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758-2008 《悬挂式燃气型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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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220.10 DB51P 16 备案号: 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 7582008悬挂式燃气型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hanging style fuel supersonic gas powder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2008-04-28 发布 2008-05-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1/T758-200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系统设计 2 5 系统施工
2、 3 6 系统验收 4 7 系统维护 5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验收报告 6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 7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条文说明 . 8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条文说明 9 D.1 总则 9 D.2 系统设计 9 D.3 系统施工 . 11 D.4 系统验收 . 12 D.5 系统维护 . 12 DB51/T758-2008 II 前 言 根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川质监函2007342号关于同意立项制订悬挂式燃气型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地方标准的复函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并会同有关起草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依
3、据公安部行业标准GA602干粉灭火装置,并参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 66、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BG50347和国内相关的技术规范编写而成。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四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系统构成、系统施工、系统验收、系统维护以及调试报告、验收报告等四个附录。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地方,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函告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成都市石人南路2号,邮编610072),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按GB/T1.1-2000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
4、方法进行编写。 本规范附录A 和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 和附录D 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规范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成都神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张森、梅元皎、朱渝生、张学楷 DB51/T758-2008 1 悬挂式燃气型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 1.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悬挂式燃气型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以下简称灭火装置),保障装置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确保灭火装置安全可靠地投入运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灭火
5、装置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1.3 灭火装置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a)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b)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c)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d) 带电设备火灾。 1.4 灭火装置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a)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b)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1.5 灭火装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6、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17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 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GB 16668 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47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悬挂式燃气型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 hanging style fuel supersonic gas powder ext
7、inguishingequipment 悬挂安装在保护区域,通过电信号启动,以超音速燃气流为动力驱动干粉灭火剂实施灭火的装置。 3.2 局部应用 local application style 直接将干粉灭火剂喷射到着火物上或认为危险的区域,以达到对初期火灾进行灭火的方式。 3.3 DB51/T758-2008 2 全淹没 totle flooding style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干粉并使其均匀充满整个防护区,以达到对该防护区初期火灾进行灭火的方式。 3.4 灭火单元 extinguishing unit 灭火装置的应用场所按被保护对象划分成若干个灭火区域,一个灭火区域即
8、为一个灭火单元。 3.5 有效保护面积 effective safeguard area 灭火装置在距保护对象不同距离时,根据试验结果实际得出的灭火面积。 3.6 抑制时间 holding time 干粉灭火剂充满封闭的灭火区域以使其熄灭的一段时间。 3.7 喷射时间 discharge time 喷射出设计规定的干粉灭火剂所经历的时间。 3.8 启动控制器 start controller 接收启动信号并相继输出一组序列脉冲,启动一组所有灭火装置的控制器。 4 系统设计 4.1 由若干具灭火装置、启动控制器与手动紧急启动按钮组成手动灭火系统,也可与联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组成自动灭火系统。手动与
9、自动两种功能可进行切换,通常为二者并联控制。 4.2 一般规定 4.2.1 灭火装置设计,应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防护区的具体情况,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2.2 灭火装置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方式和局部应用灭火方式。全淹没灭火方式防护区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 4.2.5 要求,局部应用灭火方式分为槽边喷射和高架喷射两种型式。 4.2.3 选用全淹没灭火方式的封闭空间内不可关闭的开口总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 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若超过 5,应选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 4.2.4 选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
10、宜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b) 保护对象与灭火装置喷射方向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c) 采用槽边喷射灭火时灭火装置到被保护对象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1m,保护对象为液态时不应飞溅; d) 采用高架喷射灭火时,灭火装置到被保护对象最远距离不得大于8m。 4.2.5 全淹没灭火方式的防护区不得大于 400m,100m。 4.2.6 防护区宜以固定空间内被保护面积或容积来划分,每个防护区可适当划分成若干个灭火单元。每个灭火单元的保护面积不宜大于 100m,灭火装置不得超过 4 套。 4.2.7 灭火装置启动的时间间隔不小于 0.2s,不得大于 0.6s。 4.2.8 灭火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范围
11、为4050。 4.3 安全要求 4.3.1 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4.3.2 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处不宜设置门槛、阶梯和突出物。防护区的走道和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在 30s 内安全疏散。 DB51/T758-2008 3 4.3.3 在系统启动前,火灾报警控制系统应将防护区门、通风及换气设施自动关闭,系统启动后应立即自动开启入口处的“喷放禁入”指示灯。 4.3.4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在防护区内打开。 4.3.5 灭火装置应避免过于靠近门窗或通风处。 4.4 干粉灭火剂的用量计算 4.4.1 干
12、粉灭火剂的全淹没灭火浓度取 0.65kgm。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1 倍,它在防护区内对固体表面火灾抑制时间不低于 10min。 4.4.2 全淹没灭火方式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 30s。 4.4.3 灭火装置的布置在全淹没灭火方式中,应使防护区内干粉灭火剂分布均匀;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中,应使喷射的干粉灭火剂完全覆盖被保护对象。 4.4.4 局部应用的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式计算: M=A QA(1 ) 式中: M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kg); A保护面积(m2);防护区的面积应取被保护物资的暴露面积。 QA单位设计用量取0.32(kg/m2)。 4.4.5 全淹没应用的干粉灭火剂设计
13、用量应按式算: M=V QV(2) 式中:M 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kg); V防护区体积(m3); QV设计喷射密度取0.65(kg/m3) 。 4.5 控制 4.5.1 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且可进行切换。每个防护区或灭火单元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紧急启动按钮。 4.5.2 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时,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在收到一个防护区或一个灭火单元的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方能自动启动灭火装置。 4.5.3 手动控制应通过控制箱的手动紧急启动按钮(外加保护盖)启动,控制箱应安装在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安全位置,距地面高度宜为 1.5m,并应设有明显标出其对应的防护区名称的永久
14、性标示,附近不应有影响操作的障碍物。 4.5.4 联动控制设备的选用,应符合 GB4717 和 GB16806 的要求。 4.5.4.1 联动控制设备对灭火系统实施自动控制时,应通过启动控制器来完成。 4.5.4.2 联动控制设备对启动控制器应采用总线或多线制方式控制。 5 系统施工 5.1 安装 5.1.1 灭火装置的安装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时,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5.1.2 灭火装置工程施工应由具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5.1.3 灭火装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系统等组成自动灭火系统时,应按 GB50166 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15、 5.1.4 灭火装置启动器的安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照启动器的安装操作规程执行。 5.1.5 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a) 灭火装置、启动控制器、设备、材料及元器件必须按设计要求查验其规格、型号、数量,灭火装置应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DB51/T758-2008 4 b) 经法定机构审批认可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 c) 施工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给水供电等条件满足连续作业要求; 2) 防护区、保护对象与设计相符; 3) 所需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等工程建设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5.1.6 安装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a) 灭火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施工、
16、检修和拆卸的位置,不得有碍正常的物流作业,且应避开照明灯具、空调通风管等有碍灭火装置正常工作的物体,以确保其喷射性能和灭火效果; b) 启动控制器安装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施工时引线应保持短接,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灭火系统; c) 灭火装置严禁擅自拆卸,安装后未经消防部门许可,严禁变动其位置; d) 连接固定灭火装置的支架、吊架的安置位置应正确、稳固,应满足强度和刚度条件并符合设计要求。 5.1.7 灭火装置安装部位的抗冲击载荷能力应不小于 20kN。 5.1.8 工作接地线和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别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 5.1.9 安装竣工时,施工单位应移交下列文件: a) 竣工图; b
17、) 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c)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d) 检验记录; e) 竣工报告。 5.2 调试 5.2.1 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 并对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各设备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结果正常后方可进行。 5.2.2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按照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结束后填写调试报告,其格式见附录 A。 5.2.3 调试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a) 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件等; b) 按GB50166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c) 检查灭火系统特别是错线、开路、短路、虚焊
18、等缺陷应及时处理解决。 5.2.4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内容为: a) 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b) 审查施工质量; c) 查验应移交的技术文件。 6 系统验收 6.1 灭火装置竣工验收应在相配套的火灾报警控制系统调试正常后进行。 6.2 灭火装置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a) 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见附录B); b) 设计变更的文字记录; c) 灭火装置调试报告; d) 灭火装置组件及其它设备、材料的合格证或现场检验报告。 6.3 灭火装置竣工验收的内容: DB51/T758-2008 5 a) 检查施工单位移交的竣工报告、竣工图、调试资料、施工质
19、检记录和产品随机文件、合格证等是否齐全; b) 对灭火装置和启动控制器进行仔细检查,安装位置、方向、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c) 查验灭火装置启动器引线,确认与启动控制线为断开状态; d) 对施工质量进行复查,各项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者,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仍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 灭火装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系统联动时,验收应按 GB50166 有关规定执行。 6.5 系统竣工验收后应填写验收报告(见附录 B)。 7 系统维护 7.1 灭火装置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制定灭火装置的操作、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 7.2 使用单位应
20、配备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装置的操作、检查和维护管理,以确保装置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3 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灭火装置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7.4 在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及手动紧急启动按钮旁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相应的操作说明,操作人员必须按说明操作。 7.5 在灭火装置的防护区内场所进行物流作业、施工或生产维护保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确保防护区内物品的堆积高度和距离符合规定要求; b) 对灭火装置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因水、油、化学试剂等液体的溅洒或冲击、碰撞等意外行为对灭火装置造成的损害,确保灭火装置维持正常工作; c) 因工作需要对灭火装置或其相
21、关组件进行拆卸施工时,应在灭火装置的维护管理人员指导下进行,工作完成后,立即将其恢复原状。 7.6 由于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防护区内储存物安放位置、堆存高度的改变,影响到灭火装置的使用功能而需要进行设计修改时,应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修改。 7.7 系统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每日应检查一次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填写登记表: 1) 灭火装置是否移位、损坏和腐蚀; 2) 防护区的环境情况(如温湿度等)是否与灭火装置所要求的情况相一致。 b) 每年应对灭火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内容和要求除第 7.7.1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防护区的开口情况
22、、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2) 检查灭火装置的支、吊架的安装固定情况,应无松动; 3) 对灭火装置的火灾探测器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功能试验,对联动控制设备、紧急启动按钮等进行维护检修。操作时,应断开灭火装置的启动控制线或联动控制线,以确保灭火装置和检查、维修人员的安全。 7.8 灭火装置安装使用两年后,应按总数的 2进行干粉灭火剂的抽样检查,抽样数不少于 2 具并做记录。如发现干粉结块,应更换该灭火装置,并加倍随机抽样复验。如复验仍不合格,应更换该防护区内的全部灭火装置。随机抽样的方法应按 GB10111 执行。 7.9 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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