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220.01 C 80 DB46 备案号:33828-2012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 46/ 2212012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与评定 2012 - 04 - 18 发布 2012 - 05 - 18 实施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6/ 2212012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建设要求 2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 4.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 4.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4 4.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5 5 特殊建设要求 6 5.1 宾馆饭店 6 5.2 商场市场 6 5.
2、3 公共娱乐场所 6 5.4 学校及教育机构(幼儿园、特殊学校、小学、中学、大学、职业教育学校及各类专业培训学校). 7 5.5 医疗保健机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7 5.6 物业服务企业 8 5.7 高层居住建筑 8 5.8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8 5.9 仓储物流单位 8 5.10 小场所 . 8 6 评定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 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单位每月(季)防火检查记录表 . 12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单位每日(周)防火巡查记录表 . 17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单位两小时(夜间)防火巡查记录表 . 19 附录E(规范性附录) 单
3、位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 20 附录F(规范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 21 附录G(规范性附录) 消防标志和标牌设置要求 . 22 附录H(规范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上墙制度 . 27 附录I(规范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图示 . 29 附录J(规范性附录)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定表 . 30 附录K(规范性附录)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定表 . 33 DB46/ 2212012 II 参考文献 35 DB46/ 2212012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4、 本标准由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林、陈开谋、张勇、蔡甫松、孙鹏、林尤将、张刚、王建英、符策瑞、张哲、吴思军、唐涛、黎斌、许丁凡、曾林水、陈铸。 本标准2012年4月首次发布。 DB46/ 2212012 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本标准第 3.8 条规定的场所。 本标准所指一般建设要求为所有单位需要执行的内容。特殊建设要求分别适用于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
5、及教育机构(幼儿园、特殊学校、小学、中学、大学、职业教育学校及各类专业培训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物业服务企业、高层居住建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仓储物流单位、小场所等单位;在此范围的单位还应同时执行公共部分的相关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 653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A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3 术
6、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单位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3.2 商场市场 出售商品的经营性商业场所,如商店、超市、室内外市场等。 3.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3.4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5 DB46/ 2212012 2 第一灭火力量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3.6 第二灭火力量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
7、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3.7 疏散引导员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3.8 小场所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且符合下列标准的社会单位: a) 客房少于 30 间的宾馆、旅馆、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b) 座位数少于 200 座的营业性餐馆; c) 建筑面积小于 200 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 d) 建筑面积小于 300 平方米的集贸市场、商业服务网点(层数不高于 2 层)、证券交易所、人才交易市场、彩票交易市场; e) 建筑面积小于 200 平方米或住院床位少于 30 张的医院(含医院的住院康复部)、卫生院、诊所; f) 床位少于 50 张的托
8、儿所、幼儿园(包括设床位中午休息的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疗养院; g) 同一时间生产车间员工少于 100 人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h) 支行级以下的银行(包括银行营业厅); i) 其他建筑面积较小,且员工总数少于 10 人的场所。 4 一般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单位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4.1.2 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应重点加强对用火用电、燃油燃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控制室等的消防安全管理,重点管理内容见附录 A。 4.1.3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员工应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并填
9、写单位每月(季)防火检查记录表、单位每日(周)防火巡查记录表、单位两小时(夜间)防火巡查记录表、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参见附录 B、C、D、E。 4.1.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填写单位两小时(夜间)防火巡查记录表,并应在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避免遗留火种。医疗保健机构、寄宿制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填写单位两小时(夜间)防火巡查记录表。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
10、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DB46/ 2212012 3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f)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5 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自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使用有无违章;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c)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d) 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e)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6 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
11、次,企业及其他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f)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g)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i)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j) 防火巡查情况; k)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l)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4.1.
12、7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不应少于 2 人;应对消防控制室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每日检查,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参见附录 F。 4.1.8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或人员聚集活动期间不应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a) 是否办理动火许可,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b) 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间距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c) 焊具是否合格,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d) 动火
13、期间是否落实灭火应急措施; e) 临时拉接的电源是否符合规定。 4.1.9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4.1.10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1.11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
14、停产停业整改。 4.1.12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DB46/ 2212012 4 4.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单位应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做到初起火灾早发现、早扑救。 4.2.2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4.2.3 员工发现起火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 1 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火
15、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b)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 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4.2.4 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 3 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员)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 灭火行动组(员)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 疏散引导组(员)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
16、疏散; d) 安全救护组(员)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 现场警戒组(员)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4.3.1 单位应提高员工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做到员工会引导人员疏散、会火场逃生自救。 4.3.2 单位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必要的火场逃生避难器材。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应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4.3.3 单位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排足够的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火场人员安全疏散。 4.3.4 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所在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如避难层等),并掌握疏
17、散程序、逃生技能。 4.3.5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敲门、广播等方式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4.3.6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 二层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相邻的上下层; b)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d) 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相邻的防火分区。 4.3.7 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所有参加灭火救援人员撤离。 4.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4.4.1 单位应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做到消防常识普及化
18、、消防设施标识化。 4.4.2 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4.4.3 单位应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标志。 DB46/ 2212012 5 4.4.4 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其他单位结合实际组织。 4.4.5 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建筑消防设
19、施巡查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a)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b)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从事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管理、操作的人员; c) 志愿消防队队员; d)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操作的人员; e) 电工、焊接工,仓库保管人员; f) 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从业人员。 4.4.6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
20、.7 单位员工应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基本常识; b)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本岗位的消防职责; d) 本单位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以及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e)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4.8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熟知以下内容: a) 本岗位职责、制度; b) 本单位的消防设施; c) 消防控制室设备操作规程; d)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4.9 单位根据 GB 13495 和 GB 15630 规定,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识,并应符合附录 G
21、 的要求: a) 消防控制室标牌。如: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及图示的标牌,参见附录 H、I; b) 消防设施标志。 如:在消防设施、 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c) 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单位总平面图,楼层、房间设置疏散指示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d) 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公共场所应设置“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警示性标志。 5 特殊建设要求 5.1 宾馆饭店 5.1.1 宾馆饭店应在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的显著位置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提示消防器材的
22、位置和使用方法。 DB46/ 2212012 6 5.1.2 客房、包厢等营业性房间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请勿乱扔烟头”、“离开房间请切断电源”等消防安全提示牌,客房、包厢等营业性房间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在顾客须知、服务指南上提示消防安全。 5.1.3 客房、包厢等营业性房间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5.1.4 设有电视集中管理系统的宾馆饭店,客房、包厢等营业性房间电视应在开机播放音视频前,提示逃生技能及路线、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等。 5.1.5 客房、包厢等营业性房间楼层宜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设
23、置明显标志。 5.1.6 火灾发生时员工应通知喊话、敲门、广播等方式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疏散,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引导顾客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 5.2 商场市场 5.2.1 商场市场应在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的显著位置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提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5.2.2 营业厅内柜台、货架布置不应影响疏散逃生,在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界线标志,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 米,其他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2 米;当一层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 500 平方米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
24、于 2 米,其他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5 米。 5.2.3 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室外市场除外)应配置应急疏散器材箱:每层建筑面积达不到 1 个防火分区的,每层至少配置 1 个应急疏散器材箱;同层中有多个防火分区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 1 个应急疏散器材箱。每个应急疏散器材箱内应配备不少于 1 个手持扩音器、1 个移动疏散指示标志、2 件反光背心、2 个手电筒、2 套逃生索、2 副绝缘手套、2 把消防斧、4 个口哨、10 瓶瓶装矿泉水、50 个棉质口罩等器材。应急疏散器材箱应分布在场所显眼位置,便于取用,并不得影响疏散。 5.2.4 商场市场为满足货物中转需要临时设
25、置的仓库只能临时存放丙、丁、戊类货物,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 1.5 米。仓库管理员负责货物入库前的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2.5 商场市场内的防火卷帘门两侧各 0.5 米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5.2.6 商场市场内的食品加工区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5.2.7 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专用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和使用提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a)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超过 15 秒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b)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
26、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c)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5.3 公共娱乐场所 5.3.1 公共娱乐场所应在每个楼层、每个包厢设置“严禁燃放烟花、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提示牌。 5.3.2 公共娱乐场所应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提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5.3.3 歌舞娱乐场所应利用点歌系统在开机播放音视频前,提示逃生常识及路线、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等。 DB46/ 2212012 7 5.3.4 火灾发生时,歌舞娱乐场所音频控制室应能将休
27、息厅、放映室、卡拉 OK 厅、包厢内画面、声音切换成火灾报警,告知顾客安全疏散。 5.3.5 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5.4 学校及教育机构(幼儿园、特殊学校、小学、中学、大学、职业教育学校及各类专业培训学校) 5.4.1 学校及教育机构应在校园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栏”,通过多种形式宣传遇到火灾如何正确逃生、自救以及灭火、逃生设备器材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常识,并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提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5.4.2 学校及教育机构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至少选聘一
28、名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5.4.3 学校及教育机构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教职员工和学生参加的应急疏散演练,并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火灾发生时,正在授课的教师应组织学生疏散逃生。 5.4.4 幼儿园、特殊学校组织疏散逃生时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明确专人在发生火灾时负责疏散、转移不能自主行动或行动不方便的人员。在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后要及时清点,对被疏散出的人员进行安抚。 5.4.5 学校及教育机构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a) 在开学初、放寒(暑)
29、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b) 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c) 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d) 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 5.4.6 中小学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知识、火灾自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5.4.7 高等学校每学期至少举办一
30、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设置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知识、火灾自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5.4.8 学校及教育机构实验室应将储存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分类、性质、火灾危险性、安全及灭火措施等报送学校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5.4.9 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蜡烛、电炉、大功率电器等,每间学生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5.5 医疗保健机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5.5.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应在宿舍、病房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5.5.2
3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组织疏散逃生时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明确专人在发生火灾时负责疏散、转移不能自主行动或行动不方便的人员。在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后要及时清点,对被疏散出的人员进行安抚。 5.5.3 医院病房楼醒目的位置宜设置消防安全知识资料取阅点供住院患者及其家属取阅。 5.5.4 严禁在疏散通道设置影响疏散的床位等障碍物,严禁在病房和走道储存氧气瓶,病房内禁止使用非医疗电热器具。 5.5.5 严禁在医院病房楼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5.6 物业服务企业 DB46/ 2212012 8 5.6.1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主要出入口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栏”,通过多种形式宣传遇到火灾如何正
32、确逃生、自救以及灭火、逃生设备器材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常识,并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提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5.6.2 物业服务企业应确保公共区域的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6.3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办公室、保安室配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灭火、破拆器材。 5.6.4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应至少组织每个业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6.5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以及确保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 5.6.6 物业服务企业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3、,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本单位员工和业主进行一次演练。 5.7 高层居住建筑 5.7.1 高层居住建筑应在首层主要出入口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栏”,提示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5.7.2 高层居住建筑应确保建筑内的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7.3 高层居住建筑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5.8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5.8.1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应设置“严禁烟火、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提示牌。 5.8.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应在显著位置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
34、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提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5.8.3 属于特别危险场所等级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应配置抢险救援器材箱,每个器材箱应根据本场所火灾危险性,配备专业防护服装以及堵漏、防毒、防火药剂等抢险救援装备。 5.9 仓储物流单位 5.9.1 仓储物流单位应在每个仓库设置“严禁烟火、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提示牌。 5.9.2 仓储物流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和每个仓库提示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提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5.9.3 仓储物流单位应按照储存货物的性质和火灾危险程度,分类、分垛储存货物,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 200 平方米,垛与垛、垛与
35、墙间距不小于 1 米。 5.9.4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9.5 仓库管理员负责货物入库前的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10 小场所 5.10.1 小场所应悬挂“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消防安全提示牌;提示场所内灭火器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5.10.2 小场所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10.3 小场所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5.10.4 小场所的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
36、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DB46/ 2212012 9 5.10.5 小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5.10.6 根据 GA 703 行业标准规定,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小场所应符合以下的标准: a) 不应设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b) 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 c) 不应设在建筑面积大于 2500 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内; d) 不应设在厂房和仓库内; e)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f) 住宿与非
37、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g)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无法分设时,应设置符合要求的辅助疏散设施。 6 评定 6.1 评定分为自我评定、监督评定,参见附录 J、K。 6.2 自我评定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监督评定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根据需要组织实施。 6.3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评定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a) 组织评定人员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b) 按 4.4.6、4.4.7、4.4.8 的要求随机提问 5 至 15 名员工(员工总数少于 5 人的全部提
38、问); c) 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 d) 检查档案资料、记录; e) 检查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 按照 GA 653 判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b) 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 c) 现场演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不能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 6.5 评定不达标的,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督促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 A DB46/ 2212012 10 AB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
39、理重点内容 A.1 用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1.1 焊接等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批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到场监护。 A.1.2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 A.1.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采取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A.1.4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丙类可燃物品库房的车辆、设备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生产、运营中可
40、能产生静电的操作,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A.1.5 采用炉火等明火设施取暖时,炉火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应采用明火取暖或照明。 A.1.6 炉灶等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机及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A.2 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2.1 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开关等应按规定负荷装设,电气线路的选材应与用电负荷相适应。 A.2.2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 A.2.3 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者以其它金属代替。 A.2.4 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照明回路擅自连接其它电气设
41、备。 A.2.5 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A.2.6 不得擅自架设临时线路,确需架设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A.2.7 电气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A.3 燃油燃气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3.1 燃油燃气生产、储存等区域严禁明火、严禁违章作业并应设置相应标识,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燃油燃气储存装置应设有防静电接地装置。 A.3.2 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不得遮挡、包裹、改动燃气设施及管道。 A.3.3
42、 燃油燃气设备及管道的开关、阀门等应启闭正常,无泄漏。 A.3.4 燃气设施及管道严禁故障作业。 A.3.5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不得倾倒残液,不得在钢瓶之间倒气。 A.3.6 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地下、半地下室使用。 A.3.7 室内出现气体异味,应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严禁开关电气设备及使用固定和移动电话。 DB46/ 2212012 11 A.3.8 进行泄漏检查时,可采用肥皂水涂抹等方法,严禁采用明火测试。 A.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4.1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堵塞、占用、锁闭及分隔,安全出口及疏散走道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43、A.4.2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接到火灾动作信号之后自行关闭。 A.4.3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A.4.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A.4.5 举办会议、考试、表演等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A.4.6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指示正确、位置醒目、不应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施应完好
44、有效。 A.4.7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堵塞、占用、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上空不得有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A.5 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A.5.1 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无埋压圈占、标志明显,管道、阀门及栓口无破损、泄漏、锈蚀,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A.5.2 室内消火栓无遮挡、标志明显,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箱门、栓口启闭正常,消火栓启泵按钮应正常启动消火栓泵,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A.5.3 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A.5.4 自动消防设施外观完好、运行正常。 A.6 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A.6.1
45、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A.6.2 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587)的有关要求; A.6.3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A.6.4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A.6.5 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A.6.6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
46、自动状态的除外),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A.6.7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单位负责人。DB46/ 2212012 12 BC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单位每月(季)防火检查记录表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 故障及处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部位 正常故障描述 当场处理 报修情况 消防配电 试验主、备电源切换功能 自备发电机组 试验启动发电机组 1消防供配电设施 储油设施 核对储油量 火灾报警探测器 试验报警功能 手动报警按钮 试验报警功能 声光报警功能测试 警报装置 应急广播功能测试 报警控制器 试验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警优先功能、打
47、印机打印功能、火灾显示盘和CRT显示器的显示功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联动控制器 试验消防联动控制器运行情况和显示功能 报警探测器 试验报警功能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报警主机 报警主机运行试验 报警探测器 试验报警功能 4.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系统 报警主机 报警主机运行试验 DB46/ 2212012 13 续表消防水池 核对储水量,检查进出水功能 消防水箱 核对储水量,检查进出水功能 稳(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试验启泵、停泵时的压力工况 消防水泵 试验启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信号反馈 5.消防供水设施 管道阀门 试验管道阀门启闭功能 室内消火栓 试验屋顶消火栓出水及静压 室外消火栓 试
48、验室外消火栓出水及静压 消防炮 试验消防炮出水 6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 启泵按钮 试验启泵按钮控制启泵功能 报警阀组 试验排放阀排水功能,压力开关、水力警力报警功能 末端试水装置 试验末端放水,测试工作压力、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动作信号、楼层末端试验阀功能 水流指示器 核对反馈信号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联动控制功能 随机选择末端放水,试验系统联动功能及水压、流量情况,并核对控制室反馈信号 泡沫液储罐 核对泡沫液有效期和储存量 泡沫栓、泡沫喷头、泡沫产生器 试验泡沫栓出水或出泡沫 8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泵 试验启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信号反馈 DB46/ 2212012 14 续表瓶组与储罐
49、核对灭火剂储存量 检漏装置 试验称重、检漏报警功能 紧急启停功能 试验紧急启动、停止按钮的紧急功能 启动装置、选择阀 试验启动装置、选择阀手动启动功能 通风换气设备 试验通风换气功能 备用瓶 试验主、备瓶组切换功能 9气体灭火系统 联动控制功能 模拟自动启动查看相关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 风机 试验手动、自动启动风机,停止功能 送风量、风速、风压 试验最大负荷状态下,系统送风量、风速、风压 10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联动控制功能 通过报警联动,检查防火阀、送风自动开启和启动功能 风机 试验手动、自动启动风机,停止功能 自然排烟设施 检查自然排烟窗的开启面积、开启方式 排烟风量、风速 试验最大负荷状态下,系统排烟风量、风速 11机械排烟系统 联动控制功能 通过报警联动,检查电动挡烟垂壁、电动排烟阀、电动排烟窗的功能以及排烟风机性能 12.应急广播系统 联动控制功能 通过报警联动,检查合用广播系统应急强制切换功能、扬声器播音质量及音量,分配盘分区及选层广播功能 DB46/ 2212012 15 续表防火门 试验非电动防火门的启闭及密封性能,试验电动防火门自动、现场释放功能及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