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 12-465393-2011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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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CQC12-465393-2011 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安全与电磁兼容 认证规则 Safety and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ED modules for general lighting 2011 年 8 月 4 日发布 2011 年 8 月 4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 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
2、心(北京) 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主要起草人:李维泉 陈松 郑雪生 查月丹 CQC12-465393 -2011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恒定电压,恒定电流或恒定功率下工作的不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 LED 模块;以及采用 250V 以下直流或 1 000V 以下 50Hz 或 60Hz 交流电源的自镇流 LED 模块。(以下对以上两类产品,简称 LED 模块) 注 1:单独的控制装置的安全要求由 GB 19510.14规定 注 2:用于电源电压的、普通照明用的并带有整体式控制装置和灯头(替代现有相同灯头的灯)的 LED 模块(自镇流灯)的要求由 IEC 60
3、968 规定(该 IEC 标准的修订件或扩大范围的新编辑版本正在准备 中)。 注 3:本标准各项要求中提到的两种 LED 模块(带整体式和不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用“模块”一 词表示。如果仅表示不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 LED 模块时,则用“LED 模块”一词表示。 2. 认证模式 安全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a. 模块组件相同(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 LED
4、 模块和带外部式控制装置的 LED 模块不能在一个单元) b. 安装方式相同(整体式,内装式,独立式) c. 供电系统相同(如:一个可用于交流供电系统为 110V,220V,277V(50Hz/60Hz)与一个可用于交流供电 系统为 110V和 220V(50Hz/60Hz)与一个可用于交流供电系统为 220V/230V/240V(50Hz/60Hz)不能在 一个单元) d. 驱动原理相同(如:输入同为恒流源或恒压源或恒定功率) e. 结构相同,防触电保护类别相同(如:基板材料相同,同为类或类) f. 外壳材质相同(金属与非金属) g. 是否带过热保护标志或过热保护方式相同(过热保护方式相同,
5、同为自动复位型,同为手动复位型,同 为不可更新非复位型,同为可更新非复位型,同为可提供等效热保护功能的其他类型) h. 同为 SELV 供电方式(直流输入电压 120V 以下与大于 120V 的不能在一个单元,交流输入电压 50V以下与 大于 50V 的不能在一个单元。) i. 独立式 LED模块除要满足以上单元划分原则外,还要满足灯具的单元划分原则要求(如:防触电保护类 别、外壳防护等级、F 标记、最高工作环境温度) j. 同一制造商和生产厂生产 第 1 页 共 1 页 CQC12-465393 -2011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6、)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产品描述(CQC12-465393.01-2011) d.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e. 各个型号的外观和关键结构照片 3.2.2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 其他需要的文件 4型式试验 4.1样品 4.1.1送样
7、原则 1CQC或检测机构从所申请的认证单元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检测。 2对于一个单元覆盖多个产品的申请,除主检和补充差异检测的产品外,申请人应该送本单元的其余规 格型号各 1只用于一致性检查。 3产品内部灌封,主检型号需提供不灌封的样品 1 只,用于一致性检查,其余覆盖规格需提供不灌封样 品的内部结构照片。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 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 试验的数量:对于独立式 LED 模块,主检规格送 6 个样品,差异规格送 3 个样品;对于独立式以外的 LED 模块,主检规格送 3个样品,差异规格送 2个。如需要,另送未单独认证的零部件,并要根据部件相关 认证要求的样
8、品数量进行检测。 4.1.4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有关要求处置。 4.2试验要求 4.2.1依据标准 GB 19510.1-2009灯的控制装置 第1 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17743-2007电器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检测方法 (注:必要时进行此标准的各项相关项目的检测) GB 17625.1-2003 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注:必要时进行此标准的各项相关项目的检测) GB 24819-2009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 安全要求 4.2.2试验项目及要求 产
9、品检测项目为 4.2.1所列适应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3试验方法 依据 4.2.1所列使用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4型式试验时限 第 2 页 共 2 页 CQC12-465393 -2011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正常情况下,试验时间一般为 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除 外),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4.2.5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 4.2.1中相关适应标准和 4.2.2规定的要求。 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允许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进行试验。重新试验的样品 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况由检测机
10、构决定。 4.2.6 型式试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 请人寄送一份型式试验报告。 4.3关键元器件/零部件要求 关键元器件/零部件见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产品用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附件 1)。为确保获证产品 的一致性,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 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 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 CQC 指派的
11、产品认证检查组按 CQC/F 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普通照 明用 LED 模块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 2)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选样原则: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对产品 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指定试验。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
12、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 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 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 2人日。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 0.5-2人日。 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 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
13、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 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组织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 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第 3 页 共 3 页 CQC12-465393 -2011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 证,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
14、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 7.1监督检查时间 7.1.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监督检查和初始检查及每次年度监督 检查间隔不超过 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 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人日数 一般工厂监督检查时间为 1人日。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
15、增加 0.5-1人日。 7.2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根据 CQC/F 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 9 及 CQC 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 覆盖 CQC/F 001-2009中规定的全部条款。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按照普通照明用 LED模块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 2)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 7.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 符合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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