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662-2007 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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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27.010 F10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6622007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The quota & calculation method of energy per unit product for medium-sized factories producing NH3 2007-10-23发布 2008-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6622007 I 前 言 本标准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
2、草单位:浙江省节能协会、巨化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喻旭春、程志宏、金慧平、姚志平、孔令竑。 DB33/ 6622007 1 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年及大于10万吨/年,以煤(包括无烟块煤、加工型煤、水煤浆)为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中型)生产工艺所生产的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限额的消耗指标考核,也是合成氨(中型)企业对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
3、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合成氨(中型)生产界区 合成氨(中型)生产界区是指从原煤、电力、蒸汽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合成氨(中型)生产装置开始,到成品液氨计量入库和合成放空气、氨罐弛放气等送出为止的整个合成氨(中型)生产过程,由生产系统、辅助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设施三部分组成。 3.2 合成氨(中型)生产系统 合成氨(中型)生产系统指从原料场、库运料开始及原料预处理、造气煤气炉、脱
4、硫、变换、脱碳、净化、压缩、铜洗(精炼)、合成、冰机到氨罐止的各生产工序。 3.3 辅助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是指为合成氨(中型)生产装置配置的如:动力、机修、金工、计控和厂内原料场地和输送等部门以及必要的安全、“三废”等环保处理系统。 3.4 附属生产系统 附属生产系统是指为合成氨(中型)生产装置专门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等。 3.5 合成氨产品综合能耗 报告期内合成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能源(折标准煤)总量。包括生产系统以及分摊到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不包括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生产界区内回收利用的和向外输出的能
5、源量。 3.6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DB33/ 6622007 2 报告期内用合成氨单位产量(吨)表示的每吨合成氨综合能耗量。 3.7 合成氨单位产品电耗 (千瓦时/吨) 报告期内用合成氨单位产量(吨)表示的每吨合成氨电力消耗量。 4 合成氨产品能耗范围 4.1 合成氨综合能耗统计范围指:报告期内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能源量与合成氨生产过程输出的全部能源的差值。 4.2 合成氨生产中利用界区外和在合成氨生产界区内耗用的氢气也应计入能源消耗中。合成氨生产过程中回收的物料和能源都不能直接从能耗中扣除,用于合成氨系统时不再计算消耗;向外系统输出时,应计入输出能源项中。如:
6、煤气炉的炉渣(煤灰)、吹风气、合成放空气、氨罐弛放气以及其它在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出作为能源的耗能工质等,因已不同于投入系统时的状态,不可折标准煤从原料煤耗中扣除,而应计入综合能耗的输出能源项中。另外,利用合成氨生产界区内产生的余热、余能及余压发电、产汽时,用于合成氨系统的也不计消耗;其外供蒸汽和外供电量分别折标准煤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 4.3 合成氨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的安全、“三废”等环保处理系统消耗的能源,应计入合成氨产品能耗。 4.4 多用户共享的原料气、公共工程(包括蒸汽、耗能工质等)以及联醇、联电等的合成氨企业应合理分摊各项消耗。 4.5 合成氨原材料消耗量以实物量统计。 5 合成氨(
7、中型)单位能耗限额 合成氨(中型)单位能耗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合成氨(中型)单位能耗限额 考核指标 附加考核指标 产品规格 原料煤品种 综合能耗限额 (千克标准煤/吨) 电耗限额 (千瓦时/吨) 优质无烟煤 1430 1750 液体无水氨 地产无烟煤加工 型煤及水煤浆 1640 1750 6 计算方法 6.1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系指报告期内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能源总量与合成氨生产过程输出的全部能源总量的差值与报告期合成氨产量之比。用千克标准煤/吨表示。 计算公式:单位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合成氨消耗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吨)合成氨
8、输出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吨) = 1000 合成氨产量(吨) 或: DB33/ 6622007 3 单位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煤(见附录A A.2.1)+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见附录A A.2.2)+分摊的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单位合成氨耗电电折标准煤系数(见注2)单位合成氨输出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见附录A相关条款) 注1:能源消耗及合成氨产量核算方法见附录A 注2:电折标准煤系数=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6.2 单位合成氨电耗(千瓦时/吨) 计算公式: 单位合成氨电耗(千瓦时/吨)= ( )( )吨合成氨产量万千瓦时合成氨耗电总量
9、10000 DB33/ 6622007 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合成氨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办法 A.1 合成氨产量 合成氨产量以液态氨为最终计量状态,按实物量计算,不折100的纯品。 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销售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净化与脱硫用)以及氨罐驰放气、合成放空气、中间槽解析气等气体回收的氨水含氨量(按回收产品以含氨折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量(损失)、净化和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 合成氨产量可采用仪表计量或以最终含氮产品的产量计算。 A.1.1仪表计量 为保证液氨流量表准确计量,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
10、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当企业既有氨产量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使用量分表时,总表必须与分表平衡,不得超过液氨流量表允许误差值。 合成氨产量(吨)氨表的表记值自用氨量商品液氨量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氨罐期末库存氨罐期初库存)。 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是指合成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或销售的氨量。 A.1.2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时,按含氮产品的实际含量折算氨产量。商品液氨量以装瓶或装车量为准。 A.1.3自用氨量 当合成氨生产过程用氨的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量以表记值为准, 当各用户无表计量时,对自用氨规定及计算公式如下
11、: a)铜洗法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4。 铜洗自用氨量(吨) 合成氨产量0.4。 b)脱硫工艺自用氨为总氨量的1。 脱硫自用氨量(吨) 合成氨产量1。 自用氨有哪项就计算哪项,没有的均不得计算自用氨,同时也不得将其他形式的耗氨量计在自用氨中。 A.1.4 氨水折氨量包括: 直接用合成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生产的合格和不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 A.2 合成氨能耗 A.2.1 合成氨能耗统计原则 DB33/ 6622007 5 A.2.1.1合成氨能源消耗量统计遵循国家能源管理关于“谁消耗谁统计”的原则。 合成氨能源消耗量是指合成氨生产事实的能源消耗或称为生产所必需的能源消耗。既不
12、漏计也不能重复统计。包括原料加工到液氨进氨库整个生产系统的消耗以及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消耗。 A.2.1.2单项消耗量(如原料煤耗、燃料煤耗、电耗等)是指生产每吨合成氨实际投入使用或消耗的单项能源消耗量,简称“单耗”。生产过程中回收的物料和能源都不能从单耗中扣除,用于本系统时不再计算消耗;向外系统输出时,应计入输出能源从综合能耗中扣除。 A.2.1.3合成氨生产中必须的安全、环保措施所消耗的能源,应计入各项单耗。如: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的消耗。 A.2.1.4合成氨原材料消耗量以实物量统计。 A.2.2 单位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煤(千克标准煤/吨) A.2.2.1计算公式 单位合成氨耗
13、入炉标准原料煤(千克标准煤/吨) = ( )( )吨合成氨产量吨标准煤煤总量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1000 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煤总量(吨标准煤) = ( ) ( )1000)/(29271/ 千克千焦千克千焦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千克各批入炉原料煤实物量“收到基低位发热值”是指单位数量的可燃物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完全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汽仍以气态存在时的热效应。各批次煤的收到基低位发热值按GB/T 213进行测定。标准燃料煤的低位发热值为7000(千卡/千克 或29271千焦/千克)。 A.2.2.2 有关消耗分摊的规定 a)合成氨联产甲醇企业,氨与粗醇(100%)单位产品消耗原料的比按1:1.06分摊共
14、用的原料。 合成氨耗全煤(焦)总量= ( ) 合成氨产量产量折粗甲醇 合成氨产量醇氨耗全煤总量 + %10006.1 b) 自合成氨系统输出的原料气用于其它产品的原料时,应按用量折煤(焦)实物量,从系统耗原料煤(焦)实物消耗总量中扣除。 A.2.3 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 (千克标准煤/吨) 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等于单位合成氨耗实物燃料煤折标准煤与单位合成氨耗外购蒸汽折标准煤之和。 A.2.3.1合成氨耗燃料煤的统计范围: 合成氨耗燃料煤总量是指用来生产蒸汽,以满足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用蒸汽所消耗的燃料煤总量。以实物吨为单位。 合成氨蒸汽消耗包括范围:原料预处理及加工、造气、变
15、换、脱碳、净化、压缩、氨合成等各工序生产和开停车过程用汽,除氧水的制备用汽,自备锅炉房及机、电、仪修车间用汽,以及上述各工序设备、管道保温用汽和车间、分析化验、车间办公室采暖用汽等。计划大、中、小修和事故检修的置换、吹洗用汽,安全生产、三废处理、环保过程的用汽。 A.2.3.2计算公式 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千克标准煤/吨) = ( ) ( )( )( )吨合成氨产量吨折标准煤合成氨耗外购蒸汽总量吨标准煤总量合成氨耗实物燃料煤折 +1000 合成氨耗实物燃料煤总量(折标准煤) (吨标准煤) DB33/ 6622007 6 = ( ) ( )1000)/(29271/ 千克千焦千克千焦收到基低
16、位发热值千克量各批入锅炉燃料煤实物外购蒸汽量折标准煤(千克标准煤)= ( ) ( )( )千克千焦千克千焦千克/27129/D H 式中:D(千克)为蒸汽总量,H(千焦/千克)为蒸汽进厂状态下焓值,可根据温度压力查表得到。 A.2.3.3有关燃料煤消耗扣减规定 a)锅炉掺烧的原料煤返炭、炉渣等均不计入燃料消耗量,从锅炉烧余物中拣回的返炭也不从消耗中扣除,投入锅炉时也不计入消耗。 b) 合成氨生产过程副产的蒸汽,用于合成氨生产时不计算消耗量,放空或输出的蒸汽也不从消耗中扣除。输出蒸汽热量应计入输出能源。 c) 蒸汽为多产品使用时,应按各用户的蒸汽热量(蒸汽量平均焓值)分摊消耗量。 d) 蒸汽来自
17、合成氨热电联产系统时,应合理分摊热电联产系统燃料煤消耗。 e)合成氨联产甲醇企业,单位产品合成氨耗燃料煤与单位产品粗甲醇(100%)耗燃料煤的比按1 : 1.06分摊公共燃料煤消耗。 A.2.4 单位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 A.2.4.1计算公式 单位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 ( )( )吨合成氨产量万千瓦时合成氨耗电总量10000 A.2.4.2子项:“合成氨耗电总量”是指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电量及界区内损失的电量。以电表计量为准,计量单位为万千瓦时。 1)合成氨耗电总量应包括: a) 合成氨生产系统耗电是指从原料开始至液氨进氨库止所消耗的全部电量,包括:原料场、库运料
18、(煤、焦、油、气)、预处理 原料煤破碎(制煤粉、制水煤浆)、型煤(制煤球、煤棒)等、造气、净化、压缩、氨合成、冰机包括氨合成冷冻分离用电和制液氨用电(如为尿素等耗氨产品和商品液氨增开的冰机用电)、氨库以及辅助锅炉各工序用电;上述各工序的车间照明、安全通风、采暖、空调、排风降温、车间办公室、分析化验和烘烤电机等用电;计划中修、小修和事故停修的作业用电 (如起重、电焊) 以及因检修 (含大修) 引起的开停车过程点火、烘炉、升温、热备用、置换等消耗的电量。大修作业用电按全年产量平均分摊。 b) 合成氨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电量包括:合成氨消耗的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除氧水、氧气、
19、氮气、压缩空气等)的制备、提取、运输所消耗的实际 电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三废处理的耗电量(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自备锅炉耗电(如引风机、鼓风机、送水,冷却循环水泵等用电);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耗电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车间办公室耗电,按其实际承担合成氨生产系统的维修和加工的工时合理分摊用电量。 2)合成氨耗电总量不包括: a)联产产品耗电(联醇的粗甲醇耗电等)。 b)扩建和技措工程作业用电。 c)合成氨以外的产品消耗的耗能工质和蒸汽,应合理分摊其用电量。 对于集中(数月或全年)扣除的(或计入)的用电量(如大修等), 不 能 在 当月 集中扣除(或计入),应该 按月均 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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