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 31-465137-2013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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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65137-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Self-ballasted LED Reflector Lamps 2013 年 11 月 1 日发布 2014 年 1 月 1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 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 CQC31-465317-2010,主要变化如下: 1. 修订适用范围,本规则的适用于额定电压 220V
2、,频率 50Hz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 60W及以下,采用 E27灯头的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2. CQC 3129-2013 替代 CQC 3129-2010, GB 17625.1-2012替代 GB17625.1-2003; 3.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中增加额定寿命承诺书,并在产品描述中提供相应模板; 4. 修订部分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增加早期失效、颜色不均匀度、中心光强维持 率、颜色漂移、适用工作电压、适应环境温度和光生物安全的检验要求,删除显色指数稳定性和 10000h光通维持率的检验要求; 5. 修订认证的检验时限,由原来的三个阶段调整为两个阶段,并对应调整认证证书的发放;
3、6. 减少获证产品监督抽样数量,调整监督检验项目; 7. 明确证书到期后的复审要求; 8. 调整了样品描述、关键零部件清单。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 郑雪生、 陈松 。 本规则的历年修订情况如下: 2010年 12月 28 日发布 CQC31-465317-2010 CQC31-465137-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第 1页 共 7页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额定电压 220V,频率 50Hz 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 60W 及以下,采用 E27 灯头的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节能认证。 2.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 + 初次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4、3. 认证的基本环节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4. 认证申请 4.1 产品要求 4.1.1 产品的基本要求 申请节能认证 的 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检验),产品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 GB 24906-2010普通照明用 50V以上自镇流 LED灯 安全要求 GB 17625.1-2012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 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 GB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7249-2008 白炽灯的最大外形尺寸 4.1.2
5、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 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 4.1.1条要求后,其性能和能效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CQC 3129-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4.2 认证单元划分 同一 认证 单元的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应具有下述特征: a) 控制装置的 电器原理 相同 、线路板排列相似 ; b) LED模块的类型和数量相同; c) 相同的外形尺寸,例如 PAR20、 PAR30、 PAR38; d) 灯前面的透光罩材料、形式应一致; e) 相同的相关色温区间 , 见 表 1; f) 相同的制造商和生产厂。 原则上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 不同生产厂的 同 型号 产品 应 作为
6、 不同 认证单元 申请 认证 。产品检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 CQC进行一致性核查。 表 1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相关色温划分原则 产品名称 划分原则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额定相关色温 3500K 3500K额定相关色温 6500K CQC31-465137-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第 2页 共 7页 4.3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正式申请书 ( 网络填写申请书 ) ; c) 工厂检查调查表( 同类产品未获证时 ); d) 产品描述 信息,包括使
7、用的关键元器件和 /或主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填写 “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受控部件 /材料备案清单 ” ( 见 CQC31-465137.01-2013); e) 额定寿命承诺书 ( 见 CQC31-465137.01-2013); f) 品牌使用声明; g) 已获得过的 CQC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h)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i)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如 委托代理机构申请 ); j)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同类产品获证 )。 5. 产品检验 5.1 产品检验样品 样品应是已完成设
8、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 5.1.1 送样原则 产品检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 申请人在收到送样通知单后,应在 15天内将样品送至 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并对样品负责。 5.1.2 样品数量 按 认证单元送样。 每个认证单元主检规格送样 不少于 15只,单元中其他规格补充差异试验,每个规格送样 不少于 5只。 同一认证单元 中,选取 相关色温最低、功率 最 大、尺寸最小 的规格作为主检规格,其它规格进行差异试验。 5.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有关要求处置。 5.2 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方法及判
9、定 5.2.1 依据标准 CQC 3129-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5.2.2 检验项目及要求 a) 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见表 2。 表 2 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 和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数量 合格 判定 ( Ac, Re) 1 早期失效 CQC 3129-2013 5.1.1 12 ( 0, 1) 2 初始光通量 CQC 3129-2013 5.1.2 12 ( 2, 3) 3 初始色度 CQC 3129-2013 5.1.3 12 ( 2, 3) 4 初始显色性 CQC 3129-2013 5.1.3 12 ( 2, 3) 5 初始光效 CQC 3
10、129-2013 5.1.4 12 ( 2, 3) 6 颜色不均匀度 CQC 3129-2013 5.1.5 1 ( 0, 1) 7 光束角 CQC 3129-2013 5.1.6 1 ( 0, 1) 8 初始 中心光强 CQC 3129-2013 5.1.6 1 ( 0, 1) 9 光通维持率 CQC 3129-2013 5.1.7 10 ( 2, 3) 10 中心光强维持率 CQC 3129-2013 5.1.7 1 ( 0, 1) CQC31-465137-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第 3页 共 7页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数量 合格 判定 ( Ac, Re) 11 颜色漂移
11、 CQC 3129-2013 5.1.8 10 ( 2, 3) 12 功率 CQC 3129-2013 5.1.9 12 ( 2, 3) 13 功率因数 CQC 3129-2013 5.1.10 12 ( 2, 3) 14 标记 CQC 3129-2013 5.2.1 1 ( 0, 1) 15 外形尺寸 CQC 3129-2013 5.2.2 1 ( 0, 1) 16 适用工作电压 CQC 3129-2013 5.4 3 ( 0, 1) 17 适用环境温度 CQC 3129-2013 5.4 1 ( 0, 1) 18 光生物安全 CQC 3129-2013 5.2.11 1 ( 0, 1) 注
12、 1: 无论标称的是额定频率或频率范围,标称额定电压或电压范围,应控制在 电压 220V,频率 50Hz 的 交流电源 条件下进行测试; 注 2: 初始参数是指经过 1000h老 炼 后的光电参数 ; 注 3: 关于光生物安全,认可企业提供的 LED芯片或 LED模块的符合性证明文件 . b) 差异试验 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补充 差异的检验 项目以及样品 数量 和 判定 如下: 1) 早期失效、 初始光通量、 初始色度、 初始显色性 、 初始光效、灯功率、功率因数 的 检验样品 4 只,( 0, 1)判定; 2) 颜色漂移 、 光通维持率 的检验 样品 3只, ( 0, 1) 判定 ;
13、3) 标记、外形尺寸、颜色不均匀度、光束角、初始 中心光强 、中心光强维持率、适用工作电压、适用环境温度的检验 样品 1只,( 0, 1)判定。 5.2.3 检验时限 产品检验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 135 天 (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包括 标记、外形尺寸、早期失效、 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初始色度、初始显色性、 颜 色不均匀度、初始 中心光强、光束角、灯功率、功率因数、 3000h光通维持率 、颜色漂移、适用工作电压和适用环境温度 。 第二阶段 为 130 天( 收到第二阶段检验费用起计算 ), 检测项目包括 600
14、0h 光通维持率 、中心光强维持率和颜色漂移 , 第一阶段检测合格的样品进行该阶段试验。 5.2.4 判定 当每个单元 的主检规格样品和差异试验样品(若有) 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时,则判定该 单元所有 型号 的 产品符合节能认证要求 。 若单元中的差异试验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型号的产品 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不被列入产品认证单元,其余 型号 的 产品符合节 能产品认证要求。 如果希望将不合格型号的产品纳入该申请单元, 应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并按差异规格的要求进行重新检验和判定。 若单元中的主检规格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型号的产品 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不被列入产品认证单元,
15、其余 型号 的 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如果希望将不合格型号的产品纳入该申请单元, 应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并按主检规格的要求进行重新检验和判定。 5.2.5 检验 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评定合格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5.3 关键零部件、元器 件及原材料要求 CQC31-465137-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第 4页 共 7页 关键 零部件 /元器件 /原材料零部件 见 CQC31-465137.01-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 关键原材料零部件 技术参数 /规格
16、型号 /制造商 /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 ,需 经 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6. 初始工厂检查 6.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 /效率为核心、以研发 /设计 采购 生产和进货检验 过程检验 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 键 /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部件 /材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力资源(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6.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 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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