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1606-2008 《栗疫病检疫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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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1606-2008 栗疫病 检 疫 技 术 规 程 2008-03-30 发布 2008-04-30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 发布 DB21/T1606-2008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规范性附录。 本 标准 由 辽宁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本 标准起草单位:辽宁 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本 标准 主要起草人: 王昶远、张辉、 马喜英、郭斌 。 本 标准 由 辽宁 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DB21/T1606
2、-2008 1 栗 疫 病 检疫技术规 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栗疫病 Cryphonectria parasitica (Murr.) Barr. 术语和定义、 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检疫技术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栗疫病寄主植物活体、带皮原木和带菌材料的 疫情调查、 检疫检验和检疫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LY/T 1861-2006 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 DB2
3、1/554-1999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 国家林业局 林护通字 199843号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ISPM 第 5号出版物, 2002年,粮农组织,罗马 植物检疫术语词表 3 术语 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植物检疫 plant quarantine 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控制的 一切活动 , 本标准是指对森林植物的检疫。 3.2 检疫检验 quarantine inspection 对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进行官方的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或是否符合植物检疫法规,本标准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 3.3 产地检疫 origin qua
4、rantine 指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原产地(县域内)所进行的疫情调查、检疫检验和检疫处理措施。 3.4 DB21/T1606-2008 2 调运检疫 transport quarantine 指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调运时、调运途中及 到达新的种植或使用地点之后,所采取的检疫检验和检疫处理措施。 3.5 疫情 pest status 指某种特定的林业有害生物在某个特定的地域内的寄主或在其载体上生存和传播扩散的情况。 3.6 检疫处理 quarantine treatment 包括旨在杀灭或消除有害生物或使有害生物丧失繁殖能力的官方许可的做法,本标准是指对携带有林业有害生
5、物的林木及其产品进行除害处理的过程。 3.7 踏查 reconnaissance 为初步了解调查区域内各种林木有害生物的种类、数量、分布、为害情况,沿着预定的有代表性的路线进行 的调查。 3.8 标准地调查 sample plot survey 在踏查的基础上,根据专题调查的要求确定设立的详查地点。 4 产地检疫 4.1 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 4.1.1种苗繁育基地应在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设立,基地应具备自然隔离条件。选址前应征求当地森检机构的意见。 4.1.2 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应确保健康无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穗应从未发生该病的栗园中采剪。 4.2 产地检疫调查 4.2.
6、1 踏查 4.2.1.1在种苗繁育基地、寄主栽植地的场圃、栗(栎)林、贮木场及加工场(点)、集贸 市场等地,以自然界线、道路、小班线为单位进行线路踏查。 4.2.1.2调查寄主植物有无栗疫病的 被 害状(栗疫病为害状见附录 A) 。 4.2.1.3采集疑似栗疫病危害的枝干进行室内病原鉴定( 栗疫病病原鉴定特征见附录 A) 。 4.2.1.4将调查结果填入踏查记录表(见附录 B)。 DB21/T1606-2008 3 4.2.2 标准地调查 4.2.2.1种苗繁育基地 、寄主植物栽植地 :应设在有代表性的地段, 采用随机抽样或机械抽样的方法调查。 4.2.2.2标准地 按总面积的 0.1% 5%
7、设置,每块 标准地 20mX20m, 抽取的样株 不少于 30株(少于 30株全部抽取 ) ,对抽取的样株按本标准 4.2.1.2和 4.2.1.3逐株检查 。 4.2.2.3将调查结果记入附录 B。 4.2.3 贮木场、集贸市场及木材加工厂 (点 )的检疫调查 4.2.3.1抽样 对带皮原木、小径材、薪材、板皮及包装材等应检物按分层抽样法抽取总量的 0.5 10;苗木 按应检物总量的 1 5抽样检查 , 少于 100 株的 应检物全部检查。 4.2.3.2抽取样本检疫检查(栗疫病危害状、栗疫病病原鉴定特征见附录 A )。 4.2.3.3将调查结果记入附录 B。 4.2.4 检疫检查 4.2.
8、4.1 检查苗木(含砧木、接穗) 有无 长椭圆形或不规则的水渍状、黄褐色或紫褐色的中间稍凹陷边缘隆起的病斑。 4.2.4.2 检查树干上有无病斑,树皮上有无橘黄色或暗红色呈瘤状突起的子座组织,及皮层内有无扇形菌丝层。 4.2.4.3对现场检验不能做出可靠鉴定的,要抽取(采集)一定数量的可疑枝干或皮层组织样品(标本)做室内检验鉴定 。 4.2.5 室内检验 4.2.5.1 保湿培养检验:如病斑无子实体出现,可将有病树皮放在 25 30条件下保湿培养,待长出子实体时再作解剖镜检。 4.2.5.2组织分离检验:取病健交接处小块组织,经表面消毒后,置于 PDA培养基上,在 25 30条件下培养。 3d
9、 可见具有该病特征的菌落长出,菌丝为棉絮状,初呈白色,后变淡黄色或橘黄色,培养基背面为橙黄色。菌丝生长缓慢,在室温条件下 15d 后长出分生孢子器,并溢出大量的分生孢子角。培养时可能遇到病原菌的弱毒系( Hypovirulen strain),其菌落为白色,产生分生孢子的数量少且需时较长。 4.2.5.3 病原鉴定:对照栗疫病病原鉴定特征(附录 A),鉴定是否为栗疫病病原 Cryphonectria parasitica (Murr.) Barr. 4.3 病害分级标准 DB21/T1606-2008 4 4.3.1 林分感病程度分级标准(以被害株率为标准): 轻 发病株率 0 5%; 中 发
10、病株率 5% 10%; 重 发病株率 10%。 4.3.2 林分林木病情分级标准: 0级 全株健康 代表值 0; I级 病斑直径占枝干直径的 1/4 以下 代表值 1; II级 病斑直径占枝干直径的 1/4-2/4 代表值 2; III级 病斑直径占枝干直径的 2/4-3/4 代表值 3; IV级 病斑直径占枝干直径的 3/4 以上 代表值 4。 感病指数 = (病级株数代表值) 100 株数总和发病最重一级代表值 4.4 检疫除害处理 4.4.1 对种苗繁育基地、寄主植物栽植地的病株或病枝,要及时清除并烧毁。疫情较轻的植株可刮除病斑,涂抹 0.1升汞、 10碱水或 401、 402 抗菌剂(
11、 10甲基或乙基大蒜素溶液) 200 倍液加0.1平平加(助渗剂)。 4.4.2对有疫情的带皮原木,必须去皮,刮除病斑,深达木质部,涂抹杀菌药剂,并将病皮销毁。 4.5 产地检疫结果评定 4.5.1 根据产地检 疫调查、室内检验未发现栗疫病的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见 附录 C) ;发现栗疫病的下达检疫处理通知单(见 附录 D) 。 4.5.2疫情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的,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 4.4.3未进行检疫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不合格的,禁止出圃、调运。 5调运检疫 5.1 受理报检 5.1.1森检机构自接到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实施现场检疫。 5.1.2检疫人员应查核应施检疫物品的产地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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