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657-2006 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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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 DB37/657-2006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为了在山东省贯彻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05),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行业标准HJ/T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清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文、
2、郭绍斌、程玲琳、苏霆、李珂、郭代究、傅立新 本标准自2006年12月首次发布。 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轻型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HJ/T290-2006 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使用GB18285-2005的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3.2 M1、M2、N1 类车辆 M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 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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