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463-2003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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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87.010 G 50 备案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463-2003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 The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coating manufacturer 2003-12-15发布 2004-01-15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463-2003 I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定义3 4 基本规定4 5 安全生产 7 6 三废处理 12 7 安全管理 13 附录A(规范性附录)涂料生产火灾危险举例14 附录B(规范性附录)涂料生产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及粉尘容许浓度15
2、附录C(资料性附录)涂料生产的危险因素、有害因素18DB33/ 463-2003 I 前 言 本标准为规范涂料生产企业安全而编制。本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及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第177号建议书)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职业安全标准制订,主要对涂料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以预防和减少人身伤亡事故,达到保证安全与健康的目的。 本标准第
3、4、5、6、7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的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涂料工业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省石油化工设计院)、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杭州市化工职业病防治所、宁波市寰球安全评价中心、杭州宝塔油漆有限公司、浙江环球制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女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飞轮造漆有限公司、浙江艳阳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杭州百合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磐安造漆厂、舟山造漆厂、海盐乳胶涂料化工厂、温州造漆厂、舟山普陀造漆厂、浙江大学
4、凯得丽化工有限公司、杭州近江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塘栖日用化工厂、杭州传化涂料有限公司、杭州灯塔玻璃涂料有限公司、浙江华特实业集团华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永康金闪漆业有限公司、永康佳丽化工有限公司、江山市漆业有限公司、浙江环达漆业有限公司、台州厦光涂料有限公司、温岭发达造漆厂、温岭奥尔霸漆业有限公司、浙江顺虎德邦涂料有限公司、新昌县万丰机械涂料有限公司、嘉兴小鸟油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土法、马新华、包晓跃、华永康、张雪铭、张振荣、丁志友。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包天雄、胡志成、姚生铭、李刚、陈福林、陈立荣、程外明、陈梅弟、叶光弟、叶晓秧、周克尧、姜方群、杨吉、胡志旺、王
5、春伟、魏进。 DB33/ 463-2003 II 引 言 本标准是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浙江省涂料工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而制定的。 本标准着重从安全技术方面提出了涂料生产安全的基本要求。根据涂料生产易燃易爆的特点,结合浙江省涂料生产企业的实际,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厂安全设计、消防安全设计、环境保护、设备、储运安全、电气、防雷防静电、防尘防毒、通风、安全作业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规定;对涂料生产的安全管理也提出了基本规定。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同行各单位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浙江省涂料工业协会,以供今后修订
6、时参考。 DB33/ 463-2003 II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生产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消防设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静电、防噪声、防高温、通风、电气装置、储运、三废处理、防护用品,以及保证涂料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涂料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以及现有涂料生产企业的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及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从事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粉末涂料等不同类型的涂料生产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涂料和非危险化学品涂料的生产企业)。树脂、油墨、胶粘剂生产企业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
7、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2705-2003 涂料产品分类和命名 GB 2893-2001 安全色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 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
8、件 GB 4053.4-199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 GB/T 4064-19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5206.1-1985 色漆和清漆词汇 第一部分 通用术语 GB 6514-199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6944-1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7231-2003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7691-200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GB/T 8196-2003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 9750-19
9、98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GB/T 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2158-199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268-19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463-199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3392-19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 13491-1992 涂料产品包装通则 DB33/ 463-2003 II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577-1995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6179-1996 安全标志
10、使用导则 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8070-2000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60-19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版) GB 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J 140-19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7年版)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
11、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HG/T 2458-1993 涂料产品检验、运输和贮存通则 HG/T 23001-1992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HG/T 23002-1992 化工企业安全处(科)工作标准 HG/T 23003-1992 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定 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3-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5-1999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H
12、G 23016-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7-1999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8-1999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JT 3130-1988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JT 3145-1991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 1994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13、次会议通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 室内用涂料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255号)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第177号建议书) DB33/ 463-2003 II 3 定义 3.1 涂料GB/T 5206.1-1985第1.1条 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绝缘、防腐、标志等)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早期大多数以植物油为主要原料,故有“油漆”之称。现合成树脂已大部或全部取代植物油
14、,故称为“涂料”。 注:在具体的涂料品种名称中可用“漆”字表示“涂料”,如调和漆、厚漆等。 注:涂料按形态分类可分固体涂料(即粉末涂料)、液体涂料(包括有溶剂和无溶剂两类。有溶剂的涂料又可分溶剂型涂料和水性涂料)。涂料也可按使用性能分如建筑涂料、家具漆、汽车漆等。我国GB/T2705-2003涂料产品主要按成膜物质分类,如油脂漆类、酚醛漆类、沥青漆类、醇酸漆类、氨基漆类、硝基漆类、烯树脂漆类、丙烯酸漆类、聚酯漆类、环氧漆类、聚氨酯漆类、橡胶漆类以及辅助材料等十八大类,又按使用性能分如建筑涂料、家具涂料、汽车涂料等。 3.2 合成树脂GB/T 5206.1-1985 第1.23条 由简单的化合物
15、(其本身没有树脂特性),通过化学反应(如加聚或缩聚等)制得树脂。 注:树脂根据其形态可分液体树脂、固体树脂。液体树脂可分溶剂树脂、水性树脂(乳液)等。 3.3 生产过程 指从原料进入生产领域到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 本标准中的生产作业指涂料生产全过程,包括树脂合成、兑稀、过滤、研磨(粉碎)、调漆 、检 验 、包 装 、 贮 运 等劳动过程。 3.4 涂料生产作业场所 为涂料生产而专门设置的厂房或生产作业区域。 3.5 危险化学品 GB 6944-1986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6 危险化学品涂料 凡
16、液体闪点61(闭口杯试验)的涂料产品(含自用树脂)属危险化学品涂料。 凡固体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放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涂料产品(含自用树脂)均属危险化学品涂料。 注:如溶剂型涂料等属于危险化学品第3类易燃液体。 3.7 易燃易爆物品HG/T 23003-1992第3.1条 GB 6944-1986规定的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等类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存有可燃性粉尘和纤维,并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品,亦属爆炸物。 3.8 易燃易爆岗位(场所) DB33/ 463-2003 II 系指生产、使用
17、、贮存、装卸、运输符合本标准3.7条的物品,或符合GBJ 16-1987(2001年版)中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岗位(场所、车间、厂房、仓库、装卸站台等)。 4 基本规定 4.1 通用要求 4.1.1 新建、扩建、改建涂料生产企业(车间)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现有涂料生产企业,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通过安全技术改造达到本标准要求。 4.1.2 涂料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应符合GB 12801-1991的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涂料生产厂(车间)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委托有危险化
18、学品专项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由具有化工设计资质乙级以上的设计单位设计和具有建设(安装)资格的单位建设(安装)。 新建、扩建、改建涂料生产厂(车间)的安全、卫生、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3 对涂料生产物料的挥发性有机蒸气、粉尘等有害物质的防护应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方法或从生产装置上采取措施,使生产作业场所的卫生和环境条件符合GBZ 1-2002的要求。 4.1.4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与本企业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配备有安全上岗资质的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他
19、们应熟练掌握本企业的生产工艺过程、设备性能和安全技术,并能指挥事故处理。有合成树脂生产工艺的企业,还应配备相当于大专学历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 生产危险化学品涂料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危险化学品涂料生产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1.5 参加生产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应进行体检,其健康状况应符合工作性质要求。有职业禁忌者,不允许从事涂料作业。按照GB 7691-2003第18条规定对在岗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4.1.6 参加生产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
20、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锅炉工,起重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电焊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等)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应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生产作业过程中使用有害化学品可能导致的危险的资料,可用于预防、控制及防护此种危险的方法,包括贮存、运输和废弃处理的正确方法以及紧急情况和急救措施的培训。 4.1.7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2 生产装置 4.2.1生产设备应具备基本安全功能,符合GB/T 4064-1
21、983、GB 5083-1999的通用安全要求。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特别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动葫芦、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叉车等特种设备应由持有专业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 4.2.2 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技术规程要求,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2.3 各设备之间、管线之间、以及设备、管线与厂房、建(构)筑物的墙壁之间的间距,应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建筑规范要求。 4.2.4 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震、消音。对有突然
22、超压或瞬间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应DB33/ 463-2003 II 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泄压、防爆等装置。机械设备上安装的各种防护罩按照GB/T 8196-2003。 4.2.5 在设备、设施、管线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的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 4.2.5.1 扶梯、平台和栏杆的设置应符合 GB 4053.1-1993、 GB 4053.2-1993、 GB 4053.3-1993、 GB 4053.4-1993的要求。 4.2.5.2 易燃易爆生产作业场所建筑物内配置的钢质扶梯、平台等应覆盖耐火层。涂有耐火层的构件,其耐火极限时间不应低于1.5
23、h。当耐火层选用防火涂料时,应采用厚型无机并能使用于烃类火灾的防火涂料。 4.3 防护用品 4.3.1 对作业人员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不允许以货币形式发放给个人。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应配用棉布工作服、防静电鞋、防毒口罩、工作手套等。不同岗位作业人员配用劳动防护用品及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性能按照GB/T 11651-1989。 4.3.2 生产作业场所应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不允许在生产作业场所饮食。 4.3.3生产作业场所应配备呼吸防护器以及其他应急防护用品。呼吸防护器配备按照GB/T 18664-200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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