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 T 836-2013 《脉冲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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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220.01 C 80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 8362013 脉冲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2013 - 01 - 28发布 2013 - 01 - 28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64/ T 8362013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宁夏消防协会、宁夏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隆泰华消防工程有限公 司、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春晖、王成武、王占才
2、、张岗、叶军、马卫平、余国威、李宝军、史建忠。 DB64/ T 8362013 1 脉冲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的术语和定义、检验类别、检验要求及 方法、检验形式及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质量的检验评定。不适用于生产 和储存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活泼金属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脉冲超细干 粉自动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超细干粉灭火剂 通过加压、喷射,产生具有灭火性能气溶胶的平均粒径不大于5m的固体粉末灭火
3、剂(以下简称灭 火剂)。 2.2 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 由脉冲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以下简称灭火装置)、启动组件、消防电源及显示盘等组成的自动灭火 系统。 2.3 无源型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 火灾发生后,无需外部消防报警设备,灭火装置能自发启动脉冲式喷射超细干粉的自动灭火系统。 2.4 有源型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 火灾发生后,依靠外部消防报警设备,手动或自动启动脉冲式喷射超细干粉的自动灭火系统。 2.5 局部应用 灭火装置直接对位于封闭空间、非封闭空间或室外特定的保护对象喷射灭火剂,进行防护的应用方 式。 DB64/ T 8362013 2 2.6 全淹没应用 在规定时间内,灭火装置向
4、封闭空间的防护区域释放一定剂量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 满整个防护区的应用方式。 2.7 喷射时间 灭火装置启动后,从喷口释放出超细干粉灭火剂至停止喷射的时间。 2.8 设计要求 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 3 检验类别 本标准检验项目的分类,是根据被检验项目在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中,对系统运行所起作用 的重要程度确定的。 3.1 A 类项(重要项) 对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功能有重大影响, 直接关系到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 项目。 3.2 B 类项(一般项) 对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功能有较大影响,关系脉冲
5、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运行的项目。 3.3 C 类项(轻度项) 对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功能有轻微影响,消防技术标准中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4 检验要求及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检验要求 a)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配置的灭火装置,应选用有源型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 b) 在无人值守场所配置的灭火装置,应选用无源型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 c) 铺设电缆的构筑物中(非电缆井)、仓库、机电设备间、易燃液体输送泵房等配置的灭火系统 应按局部应用方式设置; d) 电缆井配置的灭火系统应根据封闭空间的体积选用全淹没应用方式, 并应选用无源型脉冲超细 干粉自动灭火系统; e) 配电柜、机
6、电柜必须设置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时,选用的灭火装置不应影响配电柜、机 电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DB64/ T 8362013 3 f) 有源型脉冲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4.1.2 检验类别 a)、b)、f)A类项; c)、d)B类项; e) C类项。 4.1.3 检验方法 对照设计图纸查验设施类型和设置场所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查验有源型灭火装置能否在接到2个独 立的火灾信号后启动。 4.2 基本参数要求 4.2.1 灭火装置基本参数应根据应用场所和保护对象确定,并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灭火装置基本参数 保 护 对 象 设计喷射强度(Kgsm 2 )
7、设计喷射密度 Kgsm 3喷射时间 s 构筑物、仓库、机电设备间、 易燃液体输送泵房 0.32 1 配电柜、机电柜、电缆井 0.28 1 注:特殊应用场所的设计参数和布置应根据企业相关技术文件及模拟应用现场单元保护对象系统的灭火试验确定。 4.2.2 检验类别 a) A类项。 4.2.3 检验方法 查看设计文件、系统说明,应符合设计要求。 4.3 用量要求 4.3.1 检验要求 超细干粉灭火剂用量按式(1)进行核定: MKqA(V)t.(1) 式中: M超细干粉灭火剂用量,Kg; q喷射强度或设计喷射密度,kg/sm 2 (kg/sm 3 ); A(V)保护对象计算面积或体积, m 2 (m
8、3 ); t喷射时间,取t=1s; K超细干粉灭火剂综合系数取1.7,由下式求得:K=K1K2K3; K1超细干粉灭火剂分布不均匀系数,取K1=1.1; K2超细干粉灭火剂耗损系数,取K2=1.3; DB64/ T 8362013 4 K3安全系数,取K3=1.2。 4.3.2 检验类别 A类项。 4.3.3 检验方法 计算超细干粉灭火剂用量,并将计算值与实际用量进行比对,看是否相一致。 4.4 灭火装置组件要求 4.4.1 检验要求 a) 检验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应用针对性,建筑物配置的灭火系统适用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建筑物用灭火系统适用的最大净空高度 灭火装置灭火剂填充
9、量 kg 适用的最大净空高度 m 2 3 4 4 5 6 b) 启动组件应具有火灾报警信号、火灾确认信号和实现灭火装置组合启动的功能。 4.4.2 检验类别 a)、b)A类项。 4.4.3 检验方法 a) 对照图纸查验应用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b) 查阅灭火剂出厂的检验报告; c) 用测距仪、直尺、卷尺测量应用场所的净空高度。 4.5 灭火装置布置要求 4.5.1 检验要求 a) 电缆夹层、仓库和机电设备间配置的脉冲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种类及分布情 况,采用分组启动方式。同一保护对象采用相同规格,应按正方形或矩形布置在保护对象的顶 部。正方形布置的边长不应大于 2.6m,矩形布置的
10、长边边长不应大于 3m; b) 电缆隧道、沟、浅槽、工作井中配置的脉冲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安装位置检验要求详见本标准 第 4.7.2.1条,灭火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3m; DB64/ T 8362013 5 c) 电缆竖井配置的灭火装置,当电缆竖井的阻火隔层高度6m 时,应将灭火装置安装在竖井顶 部,靠近电缆排,喷口朝下;当电缆竖井的阻火隔层高度6m 时,灭火装置应沿着竖井靠近 电缆排平行布置,灭火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6m,喷口朝下。 d) 通信基站电缆配置的灭火装置,应沿着电缆布置在其正上方屋顶,灭火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应大 于1m; e) 机电柜配置的灭火装置,宜布置在柜的顶部或底部,当
11、布置于顶部时,高度不应大于 2.5m; f) 电缆布置于托盘桥架中时,灭火装置沿电缆方向平行安装间距不应大于 2m。 4.5.2 检验类别 a)、b)、c)、d)、f)A类项; e)C类项。 4.5.3 检验方法 a) 查验灭火装置能否根据保护对象的种类及分布情况分组启动; b) 用测距仪、直尺、卷尺测量灭火装置按正方形或长方形布置时,边长或长边长度、高度的实际 距离; c) 用测距仪、直尺、卷尺测量灭火装置在电缆隧道、电缆竖井、通信基站及机电柜等场所布置的 间距; d) 查验灭火装置布置的位置。 4.6 安全要求 4.6.1 检验要求 a) 设置有源型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内应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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