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C190-2017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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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CNAS-SC190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SC190:2017 第 1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目 次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R1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 .4 R2 办公室评审 .4 R3 见证评审 .4
2、 C1 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5 C2 认证人员要求 .5 C3 审核报告和认证文件 .6 C4 通用要求 .6 C5 初次审核与认证 .9 C6 监督审核 . 11 C7 再认证 . 12 G1 公正性的管理 . 12 G2 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 . 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技术领域的分类 . 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文件的内容 . 16 CNAS-SC190:2017 第 2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制定。 本文件是 C
3、NAS对能源管理体系( EnMS)认证机构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并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 CNAS对 EnMS认证机构的认可。 2014年 10月 15日,国际标准 ISO 50003:2014能源管理体系 能源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首次发布,并与 ISO/IEC 17021:2011( CNAS已等同转换为CNAS-CC01:2011)共同构成了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要求。为确保我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与国际接轨, CNAS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ISO 50003:2014并转换为 CNAS认可规范( CNAS-CC190:2015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同期,国家标准 G
4、B/T 27309-2014合格评定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发布实施( 2014年 9月 3日发布, 2014年 10月 1日实施), CNAS识别了 GB/T 27309-2014标准与CNAS-CC01: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和 CNAS-CC190:2015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的差异,并结合考虑了其他相关要求(包括 PAC对应用 ISO50003的强制性文件)后制定本文件,作为对 EnMS认证机构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 考虑到我国认证认可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的行政要求,经比照 ISO 50003中的技术领域分类和我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的认证业务范围分
5、类,分析认为,我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的认证业务范围可以作为 ISO 50003中的技术领域分类的细化。因此, CNAS将采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的业务范围作为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技术领域分类。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反映了相关准则的要求,用术语“宜”表示建议。 本文件 2015年首次发布,相关内容 将 代替 CNAS-GC19:2012。 本文件 2015年两次编辑性修订的变化包括: 1) CNAS徽标变更; 2) 对 CNAS-CC01:2011( ISO/IEC 17021:2011) 引用 调整为对 CNAS-CC01:2015( ISO/IEC 1
6、7021-1:2015)的引用。 CNAS-SC190:2017 第 3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范围 1.1 为确保 CNAS对能源管理体系(以下称为“ EnMS”)认证机构实施评审和认可的一致性,指导申请和获得认可的 EnMS认证机构理解和实施 EnMS认可规范要求,特制定本文件。 1.2 EnMS认证机构除应满足管理体系基本认可准则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01:2015, idt ISO/IEC 17021-1:2015)和能源管理体系专用认可准则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7、要求( CNAS-CC190:2015, idt ISO 50003:2014)的所有要求外,还应满足本文件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1.3 本文件包括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规范的补充和详细说明及指南。其中,R部分和 C部分分别是对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补充或详细说明, G部分是对相关认可准则的应用指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 idt ISO/IEC 17021-1
8、:2015) CNAS-CC190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idt ISO 50003:2014) GB/T 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idt ISO 50001:2011) GB/T 27309-2014合格评定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国家发改委 2014 年第 21 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331-2012 和 ISO/IEC 50003:2014 中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能源管理体系技术领域 以相关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的共性为特征的领域。 3.2 专业能力 能够应用特定技术领域的知
9、识实现预期结果的本领。 3.3 综合能耗 组织在统计报告期内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CNAS-SC190:2017 第 4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折算后的总和。 注:计算综合能耗时,各种能源单位折算方法见 GB/T 2589-2008。 调整自 GB/T 2589-2008,定义 3.5 3.4 单位产值综合能耗 统计报告期内,综合能耗与期内组织总产值或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GB/T 2589-2008,定义 3.6 3.5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统计报告期内,组织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
10、综合能耗与同期该合格产品产量(工作量、服务量)的比值。 GB/T 2589-2008,定义 3.7 R 部分 R1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 本文件依据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的共性为特征划分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技术领域(见附录 A 中的表 A.1)。 CNAS 对 EnMS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采用附录A 的分类方法,即将 EnMS 的技术领域作为认证业务范围进行认可(如:煤炭、电力、钢铁、化工、纺织等)。 R2 办公室评审 CNAS 在对认证机构授予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资格之前,应至少在办公室评审时评估并确认以下内容: a) 认证机构对 EnMS 领域建立了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并且具备符合各技术领
11、域内各认证职能所需能力的认证人员; b) 能力和分析评价系统在与相关技术领域的认证活动中有效地发挥了作用。 R3 见证评审 R3.1 初次或扩大业务范围认可 CNAS 对见证项目的选择,应关注认证项目的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及其在该技术领域内的代表性,即应选择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为“高”或“中”且工艺过程复杂、组织规模较大的认证审核项目作为见证评审项目。若认证机构仅能提供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为“低”的见证项目,则在见证评审通过后, CNAS 将对该业务范围的授予做出相应的限定。 注: CNAS-CC190:2015 附录 A 中通过对组织的年度综合能耗、能源种类数量和主要能源使用数量确定其能源管
12、理体系复杂程度,分为 “高 ”、 “中 ”、 “低 ”共 3 个级别的复杂程度。通常情况下,每个业务范围都可 能包含三种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等级的认证项目。 R3.1.1 CNAS 将能源管理体系的业务范围中除“ 1.5”和“ 2.10”外的业务范围划分CNAS-SC190:2017 第 5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为以下组别,并进行分组见证。以下分组方式仅适用于认可过程的见证评审,不适用于认证机构 EnMS 的技术领域分析、人员能力评价及审核安排等过程。 能源活动方式 见证分组 业务范围 能源供给 A 组 1.1 煤炭
13、、 1.2 油、气 B 组 1.3 电力 *、 1.4 热力 能源需求 C 组 2.1 钢铁 *、 2.2 有色金属 *、 2.7 机械制造 D 组 2.3 化工 *、 2.4 建筑材料 E 组 2.5 纺织、 2.6 造纸 F 组 2.8 交通运输、 2.9 公共机构及服务 * R3.1.2 原则上同组内任意一个业务范围实施见证后,即可推荐认可该组内不带“ *”的业务范围。 R3.1.3 带“ *”业务范围需单独实施见证,同组内带“ *”业务范围可相互覆盖。 R3.1.4 对于“能源供给”中的“ 1.5 其他(地热、分布式能源、余热等)”在认可任一“能源供给”的业务范围后可不单独实施见证。
14、R3.1.5 对于“能源需求”中的“ 2.10 其他”在认可任一“能源需求”的业务范围后可不单独实施见证。 R3.2 其他 R3.2.1 不同评审类型(如:初次认可、扩大认可领域、监督 或 复评 等 ) 时 可能涉及的见证评审数量及见证项目审核类型的选择应满足 RC01 中的有关要求。 R3.2.2 在认可周期内, CNAS 每年 对 EnMS 认证领域实施见证评审 时,应 尽量 考虑见证不同的 已 认可 业务范围。 C 部分 C1 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C1.1 认证机构应依据 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国家认监委发布或备案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实施审核及认证
15、活动。 C1.2 认证机构开展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AS-CC01、 CNAS-CC190 和本文件等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的有关规定。 C2 认证人员要求 C2.1 能力分析和评价 认证机构应定义其认证过程和每个认证职能将达到的预期结果,并对 EnMS 领域建立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主要包括: a) 对各技术领域内的业务活动、典型工艺过程、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与能源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关的节能技术或项目等进行分析,通常情况下,应根据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的共性为特征对该技术领CNAS-SC190:2017 第 6 页 共
16、18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域进行细分; b) 对各技术领域(包括细分的技术领域)涉及的认证活动和职能建立并实施了能力分析和评价过程(例如:基于认证职能预期结果的能力需求分析、能力准则的确定、人员能力的评价和监控、对预期结果实现情况的证实等)。 C2.2 通用能力(对 CNAS-CC190-6.2 的补充) 参与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活动的所有人员应具备一定水平的能力,除包括在CNAS-CC190:2015-6.2 中描述的通用能力外,还应具备本文件表 1 中描述的关于确定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知识。表 1 中 X 表示认证机构应确
17、定相应的准则。 表 1 能源管理体系通用知识要求(补充) 知识 认证职能 实施申请评审以确定所需的审核组能力、选择审核组成员并确定审核时间 复核审核报告并做出认证决定 审核 确定 EnMS有效人员 X X X C2.3 审核人员基本要求 认证机构应确保其参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员具备 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相应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审核的能力。 C3 审核报告和认证文件 认证机构应 清晰界定 及 确认组织能源管理体系的认证范围,包括 相关的 活动 、设施和过程 等,并在 审核报告 和认证文件 中 表述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文件内容的具体要求及示例见本文件附录 B。 C
18、4 通用要求 C4.1 审核方案 审核方案除包含 CNAS-CC01:2015 中 9.1.3 有关要求外 ,还应满足以下内容: a) 明确审核项目特定能力的需求,包括涉及技术领域的专业能力,专业能力包括与客户组织的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的特点相关的能力; b) 基于客户能源管理体系文件界定的能源管理体系边界与范围的信息,确定“能源管理体系边界”与“审核范围”,以便审核策划; c) 包括多场所的抽样方案,抽样方法详见 CNAS-CC190:2015 附录 B。 C4.2 确定审核时间 C4.2.1 一般情况下,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CC190:2015 的 5.3
19、及附录 A 确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最少审核时间。 C4.2.2 认证机构对国家确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如:列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范围内的企业)进行认证审核时,应满足 GB/T 27309-2014 附录 E 中的方法所确定的最少审核时间。 CNAS-SC190:2017 第 7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C4.2.3 认证机构针对具体认证项目,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调整审核时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保持有关记录。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a) 与组织的产品、过程或活动相关联的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水平; b) 与能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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