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664-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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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DB37/ 664 2007 加入时间: 2007-3-5 9:38:28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03)的基础上,制定的山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战朝、张杰、陈雷雷、韩道汶等。 本标准于 2007 年 2 月 27 日首次发布。 火电厂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火电厂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在 65t/h 以上的各类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在 65t/h 以上的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
3、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同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 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3
4、 年第四版)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标准状态 2 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 “ 标态 ”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2 锅炉额定出力 每台锅炉每小时所规定的蒸发量(或产热量),表示锅炉的容量大小。单位是吨 /时。 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是指对电厂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 3.4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入炉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 “” 表示。 3.5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以假想无水、无灰状态的煤为基准,将煤样在规定条件下隔绝空气加热,并进行水分和灰分
5、校正后的质量损失,称之干燥无灰基挥 发分,用 “Vdaf” 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时段的划分 本标准分为三个时段,对不同时期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排放控制要求: 第一时段 1996 年 12月 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 第二时段 1997 年 1月 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其中 1997年 1月 1 日起至 2003年 12月 31 日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 A 类限值; 2004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6、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 B 类限值。 第三时段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含在第二时段中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 5 年,在本标准实施前尚未开工建设的火电厂建设项目)。 4.2 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各时段火力发电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 1 火力发电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烟气黑度 d (林格曼黑度,级) 时 段
7、第一时段 第二时段 第三时段 A 类 B 类 实施时间 2007 年 5 月 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 2007 年 5 月 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 2007 年 5 月 1 日 2007 年 5 月 1 日 2007 年 5 月 1 日 燃煤锅炉 200a 300b 400c 100 180c 180a 300b 400c 50 180c 50 180c 50 180c 1 3 燃油锅炉 200 100 100 50 50 50 注: a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内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b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外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8、c 以煤矸石为主要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小于等于 12550kJ/kg)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d 适用于锅炉正常运行期。 4.2.2 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各时段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 表 2 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时 段 第一时段 第二时段 第三时段 实施时间 2007 年 5 月 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 A 类 B 类 2007 年 5 月 1 日 2007 年 5 月 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 2007 年 5 月 1 日 燃煤锅炉及燃油
9、锅炉 1200800 960a 800 400 480a 400 480a 400 480a 注: a 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小于等于 12550kJ/kg)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锅炉执行该限值。 4.2.3 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各时段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第三时段发电锅炉须预留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空间。液态排渣煤粉炉执行 Vdaf 10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 3 火力发电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时 段 第一时段 第二时段 第三时段 实施时间 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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