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166900_374 Fire-retardant plywood《耐燃合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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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75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60.10 O1040 1166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58月4日 975月7日 (共9頁)耐燃合板 Fire-retardant plywood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經耐燃加工處理之合板。 2. 尺度:尺度得由當事人協議訂定之,尺度許可差如表 1 所示。 表 1 尺度許可差 單位:mm 尺度 許可差 厚度 未滿 4 4 以上,未滿 7 7 以上,未滿 20 20 以上 0.2 0.3 0.4 0.5 寬度及長度 010+3. 品質 3.1 板面品質 3.1.1 面底
2、板未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之板面:應符合 CNS 1349普通合板第 5.5 節之規定。 3.1.2 施以天然木單板貼面之面板:應符合 CNS 8058特殊合板第 4.1.6(1)節之規定。 3.1.3 施以特殊加工貼面之面板(面板施以天然木單板貼面以外者):應符合 CNS 8058 第 4.2.7(1)節之規定。 3.1.4 面板施以貼面之底板品質 (1) 未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之底板品質:應符合表 2 之規定。 (2) 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之底板品質:應符合表 3 之規定。 2 CNS 11669, O 1040 表 2 未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之底板品質 項目 基準
3、拔節或穴 脫落部分之長徑在 50 mm以下。 開口割裂或缺損 長度在板長之 50%以下,寬度 10 mm以下,或長度在板長 30%以下,寬度 15 mm以下。 鼓脹 無 其他之缺點 利用上無礙 表 3 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之底板品質 項目 基準 拔節或穴 脫落部分之長徑在 20 mm以下 開口割裂或缺損 長度在板長 30%以下,寬度在 5 mm以下。 鼓脹 無 加工程度或其他缺點 利用上無礙 3.2 含水率:平均含水率為 14 %以下。 3.3 膠合性能:應符合 CNS 1349 一類合板或二類合板膠合性質之規定。 3.4 貼面層膠合強度(限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者):應符合 CNS
4、 8058 第4.2.3 節之規定。 3.5 板面性能(限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者):應符合 CNS 8058 第 4.2.4 節之規定。 3.6 防蟲處理 (限施以防蟲處理者 ):應符合 CNS 1349 第 5.4 節之規定。 3.7 甲醛釋出量:經第 6.4 節甲醛釋出量試驗,結果須符合表 4 之規定。 表 4 甲醛釋出量 符號 平均值 (mg/L) 最大值 (mg/L) F10.3以下 0.4以下 F20.5以下 0.7以下 F31.5以下 2.1以下 3.8 耐燃性:經第 6.5 節之耐燃 3 級試驗合格。 3.9 吸濕性:經第 6.6 節吸濕性試驗,從同一試樣合板所採取之試片,
5、質量增加之平均值在 0.4 g 以下。 3.10 有害燃氣性:經第 6.7 節有害燃氣性試驗,各試片所求得小白鼠之平均停止活動時間比標準試片(柳桉類板材)之小白鼠平均停止活動時間長。 3 CNS 11669, O 1040 3.11 側面及橫切面之整修:無起毛。 3.12 反翹或扭曲:須符合下列任一項規定。 3.12.1 弦高在 50 mm 以下(厚度在 7.5 mm 以上者,在 30 mm 以下),或以手壓制時會與水平面相接觸。 3.12.2 以質量 10 kg(厚度在 7.5 mm 以上者, 15 kg)之法碼放置上去時會與水平面相接觸。 3.13 長邊之弓型彎曲:彎曲最大弦高在 1 mm
6、 以下。 4. 取樣:依表 5 之規定,從每一批耐燃合板隨機抽取試樣合板之張數,再由試樣合板製作各試驗方法所必要之試片。試片於標準溫度 (20 1)及相對溼度 (65 5)%情況下,調製至平衡含水率 (12 1) %。 表 5 試樣合板之取樣張數 每批合板張數 試樣合板張數 1000張以下 2張 1001張以上, 2000張以下 3張 2001張以上, 3000張以下 4張 3001張以上 5張 除甲醛釋出量 試驗及耐燃性試驗以外, 其他試驗如須再試驗時, 則再取左邊試樣合板張數之 2倍試樣。 5. 試驗結果之判定 5.1 除甲醛釋出量試驗及耐燃性試驗以外之試驗 :從每一批合板所採取之試樣合板
7、,經試驗結果達各項試驗合格標準之試片數目如為全數之 90 %以上時,表示該批合板對該項試驗為合格,如為未滿全數之 70 %者,表示該批合板對該項試驗為不合格;如為全數之 70%以上,未滿 90 %時,則該批合板須重新再試驗,其結果合格率在 90 %以上始為合格,否則該項試驗不合格。 5.2 甲醛釋出量試驗及耐燃性試驗:每一 批耐燃合板所採取之試樣合板,試驗結果符合標準時,表示該批合板對該項試驗為合格,否則不合格。 6. 試驗 6.1 含水率:依 CNS 1349 第 6.3.2 節之規定試驗。 6.2 密度:依 CNS 1349 第 6.3.3 節之規定試驗。 6.3 膠合性能:依 CNS 1
8、349 第 6.3.5 節之規定試驗。 6.4 甲醛釋出量:依 CNS 1349 第 6.3.6 節之規定試驗。 6.5 耐燃性:依 CNS 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或 CNS 14705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圓錐量熱儀法之規定試驗。 6.6 吸濕性 6.6.1 試片製作 (1) 試片係由各試樣合板製成邊長 50 mm 之正方形試片,各 2 片。 (2) 在試片側面塗刷融點 60 以上之石蠟加以封閉。 4 CNS 11669, O 1040 6.6.2 試驗方法 (1) 將試片置入氯化鈉飽和水溶液之密閉容器內,溫度 (40 2),經 48 小時後,測計該試片質量,準確至 0
9、.1 g。 (2) 再將試片移置硝酸鉀飽和水溶液之密閉容器內,溫度 (40 2),經 24小時後,測計該試片質量,準確至 0.1 g。 (3) 計算該試片所增加之質量,並求出由同一試樣合板所採取試片之質量增加平均平均值。 6.6.3 報告:記錄同一試樣合板所採取之試片在吸濕性試驗所增加質量之平均值。 6.7 有害燃氣性 6.7.1 試片及標準材料之製作 (1) 試片係由各試樣合板製成邊長為 220 mm 之正方形試片,各 1 片。 (2) 標準試片係為經機械拋光,厚度為 10 mm,邊長為 220 mm 正方形之柳桉類板材 (Shorea spp.),養護後比重為 0.43-0.53 者。 6
10、.7.2 試驗方法 6.7.2.1 試驗裝置 (1) 加熱爐 (a) 加熱爐之構造,如圖 1 所示。 (b) 加熱爐之主熱源,原則上須具備有固定電壓裝置之電熱;而副熱源,原則上使用 CNS 12951液化石油氣所規定之燃氣用丙烷。 (c) 加熱爐於使用標準板進行第 6.7.2.2(1) (3)節所規定加熱時,能重現表 6 所規定之排氣溫度,且其誤差在 10 以內。 表 6 排氣溫度 經過時間 min 1 2 3 4 5 6 排氣溫度 70 85 100 140 170 195 (2) 攪拌箱:攪拌箱之構造,如圖 2 所示;將它如圖 3 所示裝接於第6.7.2.1(1)節所規定之加熱爐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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