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T 316-2004 上海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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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备案号: 1560B 2004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城市环境 (装饰 )照明规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1 T316 2004 目次 前言 11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则 l 5居住小区照明 2 6公共活动 区 照明 1 7商业中心 区照明 3 8行政办公 (工业 )区照明 4 9建筑外观照明 4 10河流及桥梁照明 5 11其他照明 6 2城市 环境 (装饰 )照明设备 7 13城巾环境 (装饰 )照明设备的供配电。 8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城市环境 (装饰 )照明规范的术语和定义 11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 )光源的比较 l?
2、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 )CIE对建筑泛光照明照度的建议 18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 )设计应用指南 19 附 录 E(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 28 前言 目前我国各大、中城市正利用照明美化城市环境实施着灯光工程。城市照明不仅仪是技术 和艺术的结合,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生态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因此,迫切要求照明设计在解 决美化城市、提升照明品质、营造舒适的环境气氛的同时必须考虑安全、安保、生态和环境保 护等方面的要求。为使城市环境照明设计 有章可循,特编制本标准,以期提高我国环境 (装饰 ) 照明的水平,既美化了城市的夜景,又能达到环保、安全和节能的目的。 本标准的附录 A、 D为规范性附录
3、; 本标准的附录 B、 c、 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卜晦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照明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公侠、章海骢、俞丽华。 城市环境 (装饰 )照明规范 1 范围 本 标 准 规 定 厂 居住 小区 照 明、 公共 活动 区照 明、 商业 中 心区 照明 、行 政办 公 (工业 )区照 明、建筑外观照明、河流及桥梁照明和其他设施照明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 标 准 适 川 于 城市 居住 小 区、 广场 ,步 行街 、建 筑物 、 构筑 物、 公园 、绿 地、 雕塑 、河 流 、 水体、桥梁、人行天桥,地
4、下通道以及人行小径等的环境和装饰照明。 本 标 准 小 适 用 于上 述有 关 区域 以外 的城 市道 路、 高架 道 路和 汽车 隧道 等的 照明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巾的条 款通过 在本标准 的引用而 构成本标 准的条 款。凡是 注明日期 的应用 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单 (不包 括勘误 的内容 )或 修订版 均不适用 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 据 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 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 的最新 版本。凡 是不注明 日期的 引用文件 ,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CJJ 45 1991 城市道路照明 设汁标 准 JC 3050 1998 建筑用绝缘 电工套管
5、及配件 CIE 115 1995 机动车及步行者 交通照明 建议 GB 7000.1- 2002 灯具一般安 全要求与 试验 3 术 语 和 定 义 见附录 4 总则 4 1 城 市 环 境照 明的 照度水 平应 符合下 列规 定: (1)地面 水平照 度 (lx),最 低要 求为 2lx; (2)离地 面 1 5m处的 半柱 面照度 (lx),最低 要求 为 1 lx。 4 2 城 市 环 境 照明应 考虑 生态和 环保 的要求 ,消 除光污 染的 影响 。 4 2 1 城 市 环境 照明 设施应 控制 外溢光 杂 散光, 以免 形成 射入居 民居 室的障 害光 用于 建筑 泛 光 照 明
6、的 灯具 应将光 束全 部投射 在所 照明建 筑物 的立面 上, 严格控 制外 溢光。 4 2 2 城 区 照明 设施 的外溢 光 杂散光 应避 免对行 人和 汽车 驾驶员 形成 失能或 不舒 适眩光 。城 区 照 明 灯 具 的眩 光限制 可简 化为 L与 A的 关系, 如表 1中规 定。 4, 2 3 为了 降低夜空亮度,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能大于总输出光通的 25。在天文台 (站 ) 附近应从严控制 4, 2. 4 城市道路或河流两旁的照明应避免对船只的航行造成交通安全上的障碍。 4. 2. 5 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并配合环保及 城区园林的建设
7、。 4 .3 环境和装饰照明应按照照明质量、装饰效果、节能指标和环保要求,分别选择合适的光 源。有关光源的工作特性列于附录 B表 B 1中以供比较。 4.4 城市环境照明的灯具及灯杆等装置除了应在功能上满足照明要求外 ,其自身也应做到坚 固、安全,造型亦应与周围建筑和环境的风格相协调。 4. 5 城市环境照明应通过商店和娱乐设施的照明、灯光标志、绿化和建筑物的泛光照明以及 步行区的照明表示不同区域的特征。 4. 6 城市环境或装饰照明采用彩色灯光时,不应影响对行人外观的辨认,并且不能与航行、 交通等的标志信号灯混淆。 4 .7 在城市内功能混杂区域 (如居住区内亦有商业街,或商业区内夹杂有住房
8、或行政办公建 筑 )的照明,应按该区域的实际功能采用本标准中的相关条文 (如 7“商业中心区照明”或 8 “行政办公 (工业 )区照明” )处理 6.1 公 共 活动区的照明要求 6 1 1 公 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如表 4所示。 6 2 公共活动区 的照明 应 创造亲切的气氛 。 6 3 光 源 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 Rs不应小于 65。 6 4 乔木和灌木的照明 6 4 1 乔木宜从 3m一 5m外照射,泛光灯宜装在地上,位于树和观赏区之间,但应注意灯的隐 蔽, 并 且避免产生眩光。当需要照亮一棵树的特定部分时,宜使用带有窄光束反射器的灯泡或 灯具。 6 4 2 绿叶乔木和灌木的照
9、明宜用冷白色光源,不宜使用 彩色光源 6 5 花卉的照明 6 5 1 花卉照明的光线宜自上而下。 6 5 2 花卉照明需用良好显色性的光源,其一般显色指数 Ra应大于 80。 6 6 雕塑、小品、造景灯光和发光雕塑 6 6 1 雕塑和小品的照明宜用窄光束的泛光灯或反射型灯泡,其位置可在现场试验后决定, 并应避免产生眩光或直接看见光源。 6 6 2 深色、有光泽表面的雕塑和小品不宜采用直接照明的方式,可用照亮背景反衬轮廓的 照明方式。 6 6 3 在无雕塑,小品的场合可用造景灯光或发光雕塑作为一个景点,但应 注意谆设备在白 天和夜间的观看效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6 4 其他区域内如有雕塑、小
10、品等,可参照本条处理。 6 7 水体的照明 6 7, 1 静止的水面在布置泛光灯时,不要让水面反映出灯和光源的像而导致眩光。如果水面 较大,可以用集中的光束掠过水面小 型 的水池可用侧发光的光纤或光带勾边。 6 7 2 动的水如喷泉、水帘、瀑布等的照明可按下列原则设置: 1)灯具可安装在喷泉的底部或水柱落下处,使水成为光的导体; 2)水帘或水幕可以作为投影或激光的介质, 播 放静止的或动态的画面, 作为声光演出; 7 商业中心区照明 7 1 购物中心和商业区内广场的照明要求如下; (1)整 个购物中心 (包括步行街 )及广场地面的干均水平照度不得小于 20lx,均匀度 (Emin/Eav)为
11、0 1 0 3。 (2)地面以上 1 5m处的半柱面照度应大于 16lx,均匀度 (Emin/Eav) 0 2 (3)用加强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如雕塑、喷泉、绿化、入口等,其亮度至少应该为背景 亮度的 10倍左右 。 7 2 灯具必须选择能同时为垂直面和水平面提供照明的产品。 7 3 商业中心区内应选择 高光效、长寿命的光源,其一般显色指数 Rd应大于 80,色温宜用 3000K 5500K。 7 4 商业中心区内照明设备的总体外观包括所有照明装置的尺度,材料、颜色和式样,在一 个区内应该协调。 7.5 商业中心区内的广告、招牌 (不包括霓虾灯 )的最大允许;亮度如表 5的规定。 表 5 广告
12、、招牌的量大允许亮度 在其他区域中设置此类广告、招牌,其允许亮度应酌情降低,行政办公 (工业 )区或公共 活动区应按表中所列 最 大允许亮度值乘以 0 4,居住小区应按表中所列最大允许亮度值乘以 O 1 7 6 购物中心区内的休息和园林化环境应按 6公共活动区照明”的要求处理。 8 行政办公 (工业 )区照明 8 1 行政办公区内的环境照明应将室外的照明水平维持至 23时后再降至保证行人安全和安保 的晕低要求。 8 2 在公共照明降低照度后,办公楼及工业厂房周围仍应保证下列照明水平: 房屋底层立面上的平均垂直照度 4 lx 周围道路上的平均水平照度 2lx 8 3 行政办公 (工业 )区内的个
13、别房屋和绿地需进行装饰性照明时,应按“ 9建筑外观照明” 和“ 6公共活动区照明”的有关条文处理。 9 建筑外观 照明 9.1 建筑外观照的要求 9 1. 1 建筑物 (包括构筑物 )外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应有重点,单体设计应有整体观念,光 的强弱和光色应与周围环境及教照物在环境中的地位相协调,不得为突出个别建筑物而破坏整 体,并应掌握泛光照明的规模、泛光照明的对象与周围环境及观赏范围之间的尺度关系。 9, 1 2 建筑外观照明的灯光投射方向和采用的灯具应防止产生眩光,尽量减少外溢光杂敢 光。所有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并防止破坏,同时既应考虑它的照明效果,也要注意白昼 的观瞻。 9 1 3 注
14、意节约能源,应采用效率 较高的光源和灯具。 9。 1。 4 医院、居民楼等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不应采用立面泛光照明, 宾馆、酒店等建筑物的主 体部分不提倡采用立面泛光照明。上述各类建筑如需作为地区的标志或美化环境,可在其顶部 采用泛光照明或其他不影响居住者休息的照明方法,并应符合表 3的要求 9 2 建筑泛光照明灯具的设置和瞄准点 9 2 1 应根据土要观察方向和建筑物的布置确定泛光灯的位置和瞄准方向,如图 1所示。 图 1 泛光灯的投射方向 9 2 2 对于有阳台和凹廊的建筑物,泛光灯与房屋应有一定距离, 以免产生过深的影子。 9.2 .3 泛光灯的安装必须隐蔽并置于一般不易接触到的地方 9.2
15、. 4 泛光灯的定位与其配光特性 (光束宽度、光束形状、光强 )是彼此相关的,应协调两 者的关系,做出最佳选择。 9 .3 要求的照度 建筑泛光照明的照度建议见附录 C表 C 1。此建议照度适用于一般情况,如果要求特殊效果 或检验设计效果,可按附录 D 9 3条提出的方法进行设计或检验 9 4 应注意的问题 9 4. 1 玻璃幕墙建筑宜用内光外透或光带勾边等方式处理 9. 4 .2 用有光泽的材料或深 色漫反射材料作饰面的建筑宜用光带勾边等方式处理。 9 .4. 3 对于彩色光的使用必须慎审考虑,建议通过现场试验,以检验其效果 9 4 4 宜设分级开关,使节口和平时、营业时和营业后可以分别控制
16、 9 4 5 对于主体部分不进行外观照明的高层建筑,如果作为一个地区的定向标志,其顶部宜 重点处理 10 河流及桥梁照明 10 1 河堤上的照明 10 1 .1 当河堤上有人行道时,其照明应满足表 6的规定。 10 1 2 河堤上的照明设备应能防止人为的破坏,并应具有相应的防护等级。有季节性水位变 化的河流,河堤上的照明设备必须考虑水位变化的影响 10 1 3 当河流的两岸均为休闲绿地时,应按“ 6公共活动区照明”处理。 10 .2 桥梁照明 10 .2 .1 桥面上的交通照明要求与和它相联的道路相同。 10 .2 .2 小型桥梁的泛光照明可将桥梁朝着上游和下游的两个面或桥腹照亮。 10 2
17、3 对于大型桥梁,例如桁构桥、拱桥、悬索桥或斜拉桥,可以用泛光照明渲染其 -卜部结 构。要求的照度可参照附录 c。 11 其他照明 11 .1 交通广场的照明 交通广场的地面最小水平照度为 10 lx,最小半柱面照度为 8 lx,主要出入口的地面水平照 度不应小于 20 lx,半柱面照度不应小于 16 lx,并且必须有明显的导向标志和照明 11 .2 人行道的照明 11 2.1 人行道的照明要求见表 6。 表 6 人行道的照明要求 (lx) 11 2.2 在休息区和台阶、告示牌或公用电话等处应另设加强照明。 11 .2 3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 Ra不应小于 65。 11 .2 4 人行道上的照
18、明设备,必须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造,灯具的造型应与周围环境 相 协调。 11 3 人行道交叉口照明 人行道交叉口的照明要求见表 7。 表 7 人行遭交叉口的照明要求 (lx) 11 .4 人行天桥和自行车天桥照明 11. 4. 1 人行天桥和自行车天桥的照明要求见表 8。 表 8 人行天桥和自行车天桥上的照明要求 11.4 2 天桥的外观照明可参照“ 9建筑外观照明”处理 11 4 3 天桥上基本的安全照明不应使用彩色光源。天桥的结构可以用彩 色的光源来装饰,但 在人行的部分应遮蔽起来,并应避免与交通信号灯混淆。 11 .5 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照明 11 .5 1 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
19、地下通道的照明要求见表 9。 表 9 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的照明要求 (lx) 11 5. 2 必须使用显色性较好的光源,其一股显色指数 Ra不应小于 65。 12. 城市环境 (装饰 )照明设备 1 2. 1 照明设备除应满足安 全 、照明和机械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外,其体积尚需配合安装位置处 的空间人小和使用的环境,其 造型亦应与环境及建筑风格相协调。 12. 2 照明设备的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安全要求包括设备的防触电保护、外壳防护性能和耐热性能等方面。 12. 2. 1 环境照明,”不得使用防触电保护足 0类的产品,只能使用 I类、 II类和类灯具 (1)投光灯具、庭院内使用的灯具和道
20、路灯具应采用有金属外壳接地连续性的 I类灯具或 有塑料外壳的类灯从: (2)金属的控制柜外壳庇是有接地连续性的 I类防触电保护电气产品: (3)安装在喷水池和水池内的水下灯具应使用防触电等级为类的 灯具,其外部和内部的 线路电压应不超过 12v。 1 2. 2 .2 安装在不同地方和位置上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外壳防护等级,即使是同一个设 备,亦应如此 12. 3 照明设备的温度和耐热要求 1 2 .3. 1 正常或异常工作小的设备都不能使设备外壳造成过热而导致人员伤害或成为环境中 的小安全因素。 环境温度为 25C时,频繁手丁操作或可直接接触的金属表面或部件的温度应 70C,非金 属表面或部
21、件的温度应 85,手握的金属表面或部件的温度应 60C,非金属 表面或部件的 温度应 75。 12. 3 2 灯具内的电器配件的耐热等级必须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 (1)露天工作的一体化灯具内,电器腔中的电器配件 (镇流器。触发器,电容器等 )的耐 热等级必须符合相应工作环境的要求,镇流器上的 t,应 130,不能使用无 t,标志的产品 触发器和电容器亦应选用 tc-85C或以上的产品。 (2)露天工作的非一体化灯具电器箱内的电器配件的耐热等级必须符合相应工作环境的要 求。 (3)地埋灯内的电器配件,应根据灯具外壳的材料、体积和 安装环境的不同选用合适的耐 热等级产品,推荐的数据如下:镇流器的
22、tw是 150,触发器和电容器的 tc是 105,并建议使 用防爆的电容器。 12. 3. 3 使用朔料外壳的灯具,其外壳应能承受灯具在异常工作条件下产生的过热,例如:因 灯座短路造成的镇流器过热所产:生的热量等。同时应能承受户外环境对材质性能的破坏、影响 或降低原定的外壳防扩等级。 12 4 照明设备对眼睛的防护 1 2 4 .1 除了重大节庆日的动态灯光表演外,不允许用任何光源做成的高亮度探照灯的光束照 向人群或有人活动的场所 12. 4 .1 激光严禁照射到人眼。作为景观装饰照明时,一定要预置激光光束的瞄准范围,控制 光束处在规定的空间,不会落到人眼所处的范围内。 12 5 灯具的光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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