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510-2004 出口灵芝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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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7.080.20 B 39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 5102004 出口灵芝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Ganoderma lucidum for export 2004-10-18发布 2004-11-18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5102004 I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景荣、吴华强。 DB33/T 5102004 1 出口灵芝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灵芝的术语和定义、抽样和制样、检验
2、、检验结果的判定、不合格的处置及检验有效期。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灵芝(整个或切片)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3200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灵芝 Ling Chin, Ganoderma lucidum 经过干制的灵芝亚属真菌的子实体。 3.2 缺陷灵芝 外形有明显
3、损伤或畸形的及外表附有泥迹或被昆虫侵蚀的灵芝。 3.3 变质灵芝 发霉、变质的灵芝。 3.4 菌盖直径 灵芝菌盖的最大直径。 3.5 菌柄长度 灵芝菌盖与菌柄交界处至菌柄基部的最大长度。 3.6 一般杂质 灵芝本身的废弃部分、培养基及其它植物的残体。 3.7 有害杂质 有毒、有害及其它有碍安全卫生的物质,如毛发、金属、砂石、玻璃、虫体等。 4 抽样和制样 4.1 检验批 按出口批次划分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包装、标记、产地和等级。 DB33/T 5102004 2 4.2 抽样器具 乳胶手套、食用塑料袋、无毒塑料布(约1 m2)。 4.3 抽样箱数 抽样箱数按式(1)计算: S
4、= 2N (1) 式中: S 抽样箱数; N 全批总箱数。 注:抽样箱数取整数,小数部分向上修约。 4.4 抽样方法 从检验批堆垛的上、下、内、外各部位随机抽取,逐箱开启。从每箱内上、中、下部位抽取样品250-500g,及时装入样品袋,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 4.5 样品制备 将已抽取的原始样品倒于分样台或分样用塑料布上,充分混合,用四分法分成两份,每份不少于2000g,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备查。 4.6 样品保存 备查样品应在清洁、无异味的密封容器内贮藏,保存至检验有效期满为止。 注:在进行上述操作时应戴上乳胶手套,避免污染。 5 检验 5.1 检验条件 检验场所应清洁、干燥,光线充足,无
5、异味。 5.2 检验器具 感量为0.1kg的磅秤(称重最大值应在被称物重量的5倍以内,特殊情况不应超过10倍);游标卡尺:0-125mm;不锈钢直尺:0-15cm;其他检验器具:搪瓷盘、乳胶手套、刀。 5.3 包装使用性能和标志检验 5.3.1 外包装检验 抽样前应检查外包装是否牢固、完整、清洁卫生,有无污染和异味,封口是否良好。 5.3.2 内包装检验 检查箱内塑料袋或小包装有无破损,封口是否牢固、良好。 5.3.3 标志检验 检查外包装上的标志、品名、批号、级别、规格、重量是否与内容物相符,字迹是否清晰完整。 5.4 重量检验 5.4.1 毛重 按总箱数的5抽取箱数并称重。 5.4.2 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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