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123000_923 Method for making and curing concrete test specimens in laboratory《试验室混凝土试体制作及养护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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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91.100.30 A3043123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49 年 4 月 23 日 94 年 2 月 5 日 (共 12 頁 )試驗室混凝土試體製作及養護法 Method for making and curing concrete test specimens in laboratory 1. 適用範圍:本標準係規定在試驗室內,於材料及試驗條件可精確控制之情形下,以搗棒搗實或振動機振實製作混凝土試體,以及試體之養護方法。 備考: 本標準並不意圖陳述任何與使
2、用本標準有關之安全事項,在使用前建立適當的安全與衛生之作法,並決定使用之限制與規定, 係本標準使用者的責任。 2. 要義與應用 2.1 本標準提供於試驗室條件下對於材料 準備、混凝土拌和、混凝土試體製作及養護的標準化要求。 2.2 若試體的製作是控制在本標準後續的 各項條件下,其試體試驗結果可應用於下列目的。 (1) 特定工程混凝土之配比設計 (2) 不同拌和物及材料之評估 (3) 建立與非破壞性試驗之關係 (4) 提供研究用途之混凝土試體 備考: 使用本標準 所製作及養護之混凝土試體,其試驗結果已被廣泛的應用,且可以 作為特定工程混凝土之驗收、研究評估或其它之研究目的,因此須 審慎及具專業認
3、知的處理材料、拌和混凝土、製作及養護試體。 3. 器具 3.1 模具 一般 規定:與混凝土接觸的 模具或其扣件應使用不與卜特蘭水泥或其它水硬性水泥混凝土起反應的鋼、鑄鐵或 不吸水材料製成。模具的尺度與其容許差應符合規定,模具在使用的所有狀況 下,應仍保持其形狀與尺度,模具之水密性可利用注水於模內判斷之。模具之水密性檢驗應依據 CNS 10992混凝土圓柱試體模具檢驗法之規定。模具於 使用前,須以適當的密封材料如黃油、塑性黏土或微晶臘等塗抹接縫以防止滲 漏。底板與模具應以確實的方法聯結。重覆使用的模具於使用前,內面應塗上薄層的礦物油或不起反應的脫模材料。 3.2 圓柱形模具 3.2.1 垂直澆置
4、試體之模具:規格及尺度應符合第 3.1 節及 CNS 10991混凝土圓柱試體模具之規定。 3.2.2 潛變試驗用水平模具:除須符合第 3.1 節對模具的一般規定外,並應符合CNS 10991 中對稱性與尺度許可差的規定。水平模具只用於軸向埋置有應變計的潛變試驗用試體,潛變試體澆置方式係將模具支撐於水平位置,其軸 2 CNS 1230, A 3043 向有一開口槽,長度與模具等長,用以置入混凝土,此開口槽寬度應為試體直徑的一半,若有需要,開口邊緣應加以強化使其尺度固定不變形,除非試體將蓋平或研磨以 獲得平整的端面,否則模具兩端應配以厚度至少 25 mm的機械製金屬板,其工作面應符合 CNS 1
5、1297混凝土圓柱試體蓋平法之端面平整度規定,且應與模具牢牢固定。每一金屬板的內面須至少具有三個凸出長約 25 mm 的耳或釘,可埋於混凝土中固定之,一個底板須自內側鑽一具有角度的小孔,可讓應變計的訊號線從底板邊緣穿出。應變計的位置應精確定位,所有必須的小孔應儘量縮小,以降低量測應變時的干擾,並應密封防止滲漏。 3.3 梁及稜柱形模具:除非另有規定,應 為長方形且能製作出規定尺度之試體。模具內側應光滑無缺陷,其側邊、底部 及端面應互為直角且平直無翹曲、彎曲,對於模具深度或寬度為 150 mm 或較大者,其尺度與標稱斷面尺度之最大變異不得超過 3 mm;模具深度或寬度較 150 mm 小者,其尺
6、度與標稱斷面尺度之最大變異不得超過 2 mm。除抗彎試體外,模具長度的許可差不得大於標稱長度的2 mm;用於抗彎試體之模具,其長度不得較需求長度短 2 mm 以上,但是可以超過需求長度。 3.4 搗棒:有下列二種規定尺度,每一種 均應為圓柱形鋼棒,且至少有一端製成直徑與棒直徑相同的半圓球狀。 (1) 大型搗棒:直徑 16 mm,長約 600 mm。 (2) 小型搗棒:直徑 10 mm,長約 300 mm。 3.5 木槌:具有橡皮頭或生皮頭之槌,重量 0.60.20 kg。 3.6 振動器 3.6.1 內部振動器:當振動棒置於混凝土中振動時,振動頻率每分鐘至少 7000 次 120Hz,振動棒之
7、直徑不大於圓柱形試體直徑或矩形梁試體寬度或稜柱形試體寬度的四分之一,其它形 狀之振動器其周長應相等於適用圓形振動器之圓周長。振動器軸及振動元 件的組合長度應大於待振動部位深度至少75 mm。 3.6.2 外部 振動器:外部振動器可採用桌面型或厚板型,振動頻率至少每分鐘 3600次 60Hz。不論何種型式,均應將模具緊緊固定於振動器上。 3.7 小工具:鐵鏟、鏝刀、平直尺、量尺 、桶、杓子、厚薄規、金屬拌和碗、橡膠手套等。 3.8 坍度儀:量測坍度之儀器應符合 CNS 1176混凝土坍度試驗法之規定。 3.9 取樣及拌和盤:拌和盤應為具有適當 厚度的金屬平底盤或手推車,不會滲漏、具有適當的深度,
8、有足夠的容量能易 於以鐵鏟或其它工具拌和全部試樣。若是以 機械 拌和,拌和盤容量須足以 盛裝機械拌和後傾倒出的整盤拌和量,且容許以鐵鏟或其它工具再拌和全部試樣。 3.10 濕篩 設備 :若需要濕篩處理,則濕篩設備須符合 CNS 1174新拌混凝土取樣法之規定。 3 CNS 1230, A 3043 3.11 含 氣量 儀:量測空氣含量之儀器應符合 CNS 9661新拌混凝土空氣含量試驗法 (壓力法 ) 或 CNS 9662新拌混凝土空氣含 量試驗法 (容積法 ) 之規定。 3.12 磅秤:稱量混凝土及其原材料之磅秤,在使用的範圍內須準確至試驗秤量的0.3%以內。 備考:一般而言,小質量不應使用
9、大容量的磅秤,在多數的應用上,秤量的最小質量應大於磅秤最大容量的 10%,但仍視磅秤的特性及需要的準確度條件而訂,較可接受的是秤量準確度可至磅秤最大容量的 0.1%且符合前述的各項規定。然而,這些規則對某些分析及精密的天平係屬例外,並且應秤準至最接近的 0.001%。當以秤量兩個甚大質量間的差異來決定小質量時,應特別小心地加以操作。 3.13 溫度計 :經校正之溫度計量測範圍 0 50C,準確至 0.5C。 3.14 混凝土拌和機:機械動力之鼓式、可傾卸拌和機,或適當之轉動盤或轉動槳形拌和機,可充分拌和在需求坍度下的拌和盤量。 備考:盤式拌和機通常較鼓式拌和機更適合拌和坍度小於 25 mm 的
10、混凝土。傾卸式拌和機由於轉速 、傾斜度及規定容量等因素,並不適合於試驗室拌和混凝土,有時需 要降低轉速、縮小水平傾斜角度及減少製造商標示的規定容量。 4. 試體 4.1 圓柱形試體:若圓柱形試體是用於抗 壓強度,楊氏彈性模數,潛變及劈裂抗張強度試驗,可使用最小尺度為直徑 50 mm、長度 100 mm 之不同尺度的試體。若需要與工地製作及養護的試體建立關係或與之比較,則試體尺度須為 150 mm300 mm,否則試體尺度須依第 4.4 節及相關特定試驗方法之規定。 4.1.1 除了潛變用試體外,圓柱形試體 之製作及養護、硬固,試體中心軸應保持垂直狀態。 4.2.1 潛變用圓柱形試體,其製作及養
11、 護、硬固可於試體中心軸垂直或水平狀態下進行,但製作及養護、硬固之過程,試體中心軸狀態須一致。 4.2 稜柱形試體:抗彎強度用矩形梁試體 ,凍融試驗、附著力、長度變化、體積變化等使用之稜柱形試體,除非試驗方 法另有規定,其製作及養護應在試體長向中心軸水平狀態下進行,且試體尺度仍應符合試驗方法之規定。 4.3 其它試體:用於特殊試驗之其它形狀 與尺度的試體,可依循本標準內一般程序步驟予以製作。 4.4 試體 尺度 相對於粒料粒徑:圓柱 形試體之直徑或矩形試體之最小斷面尺度,須至少為粗粒料標稱最大粒徑的 3 倍,若於試體製作時偶然發現超過此規定之超大粒料 (在平均粒料 級配中不常見者 )應撿除之,
12、若混凝土本身即含有此超大粒料,應依 CNS 1174 之濕篩規定予以篩除。 4.5 試體數量:試體數量及混凝土試驗盤數係依 據既有的慣例與試驗計畫之性質而訂,通常在試驗方法或規範中會有所 指定,除非另有規定,一般而言,每一齡期及試驗條件須製作三只以上試體。 若試體包含特定的變異條件,則應自不同 4 CNS 1230, A 3043 天之三個獨立的拌和中取得。對每一 變異條件,在任何指定日期所製作的試體數量應相同,當一天內無法按每一變 異條件各製作至少一只試體時,整個試體製作過程應儘量在最少天數內完成, 並且每日重複其中某一配合比,作為比較之標準。 備考:一般採用之試驗齡期,抗壓強度為 7 天及
13、 28 天,抗彎強度為 14 天及 28天。對於含有第型水泥之試體,其測試齡期通常為 1,3,7,28 天。對於較後齡期之抗壓及抗彎強度,則通常採用三個月、六個月及一年。對於其他種類之試體,則可能須採用其他不同之測試齡期。 5. 材料準備 5.1 溫度:在拌和 混凝土 前,除非 對混凝土溫度另有規定,應將混凝土各原材料置於 20 30之室溫中。當混凝土溫度另有規定時,材料準備及生產計畫應先經此規定之訂定者同意,方可應用。 5.2 水泥:水泥應儲存於乾燥、防潮的容 器內(最好是金屬容器)。水泥須經充分攪拌以提供均勻之試驗樣品,若有結塊,應以試驗篩 850 m CNS 386 或更小的篩網,篩除所
14、有的結塊,並將篩後 的水泥於塑膠板上重新攪拌,再放回樣品儲存容器內。 5.3 粒料:為預防粗粒料之分離,應將粒 料分成各種尺度堆放儲存,每盤之拌和再按混合比例混合成所需的級配。 備考:只有極少數的拌和是使用單一尺度的粗粒料,一般而言,在粒徑小於 63 mm 以下粗粒料的尺度種類會使用 2 至 5 種。當欲被拌和之某一粒料尺度超過總量的 10%時,則較大及較小篩網孔徑之比值不應超過 2.0,建議有時可採用更接近的尺度組合。 5.3.1 除非細粒料能按個別尺度分開堆 存外,否則直到使用時皆應維持粒料於潮濕狀態或使粒料恢復潮濕狀態, 以避免粒料分離。但若均勻級配之材料已使用具適當大小口徑分樣器,將
15、其分成每盤所需之拌和量時,則可不必維持於潮濕狀態。若有不常見的級 配,細粒料可能需要乾燥後再分成數種尺寸堆存,在這種情形下,如果細 粒料的總需要量超過一個拌和單位之有效拌和量,則每一盤所需之單一種 粒料尺度質量應予以分別秤出。若需要的細粒料總量可徹底的拌和均勻並 能維持潮濕狀態,則不必以分成數種尺度堆存的方式處理。依 CNS 488粗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及 CNS 487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求取粒料的比重及吸水率值。 5.3.2 在粒料尚未拌和入混凝土前,須將粒料處理成具有一定 且均勻的潮濕狀態,用於拌和之粒料質量可按下列任一步驟求取: (1) 低吸水率 (吸水率小於 1%)粒料可在室內
16、氣乾狀態下稱量,但要加上混凝土硬固前將會吸收的水量,本方式特別適合於必須以個別尺度進行秤量拌和的粗粒料;對於細粒料,為了防止粒料分離,僅限於分成各種尺度堆存時才可使用本方式。 備考: 當使用低吸水率粒料於室內氣乾狀態下,粒料於混凝土凝結前將 5 CNS 1230, A 3043 會吸收的水量,可假設為依 CNS 488 或 CNS 487 求得的 24 小時飽和吸水率,與依 CNS 11298粒料含水量乾燥測定法求得的室內氣乾狀態下含水量間差值的 80%。 (2) 個別尺度粒料可分別秤取拌和所需量,再於已知重量的容器內混合,使用前先將其浸水 24 小時,浸水後倒除多餘的水量,測定粒料與拌和水之
17、總重,並考慮被粒料吸收的水量,粒料含水量依 CNS 489細粒料表面含水率試驗法及 CNS 11298 求取。 (3) 粒料在使用前至少 24 小時可保持於水分飽和狀態,且給予含有相當少量的表面游離水以防止水分流失,當使用此方法時,粒料的含水量須先予求得,以計算潮濕粒料的適當數量,且粒料表面的游離水量應計入拌和用水量的一部分,粒料的表面含水量可依 CNS 489 及 CNS 11298 測出。本粒料含水量略高於吸水率的方式特別適合於細粒料,但較少應用於粗粒料,因為粗粒料含水量不易精確且均勻的求出,惟若使用本方式,每一種尺度的粗粒料應分開處理,以確保能獲得適合的級配。 (4) 秤量 拌和 前,粗
18、粒料或細粒料可保持於面乾內飽和狀態,本方式主要用於拌和量不超過 0.007m3的備料作業,且必須小心防止於秤量及使用過程的水分散失。 5.4 輕質粒料:本標準內所提及的比重、 吸水率及粒料準備程序係屬於具有正常吸水率的材料,對於輕質粒料、氣冷爐 碴與某些高孔隙或含囊泡之天然粒料具有的吸水特性可能難以利用前述的方式 予以處理,且輕質粒料於拌和時的含水量狀態,對於新拌混凝土及硬固後混凝 土的性質如坍度流失、抗壓強度及抵抗凍融能力等,皆有重要的影響。 5.5 摻料:全部或大部分不可溶之粉狀摻料但是 未含有吸濕性鹽類且以添加量少者,應與一部分水泥混合後再加入拌 和機內,以確保能均勻分布於混凝土中。添加
19、量超過水泥質量的 10%且屬於不可溶材料,例如卜作嵐材料,其處理與添加方式相同於水泥的方式。大部分不 可溶之粉狀摻料但是含有吸濕性鹽類者,可能會導致水泥結成球塊,則應與砂 拌和。水溶性及液狀摻料應與拌和水混合後再添加入拌和機,此溶液量須計算 在混凝土拌和用水量中。有些摻料在濃縮狀態時並不相容,例如氯化鈣溶液及 某些輸氣劑、緩凝劑,在添加入混凝土前不可先將其混合。有些摻料的添加時 間、順序及添加的方法對於混凝土性質會有重要的影響,例如凝結時間及空氣含量等,摻料添加的方式必須各盤均相同。 備考:拌和機及其附屬工具應徹底清洗乾淨,以確保化學摻劑或摻料不會影響連續拌和之下一盤且性質不相同的混凝土。 6
20、. 試驗步驟 6.1 拌和混凝土 6.1.1 一般要求:拌和混凝土應採用適 合的拌和機拌和或用人工拌和,拌和量應較製作混凝土試體所需量再加約 10%;輸氣混凝土或無坍度混凝土不適於以手工拌和;手工拌和應限制拌和量不大於 0.007m3。拌和步驟詳第 6.1.2 6 CNS 1230, A 3043 節及第 6.1.3 節。其它的步驟程序,可使用於例如模擬特殊條件或實務狀況,或規定步驟並不符實務需求時, 重要的是不可隨意變更各盤的拌和步驟,除非此變更的影響是列入研究的目的範圍。 6.1.2 機械拌和:先加入粗 粒料、部分的拌和水量及液狀的摻料 (當需要添加摻料時,依第 5.5 節規定辦理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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