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3-1-2005 Engineering drawing (Dimensioning)《工程制图(尺度标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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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01.100.01 B1001-13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0 年 7 月 20 日 94 年 7 月 12 日 (共 27 頁 )工程製圖 (尺度標註) Engineering drawing (Dimensioning)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工程製圖之尺度標註。 本標準同等適用於第一角法與第三角法,惟所採用例圖除特別註明者外,均為第三角法。 2. 總則 2.1 尺度之表示:視圖表達機件之形狀,而尺度乃表示機件之大小。 2.2 尺度之分類:機械裝置是
2、由多數零件組合而成。為了機件間之相互關係,尺度分為功能尺度、非功能尺度與參考尺度 (圖 1)。與他件組合有關者為功 能尺度;他件組合無關者為非功能尺度;可省略而僅供參考者為參考尺度。 圖 1 2.2.1 功能尺度之標註:因功能尺度要求之不同,其標註之方法亦有不同。例如圖 2 中 250.05 及 150.01 為功能尺度,而圖 3 中功能尺度為 250.05 及 400.05。F=功能尺度 NF=非功能尺度 (AUX)=參考尺度 2 CNS 3-1, B 1001-1 圖 2 圖 3 2.2.2 非功能尺度之標註:非功能尺度之標註應顧及加工與檢驗之順序與要求。 2.2.3 參考尺度之標註:參考
3、尺度不 標註公差,但須加括弧,以示不受一般公差之約束,亦不作為驗收之依據。 3. 尺度界線、尺度線、箭頭及指線 3.1 尺度界線 尺度界線依 CNS 3工程製圖(一般準則)之規定,用細實線繪製。 尺度界線沿所欲標註尺度之兩端與輪廓線可留約 lmm 之空隙延伸。 輪廓線、中心線可作為尺度界線用 (圖 4)。 尺度界線如與輪廓線近似平行時,可於該尺度之兩端處引出與尺度線約成 60之傾斜平行線為尺度界線 (圖 5)。 圖 4 圖 5 3.2 尺度線 尺度線依 CNS 3 之規定,用細實線繪製。 通常尺度線應與尺度界線垂直,距離尺度界線末端約 2 3mm;圖 5 則為例外情形。 各尺度線之間隔約為字高
4、之二倍,且應力求均勻。 輪廓線、中心線等不可用作尺度線 (圖 6)。 3 CNS 3-1, B 1001-1 圖 6 3.3 箭頭:箭頭有兩種畫法,其形狀與尺度如圖 7 所示,其中 h 為標註尺度數字之字高,箭頭須繪於尺度線之兩端,如尺度過小時,可將箭頭移至尺度界線外側,如相鄰兩尺度皆狹擠時,可用清楚的小圓點代替相鄰之兩箭頭 (圖 8)。 圖 7 圖 8 3.4 指線:指線僅專用於註解,不得用以標註尺度。 指線依 CNS 3 之規定,用細實線繪製,與水平線約成 45或 60,盡量避免與尺度線、尺度界線或剖面線平行,其指示端帶有箭頭,尾端為一水平線,註解寫在水平線之上方,水平線約與註解等長 (圖
5、 9)。 註解可寫成多層,其指示端則接在最下層 (圖 10)。 正確錯誤 4 CNS 3-1, B 1001-1 圖 9 圖 10 4. 尺度數字:字法依 CNS 3 之規定。 4.1 尺度單位:圖中所用單位完全相同時,可將單位填入標題欄中,如有少數尺度單位不同時,則必須將該單位寫在尺度數字之後。 4.2 長度尺度數字之位置與方向:尺度數字寫在尺度線之上方約 1mm 之位置,尺度線不得中斷 (圖 4)。尺度數字應垂直尺度線且順著尺度線橫書,但直立與傾斜之尺度數字書寫方向應注意 (圖 11),尺度線之位置應盡量避免在圖中之陰影線部分。不可避免時,則如圖 12 標註之。 圖 11 圖 12 4.3
6、 角度數字之位置與方向:角度數字之方向,如圖 13 所示。 4.4 與線條相交之尺度數字:尺度數字及符號應避免與剖面線或中心線相交。如不可避免時,前述線條應中斷讓開 (圖 14,圖 24)。 圖 13 圖 14 5. 尺度標註 5.1 狹窄部位之尺度標註:狹窄部位之尺度,箭頭畫在尺度界線之外側。其尺度線此處打號碼安裝後 銲接固定安裝後 銲接固定 5 CNS 3-1, B 1001-1 不中斷,尺度數字寫在尺度線上方 (圖 15)。 若有多個連續狹窄部位在同一尺度線上,其尺度數字應分為高低兩排交錯書寫(圖 16),或另用局部放大視圖表示之 (圖 17)。 圖 15 圖 16 圖 17 5.2 稜
7、角消失部位之尺度標註:機件之稜角因圓角或去角而消失時,其尺度仍應標註於原有之稜角上,此稜角須用細實線繪出 (圖 18)。 圖 18 6. 角度標註 6.1 角度之尺度線:角度之尺度線為一圓弧,其圓心為該角之頂點 (圖 19)。 6 CNS 3-1, B 1001-1 圖 19 6.2 對頂角角度標註:為清晰起見,角度儘量標註於輪廓線之外側,故有時須標註於對頂角方向 (圖 20),地位狹窄時亦同 (圖 21)。 圖 20 圖 21 7. 直徑標註 7.1 直徑符號:直徑符號以 “ “表示,其高度、粗細與數字相同,寫在直徑數字前面,符號中的直線與尺度線約成 75,其封閉曲線為一正圓形。標註直徑時,
8、必須加註 “ “不得省略 (圖 22)。 圖 22 圖 23 7.2 直徑標註法:凡圓或大於半圓之圓弧,應標註其直徑。半圓得標註直徑或半徑。 全圓之直徑以標註於非圓形之視圖上為原則 (圖 23),當孔位圓 (圖 69)或僅有圓形視圖時,直徑尺度則標註於圓形視圖上 (圖 24)。 7 CNS 3-1, B 1001-1 圖 24 圖 25 由圓周所引出之尺度界線必須平行於該圓之中心線 (圖 24 及圖 25)。 半圓或半圓以上之圓弧,直徑尺度必須標註於圓形視圖上 (圖 26)。 圖 26 如為半視圖或半剖視圖時,其省略之一半,可不畫尺度 界線及尺度線上一端之箭頭,但其尺度線之長必須超過圓心 (圖
9、 27,28)。 圖 27 圖 28 8 CNS 3-1, B 1001-1 8. 半徑標註 8.1 半徑符號:半 徑符號以 “R“表示,其高度與數字相同,寫在半徑數字前面,標註半徑時,必須加註 “R“,不得省略 (圖 29)。 圖 29 圖 30 8.2 半徑標註法:半徑尺度線應畫在圓心及圓弧之間為原則,用一個箭頭,指在圓弧上 (圖 30)。圓弧之半徑太大時,則半徑之尺度線可以縮短,但必須對準圓心(圖 31)。 圖 31 圖 32 圓弧之半徑太小時,則半徑之尺度線可以伸長,或畫在圓弧外側,但必須通過圓心或對準圓心 (圖 32) 當半徑很大,圓心離圓弧很遠,而必須標註圓心之位置時,可將圓心移近
10、,並將尺度線轉折 (圖 33),帶箭頭之一段尺度線必須對準原來圓心,另一段與此段平行為原則,半徑尺度數字及符號必須標註在帶箭頭之一段上。 圖 33 9 CNS 3-1, B 1001-1 9. 半圓與直線相連部分之尺度標註:各種標註法如圖 34 所示。 圖 34 10. 球面標註:球面符號以 “ S “表示,其高度、粗細與數字相同,畫在 R 或 符號前面,此處 R 或 符號不得省略,例如 SR 10、 S 25(圖 35)。 11. 弧長標註 11.1 弧長符號:弧長符號以 “ “表示,畫在尺度數字上方,其粗細與數字相同,其長度涵蓋尺度數字 (圖 36)。 10 CNS 3-1, B 1001
11、-1 圖 35 圖 36 11.2 弧長標註法:弧長之尺度線為一段圓弧,與弧線用同一圓心,若只標註一個非連續弧長且圓心角小於 90時,弧長之兩尺度界線互相平行 (圖 36 中之42 及圖37(b)中之16 )。在其他情形,使用半徑之延長線作為尺度界線 (圖 37(a)(b),此時有兩個以上同心圓弧時,則須用箭頭明示弧長之尺度數字所指之弧。 圖 37 12. 方形標註:方形符號以 “ “表示。其高度約為數字之32。粗細與數字相同。寫在邊長數字前面 (圖 38)。並以標註於方形的視圖上為原則。 11 CNS 3-1, B 1001-1 圖 38 13. 去角標註:去角非 45者,如圖 39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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