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815-2010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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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44ICS 13 040 40 Z 60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 815-2010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发布稿) 2010-10-22 发布 2010-11-01 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44/815-2010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技术内容 . 3 4.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 3
2、4.2 印刷油墨VOC S含量限值 . 3 4.3 排气筒 VOCS排放限值 . 3 4.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 S浓度限值 . 4 4.5 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 4 4.6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 4 5 监测 . 4 5.1 布点 . 4 5.2 采样和分析 . 4 5.3 监测工况要求 . 5 6 标准实施 .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印刷行业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 7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8 附录D(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方法 .
3、 9 参考文献 . 13 DB44/815-2010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印刷版式和承印材料的不同,规定了不同印刷油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 VOCs)含量限值,规定了工艺过程的 VOCs 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 VOCs 监测方法及印刷行业控制 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D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和附 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规则进行起草。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
4、2001)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永波、张晖、刘乙敏、叶代启、王明旭、廖程浩、刘剑筠、杨利娴。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0 年 10 月 22 日批准。 本标准于 2010 年 10 月 22 日首次发布。 DB44/815-2010 III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 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5、,促进印刷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DB44/815-2010 1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印刷企业工艺过程使用的油墨(处于即用状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 称 VOCs)含量限值,规定了 VOCs 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 VOCs 排放控制, 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 VOCs 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版(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 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
6、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101325 Pa 标准大气压
7、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 250 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GB 16297-1996,定义 3.1 3.3 印刷 printing 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过程,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和排版、制版、印后加工四大类。 3.4 油墨 printing ink 用于印刷的染色液体或者黏性物料。 DB44/815-2010 2 3.5 不透气承印物 non-porous sub
8、strate 表面能防止水分渗透的承印物,包括(但不限于)薄片、聚乙烯、聚丙烯、玻璃纸、加上不透气物料的纸张或者纸板、金属化聚酯及尼龙。 3.6 透气承印物 porous substrate 表面不能防止水分渗透的承印物,包括(但不限于)纸张、纸板及任何加上透气物料的纸制品。 3.7 柔性版油墨 flexographic ink 用于柔性版印刷的油墨。柔性版印刷是一种利用柔性橡胶或其他弹性印版的印刷方式,其图像部分高于非图像部分。 3.8 凸版油墨 letterpress ink 用于凸版印刷的油墨。凸版印刷是一种印刷工艺,其图像部分高于非图像部分,而油墨从图像表面直接转移至承印物。 3.9
9、平版油墨 lithographic ink 用于平版印刷的油墨。平版印刷是一种平版式印刷工艺,其图像部分与非图像部分位于同一平面,而两者的化学特性不同。 3.10 热固油墨 heatset ink 符合以下条件的印刷油墨: (1) 用于配有烘干箱或者烤箱的连续式卷筒轮转印刷机; (2) 其油份受热挥发后变干或定形,再以冷凝卷筒使油墨凝结。 3.11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
10、97-1996,定义 3.2 3.12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 h 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 3.3 3.13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DB44/815-2010 3 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 3.1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 HJ/T 55 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h 的平均值
11、不得超过的值。 3.15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GB 16297-1996,定义 3.10 4 技术内容 4.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1 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 年 11 月 1 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 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 年 11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4.1.2 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2 年 12月 31 日止执行第时段限值,自 201
1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时段限值。 4.1.3 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 印刷油墨 VOCs 含量限值 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印刷油墨 VOCs 含量限值 (为处于即用状态以每升油墨所含多少克 VOCs 计算)应执行表 1 的规定。 表 1 印刷油墨 VOCs 含量限值 VOCs 含量的最高限值/(g/L) 印刷油墨种类 时段 时段 用于不透气承印物的柔性版油墨 - 300 用于透气承印物的柔性版油墨 225 225 用于不透气承印物的平版油墨 - 700 用于透气承印物的平版油墨(热固油墨除外) 3
13、00 300 凸版油墨 300 300 4.3 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企业排气筒 VOCs 排放 限值按表 2 执行。 表 2 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 印刷方式 污染物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DB44/815-2010 4 表 2 (续)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 印刷方式 污染物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苯 1 1 0.4 0.4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 15 1.8a1.6a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 总 VOCs 120 80 5.4
14、5.1 苯 1 1 0.4 0.4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 15 1.8a1.6a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 总 VOCs 180 120 5.4 5.1 a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 1.0kg/h 。 4.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VOCs 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 3 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 mg/m3) 苯 甲苯 二甲苯 总 VOCs 0.1 0.6 0.2 2.0 4.5 控制 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印刷行业控制 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 A。 4.6 排气
15、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6.1 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 15 m ,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其排放速率限值按表 2 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 50%执行。外推法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B。 4.6.2 企业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 200 m 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 5 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表 2 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 50%执行。 4.6.3 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 VOCs 废气的排气筒的, 两根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
16、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参见附录 C。 5 监测 5.1 布点 5.1.1 排气筒 VOCs 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 GB/T 16157 执行。 5.1.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 HJ/T 55 执行。 5.2 采样和分析 DB44/815-2010 5 5.2.1 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 HJ/T 1 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 GB/T 16157 规定的采样条件。 5.2.2 排气筒中 VOCs 浓度限值是指任何 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 1 h的采样获得浓度值
17、;或在任何 1 h 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2.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 1 h 采样获得 浓度值。 5.2.4 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 h,则 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2.5 VOCs 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 4 规定执行。 表4 VOCs 监测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名称 方法来源 1 苯 2 甲苯 3 (对、间、邻)二甲苯 总 VOCs 气相色谱法 附录Da4 a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5.3 监测工况要求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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