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475-2004 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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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20 A 15 备案号:15061-2004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4752004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规范 The criterion of safety and serving for driftage tour 2004-02-24发布 2004-03-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4752004 I 前 言 为加强对漂流旅游的安全管理,提高漂流旅游的服务质量,为游客提供方便、舒适、安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以国家旅游局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为依据,体现了我省漂流旅游点安全和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借鉴了省内外
2、有关的资料和操作规程,并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 本标准的5.1、5.11.2、6、8.6.2、8.7.3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旅游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社科院旅游发展研究与策划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温州楠溪江竹筏旅游总社(楠溪江漂流)、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双溪漂流景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立成、聂献忠、胡跃中、周锦盛、高长虹。 DB33/ 4752004 1 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漂流旅游项目的定义、总则、漂流工具与设施、安全管理、卫生与环境、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漂流旅游的项目。 2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T 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200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 161531996 餐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72171998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T 17775200
4、3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 19004.21994 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第二部分:服务指南(idt lSO 9004.2:1991)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漂流活动 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游客在特定的水域,乘坐无机械动力的漂流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 3.2 漂流设施 是指漂流旅游码头设施,包括接待设施、问询服务设施、餐饮服务设施、购物设施、公用设施、信息指示设施等。 3.3 漂流工具 是指承载游客在水面上进行漂流活动,由人力驱动或由游客自行操纵的设施。如竹排、木筏、橡皮艇、救生设备工具等。 4 总则 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质量的
5、基本要求为:安全第一,秩序良好,卫生整洁,服务优质。 4.1 安全 4.1.1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4.1.2 配备必要的、充足的、有效的各项安全设施,确保漂流旅游设施安全运行。 4.1.3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 4.1.4 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4.1.5 漂流工具要建立完整的维修、保养、更新制度,有专人、专职负责。 4.2 秩序 DB33/ 4752004 2 4.2.1 保持漂流水域的畅通及航道标志明显。 4.2.2 引导游客有秩序参加漂流旅游活动。 4.2.3 加强防范,保证漂流旅游码头秩序和治安秩序良好。 4.3 卫生 4.3.1 漂
6、流水域卫生符合规定标准,漂流码头环境整洁卫生。 4.3.2 制定各项卫生制度和措施,定期进行各项卫生检查。 4.3.3 遵守国家、地方政府的各项卫生法规。 4.4 服务 4.4.1 树立游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 4.4.2 实行规范、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 4.4.3 建立服务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5 漂流工具与设施 5.1 工具 投入使用的漂流工具应经当地水运管理部门或当地旅游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持有载明乘客定额、载重量、适航内容的合格证书。漂流船(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5.2 码头 漂流旅游码头的建造必须与周围环境、游客容量相配套。
7、5.3 售票处 5.3.1 售票处应设在漂流旅游码头显著位置,周围环境良好、开阔,设置遮阴避雨设施及排队栅栏。 5.3.2 售票处窗口开设的数量应与漂流旅游能接纳的游客相适应。 5.3.3 售票处应在醒目位置向游客公布票价表、购票须知、营业时间、漂流简介和游客须知等服务指南。 5.4 问询接待处 5.4.1 问询接待处应有明显的标志。 5.4.2 问询接待处应设有问询、团队接待和接受游客投诉的柜台,并有专人值班。 5.5 行李保管处 5.5.1 行李保管处应设在漂流旅游入口处附近,方便游客寄存行李等物品。 5.5.2 酌情配备保险箱(柜),设置贵重物品保管。 5.5.3 行李保管处应向游客公布
8、保管须知。 5.6 餐饮服务设施 5.6.1 漂流旅游码头、餐厅、饮食服务点的布局、档次应与漂流旅游的整体环境相协调。 5.6.2 餐饮服务规模数量应与漂流旅游接待游客规划相适应,食品、饮料的品种、规格应能满足游客的基本要求。 5.6.3 设施设备完好,能提供快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有特色的风味饮食、自助餐服务。 5.7 购物设施 5.7.1 漂流点购物商场(店)、商亭设施明快、整洁、有序。 5.7.2 能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商品。 5.8 医疗急救措施 应建立紧急救援体系或设立医务室,配备兼职医务人员,配备游客常用药品。 5.9 公用设施 5.9.1 公用卫生间 漂流旅游码
9、头应分设男、女室公用卫生间,其数量、分布应与漂流旅游本身游客容量相适应。公用卫生间的标志要明显,室内设施齐备,蹲坑、有门、水冲、通风良好、光线明亮。卫生条件符合 GB/T DB33/ 4752004 3 172171998的要求。 5.9.2公用电话 漂流旅游码头应设置公用电话,位置方便、醒目,数量与接待规模相适应,有条件的,可设投币或磁卡式电话。 5.9.3 停车场 停车场应设置在漂流旅游码头附近,其规模与漂流旅游接待规模相适应。停车场地面平整,划有车位标志。停车场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疏导、车辆停靠整齐有序。 5.9.4 垃圾桶(箱)。 漂流旅游码头应按可回收、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分别设置垃圾桶
10、(箱)。数量、布局适当、合理;垃圾桶(箱)体完好、有盖,表面干净无污渍,及时处理桶内垃圾。 5.10 休憩设施 漂流旅游码头应开辟接待游客容量相适应的休憩场地,场内应设置供游人休息的座椅。视季节气候需要,座椅带遮阳篷。座椅和遮阳篷的色调、色彩、重量、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码头主体设施相协调。 5.11 信息指示标志 5.11.1 信息指示设施 漂流旅游码头应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按GB/T 10001.1-2000、GB/T 10001.2-2002设置。 5.11.2 安全标志 在与安全有关的场所和位置,应按GB 28941996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清晰易辩
11、。 5.11.3 引导标牌 应在漂流旅游码头显著位置设立导游图、导游引导标志及中英文对照的游客须知。引导牌、指示牌、说明牌的内容准确,文字规范,字迹清晰,符号标准,无油漆剥落造成的缺句少字。 6 安全管理 6.1 安全机构 6.1.1 建立高效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漂流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6.1.2 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培养全员安全意识。 6.1.3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 6.1.4 应建立安全检查工作台帐,每次检查要填写检查台帐,检查的原始记录由责任人员签字存放。 6.2 安全制度 6.2.1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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