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 221-2012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与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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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220.01 C 80 DB46 备案号:33828-2012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 46/ 2212012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与评定 2012 - 04 - 18 发布 2012 - 05 - 18 实施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6/ 2212012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建设要求 2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 4.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 4.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4 4.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5 5 特殊建设要求 6 5.1 宾馆饭店 6 5.2 商场市场 6 5.
2、3 公共娱乐场所 6 5.4 学校及教育机构(幼儿园、特殊学校、小学、中学、大学、职业教育学校及各类专业培训学校). 7 5.5 医疗保健机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7 5.6 物业服务企业 8 5.7 高层居住建筑 8 5.8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8 5.9 仓储物流单位 8 5.10 小场所 . 8 6 评定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 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单位每月(季)防火检查记录表 . 12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单位每日(周)防火巡查记录表 . 17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单位两小时(夜间)防火巡查记录表 . 19 附录E(规范性附录) 单
3、位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 20 附录F(规范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 21 附录G(规范性附录) 消防标志和标牌设置要求 . 22 附录H(规范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上墙制度 . 27 附录I(规范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图示 . 29 附录J(规范性附录)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定表 . 30 附录K(规范性附录)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定表 . 33 DB46/ 2212012 II 参考文献 35 DB46/ 2212012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4、 本标准由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林、陈开谋、张勇、蔡甫松、孙鹏、林尤将、张刚、王建英、符策瑞、张哲、吴思军、唐涛、黎斌、许丁凡、曾林水、陈铸。 本标准2012年4月首次发布。 DB46/ 2212012 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本标准第 3.8 条规定的场所。 本标准所指一般建设要求为所有单位需要执行的内容。特殊建设要求分别适用于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
5、及教育机构(幼儿园、特殊学校、小学、中学、大学、职业教育学校及各类专业培训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物业服务企业、高层居住建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仓储物流单位、小场所等单位;在此范围的单位还应同时执行公共部分的相关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 653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A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3 术
6、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单位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3.2 商场市场 出售商品的经营性商业场所,如商店、超市、室内外市场等。 3.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3.4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5 DB46/ 2212012 2 第一灭火力量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3.6 第二灭火力量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
7、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3.7 疏散引导员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3.8 小场所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且符合下列标准的社会单位: a) 客房少于 30 间的宾馆、旅馆、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b) 座位数少于 200 座的营业性餐馆; c) 建筑面积小于 200 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 d) 建筑面积小于 300 平方米的集贸市场、商业服务网点(层数不高于 2 层)、证券交易所、人才交易市场、彩票交易市场; e) 建筑面积小于 200 平方米或住院床位少于 30 张的医院(含医院的住院康复部)、卫生院、诊所; f) 床位少于 50 张的托
8、儿所、幼儿园(包括设床位中午休息的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疗养院; g) 同一时间生产车间员工少于 100 人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h) 支行级以下的银行(包括银行营业厅); i) 其他建筑面积较小,且员工总数少于 10 人的场所。 4 一般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单位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4.1.2 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应重点加强对用火用电、燃油燃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控制室等的消防安全管理,重点管理内容见附录 A。 4.1.3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员工应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并填
9、写单位每月(季)防火检查记录表、单位每日(周)防火巡查记录表、单位两小时(夜间)防火巡查记录表、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参见附录 B、C、D、E。 4.1.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填写单位两小时(夜间)防火巡查记录表,并应在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避免遗留火种。医疗保健机构、寄宿制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填写单位两小时(夜间)防火巡查记录表。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
10、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DB46/ 2212012 3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f)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5 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自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使用有无违章;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c)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d) 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e)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6 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
11、次,企业及其他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f)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g)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i)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j) 防火巡查情况; k)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l)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4.1.
12、7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不应少于 2 人;应对消防控制室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每日检查,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参见附录 F。 4.1.8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或人员聚集活动期间不应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a) 是否办理动火许可,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b) 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间距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c) 焊具是否合格,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d) 动火
13、期间是否落实灭火应急措施; e) 临时拉接的电源是否符合规定。 4.1.9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4.1.10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1.11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
14、停产停业整改。 4.1.12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DB46/ 2212012 4 4.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单位应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做到初起火灾早发现、早扑救。 4.2.2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4.2.3 员工发现起火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 1 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火
15、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b)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 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4.2.4 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 3 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员)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 灭火行动组(员)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 疏散引导组(员)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
16、疏散; d) 安全救护组(员)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 现场警戒组(员)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4.3.1 单位应提高员工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做到员工会引导人员疏散、会火场逃生自救。 4.3.2 单位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必要的火场逃生避难器材。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应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4.3.3 单位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排足够的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火场人员安全疏散。 4.3.4 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所在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如避难层等),并掌握疏
17、散程序、逃生技能。 4.3.5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敲门、广播等方式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4.3.6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 二层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相邻的上下层; b)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d) 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相邻的防火分区。 4.3.7 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所有参加灭火救援人员撤离。 4.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4.4.1 单位应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做到消防常识普及化
18、、消防设施标识化。 4.4.2 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4.4.3 单位应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标志。 DB46/ 2212012 5 4.4.4 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其他单位结合实际组织。 4.4.5 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建筑消防设
19、施巡查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a)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b)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从事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管理、操作的人员; c) 志愿消防队队员; d)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操作的人员; e) 电工、焊接工,仓库保管人员; f) 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从业人员。 4.4.6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
20、.7 单位员工应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基本常识; b)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本岗位的消防职责; d) 本单位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以及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e)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4.8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熟知以下内容: a) 本岗位职责、制度; b) 本单位的消防设施; c) 消防控制室设备操作规程; d)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4.9 单位根据 GB 13495 和 GB 15630 规定,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识,并应符合附录 G
21、 的要求: a) 消防控制室标牌。如: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及图示的标牌,参见附录 H、I; b) 消防设施标志。 如:在消防设施、 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c) 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单位总平面图,楼层、房间设置疏散指示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d) 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公共场所应设置“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警示性标志。 5 特殊建设要求 5.1 宾馆饭店 5.1.1 宾馆饭店应在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的显著位置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提示消防器材的
22、位置和使用方法。 DB46/ 2212012 6 5.1.2 客房、包厢等营业性房间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请勿乱扔烟头”、“离开房间请切断电源”等消防安全提示牌,客房、包厢等营业性房间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在顾客须知、服务指南上提示消防安全。 5.1.3 客房、包厢等营业性房间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5.1.4 设有电视集中管理系统的宾馆饭店,客房、包厢等营业性房间电视应在开机播放音视频前,提示逃生技能及路线、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等。 5.1.5 客房、包厢等营业性房间楼层宜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设
23、置明显标志。 5.1.6 火灾发生时员工应通知喊话、敲门、广播等方式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疏散,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引导顾客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 5.2 商场市场 5.2.1 商场市场应在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的显著位置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提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5.2.2 营业厅内柜台、货架布置不应影响疏散逃生,在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界线标志,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 米,其他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2 米;当一层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 500 平方米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
24、于 2 米,其他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5 米。 5.2.3 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室外市场除外)应配置应急疏散器材箱:每层建筑面积达不到 1 个防火分区的,每层至少配置 1 个应急疏散器材箱;同层中有多个防火分区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 1 个应急疏散器材箱。每个应急疏散器材箱内应配备不少于 1 个手持扩音器、1 个移动疏散指示标志、2 件反光背心、2 个手电筒、2 套逃生索、2 副绝缘手套、2 把消防斧、4 个口哨、10 瓶瓶装矿泉水、50 个棉质口罩等器材。应急疏散器材箱应分布在场所显眼位置,便于取用,并不得影响疏散。 5.2.4 商场市场为满足货物中转需要临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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