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EC-003-2007 关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转换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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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C 003: 2007 发布日期: 2005 年 3 月 18 日 修订日期: 2007 年 3 月 21 日 关于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转换原则 问题: CNAS 2006 版认可规范文件中,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发生了较大变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由原来的 33 大类转换为新的 39 大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由原 14 大类转换为新的 39 大类。针对 EMS/OHSMS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的这种变化, CNAS 的转换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复: CNAS 2006 版认可规范文件中,环境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发生了较大变化,针对 EMS/OHSMS 业务范围转 换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为确保认可工作的继承性和连续性, CNAS 特采取以下的专项转换原则: 一、转换的实施 CNAS 按新旧业务范围分类对照表对照编制形成新的认可证书附件,经认证机构确认后,统一换发新附件。 二、转换要求 1.总要求 EMS/OHSMS 认证业务范围按新分类办法实施转换后,原已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转换成新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时,认证机构应确保在新认证业务范围内至少有一名满足专业要求的技术专家以保持对该业务范围的认可资格。但是, a)对于仅具备技术专家的大类,其认证活动应
3、仅限于过去已发证的 认证项目; b)在 接受新认证项目的认证申请时,认证机构应在配备该大类的专业审核员后方可受理该申请。 2.在转换期内的要求 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C 003: 2007 发布日期: 2005 年 3 月 18 日 修订日期: 2007 年 3 月 21 日 对于 EMS 认证机构,在某一大类内原已评定具有专业能力的 中、小类专业范围,机构可继续开展认证活动;在该大类内,对原未评定专业能力的中、小类专业范围 ,机构应根据新的能力分析评价结果认为具有能力的,可在相应专业开展新项目认证,但其中属一级风险的类别仍需按扩大业务范围的要求接受见证,即对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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