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 31-465137-2010 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节能认证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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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651372010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节能认证规则EnergyConservationCertificationRulesforSelfballastedLEDReflectorLamp2010 年 12 月 28 日发布 2010 年 12 月 28 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 陈松、郑雪生。 CQC31-465137-2010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 1. 适用范围
2、本规则适用于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节能认证。适用的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产品包括:额定电压220V,频率 50Hz 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 60W 及以下,采用 GB 24906 规定的灯头,外形类似于带有碗碟状反射罩的 PAR 灯,含有 LED 光源和保持其稳定燃点所必需的元件并使之为一体的、用于替换传统 PAR 系列卤钨灯的射灯。 2.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 + 初次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4. 认证申请 4.1 产品要求 4.1.1 产品的
3、基本要求 申请节能认证的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检验),产品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 GB 24906-2009普通照明用 50V 以上自镇流 LED 灯 安全要求 GB 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 GB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7249-2008 白炽灯的最大外形尺寸 4.1.2 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 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 4.1.1 条要求后,其性能和能效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CQC 3129-2010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4.2 认证单
4、元划分 同一认证单元的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应具有下述特征: a) 控制装置的电路原理相同; b) LED 模组的类型和数量相同; c) 相同的外形尺寸,例如 PAR20、PAR30 、PAR38 ; d) 灯前面的透光罩材料、形式应一致; e) 按照相关色温进行划分,见表 1; f) 相同的制造商和生产厂。 原则上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不同生产厂的同型号产品应作为不同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产品检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 CQC 进行一致性核查。 表 1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相关色温划分原则 产品名称 划分原则 额定相关色温 3500K 反射型自
5、镇流 LED 灯 3500K额定相关色温 6500K 第1页 共1页 CQC31-465137-2010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 4.3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c)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d) 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 /或主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填写“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受控部件/ 材料备案清单”(见 CQC31-465137.01-2010); e) 品牌使用声明; f) 已获得过的 CQC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6、复印件(如有); g)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h)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i)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5. 产 品检验 5.1 产品检验样品 样品应是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 5.1.1 送样原则 产品检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申请人在收到送样通知单后,应在 15 天内将样品送至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并对样品负责。 5.1.2 样品数量 按认证单元送样。每个认证单元主检规格送样 12 只,单元中其他规格补充差异试验,每个规格送样 4只。 同一认证单元中,选取相关色
7、温最低、功率最大的规格作为主检规格,其它规格进行差异试验。 5.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5.2 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 5.2.1 依据标准 CQC 3129-2010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5.2.2 检验项目及要求 a) 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见表 2。 表2 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和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数量 判定 1 初始光通量 CQC 3129-20105.1.1 。 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额定光通量的 90%,不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
8、 CQC 3129-2010 表 1 中的限定值。 12 (2,3) 2 初始光效 CQC 3129-20105.1.2 。 初始光效应不低于 CQC 3129-2010 表 2 的限定值。 12 (2,3)3 初始色度 CQC 3129-20105.1.3 。色度应符合 CQC 3129-2010 表 3 的要求。 12 (2,3)4 初始显色性 CQC 3129-2010 5.1.4 。初始显色指数不应低于 85。 12 (2,3)5 光通维持率 CQC 3129-2010 5.1.5 。 燃点 3000h 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 96%, 6000h 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2%,10000h 光
9、通维持率不低于 86%。 10 (2,3)6 显色指数稳 定性 CQC 3129-2010 5.1.6 。 3000h 显色指数相对于初始显色指数的衰减不应高于 3。 10 (2,3)7 中心光强 CQC 3129-2010 5.1.7 。 中心光强最低要求见 CQC 3129-2010 5.1.7。 1 (0,1)第2页 共2页 CQC31-465137-2010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 第3页 共3页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数量 判定 8 光束角 CQC 3129-2010 5.1.7 。光束角应不高于 60。 1 (0,1)9 功率 CQC 3129-2010 5.1.8 。功率不
10、应超过额定值的 10%。 12 (2,3)10 功率因数 CQC 3129-2010 5.1.9 。功率因数应不低于 0.70。 12 (2,3)11 标记 CQC 3129-2010 5.2 。 4 (0,1)12 外形尺寸 GB/T 7249-2008 的相关规定。 1 (0,1)注1:无论标称的是额定频率或频率范围,标称额定电压或电压范围,应控制在电压 220V,频率 50Hz 的交流电源条件下进行测试; 注2:初始参数是指经过 1000h 老练后的光电参数。 b) 差异试验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补充差异的检验项目以及样品数量和判定如下: 1) 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初始色度要求、初
11、始显色性、灯功率、功率因数的检验项目按 GB/T2829的判别水平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不合格质量水平 RQL25,样品 4 只,( 0,1 )判定; 2) 光通维持率和显色性稳定性检验项目按 GB/T2829 的判别水平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不合格质量水平 RQL30,样品 3 只,( 0,1 )判定。 5.2.3 检验时限 产品检验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 135 天(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包括标记、外形尺寸、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初始色度要求、初始显色性、中心光强、光束角、灯功率、功率因数、3000h 光通维持率和显色
12、性稳定性。 第二阶段为 130 天(收到第二阶段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是 6000h 光通维持率,第一阶段检测合格的样品进行该阶段试验。 第三阶段为 175 天(收到第三阶段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是 10000h 光通维持率,第二阶段检测合格的样品进行该阶段试验。 5.2.4 判定 当每个单元的主检规格样品和差异试验样品(若有)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时,则判定该单元所有型号的产品符合节能认证要求。 若单元中的差异试验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型号的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不被列入产品认证单元,其余型号的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如果希望将不合格型号的产品纳入该申请单元,应整改后重
13、新提交样品,并按主检规格的要求进行重新检验和判定。 若单元中的主检规格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即便差异试验样品全部检验均符合指标要求,也不能判定其他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应整改后重新提交主检规格样品重新检验,待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后进行判定,原差异试验样品的检验机构视为有效。 5.2.5 检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评定合格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5.3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原材料要求 关键零部件/ 元器件/ 原材料零部件见 CQC31-45137.01-2010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
14、致性,关键原材料零部件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制造商/ 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需经 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6. 初始工厂检查 CQC31-465137-2010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 6.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 效率为核心、以研发 /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 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部件/ 材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力资源(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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