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C15:2013 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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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 年 10月 10日 发布 2014年 01月 01日 实施 CNAS-CC15 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Duration of Management System Audit (QMS, EMS, OHSM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C15:2013 第 1 页 共 31 页 2013 年 10月 10日 发布 2014年 01月 01日 实施 目录 目录 . 1 前言 . 2 第 1部分 QMS和 EMS 审核时间 3 1.0 引言 . 3 1.1 定义 . 3 1.2 应用 . 4 1.3 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 5 1.4 初次审核时间(第
2、 1阶段第 2阶段) . 6 1.5 监督 . 6 1.6 再认证 . 7 1.7 个性化的第二个认证周期及其以后的认证周期 . 7 1.8 调整审核时间(QMS 和 EMS)的考虑因素 7 1.9 临时场所 8 1.10 多场所审核的时间 . 9 第 2部分 OHSMS审核时间 14 2.0 引言 . 14 2.1 定义 . 14 2.2 应用 . 15 2.3 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 15 2.4 初次审核时间(第 1阶段第 2阶段) . 16 2.5 监督 . 17 2.6 再认证 . 17 2.7 个性化的第二个认证周期及其以后的认证周期 . 17 2.8 调整审核时间的考虑因素 . 17
3、 2.9 临时场所 19 2.10 多场所审核的时间 . 19 CNAS-CC15:2013 第 2 页 共 31 页 2013 年 10月 10日 发布 2014年 01月 01日 实施 前言 CNAS 作为国际认可论坛(IAF)成员,等同采用 IAF 发布的强制性文件 IAF MD5:2013强制性文件 QMS 和 EMS 审核时间作为本文件第 1 部分,适用于质 量管理体系 (QMS) 认证机构和环境管理体系 (EMS) 认证机构; 并参考 IAF MD5:2013 制定本文件第 2部分,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认证机构。 本文件旨在确保 CNAS-CC01:2011管理
4、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等同采用 ISO/IEC17021:2011)实施的一致性,并和 CNAS-CC01 共同作为 CNAS 对管理体 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 本文件中,术语“应”表示相应的 CNAS-CC15 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 映了 CNAS-CC01 的要求。术语“宜”表示相应的 CNAS-CC15 条款提供了满足 CNAS-CC01 相应要求的公认方法, 如果认证机构采用与 CNAS-CC15 等效的方法来 满足 CNAS-CC01 的要求,需要向 CNAS 证实该方法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 本文件代替 CNAS-CC15:2009。 CNAS-CC15:2013 第 3 页 共
5、 31 页 2013 年 10月 10日 发布 2014年 01月 01日 实施 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第 1部分 QMS和 EMS 审核时间 本部分是强制性的,旨在确保 CNAS-CC01:2011 条款 9.1.4.1 应用于质量管理 体系(以下简称 QMS)和环境管理体系(以下简称 EMS)审核时的一致性。本部分 基于原 CNAS-CC12:2006 附件 2 和原 CNAS-CC32:2007 附件 1 中的指南制定。 CNAS-CC01:2011 的所有条款适用于本部分, 本部分并不代替 CNAS-CC01:2011 的 任何要求。虽然本部分将客户的人员数量
6、(固定的、临时的和兼职的)作为考虑审核 时间时的出发点,但这并不是唯一需要考虑的因素,还应考虑其他影响审核时间的因 素。 1.0 引言 1.0.1 本部分为认证机构制定用于确定对不同规模、不同复杂程度、从事各类活动 的客户实施审核所需时间的程序文件提供了要求和指南。 本部分旨在促进认证机构之 间在审核时间上的一致性,以及同一认证机构在相似客户的审核时间上的一致性。 1.0.2 认证机构应确定对每个申请方和获证客户实施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初次审 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所需的审核时间。 1.0.3 本部分没有规定审核时间的最小值和最大值,但提供了认证机构程序文件中 应采用的根据拟审核客户具体情况确
7、定适宜审核时间的框架。 1.0.4 宜注意,在认可评审中发现个别不符合本部分(包括本部分的附表)的情况, 并不自动导致对 CNAS-CC01 的不符合。但是,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对审核完整性的 进一步调查。此时,宜特别注意调查偏离本部分的原因。 1.0.5 如果发现认证机构频繁地出现与本部分不一致的情况,则认证机构可能因不 能合理地确保为审核组提供充足的时间,以在认证过程中实施足够完整的审核,而构 成不符合 CNAS-CC01。 1.1 定义 1.1.1 审核时间 各类审核的审核时间是指按审核人日度量的实施审核活动所需的有效时间。 1.1.2 审核人日 一个审核人日通常为 8小时, 是否可以包括旅
8、途时间或午饭时间以当地法定要求 为准。 CNAS 注:我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外,审核时间通常不包括旅途时CNAS-CC15:2013 第 4 页 共 31 页 2013 年 10月 10日 发布 2014年 01月 01日 实施 间或午饭时间。 1.1.3 有效人数 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全职人员(含每个班次的人员) 。审核时将 在场的非固定人员(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分包商和合同人员)和兼职人员也应包 括在有效人数内。 CNAS 注:多场所审核时,每个拟审核场所的审核时间基于该场所有效人数计算。 1.1.4 临时场所 临时场所是组织为在有限的时期内进行特定工
9、作或服务而设立的, 且不会成为常 设场所的场所(例如施工现场) 。 1.1.5 复杂程度类型(仅适用于 EMS) 对于环境管理体系,组织环境因素的性质、数量和严重程度对审核时间有根本影 响,本文件所规定的条款基于按照组织环境因素的性质、数量和严重程度划分的五种 基本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类型。 1.2 应用 1.2.1 审核时间 所有类型审核的审核时间包括在客户场所的现场时间,以及在现场以外实施策 划、文件审查、与客户人员之间的相互活动和编写报告等活动的时间。 在分配这些组合活动(不论这些活动是在现场或非现场实施)的审核时间时,通 常不宜使现场总审核时间少于下文 1.3 中计算出的 80%。这适用
10、于初次审核、监督 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对于任何审核,不宜以需要增加策划和(或)编写报告的时间为 理由减少现场审核时间。 CNAS 注:本部分所述的现场审核时间不包括第一阶段在现场实施的文件审查所用时间。 1.2.2 审核人日 表 QMS 1和表 EMS 1中表示为人日数的审核时间是以每天 8小时为基础计算。 为了符合当地关于旅途时间、午饭时间和工作小时数的法律规定,可能需要调整审核 人日数,以达到表 QMS 1和表 EMS 1 的审核总小时数。 在策划阶段,不应通过增加每个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来减少审核人日数。 1.2.3 有效人数 本文件以有效人数为基础来计算审核时间。在计算有效人数时,兼职人员
11、的数量 可以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予以适当减少,或换算成等效的全职人员数量。在一些国 家,由于技术和自动化水平较低,可能雇佣大量临时的非熟练人员,这种情况下宜适 当减少这些人员的数量。如果相当大一部分员工从事相似的简单职能,例如:运送、 流水线工作、装配线等,同样宜适当减少人员的数量。 认证机构应与拟审核组织商定审核的时间安排, 以便在审核时尽可能覆盖客户活 动的全部范围。 CNAS-CC15:2013 第 5 页 共 31 页 2013 年 10月 10日 发布 2014年 01月 01日 实施 注:为使计算的审核时间充分覆盖所有的业务范围,可能需要包括正常工作时间之外 的审核或者适合倒班的工
12、作模式。 1.3 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 1.3.1 初次审核(第 1阶段第 2阶段)时间的计算方法以附件 1A(适用于 QMS) 和附件 1B(适用于 EMS)中的图表为基础。附件 1A(QMS)完全基于客户的有效 人数(见 1.2.3关于计算有效人数的指南) ,但没有规定最低或最高人日数。附件 1B (EMS)除了基于有效人数,还基于组织的环境复杂程度,并且没有规定最低或最 高人日数。 1.3.2 在计算监督审核(第 1.5条)和再认证审核(第 1.6条)的审核时间时,可以 将上述图表中的审核人日数乘以一个适宜的系数。 1.3.3 认证机构应有为审核客户的相关过程分配足够时间的程序。经验显示,
13、对于 QMS 和 EMS,除了人员数量外,实施有效审核所需的时间还取决于其他因素。第 1.8条对这些因素作了进一步论述。 1.3.4 本文件给出了在确定实施审核所需时间时宜考虑的因素。对于所有类型的审 核, 认证机构需要在合同评审过程中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和其他因素对审核时间可能产 生的影响。因此,对于 QMS 和 EMS,不能孤立地使用表示有效人数和复杂程度之 间关系的相关图表。对于所有类型的审核,这些图表为进一步的审核策划和审核时间 调整提供了框架。 1.3.5 对于 QMS审核,图 QMS 1为以基准审核时间为起始点进行调整提供了形象 化的指南,并通过根据所有班次的总有效人数确定一个起始点,
14、为审核策划宜采用的 过程提供了框架。当组织的产品或服务实现过程分班次运行时,认证机构对每个班次 的审核的程度取决于每班所运行的过程以及客户所证实的对每班的控制水平。 如果认 证机构不对所有的班次进行审核,则应记录这样做的理由。 1.3.6 对于 EMS审核, 适宜的做法是根据组织的有效人数以及该行业典型组织的环 境因素的性质、数量和严重程度来确定审核时间。然后,宜根据拟审核组织特有的所 有重要因素来调整审核时间。在这些情况下,认证机构宜特别注意确保审核时间的任 何减少不至于影响审核的有效性。当产品或服务的实现过程分班次运行时,认证机构 对每个班次的审核程度取决于每个班次完成的过程以及客户所证实
15、的对每个班次的 控制水平。如果认证机构不对所有的班次进行审核,则应记录这样做的理由。 1.3.7 认证机构应按照拟审核客户的有效人数确定基准审核时间,作为计算审核时 间的起始点, 然后给适用于该客户的每个重要因素赋予一个对基准审核时间的增加量 或减少量,根据这些因素对基准审核时间进行调整。在各种情况下,认证机构应记录 确定审核时间(包括审核时间的调整)的依据。 1.3.8 在使用附件 1A和 1B的图表确定审核时间时,不应计入实习审核员或技术专CNAS-CC15:2013 第 6 页 共 31 页 2013 年 10月 10日 发布 2014年 01月 01日 实施 家的工作时间。 1.3.9
16、 在对表 QMS 1和表 EMS 1所列审核时间进行调整时, 减少量不应超过 30。 注:如 CNAS-CC11 中所描述允许场所抽样时,对多场所运行中抽取的单个场所条款 1.3.9 可能不适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场所展现的是有限的过程,所有管理体系标 准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可以得到证实。 1.4 初次审核时间(第 1阶段第 2阶段) 1.4.1 这些用于非现场组合活动的时间(见条款 1.2.1) ,不宜使现场总审核时间少 于上文 1.3 计算出的 80%。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进行策划和(或)编写报告不是减少 现场审核时间的理由。 1.4.2 表 QMS 1 和图 QMS 1 为 QMS初次审核(第
17、 1阶段第 2阶段)时间的确 定提供了起始点,表 EMS 1 和表 EMS 2 为 EMS初次审核(第 1阶段第 2阶段) 时间的确定提供了起始点。 认证机构应针对每个客户确定策划和完成一个完整且有效的管理体系审核所需 的时间。认证机构确定的审核时间及其理由应形成记录。如果认证机构的审核时间在 表 QMS 1 或表 EMS 1 中给出时间的基础上进行了增减,当认可机构在认可评审中 或认可机构提出要求时,应能提供减少或增加的理由。 1.4.3 认证审核时间可以包括使用远程审核方法的时间,例如基于网络的交互式协 作,网络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和(或)通过电子化方式验证客户的过程(见 CNAS-CC14
18、) 。这些活动应在审核计划中得到标识,并可以考虑将用于这些活动的 时间计入总的现场审核时间。在认证机构策划的审核中,如果远程审核活动占所策划 的现场审核时间 30以上,认证机构应使审核计划有合理的理由,并记录这些理由, 该记录应可供认可机构检查。 远程审核活动时间通常情况下不宜超过总的现场审核时 间的 50,否则可能影响审核有效性。 注:1.现场审核时间指为单个现场分配的现场审核时间。对分场所的电子化审核视为 远程审核,即使该电子化审核实际是在组织的场所进行的。 2.不论认证机构使用何种远程审核方法, 均应至少每年对客户组织进行现场访问。 3.第二阶段的审核时间通常情况下不会少于 1个审核人日
19、,否则可能影响审核有 效性。 1.5 监督 在初始的三年认证周期中,对特定组织实施监督审核的时间,宜与初次认证审核 (第 1阶段第 2阶段)的时间成比例,即每年实施监督审核的总时间约为初次认证 审核时间的三分之一。在策划每次监督审核时,应可获得客户与认证有关的更新信 息。所策划的监督审核时间应时常得到审查(至少在每次监督审核和再认证时) ,以CNAS-CC15:2013 第 7 页 共 31 页 2013 年 10月 10日 发布 2014年 01月 01日 实施 便考虑客户的组织、体系成熟度等方面的变化。实施该审查(包括任何对审核时间的 调整)的证据应得到记录。 1.6 再认证 再认证审核时
20、间宜根据更新的客户信息计算,而不是简单按初次认证审核(第 1 阶段第 2阶段)时间的 2/3计算。通常做法是:假设基于更新的信息对组织实施初 次认证审核(第 1 阶段第 2 阶段) ,再认证审核时间约为该初次审核所需时间的 2/3。作为特例,如果再认证时组织的情况与初次认证审核时相同,则再认证审核时 间大约为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 2/3。审核时间应考虑管理体系绩效的评价结果 (CNAS-CC01 条款 9.4.1.2)。对管理体系绩效评价本身并不作为再认证审核时间的 一部分。 1.7 个性化的第二个认证周期及其以后的认证周期 认证机构可以选择为第二个认证周期及其以后的认证周期设计个性化的监督和
21、再认证方案(见 CNAS-CC13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 ) 。如果不采用高级监督和再 认证程序,宜根据第 1.5条和第 1.6条来计算审核时间。 1.8 调整审核时间(QMS和 EMS)的考虑因素 在调整审核时间时,还需要考虑下列因素(但不限于这些因素) : 增加审核时间的考虑因素: 组织的工作在多于一处的建筑物或地点实施,审核时需要复杂的后勤安排, 例如必须对一个单独的设计中心实施审核; 员工使用多于一种的语言(需要翻译或妨碍单个审核员独立工作) ; 与人员数量相比,现场很大(例如森林) ; 受法规管制的程度较高(例如食品、药品、航天、核能等领域) ; 体系覆盖着高度复杂的过程或数量较多的互
22、不相同的活动; 需要访问临时场所,以确认拟认证管理体系中的常设场所的活动。 仅适用于 EMS 增加审核时间 同行业典型情况相比,受纳环境的敏感度较高; 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有必要增加审核时间的间接因素; 组织所属行业的附加的或特殊的环境因素或法规要求。 减少审核时间的考虑因素: (仅适用于 QMS)客户不负责设计工作,或体系的范围删减了标准的其他要 素; 与人员数量相比,现场很小(例如仅有综合办公区) ; CNAS-CC15:2013 第 8 页 共 31 页 2013 年 10月 10日 发布 2014年 01月 01日 实施 体系成熟; 对客户管理体系已有的了解(例如同一认证机构已依据另一
23、标准认证了该客 户) ; 客户为认证所作的准备(例如已经获得另一个第三方合格评定制度的认证或 承认) ; 活动的复杂程度低,例如 过程仅包含单一的一般性活动(例如仅包含服务) ; 以往审核(内部审核和认证机构审核)显示,所有班次都实施相同的活 动,且有适当证据表明所有班次的表现相同; 相当一部分员工从事相似的简单职能; 注:EMS审核中低复杂程度过程的情况可以在表EMS 1中获取。 有一部分员工在组织的场所外工作,例如销售人员、司机、服务人员等,并 且有可能通过记录审查来对其活动是否符合体系要求进行充分地审核。 认证机构在确定审核时间时,宜考虑客户的体系、过程和产品(包括服务)的所 有属性,并
24、根据这些因素合理调整审核时间,同时能够证明审核时间的增加或减少对 于有效审核是合理的。 增加审核时间的因素与减少审核时间的因素对审核时间的影响 可以相互抵消。 注:计算整合的管理体系审核时间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参见相应规范文件。 1.9 临时场所 1.9.1 如果认证申请方或获证客户在临时场所提供其产品(包括服务) ,该临时场所 应被纳入审核方案。 1.9.2 临时场所可以是较大的项目管理现场,也可以是较小的服务/安装现场。认证 机构宜评估 QMS 对产品或服务输出的控制失效或 EMS 对与客户运行相关的环境因 素及影响的控制失效所产生的风险, 根据该风险评估的结果来确定是否需要访问这些 临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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