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复习重点.pdf
《民事诉讼法学复习重点.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诉讼法学复习重点.pdf(35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民 事 诉 讼 法 学 复习 重 点 一、名词解释 1诉讼: 即 国家司 法机 关 和诉讼 参加人 以及其 他诉 讼参与 人为解 决争议 依法 进行的 活动, 以及在 这些 活动 中依法 产生 的关 系的 总和 。 2. 民事诉讼: 是指代 表国 家行使审 判权 的法院 和诉 讼参加人 以及 其他诉 讼参 与人 ,为 审理 和解决 民事 、经 济纠纷 依法 进行 的活 动, 以及在 这些 活动 中依 法产 生的各 种诉 讼法 律关 系的 总称。 3民事诉讼法: 是国家 制 定或认 可的, 调整 法院和 一切诉 讼参与 人的 民事诉 讼活动 以及在 这些 活动中 产生 的诉讼 关系 的法 律规
2、范的 总称。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是 指人民 法院 和诉讼 参加 人 、其他 诉讼 参与人 以及 人 民检察 院 之 间,在 民事 诉 讼过 程中分 别发 生的 诉讼 权利 义务关 系, 这种 权利 义务 关 系是由 民事 诉讼 法律 规范 调整的 以诉 讼权 利和 诉讼 义务为 内 容的以 法院 为主 导的 具体 社会关 系。 5诉讼事件: 是 指不 以人 的意志 为转 移的 能引 起诉 讼法律 关系 发生 、变 更或 消灭的 客观 事实 。 6诉讼行为: 是 指法 院和 一切诉 讼参与 人, 为了实 现诉讼 目的, 按照 民事诉 讼法的 规定而 进行 的能够 引起 民事诉 讼法 律发 生
3、、 变更 或者消 灭的 行为 。 7公证: 是 指国家 专门 设 立的公 证机关 ,依照 法定 程序, 根据当 事人的 申请 ,证明 法律行 为、法 律事 实和 具有法 律意 义的 文书 的真 实性与 合 法 性的 活动 。 8人民调解: 是 指在 人民 调解委 员会的 主持 下,以 国家法 律、法 规、 政策和 社会公 德为依 据, 对民间 纠纷 当事人 进行 斡旋 、劝 说, 促使他 们互 相谅 解, 平等 协商, 自愿 达成 协议 ,从 而消除 纷争 的活 动和 方式 。 9仲裁: 是 根据当 事人 自 愿达成 的书面 协议, 将争 议提交 仲裁机 构,由 仲裁 机构以 第三方 的身份
4、,按 照仲 裁规则 进行 裁决 ,以 解决 争议的 一种 非诉 讼活 动方 式。 10 人民法院的民事 主管 : 就 是人民 法院 受理 和解 决民事 、 经济 案件 的职 权 范围 , 也 就是 人民 法院 与 其他国 家机关 、群 众组 织处 理民 事、经 济纠 纷的 分工 。 11 民事管 辖: 指 确 定人 民法院 之间 受理 和解 决第 一审民 事经 济纠 纷案 件的 职权范 围, 也就 是各 级人 民法 院 和同级 人民 法院 受理 和解 决第一 审民 事经 济纠 纷案 件的内 部分 工。 12级别管辖: 是 划分 上 下级人 民法 院之 间受 理和 解决第 一审 民事 案件 的职
5、 权范围 。 13地域管辖: 是 指按 照 国家的 行政 区域 划分 同级 人民法 院之 间受 理和 解决 第一审 民事 案件 的职 权范 围。 14普 通地 域管 辖: 是指 按当事 人住 所地 或经 常居 住地所 确定 的管 辖。 15 特殊地域管辖: 它 是 以诉讼 标的 所在 地或 者引 起法律 关系 发生 、 变 更、 消灭的 法律 事实 所在 地与 法院 辖 区的关 系为 标准 ,而 确定 的地域 管辖 。 16共同管辖: 是 指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的法 院依 照法 律规定 对同 一案 件都 享有 管辖权 。 17合并管辖: 指 对某 一 案件有 管辖 权的 法院 ,可 以一并
6、管辖 与此 案有 牵连 的诉讼 案件 。 18 移送管辖: 是 指人 民 法院对 已经 受理 的案 件, 发现无 权受 理, 移送 给有 管辖权 的法 院审 理, 或者 将自己有管辖 权的 案件 ,移 送给 别的更 适合 审理 此案 的法 院审理 。 19 当事人: 是 因自 己的 民事权 益或 者依 法受 自己 保护的 民事 权益 受到 侵犯 或者发 生争 议, 以自 己的 名义 进 行诉讼 ,并 受人 民法 院裁 判约束 的利 害关 系人 。 20原告: 是以 自己 的名 义,请 求法 院保 护其 正当 权利与 合法 利益 ,并 能引 起诉讼 程序 发生 的人 。 21被告: 是被 原告
7、指名 起诉并 经人 民法 院通 知应 诉的人 。 22 诉讼参加人: 指 为 保 护自身 的民 事权 益和 依法 应由其 保护 的民 事权 益而 参加民 事诉 讼 , 依 法享 有 民事诉 讼权利 和承 担民 事诉 讼义 务的人 。包 括当 事人 、共 同诉讼 人、 诉讼 代表 人、 第三人 和诉 讼代 理人 。 23诉讼参与人: 指 参与 民事诉 讼, 依法 享有 民事 诉讼权 利和 承担 民事 诉讼 义务的 人。 24 共同诉讼: 是指 当事 人 一方或 双方 为两 人或 两人 以上, 其诉 讼标 的是 共同 的, 或 者诉 讼标 的是 同一 种类、 经人民 法院 认可 和当 事人 同意合
8、 并审 理的 诉讼 。共 同原告 和共 同被 告统 称为 共同诉 讼人 。 25 必要的共同诉讼 : 是 指当事 人一 方或 者双 方为 两人以 上, 其诉 讼标 的是 共同的 , 人 民法 院必 须合 并审 理 的诉讼 。 26 普通的共同诉讼 : 指 当事人 一方 或者 双方 为两 人以上 , 其 诉讼 标的 属于 同一种 类, 经人 民法 院许 可和 当 事人同 意合 并审 理的 诉讼 。 27 诉讼代表人: 是 指在 代表人 诉讼 中, 由人 数众 多的一 方当 事人 推选 或者 商定产 生的 , 以 自己 的名 义参 加 诉讼, 从而 维护 全体 当事 人及自 身民 事权 益的 人。
9、 28 第三人: 是 对他 人之 间争议 的诉 讼标 的具 有独 立请求 权或 者虽 无独 立请 求权, 但案 件的 处理 结果 同其 有 法律上 的利 害关 系, 因而 参加到 已经 开始 的诉 讼程 序中来 的人 。 29 有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 人: 是 对他 人争 议的 诉讼 的, 有部 分或 全部 的独 立 请求权 , 以实 体权 利人 资 格提出 诉讼请 求而 参加 到已 经开 始的诉 讼中 来的 人。 30 无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 人: 指 以对 当事 人双 方争 议的诉 讼的 , 虽然 没有 独 立的请 求权 , 但与 案件 的 处理结 果有法 律上 的利 害关 系, 为了维 护自
10、 己的 合法 权益 ,因而 参加 到诉 讼中 来的 人。 31 诉讼代理: 是 指案 件 以外的 人, 根据 法律 的规 定或者 当事 人的 委托 , 在 授权范 围内 , 以 该当 事人 的名义 进行诉 讼, 并保 护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 32诉讼代理人: 是 根据 法律的 规定 或者 当事 人的 授权, 以当 事人 一方 的名 义,保 护该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 代理实 施诉 讼行 为、 参加 诉讼的 人。 33 委托代理人: 是指 接 受当事 人、 法定 代理人 、 法定代 表人 、 诉 讼第三 人 的委托 和授 权, 代为诉 讼 行为的 人。 34 送达: 是 指法 院依
11、照 法定程 序和 方式 , 将 诉讼 文书送 交当 事人 、 诉 讼代 理人和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的 诉讼行 为。 35 留置送达: 即受 送达 人无理 拒收 诉讼 文书 时 , 送达人 依法 将诉 讼文 书留 放在受 送达 人的 住所 , 即 视为合 法送达 的一 种送 达方 式。 36 财产保全: 是 指 人民 法院对 于可 能因 一方 当事 人或者 一方 利害 关系 人的 行为或 者其 他原 因, 使将 来生 效 的法律 文书 不能 执行 或者 难以执 行的 情况 , 在 诉讼 前或者 诉讼 中作 出裁 定, 对一方 当事 人或 者一 方利 害关系 人 一 定范围 的财 产或 者与 争
12、议 有关的 财产 采取 措施 ,限 制其处 分的 一种 法律 行为 和法律 制度 。 37 先予执行: 是指 人民 法院对 某些 给付 之诉 , 在 作出判 决 ( 调解) 之前, 为解决 原告 生活 、 工 作或 者生产 经营上 的急 需, 裁定 被告 先给付 一定 金钱 或财 物, 并立即 交付 执行 的一 种临 时性措 施和 制度 。 38 强制措施: 是 人民 法 院在民 事诉 讼过 程 中 , 依 法对妨 害民 事诉 讼的 人, 采取强 行限 制的 方法 , 以 排除干 扰,维 护秩 序, 保障 诉讼 活动的 正常 进行 。 39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 为 : 是指 民事 诉讼 中的 当
13、事 人、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以 及 案外人 , 故意 实施 的扰 乱 、 危 害 正常诉 讼秩 序, 并在 客观 上造成 了妨 害诉 讼正 常进 行后果 的违 法行 为。 40 训诫: 是 人民 法院 对 违反法 庭规 则, 妨害 民事 诉讼情 节轻 微的 行为 人, 以口头 形式 在法 庭上 提出 批评警 告, 指 出其 所犯 错误 和违 法事实 以及 给诉 讼造 成的 危害后 果, 责令 其不 得再 犯, 促 使其 提高 法制 观念 , 自觉 遵 守 诉讼秩 序的 一种 强制 措施 。 41 诉讼费用: 是指 当事 人向人 民法 院 提 起民 事、 经济、 海事、 行政 诉讼 时 , 依
14、照 法律 规定, 向人 民 法院交 付的费 用。 42诉: 是民 事主 体向 法 院提出 司法 保护 其合 法权 益的请 求。 43诉讼标的: 指 诉讼 当 事人双 方发 生争 议并 请求 法院裁 判的 实体 权利 和义 务关系 。 44确认之诉: 指 民事 主 体请求 法院 判决 确认 他与 对方当 事人 之间 存在 或不 存在某 种实 体法 律关 系的 诉 讼 。 45给付之诉: 是 指原 告 请求法 院判 令被 告履 行一 定民事 义务 的诉 讼。 46变更之诉: 指 民事 主 体向法 院提 出变 更或 消灭 他与对 方当 事人 之间 现存 的一定 实体 法律 关系 的请 求。 47诉权
15、: 是指 民事 主体 向法院 起诉 和应 诉, 请求 法院司 法保 护自 己合 法权 益的权 利。 48诉的 合并:就 是把 几 个诉合 并在 一起 共同 审理 和解决 。 49 诉的分离 : 是 指 人民 法院受 理案 件后 , 把 原告 提出的 几个 彼此 在事 实上 或民事 法律 关系 上有 联系 的诉 讼 请求, 从 合 并的 请求 中分 离出来 , 分 别作 几个 案件 单独 进 行审 理。 50诉的请求的放弃: 是 指法院 受理 案件 后, 原告 放弃自 己对 于被 告提 出的 实体权 利的 请求 。 51诉的请求的变更: 是 指原告 起诉 后, 在诉 讼过 程中, 提出 另一 个
16、诉 讼请 求,以 代替 原来 的诉 讼请 求。 52诉的请求的追加: 是 指原告 在起 诉以 后, 在诉 讼过程 中, 向同 一原 告, 又增加 新的 诉讼 请求 。 53民事诉讼证据: 是 指 能够证 明民 事案 件真 实情 况的根 据。 54 诉讼证据保全: 是 人 民法院 在调 查收 集证 据之 前, 对 于当 前可 能灭 失、 以后无 法或 难以 取得 的证 据, 根 据诉讼 参加 人的 申请 或依 职权预 先加 以固 定和 保护 ,以备 将来 使用 而采 取的 措施。 55证人: 是了 解案 件情 况并被 人民 法院 传唤 作证 的单位 和个 人。 56 证明: 是人 民法 院审 判
17、人员 和诉 讼参 加人 , 依 照法定 程序 , 运 用诉 讼证 据, 证 实和 查明 案件 情况 的诉讼 活动。 57 举证责任: 是 诉 讼当 事人对 其主 张的 事实 , 提 出证据 予以 证明 的以 及证 明不了 时需 要承 担的 一种 法律 责 任。 58普通程序: 是 人民 法 院审理 第一 审民 事案 件时 通常适 用的 最基 本的 一种 诉讼程 序。 59起诉: 是指 公民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当 自己 的民 事权益 受到 侵害 或者 与他 人发生 争执 时, 以自 己的 名义 , 向人民 法院 提出 诉讼 请求 ,要求 人民 法院 依法 审理 ,给予 法律 保护 的诉 讼行
18、 为。 60 受理: 是 指人 民法 院通 过对原 告起 诉的 审查, 认 为符合 法律 规定 的起 诉条 件, 决 定立案 审理 的诉 讼 行为 。 61 延期审理: 是 指人 民 法院决 定开 庭审 理后 , 或 者在开 庭审 理过 程中 , 由 于出现 了某 些特 殊情 况而 影响了 案件 的 审理 ,而 决定 在另 外时间 进行 审理 的诉 讼行 为。 62缺席判决: 指 在法 庭 审理时 ,一 方当 事人 未到 庭的情 况下 ,人 民法 院依 法作出 的判 决。 63 诉讼中止: 是指 在诉 讼进行 中, 由 于出 现法 定 情况, 诉 讼无 法进 行而 暂 停止, 待 原因 消除
19、后, 诉 讼继续 进行。 64 诉讼终结 : 是 指在 诉 讼进行 中, 因发 生法 定的 特殊原 因, 使诉 讼无 法也 没有必 要继 续进 行而 结束 诉讼程 序的一 种制 度。 65简易程序: 是 基层 人 民法院 和它 派出 的法 庭审 理简单 的民 事案 件所 适用 的诉讼 程序 。 66 第二审程序: 是 指 民 事诉讼 当事 人不 服第 一 审 人民法 院所 作的 未发 生法 律效力 的判 决和 裁定 , 在 法定期 限内向 上一 级人 民法 院提 起上诉 ,上 一级 人民 法院 对案件 进行 审理 时所 适用 的诉讼 程序 。它 又称 上诉 审程序 。 67 上诉: 是 指当
20、事人 对 第一审 人民 法院 未发 生法 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不服 , 在法 定期 限内 要求 上一 级人民 法院对 案件 进行 审理 的诉 讼行为 。 68 审判监督程序: 也 称 再审程 序, 是指 法院 对已 经发生 法律 效力 的判 决、 裁定和 调解 协议 , 发 现确 有错 误 或者检 察院 抗诉 或者 当事 人申请 再审 符合 再审 条件 ,依法 对案 件进 行再 次审 理的程 序。 69 抗诉: 是指 人民 检察 院对法 院已 经生 效的 判决 、 裁定 , 发现 确有 错误, 或者审 判人 员在 审理 过程 中有 违 法行为 ,提 请法 院对 案件 重新进 行审 理的
21、诉讼 行为 。 70 申请再审: 是 指当 事 人对人 民法 院已 经发 生法 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和调 解协议 , 认 为确 有错 误, 向原审 人民法 院或 者上 一级 人民 法院提 出申 请, 请求 再审 的诉讼 行为 。 71 法院裁判: 是指 人民 法院在 审理 民事、 经济 案 件时, 根 据案 件本 身的 事 实和国 家现 行法 律、 法 规 , 对案 件审理 过程 中所 发生 的各 种问题 作出 的认 定。 72 判决: 是 指人 民法 院 对受理 的民 事 、 经 济纠 纷 案件 , 依 据已 查明 、 认定 的事实 , 适用 有关 的法 律 , 对 当 事人之 间争
22、议的 民 事 实体 权利作 出的 认定 。 73裁定: 是指 人民 法院 在审理 民事 、经 济案 件或 民事执 行的 过程 中, 对于 所发生 的程 序问 题所 作的 认 定 。 74民事决定: 指 在民 事 诉讼进 行中 ,人 民法 院针 对某些 特定 事项 所作 的认 定。 75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是在公 民离 开其 最后 居住 地后下 落不 明达 到法 定期 限而仍 无音 讯的 情况 下 , 其利害 关系人 申请 人民 法院 依法 判决宣 告该 下落 不明 人为 失踪人 的案 件。 76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 是指公 民离 开其 最后 居住 地后下 落不 明, 达到 一定 期限仍 无
23、音 讯时 , 其 利害 关系人 依法向 人民 法院 提出 申请 ,要求 以判 决宣 告该 下落 不明人 为死 亡人 的案 件。 77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当某项 财产 的所 有人 不明 确时 , 人 民法 院根 据有 关 个人和 单位 的申 请 , 按 照 法律规 定的程 序, 经过 查证 核实 ,作出 判决 认定 其为 无主 财产并 收归 国家 或集 体所 有的案 件。 78 除权判决: 是指 法院 审 理适用 公示 催告 程序 的案 件, 在 公示 催告 期届 满无 人申报 权利 , 或 者申 报被 驳回, 依申请 人的 申请 ,法 院所 作的宣 告所 失票 据无 效的 判决。 79 破
24、产程序: 是 债务 人 在不能 清偿 到期 债务 时, 经债权 人或 债务 人向 有管 辖权的 法院 提出 申请 , 由 法院经 过审理 并以 一定 的方 式结 束债务 人的 债权 债务 关系 的程序 。 80破产财产: 是 以破 产 宣告之 时, 到破 产程 序结 束前, 由破 产人 所有 的全 部财产 。 81破产债权: 是 指债 务 人在进 入破 产前 所成 立的 、并通 过破 产程 序才 能得 到公平 受偿 的债 权。 82 执行: 是 指人 民法 院 的执行 组织 和人 员依 照法 律规定 的程 序, 运用 国家 的强制 力量 , 采 取法 律规 定的措 施,强 制负 有义 务的 当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5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法学 复习 重点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