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860-201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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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67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 860 2013 代替 DB33/ 860-201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dangerous chemicals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2013 - 07 - 09 发布 2013 - 07 - 09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860 2013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 4章的 4.1.1、
2、4.2.1、 4.3.3、 4.3.5、 4.4.2、 4.4.3、 4.4.4为强制性条款 ,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 本标准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 浙江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安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港区应急响应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黄文宏、李学盛、王海龙、包其富、祝树平、翁清棉、潘卫军。 DB33/ 860 2013 1 标准名称 1 范围 本 标准规定 了 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安全管理及安全 监控系统 建 设等 要求。 本 标准 适用于 存在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的生产
3、经营 单位的安全管理及其监控信息系统建设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T 15278 信息处理 数据加密 物理层互操作性要求 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 30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AQ 9003.1 企业安全生产网络化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第 1部分:危险场所网络化监测系统现场接入技
4、术规范 AQ 9003.2 企业安全生产网络化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危险场所网络化监测系统集成技术规范 AQ 9003.3 企业安全生产网络化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第 3部分:危险场所网络化监测 设备通用检测检验 技术规范 SH 300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 SH/T 3104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 HG/T 20507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定 HG/T 21581 自控安装图册 DB33/ 768.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DB33/T 629 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缩略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适用于本
5、标准 。 3.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for dangerous chemicals 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加工、 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 。 3.2 DB33/ 860 2013 2 单元 unit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 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 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生产场所 production site 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
6、4 储罐区 storage tank farm 由一个或若干个储罐组组成的储罐区域。 3.5 库区 storage farm 由若干个库房组成的区域。 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信息系统 dangerous chemicals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 主要 由系统前端、数据传输网络以及监控中心组成, 具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管理,安全监控预警 参数 的 实时采集 等功能 , 并可通过 数据分析 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状态评估、 故障诊断和事故预警,提供事故后果模拟、事故上报、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支
7、持等功能 ,以下简称安全监控系统。 3.7 系统前端 the front end of monitoring system 位于监控现场,能够实现 监控 对象实时状态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和显示等功能 ,是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组 成部分。 3.8 缩略语 CSDS 化学品安全说明书 ( Chemical Safety Date Sheet) 4 安全 管理 4.1 辨识分级评估 4.1.1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 GB 18218 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4.1.2 生产经营 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对单元的划分宜遵循 以下 原则: a) 先根 据“一个(套)生产装置、
8、设施和场所”进行辨识,如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可将其范围扩大“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 500m 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与场所”进行辨识。 b) 对于边缘距离大于 500m 的“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和场所”,可按功能分区划分单元,如 库区、储罐区、生产场所等。 DB33/ 860 2013 3 c) 对于功能单一且边缘距离大于 500m 的“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和场所”,可按装置布置的相对独立性来划分 单元,如安全距离、防火堤、隔离带等。 4.1.3 生产经营单位 应将已经辨识的重大危险源按照附录 A 的分级方法进行分级。 4.1.4 生产经营单位 应定期 对辨识出的重大危
9、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 形成 安全评估报告 。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需 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a) 实 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b) 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c) 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d)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e) 国家有关标准 发 生变化的。 4.1.5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 当 包括以下内容: a) 安全评 估的主要依据; b)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c)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d) 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可能性及严重程度; e) 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f) 重大危险源 的风险程度 ; g) 重大危险源等级; h)
10、 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 i) 事故应急措施; j) 评估结论与建 议。 4.2 登记建档 4.2.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单 位 基本情况 ; b) 重大危险源详细信息及有关图文资料; c) 检测及监控措施; d) 事故应急预案或操作手册; e)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f) 重大危险 源周边情况描述及相关图片; g) 其他重大危险源相 关情况等。 4.2.2 生产经营单位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应按有关规定完成上报备案。 4.2.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信息进行自查确认。 4.2.4 当重大危险源
11、以下信息发生改变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a) 单位 名称; b) 法定代表人; c) 单位地址; d) 联系方式; e) 危险源种类及数量情况; f) 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4.2.5 生产经营单位如遇 4.1.4 情况需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应 按有关规定 对发生变化的内容更新并上报备案。 DB33/ 860 2013 4 4.2.6 对已不再构 成 重大危险源的, 生产经营单位 应经过 安全评估确认后,及时向登记备案部门提出核销申请。 4.3 监控管理 4.3.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 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并应根据危险化
12、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种类、数量、生产工艺(方式)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 情况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建设应符合本规范第 5 章要求 。 4.3.2 生产经营 单 位应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监控管理措施 及防护措施 。 4.3.3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警示标志的形式和设置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 4.3.4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建立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应急措施,其他有关人员应按国家有关持证上岗的规定上岗。 4.3.5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 对重大危险源安全 设
13、施 进行 检验、 检测。 4.3.6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 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4 应急 管理 4.4.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 加强 维护、保养,保证 完好待用状态。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 以上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4.4.2 生产经营 单位应及时制订重大危险源事故 专项 应急 预案 ,预案 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急 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b) 危险辨识与评估; c) 应急救援设备和
14、设施; d) 应急救援能力评价与资源; e) 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f) 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g) 保护措施与程序; h) 培训与演练; i) 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j) 其他有关事项 。 4.4.3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 重大危险源事故专项应急 预案应当 与单位综合应急预案 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 及政府部门 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4.4.4 生产经营单位 应 按相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 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 及时修订完 善重大危险源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4.4.5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4.6 重大危险
15、源发生 事故后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 5 安全监控系统 5.1 一般 要求 DB33/ 860 2013 5 5.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设有相对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建设通用技术要求应 遵循 AQ 3035和 AQ 3036 有关规定,视频联网系统建设技术要求应遵循 DB33/T 629 有关规定 。 5.1.2 系统基本结构宜采用国内外主流 工业网络标准 的现场总线技术,对重大危险源各类监控 预警 参数进行集中监视、操作、管理和分散控制 。 5.1.3 系统 网络平台 应 支持数据 和视频业 务,传输性能满足业务需求,通过现场数据采集与监控网络,实时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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