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T 5014-1996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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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MT/T 501496 主编单位:北京煤炭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施行日期:1996 年 7月 1 日 煤炭工业出版社 关于发布煤炭工业给水排水 设计规范的通知 煤基字1996第 1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 号文的要求,北京煤炭设计院编制了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经有关单位会审,现批准煤炭工业给水排 水设计规范 MT/T501496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自 1996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原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 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目 录 1 总则 1 2 给水 1 2.1 水源1 2.2 用水量、水质、水压 2 2.3 消防给水 3 2.4 给水泵房 6 2.5 调节构筑物 6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 号文通知,由北京煤炭设计 研究院编制而成。 规范编制过程中,广泛、反复征求了有关设计院、矿务局设计处的意见, 在总结原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技术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技术 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经广泛征求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的意见,最后, 由煤炭工业部规划处发展司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3 章、8 个附录;保留了原技术规定适宜使用的部分,增
3、加 了新内容;注意实用性,突出了煤炭行业特点,避免重复国家规范。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请结合设计、生产实际,注意总结经验 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和资料寄送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以便今后修改。 1995年 10 月 1 总则 1.0.1 为统一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原则和标准,提高设计质量,特 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矿井、露天矿、选煤厂、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 矿区辅助、附属企业以及居住区的给水排水工程设计。上述项目改建和扩建 工程的给水、排水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土滑、水冻以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尚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
4、或规定执行。 1.0.4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给水 2.1 水源 2.1.1 水源选择时,应根据用水水质、水量要求、水源条件以及水资源 管理部门的意见,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生活用水宜优先选用符合饮用水质标准的地下水;选煤、水力采煤等生 产用水应利用矿井井下排水或其它生产废水及符合条件的净化污水。 2.1.2 水源工程设计应有取水许可证。当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应有经过 审查批准的供水水源详勘报告;当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就有多年实测的水文 资料,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采用 9097。 2.1.3 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应为最高
5、日用水量的 1.21.5倍,即取水设备 的选型按每天工作 1620h满足 24h的设计用水量考虑。 2.1.4 水源地应有对外的道路和通讯线路。 2.1.5 当用管井取水时,井壁最小内径宜比厂家规定泵的适用最小井径 至少增大 50mm。 2.2 用水量、水质、水压 2.2.1 居住区生活用水、可采用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中相应的 生活用水定额上限值。 2.2.2 生产用水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当缺乏上述资料时,可按工业 用水量定额 (试行)选取。 锅炉补充水量:有集中采暖时,蒸汽锅炉可按锅炉总蒸发量的 2040 计算,热水锅炉可按锅炉总循环水量的 24计算;无集中采暖时,可 按蒸汽锅炉总蒸发量的
6、 6080计算。 2.2.3 矿区附属企业用水量标准可按本规范附录 A 选取。 2.2.4 当矿体开采影响农村用水时,应将受影响的生活用水量计入矿井 总用水量中。 其中,农村生活用水量,应按农村生活用水量卫生标准选取。集中 饲养性畜用水量,可按本规范附录 B 选取。 2.2.5 未预见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 1020计 算。 2.2.6 防尘洒水用水水质,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要求。 井下滚筒采煤机、掘进机以及乳化液等用水水质,除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的要求外,其碳酸盐 硬度不应超过 6mgN/L。 2.2.7 选煤、水力采煤、内燃机车、蒸汽机车的用水水质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 D、E
7、、F、G 要求。 2.2.8 配水管网的最小水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a)铁路水鹤处为轨面以上 6m; b)机务段、车辆段为轨面以上 10m; c)当消防给水管道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为 T30m。 注:T(T24m)为水枪可能布置的最高点离开地面的高度,m; 30m 为 5L/s 的水量通过长 120m、口径为 65mm 的麻质火龙带及出水口径为 19mm的水枪,造成 10m充实水柱所需水头。 2.3 消防给水 2.3.1 室外消防给水,应根据地区的消防条件,确定采用高压、临时高 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当附近有消防站、消防车能从接警起在规定时 间(一般为 5min)内到达失火地点时,可采用低压给
8、水系统。 2.3.2 当地面与井下使用一个消防给水系统时,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应 按一次考虑,并应根据地面的消防要求确定矿井的消防用水量。 2.3.3 煤炭工业企业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外和室内(包括消防水幕)消 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2.3.4 根据建设设计防火规范 ,并结合煤炭工业有关设计规范关于建 筑物耐火等级的规定,对于地面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设置的规定如下: a)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1)主、副井井口房、井塔、选矸楼、筛分楼、原煤仓、原煤输送机栈桥 及地道、转载点、选煤厂准备车间、干燥车间、标准轨距翻车机房; 2)坑木加工房、可燃材料仓库、铸造木模车间及木模库房; 3)超过五层或体积超
9、过 10000m 3 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和井口浴 室、矿灯房、任务交待室联合建筑; 4)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 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b)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1)锅炉房、铸工车间(不包括木模车间) 、锻工车间、铆焊车间、金属 冷加工车间; 2)煤样室、化验室、内燃机车库、电机车库、消防车库、消防水泵房等; 3)选煤厂主厂房、浓缩车间、压滤车间、洗后产品的输送机栈桥、产品 煤装车仓; 4)主、副井提升机房、非燃烧材料仓库、材料栅; 5)窄轨铁路翻车机房、运矸地道; 6)汽油库、油脂库、油泵房、矿灯房、空气加热室、变电所、通风机房、 压
10、缩空气机房; 7)给水排水工程的各种建筑物或构筑物。 c)下列建筑物应设消防水幕: 与主井井口房、翻车机房、选矸楼、筛分楼、原煤仓、转载点等生产系 统连接的输送机栈桥处。 注: 本条内未包括的建筑物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应以现行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为准; 汽车库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应以现行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为准; 当设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与现行的煤炭工业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有出入时, 建 筑物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应以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准。 2.3.5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充实水柱长度和水柱股数进行计算,但 不应小于表 2.3.5 的规定。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表 2.3.5 建筑物名称
11、 充实水柱(m) 水柱股数 每股流量(L/s) 井塔 10 2 5 圆筒仓 10 2 5 输送机栈桥 7 1 5 原煤准备车间 10 2 5 注: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2.3.6 室内消火栓间距应由计算确定。 高度超过 24m的高层工业建筑室 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 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及输送机栈桥的室内消 火栓间距不应超过 50m。当输送机栈桥两端连接建筑物的消火栓可以满足输 送机栈桥的灭火需要量,栈桥内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2.3.7 同一座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龙带。 2.3.8 当水塔、高位水箱的高度不能满足井塔、煤仓等处高层
12、建筑室内 消防给水所需水压时,可设置专用的消防水泵,并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 备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且应有保护设施。 2.3.9 当爆破材料库采用手抬机动泵消防时,应有一台备用泵。 2.4 给水泵房 2.4.1 日用水泵必须有备用。当工作泵为一台时,备用泵的能力应相当 于工作泵的能力;当工作泵为两台或两台以上时,备用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 作泵中最大一台的能力。 2.4.2 连接室外环状管网的泵房总出水管应不少于两条。 2.4.3 日用水泵的总出水管上应设置计量装置。 2.4.4 室外消防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日用消防给水管道,在消防泵 启动的同时,水塔或高位水池应有停止进水的技术措施。 2.
13、4.5 计算水泵总扬程时,泵房内管道的总水头损失可采用 3.0m 水柱 (不包括计量装置的水头损失) ;当向水池或水塔送水时,管道出口自由水头 可采用 2.0m水柱。 2.4.6 当水泵噪声不能满足环境噪声标准时,应有消声、隔音措施。 2.5 调节构筑物 2.5.1 调节供水与用水之间不均衡的调节水量,应按供水曲线和用水曲 线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可按表 2.5.1确定。 水塔、高位水池调节容量 表 2.5.1 用水量(m 3 /d) 调节容量占日用水量() 300以下 3025 300500 2520 5001000 2015 10005000 108 5000以上 8 5 居住区调节构筑物容
14、量应按现行的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执行。 2.5.2 水池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5.3 生活用水水池必须有安全防护设施,人孔应加盖上锁,并宜采用 顶部带弯管的通风管。 2.5.4 输水管道上加压站的转输水池的容量, 可按 0.51.0h的设计最大 输水量计算。 2.5.5 水池、水塔的溢流管、排水管不得直接接入排水管网中。 2.5.6 当输水管道仅有一条时,应结合输水管道的长度、维护检修条件 等因素,在用水地区内储存一定的事故水量。事故水量可按 812h(是平均 时)水量考虑。 2.5.7 水池和水塔应设水位指示装置。 2.6 给水管道 2.6.1 给水管道应埋地敷设,当施工确有困难或
15、有其他原因不能埋地敷 设时,个别管段也可明设。 在寒冷地区明设的管道,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冻措施。 2.6.2 埋地敷设的输水干管,宜在管道的转弯、分支、阀门以及直线管 段每隔 500m处的地面上设置水道标。 2.6.3 穿越农田的管道不应妨碍耕作。农田内埋地敷设的管道,管顶最 小厚度不宜小于 1.0m。 2.6.4 给水管道上,可按以下要求设置阀门: a)区域给水管道与工业场地或居住区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b)水池、水塔的进水管、出水管及泄水管上; c)铁路水鹤的进口处; d)环状管网,可按管网在检修时主要建筑物和不允许间断供水的建筑物 仍能保证供水的原则设置阀门。 2.6.5 在输水管道隆起
16、点应设置排气阀;低凹处应设泄水阀,对于长距 离输水管道,宜每隔 1000m左右设置一个检修阀门。 2.6.6 通过采空区的给水管道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a)工业场地和居住区的输水管道应尽可能敷设在地表变形较小的地带; b)由区域给水管道向位于煤层上的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供水时,可采用环 状管网或两条给水管道,但当用水地区设有事故储水池时,输水管道可只设 一条; c) 缺 2.7 冷却用水 2.7.1 缺 2.7.2 缺 2.7.3 缺 2.8 建筑给水 2.8.1 缺 2.8.2 缺 2.8.3 缺 2.8.4 缺 2.8.5 缺 2.9 给水处理 2.9.1 缺 2.9.2 缺 2.9.3 缺
17、2.9.4 缺 2.9.5 缺 2.9.6 在有选煤厂、热电厂等多种经营的生产矿井中,生产、生活用水 应按不同水质要求进行处理,并宜设分质供水系统。 2.9.7 净化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的数量,应考虑检修停止工作时的供水要 求。 2.9.8 药剂、消毒设施的构筑物、设备以及管道均应采用耐腐蚀管材或 采取有效的防腐蚀措施。 2.9.9 采暖地区水处理构筑物或设备应有防寒措施。当采暖时,水处理 构筑物或设备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为 5。加药间、化验室和值班室的室内 采暖计算温度为 15。 2.9.10 水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的总出水管上,应设置计量和检测装置。主 要通道影响安全时,应设防护栏杆。 2.9.11
18、 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应作适当处理,并宜回收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2.9.12 净水站可按处理规模,参照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 计标准的要求确定附属建筑面积和设备数量。 2.9.13 当利用井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 应按矿井历年中最小涌水量及相 应的水质变化条件下仍能满足供水水量、水质要求设计。如不能满足要求, 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补充水源或修建调蓄水池。 作为饮用水时,应委托专门检测单位对水质进行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 确定处理方案。 2.9.14 在选用处理构筑物或设备时,应根据当地材料供应、施工条件以 及运行管理水平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9.15 当处理的水、水温低且
19、浊度小于 100度或含藻类、乳化油等密度 低折悬浮物时,澄清处理设施宜采用气浮池或气浮设备。气浮池应按现行的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设计。 2.9.16 沉淀池、澄清池、滤池的个数或单独工作的分格数,不宜少于 2 个,不另设备用。 2.9.17 处理构筑物或设备宜按 1620h处理全天设计水量计算。 2.9.18 饮用水消毒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当 地消毒剂供应条件以及安全操作等因素,选用切实可行的消毒设施。 2.9.19 井下排水净化处理时,应设调节池,其容量应按井下排水和用水 之间的不均衡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可按 68h(是平均时)的水量设置。 调节池应分格和考虑清
20、理,并有排除沉泥设施。 2.9.20 滤池冲洗水宜重复利用,在净化站采用沉淀(澄清) 、过滤处理工艺时,滤池反冲洗水可直接排入调节水池;当净化站仅采用直接过滤净水 时,冲洗水首先进入同期性工作沉淀池内澄清。澄清时间可采用 1.0h。凝聚 剂的品种和投加量应由试验确定。 2.9.21 加氯间应设通风设备,每小时换气 812次。 3 排水 3.1 工业废水 3.1.1 选煤厂洗煤废水和机修厂水爆清砂废水,应采用闭路循环系统。 3.1.2 电镀废水应先进行单独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再行外排。 3.1.3 爆破器材工厂废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 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21、3.2 井下排水 3.2.1 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井下排水作为水资源用于生产、生活和农灌。 3.2.2 井下水质不符合排放标准时,应在处理达标后外排。 3.3 建筑排水 3.3.1 室内排水管宜采用排水承插铸铁管或硬聚氯乙烯管。 3.3.2 浴池水的排空时间宜按 0.51.0h计算。 3.3.3 在经常需要冲洗地板煤尘的厂房内,利用地漏排除冲洗废水时, 地漏的服务半径可采用: 直径 100mm地漏 68m, 直径 150mm地漏 1012m。 3.3.4 煤炭筛选加工车间冲洗地板废水, 有条件时应与煤泥水一并处理,或经澄清处理达标后排入雨水管渠。 3.4 污水处理 3.4.1 工业场地及集中住宅
22、区的生活污水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 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医院污水处理,应按现行医院污水处理设 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4.2 工业场地及居住区污水处理,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条件时 污水可集中处理。 3.4.3 选择污水处理工艺时, 应结合地区特点和煤炭企业技术管理水平,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有条件时,污水宜回用或灌溉农田。 3.4.4 生活污水水质,应参照矿区已有矿井实测水质资料设计。当缺乏 此资料时,可参照下列资料设计: a)工业场地生活污水 SS120220mg/L;BOD 5 60150 mg/L b)居住区生活污水 SS200250mg/L;BOD 5 120200
23、mg/L 3.4.5 污泥应妥善处理,并宜作为农业生产用肥。 3.4.6 煤矿工业场地污水处理宜设调节池。调节池容量可按 48h(日 平均时)处理水量计算。调节池应有防止污泥沉淀措施。 3.4.7 各处理构筑物戒设备,宜设计成平行,且能同时工作的两组或两 组以上,可不设备用。 3.4.8 处理站的布置,有条件时应充分利用地形高差,并宜减少污水中 13 间提升环节。 3.4.9 污水处理站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可根据处理水量,参照城 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确定。 3.4.10 污水消毒应根据污水性质和排放水体要求标准确定。 附录A 矿区附属企业用水量标准 序 号 项目 单位 用水
24、量 备注 1 混凝土预制厂 m 3 /m 3 制品 2.02.4 2 制砖厂 m 3 /1000块砖 0.71.2 3 水泥厂 m 3 /t水泥 1.42.8 2.06.0 干法 湿法 4 木材加工厂 m 3 /m 3 木材 0.30.7 5 氮肥厂 m 3 /t合成氨 200250 1、循环补充水 2、最终产品:硫酸铵、碳酸氢铵、 硝铵、尿素 6 爆破器材加工厂 m 3 /t销铵炸药 100150 7 炼铁厂 m 3 /t生铁 2225 冷却补充水 8 炼焦厂 m 3 /t焦炭 1.2 3.5 循环补充水 直流供水 9 铁路车站 调车机车 机车洗炉及补水 m 3 /台.日 m 3 /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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