面积宜按机械装卸司 机4.0 m 2 /床、其他装卸工 3.0m 2 /床确定。 3 工具材料室使用面积应根据实际工具存放数量确定。 4 点名(学习)室应符合本标准第 3.3.3条的规定。 3.3.8 装卸机具维修间建筑面积应根据装卸机具维修周期和数量确定。 3.3.9 危险品、爆炸品货物仓库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外,尚应 符合
23、下列规定: 1 同一库内各类危险品应分间设置。 2 危险品库房内应通风、干燥,屋顶应有隔热、窗户应有防晒措施。 3 危险品仓库地面和墙裙应耐酸、碱腐蚀和方便洗刷、排水。 4 危险品仓库附近应设清洗设施。 5 爆炸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每个仓库使用面积不应大于 100m 2 ,室 内净高不宜大于3.6m。 3.3.10 放射性物品仓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地下建筑,墙体及屋盖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 门窗应有良好的防射线穿透功能,室内墙面应平整、光滑,墙角应 为弧形。 9 3 地面应便于洗刷并设地漏,屋面应设自然通风设施。 3.3.11 燃油库设置应符合现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24、 GB50156的有关规定。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 3.3.12 装卸机具维修中心用房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1.3条要求,单独 设置时,宜与较大货场装卸机具维修保养房屋合建。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 装卸机具维修周期和数量确定。 3.3.13 危险品专办站浴室内应分设接触危险品人员的淋浴间。 3.4 车站运转用房 3.4.1 车站运转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 车站值班员室、外勤行车室、扳道房、道岔清扫房、站内道口看守 房。 2 站调(货调)楼、车号员室、调车区长室、驼峰集中楼、峰顶作业 (提钩员)室、拉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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