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373-2010 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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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备案号: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DB31/3732010 代替DB31/373-2006 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The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bio-pharmaceutical industry (发布稿) 2010-05-17 发布 2010-07-01 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1/ 3732010 II 目 次 前 言 . I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3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5 5 生物安全要求 . 14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
2、14 7 实施与监督 . 17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18 附录B(资料性附录)生物制药企业的主要挥发性有机物 . 22 DB31/ 3732010 I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 35 项水污染物、 10 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明确了生物制药企业和生物医药研发机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
3、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域范围内的生物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生物制药企业和生物医药研发机构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6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生物医药研发机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取消了按照环境功能类别设定的标准分级,增加了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 加严了特
4、殊保护水域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73- 2006)废止。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0 年 04 月 1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 年 07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张萍,黄雪娟,詹天珍,陈少雄,张大年,侯丽敏,傅利英,徐利行 DB31/ 3732010 1 上海市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
5、规定了生物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生物医药研发机构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物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生物医药研发机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物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生物医药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防治和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制备动物用药物的生物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生物医药研发机构。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域范围内的生物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不适用本标准。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6、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165 高效空气过滤器性能试验方法 透过率和阻力 GB/T 6
7、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根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8、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DB31/ 3732010 2 GB/T 11897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 二乙基-1,4- 苯二胺滴定法 GB/T 11898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 二乙基-1,4- 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197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3554-1992 高效空气过滤器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T 14677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50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41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19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7130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 17131 水质 1
10、,2- 二氯苯、1 ,4- 二氯苯、1 ,2 , 4-三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 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11、 氯气校正法 HJ/T 74 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83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 ( 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DB31/ 3732010 3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
12、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 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 -中和滴定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暂行) DB31/199-20
13、0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38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4号令)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 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国药监注200216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物制药 指发酵、提取、制剂、生物工程等利用生物体或生物过程制造药物的生产过程。不包括利用生物过程制备的原料药进行进一步化学修饰的半合成类
14、制药、利用微生物氧化由一非生物产品转化为另一非生物产品(如甾体激素)、中药及中成药生产和医疗器械生产。 3.2 发酵 指通过微生物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制造药物的过程。按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他类。其中,抗生素类按照化学结构又分为-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多肽类和其他。 3.3 提取 DB31/ 3732010 4 指运用物理的、化学的、生物化学的方法,将生物体中起重要生理作用的各种基本物质经过提取、分离、纯化等手段制造药物的过程。不包括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
15、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过程,也不包括中药制药中的提取过程。 3.4 制剂 指利用生物制药原料药活性成分和辅料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形成各种剂型药物的过程。不包括中成药、化学合成类药物的混装制剂过程。 3.5 生物工程 指利用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等,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造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诊断试剂等药品的过程。包括基因工程药物、基因工程疫苗、克隆工程制备药物等。 3.6 生物医药研发机构 指从事生物制药及其药物产品研究、开发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测试室、研发中心等机构。不包括生产企业内设的实验室。 3.7
16、现有污染源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物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生物医药研发机构。 3.8 新污染源 自 2010 年 07 月 0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生物制药工业建设项目和生物医药研发机构建设项目。 3.9 特殊保护水域 指经国家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水域除外。 3.10 一般水域 指特殊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 3.11 排水量 指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12
17、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3.13 终端污水处理设施 指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区污水处理厂。 DB31/ 3732010 5 3.14 直接排放 指污染源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5 间接排放 指污染源向终端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6 挥发性有机物 指 25时饱和蒸汽压在0.1mmHg及其以上或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260 以下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但不包括甲烷。 3.17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
18、基准。 3.18 高效空气过滤器 指GB/T 13554- 1992中定义的高效空气过滤器。即由滤芯、框架和密封垫组成,按照GB6165规定的方法检验,其透过率不高于0.1%(即效率不低于99.9%)或对粒径等于大于0.1 m微粒计数透过率不高于0.001%(即效率不低于99.999%)的过滤器。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水污染物分类 本标准将水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 7 项,第二类 28 项。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水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本标准要求。第二类污染物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采样,其水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本标
19、准要求。 4.1.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1 现有污染源和新污染源向设置终端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或工业区排水系统排放水污染物,自2010 年 07 月 01 日起执行表 1 中的排放限值 B 和表 2 中的间接排放限值。 4.1.2.2 现有污染源向特殊保护水域直接排放水污染物,除 4.1.2.5 规定范围外,分两个时间段执行: 自2010年07月0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执行表 1 中的排放限值 A 和表 2 中的特殊保护水域现有污染源直接排放限值。 自 2012 年 01 月 01 日起,执行表 1 中的排放限值 A 和表 2 中新污染源直接排放限值。 4.1.2.3
20、现有污染源向一般水域直接排放水污染物,除 4.1.2.5 规定范围外,自 2010 年 07 月 01 日起执行表 1 中的排放限值 B 和表 2 中的一般水域现有污染源直接排放限值。 4.1.2.4 新污染源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水污染物,自 2010 年 07 月 01 日起执行表 1 中的排放限值 A 和表 2 中新污染源直接排放限值。 DB31/ 3732010 6 4.1.2.5 自 2009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06 月 30 日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生物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水污染物,自 2010 年 07 月 01 日起执行表 1 中的排放限值
21、 A 和表 2 中的新污染源直接排放限值。 表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 mg/L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A B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1 总汞(按 Hg 计) 0.005 0.01 2 烷基汞(按 Hg 计)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按 Cd 计) 0.01 0.1 4 总铬(按 Cr 计) 0.15 1.5 5 六价铬(按Cr6+计) 0.05 0.1 6 总砷(按 As 计) 0.05 0.1 7 总硒(按 Se 计) 发酵类、提取类、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生物医药研发机构 0.1 0.1 车间或车间处理 设施排放口 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
22、排放浓度 单位:mg/L ( 除特殊注明外) 直接排放限值 适用范围 序号 污染物 新污染源特殊保护水域现有污染源 一般水域 现有污染源 间接 排放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无量纲) 69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30 40 50 60 3 悬浮物(SS) 10 50 60 4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15 25 30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 50 60 120(100)a500 6 总有机碳(TOC ) 15 18 40(30)a180 7 氨氮(以 N 计) 5 8 15 40 8 总氮(以 N 计) 15 20 60(50)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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