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379.3-2014 公益林建设规范 第3部分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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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40 B60 DB33 浙江 地方标准 DB 33/T 379.3 2014 代替 DB33/T 379.4-2002 公益林建设规范 第 3 部分:技术规程 Specification of non-commercial forest construction Part 3: Technical regulation 2014 - 05 - 06 发布 2014 - 06 - 06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379.3 2014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2、营造 . 2 5.1 防护林营造 . 2 5.2 特种用途林营造 . 6 6 经营 . 6 6.1 管护 . 6 6.2 抚育 . 7 6.3 低效公益林改造 . 9 6.4 更新 . 10 6.5 生态经济型公益林经营 . 12 7 质量评价 . 12 8 林地基础设施建设 . 12 8.1 森林保护设施 . 12 8.2 营林基础设施 . 13 9 档案管理 . 1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公益林造林主要树种及植被 . 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公益林主要混交林造林模式 . 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公益林造林主要树种初植密度 . 1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采伐
3、控制指标 . 2 DB33/T 379.3 2014 II 前 言 DB33/T 379 公益林建设 规范 拟分 为 如下 几个 部分: 第 1 部分:导则; 第 2 部分:规划设计通则; 第 3 部分:技术规程 。 本部分是 DB33/T 379的第 3部分 。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 代替 DB33/T 379.4-2002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与 DB33/ T 379.4-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改为公益林建设 规范 第 3 部分:技术规程; 修改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引用文件 (见第 2 章,
4、2002 年版第 2 章) ; 增加了“ 3 术语和定义”、“ 6.2.1.1 一般规定”、“ 6.3.1 一般规定”、“ 7 质量评价 ”章节的内容和“目次”,以及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的编号 (见第 3 章、 6.2.1.1、 6.3.1、第 7 章、目次、 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2002 年版 5.2.1、 5.3、 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 删除了 3.1、 4.1.1.3.2、 4.1.1.5.2、 4.1.2、 5.1.1.1 的条文内容(见 2002 年版 3.1、 4.1.1.3.2、4.1.1.5.2、 4.1.2、
5、5.1.1.1); 修改了 4.3、 4.4、 5.1.1.2、 5.1.1.3、 5.1.1.4、 5.1.1.5.1、 5.1.1.5.2、 5.1.2.2、 5.1.2.3、5.1.2.4、 5.1.3.3、 5.1.4.3、 5.1.5.2、 5.2、 6.1.1、 6.1.2、 6.2.2.1、 6.3.2、 6.3.3.1.1、6.3.3.2.3、 6.3.4.1、 6.4.1、 6.4.2、 6.4.3.1.1、 6.5.1、 8.1.1.1、 8.1.3、 8.2.1、 第 9 章等章节的条文 内容(见 4.3、 4.4、 5.1.1.2、 5.1.1.3、 5.1.1.4、
6、5.1.1.5.1、 5.1.1.5.2、 5.1.2.2、5.1.2.3、 5.1.2.4、 5.1.3.3、 5.1.4.3、 5.1.5.2、 5.2、 6.1.1、 6.1.2、 6.2.2.1、 6.3.2、 6.3.3.1.1、6.3.3.2.3、 6.3.4.1、 6.4.1、 6.4.2、 6.4.3.1.1、 6.5.1、 8.1.1.1、 8.1.3、 8.2.1、 第 9 章,2002 年版 3.4、 3.5、 4.1.1.2、 4.1.1.3、 4.1.1.4、 4.1.1.5.1、 4.1.1.5.3、 4.1.3.2、 4.1.3.3、4.1.3.4、 4.1.4.
7、3、 4.1.5.3、 4.1.6.2、 4.2、 5.1.1、 5.1.2、 5.1.3、 5.1.4、 5.1.5、 5.2.2.1、5.3.1、 5.3.2.1.1、 5.3.2.2.3、 5.3.3.1、 5.4.1、 5.4.2、 5.4.3.1.1、 5.5.1、 6.1.1.1、 6.1.3、6.2.1、 第 7 章) ; 文中的“特用林”改为“特种用途 林”;“禁止” 、 “不允许”改为“不应”;“允许”改为“可”;“要”改为“应”;“林业主管部门”改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本标准 附录 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附录 D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厅提出。
8、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浙江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邱瑶德、李土生、陈国富、刘安兴、张文楚、 吴黎明 、茅史亮、高洪娣、 沈国存、 应宝根、张正寿、陆献峰、孙孟军、孙茂者、王同新 本部分的历次版本为: DB33/T 379.4-2002,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33/T 379.3 2014 1 公益林建设规范 第 3 部分:技术规程 1 范围 DB33/T 379的 本 部分规定了公益林营造、经营、质量评价、林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益林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公益林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9、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16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781 森林抚育规 程 GB/T 16621 母树林营建技术 GB/T 16453.1-16453.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GB/T 18337.4 生态公益林建设 检查验收规程 LYJ 127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LY/T 1000 容器育苗技术 LY/T 1646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690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LY/T
10、 1723 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规程 LYJ 5104 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DB33/176 主要造林树种种子等级 DB33/177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等级 DB33/178 林木种子检验规 程 DB33/T179 林业育苗技术规程 DB33/T 216 公路绿化设计标准 DB33/T 379.1公益林建设 规范 第 1部分: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3/379.1-2013界定的 以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原生型低效林 在自然状态下,由于立地条件差和生长环境恶劣等因素,致使林木生长不良而自然形成的低效林分。 3.2 DB33/T 379.3 2014 2 经营型低效林 经人
11、为干扰或经营管理不当而形成的低效林分。 4 总则 4.1 营造和经营公益林活动应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 4.2 按公益林不同林 种的建设要求,确定公益林建设模式和技术指标。 4.3 公益林营造应因地制宜,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相结合,以乔木树种为主,乔、灌相结合,多林种、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相结合,营造混交林,增加生物多样性。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合理利用外来树种,适地适树适种源。不应使用带有森林病虫害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4.4 公益林经营按照自然规律,分别根据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的不同保护等级要求确定经营管理制度
12、、措施,优化森林结构,合理安排经营管护活动,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森林群落的正向演替。 4.5 公益林利用以不影响其发 挥森林主导功能为前提,以限制性的综合利用和非木质资源利用为主,有利于森林可持续经营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5 营造 5.1 防护林营造 5.1.1 水土保持林 和水源涵养林 5.1.1.1 树种选择 选择适应性强,生长 旺 盛,根系发达,固土力强,抗风、寒、旱强,耐瘠薄,耐水浸,易平茬,易根孽和压条繁殖,枯枝落叶丰富,可增加土壤养分,恢复土壤肥力,能形成疏松柔软、具有较大容水量和透水性死地被凋落物的树种,参见 本标准 附录 A。 5.1.1.2 营造方式 以封山育林为主,人
13、工造林为辅。 5.1.1.3 营造模式 采用混交造林模式,见 本标准 附录 B。相关要求如下: a) 混交类型:采用针叶树种 与阔叶树种混交、深根系树种与浅根系树种混交、阴性树种与阳性树种混交、乔木与灌木混交 等类型 ,保留、诱导能与更新树种共生的幼树形成混交林; b) 混交方法:采用带状、块状 、行间和株间 等混交方法,提倡近自然式混交 ; c) 混交比例:混交比 宜 在 30%以上。立地条件越差,能改良土壤或护土力强的树种比例应越大。 5.1.1.4 种苗 种子 质量符合 DB33/176的规定;裸根苗执行 DB33/177的规定;容器苗执行 LY/T 1000的规定;检验林木种子质量执行
14、 DB33/178的规定;林业育苗技术要求执行 DB33/T 179的规定。 5.1.1.5 营造技术 DB33/T 379.3 2014 3 5.1.1.5.1 封山育 林 封山育林地类选择、封育方式、育林措施在满足下列要求的同时,具体执行 GB/T 15163的规定: a) 宜封地类:具有封育条件的宜林地(含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和其它宜林坡耕地、撩荒地等)、无立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等)、疏林地、灌木林地和郁闭度低于 0.5 的低质、低效有林地; b) 封育方式:采用全封形式; c) 育林措施包括: 1)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对有较充足下种能力,因植被覆盖较大而
15、影响种子触土的地块,应进行带状或块状除草、整地,使种子能够顺利触土发芽;对树种组成单一和结构层次简单、林下有较多阔 叶幼苗、幼树的针叶林地块,应采取点状、团状疏伐的方法透光,促进林下幼苗、幼树生长,逐渐形成异龄复层结构的林分;对林中空地可采取植苗、点播、撒播等方式进行补植。 2) 人工补植:对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幼苗、幼树分布不均的间隙地块,应按封育要求进行补植; 3) 平茬复壮:对有萌蘖能力的乔木、灌木,应根据需要进行平茬复壮,以增强萌蘖能力; 4) 培育管理:在封育期间,视具体情况,可重点采取除草松土、除蘖、间苗等培育措施。 5.1.1.5.2 人工造林 人工造林 地类选择、整地、造林密度、
16、幼林抚育在满足下列要求的同时,具体执行 GB/T 15776的规定: a) 宜造地类:当封山育林难以恢复森林植被或通过人工造林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宜林地(含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和其它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等)和疏林地; b) 整地:具体视造林地的立地条件、造林树种等情况确定适宜的局部整地方式,山地不应采用全面整地方法。 1) 穴状整地:适用于山地坡度在 25以上、土壤立地条件较差、水蚀严重地带造林。挖穴规格一般 0.4 0.4 0.3 ,大苗移栽整地规格应适当大些;容器苗造林挖穴规格可适当小些; 2) 鱼鳞坑整地:适用于陡坡、沟头或沟坡造林。为半圆形
17、坑穴,外高内低,半径不小于 0.6 ; 3) 带状整地:适用于山地、丘陵造林。沿等高线进行,带宽视坡度大小而定,一般 0.6 m1.0 ,带与带之间保留自然植被带,山顶和山脚不整地。 c) 造林密度:根据造林地立地条件、树种生物学特性确定适宜的密度,不同造林树种的适宜造林密度见附录。 d) 幼林抚育:根据杂草、灌木是否严重影响幼树、幼苗的生长而定。带状或块状整地的可每年进行 1 次 2 次局部的劈草或松土除草抚育。 5.1.2 防风固沙林 5.1.2.1 树种选择 选择能抗风、抗寒、耐沙压、耐瘠薄,海岸线上能耐水浸、耐盐碱,能改良土壤特性的树种。参见本标准 附录 A。 DB33/T 379.3
18、 2014 4 5.1.2.2 营造方式 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相结合。沿海风沙区分为沙滩沙丘、盐碱滩地、农用地和丘陵山地四种类型,前三种类型以人工造林为主,后一种类型以封山育林为主。 5.1.2.3 营造模式 在沿海风沙危害区,实行田、路、河、渠、堤、林配套,带、网、片相结合,建设以沿海基干林带为主体的综合防护林体系,主要营造模式见 本标准 附录 B,相关要求如下 : 沙质、泥质海岸:采用人工造林的方式,结合农田防护林营建海岸防护林带; a) 海岸沙地:选择耐水浸、耐沙压、耐瘠薄的固沙树种,采取人工造林方式营造防护林带; b) 海岸盐碱地:选择耐水浸、耐盐碱、 耐瘠薄的乔灌树种,采取人工造林方式
19、营造防护林带; c) 沿海淤泥滩涂:采取封滩育林与人工造林相结合的方式营造红树林或亚红树林。 5.1.2.4 营造技术 沿海风沙区造林的主要树种造林密度见 本标准 附录 C。造林包括: a) 海岸防护林带造林: 1) 林带方向与结构:垂直于主害风方向设置,也可与附近农区的农田林网、村镇绿化林带的方向一致,海防林带应采用疏透结构,对保护果树林为主的防护林网(带)可采用紧密结构; 2) 林带宽度:海岸基干林带宽度视沿海地区地形和风沙危害程度而定,农田区林带宽度要求10 以上;在沙岸地段,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向岸上延伸 200 范围;在泥岸地段,从海滩能植树的地方起,向陆地延伸 100 ;低湿地或盐
20、碱地林带宽度 200 ;其它地段 50 m 100 ; 3) 带距及网格面积:采用窄林带小网格,以利于抗强台风,一般主带距 150 ,副带距 250 400 ,每个网格面积 4 hm2 8 hm2。 b) 海岸沙地造林:随整地随造林,适当深栽,合理密植,客土施肥,改善立地; c) 海岸盐碱地造林:修建排水的主干河道,挖沟起垄,抬高地面形成台地;种植绿肥或耐盐碱植物,改良土壤;对台田深翻细耙,细致整地;选择耐盐碱树种营造混交林,并合理密植,尽快郁闭 覆盖地面;采用植苗造林,植苗不宜过深,植后苗周围不宜堆土,以减轻盐分对幼苗危害; d) 沿海淤泥滩涂造林:利用秋茄、苦槛兰等营造红树林、亚红树林防风
21、固岸林。带状造林,合理密植,一般 1.0 1.0 或 0.5 0.5 ; e) 沿海丘陵山地造林: 按 5.1.1.5的要求。 5.1.3 农田防护林 5.1.3.1 树种选择 选择根深、树冠较窄,不易风倒、风折;速生尤其高生长快、干直;具有较强的抗寒、抗旱、抗高温、抗病虫害、耐水湿、耐盐碱等能力;与防护对象协调共生关系好,不能与作物有共同病虫害或是其中间寄生的树种。参见 本标准 附录 A。 5.1.3.2 营 造方式 采用人工造林方式。 5.1.3.3 营造模式 DB33/T 379.3 2014 5 按照田、林、渠、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使农田、果园能得到林网的有效保护 ,相关要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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