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1915-2011 眼镜验光配镜服务质量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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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30 A 12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1915 2011 眼镜验光配镜服务质量规范 2011-11-02 发布 2011-12-02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1 DB21/T 1915 2011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 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提出 。 本标准 由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 。 本标准由 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计量测试学会 负责起草 。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王德海、赵庶、 艾明泽、 李丹莉、 金月红、邱学思、姜宏、 陈宝萍 。 DB2
2、1/T 1915 2011 1 眼镜验光配镜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眼镜验光配镜服务质量基本要求、服务 规范 、验光服务、眼镜定配服务、 产品 质量要求、 售后服务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 从事眼镜验光配镜服务的 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810.1 眼镜镜片 第 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2 眼镜镜片 第 2部分:渐变焦镜片 GB 13511 配装眼镜 GB/T 14214 眼
3、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1417.1 硬性角膜接触镜 GB 11417.2 软性亲水接触镜 GB 19192 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 QB 2682 镀膜眼镜镜片减反膜层性能质量要求 DB21 1627-2008 辽宁省综合污水排放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 眼镜验光员 国家职业标准 眼镜定配工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辽宁省放心眼镜店评 审办法 3 基本要求 3.1 资质要求 3.1.1 眼镜验配服务单位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有核准的“验光、配镜” 或 “零售加工”经营范围, 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有固定
4、的经营场所 。 3.1.2 眼镜验配服务单位应取得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卫生许可证 。 3.1.3 眼镜验配服务单位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颁发的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 3.1.4 从事角膜接触眼镜及护理液的眼镜验配服务单位应取得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2 人员要求 3.2.1 眼镜验光员应经专业培训,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验光员职业资格证书。眼镜验光员应熟悉 验光 工作程序和 验光 设备的操作规程,具备熟练的验光技能 ,并定期参加培训获取证书 。 3.2.2 眼镜定配工应经专业培训,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定配工职业资格证书。眼镜 定配工应熟悉产品标准、配
5、镜工作程序和配镜设备操作规程,具备熟练的定配技能 ,并定期参 加培训获取证书 。 3.2.3 检验人员应经专业培训,熟悉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具备熟练的检验技能。 DB21/T 1915 2011 2 3.2.4 质量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熟悉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熟悉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验光、配镜、检验等工作流程,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 3.2.5 营业 人员应经专业培训,熟悉服务流程,熟悉所售产品的性能和标识。 3.2.6 所有 上岗员工 应持有县(区)级以上卫生部门签发的健康体检卫生合格证。 3.3 工作场所要求 3.3.1 验光室应有固定、独立和较为舒适的工作空间,分为
6、普通验光室和综合验光仪验光室。 a) 普通验光室。通过平面反射镜将 远用 视力表至患眼距离 5 米。验光室空间 宜 大一些,有利放松调节。检影时保持验光室半暗,不影响观察影动即可。验光室的视力表挂在患者坐椅上方, 5.0 位置与患眼等高。照度 要达到 60lx。 b) 综合验光仪验光室。室内放综合验光仪,侧面置投影视力表。对侧挂反光板,承接投影视标用。其它要求同普通验光室。 使用远用投影视力灯(表)的,到影屏的距离应符合 仪器 的使用要求, 但以 不小于 2.5 米为宜。使用检影验光方法的,还应设置验光暗室。 c) 顾客所用的座椅应高度可调,保证顾客的眼睛高度与远用视力表的 5.0 视标大致水
7、平。验光室内的照明光源应位置合理,光照均匀。为方 便近用视力检查 ,还应设置亮度可调的台灯, 摆放 近用视力表的支撑架或阅读屏。各类 验光 设备和器具摆放宜方便使用、整洁。 3.3.2 配镜室应有固定和相对独立的工作空间, 应有隔离或封闭措施, 各类配镜设备和器具摆放宜方便使用、整洁。 3.3.3 检验室应有固定 和相对独立 的工作 空间 ,各类检验器具摆放整齐方便使用。 3.3.4 从事角膜接触镜验配的单位,应有固定、独立和较为舒适的配戴间,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有上下水, 配备紫外线消毒灯等消毒器具。 3.4 仪器、设备要求 3.4.1 验光设备:应配备验光机 、 检影镜、验光镜片箱、瞳距
8、仪或瞳距尺、视力表(远用视力表、近用视力表 、散光视力表)等。有条件的,可配备综合验光仪和投影视力灯(表);从事角膜接触镜验配的,还应配备裂隙灯显微镜 、 角膜曲率计 和检眼镜(眼底镜) 等。 3.4.2 配镜设备:应配备半自动或全自动磨边机、定中心仪、模板机、镜片倒边机、钻孔机、开槽机、烘热器、抛光机、整形钳、螺丝刀等。 3.4.3 检验设备:应配备焦度计(分度值 为 0.01m-1)、镜片测厚仪(分度值不大于 0.1mm)、直尺等。 3.4.4 应按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将验光 仪 、焦度计、验光镜片箱等强检计量器具 需 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综合验光仪、角膜曲率计、瞳距仪或瞳距尺、直尺和镜片测
9、厚仪 等计量器具也应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3.5 健全的规章制度要求 3.5.1 应有执行眼镜质量国家标准的制度 。 3.5.2 应有质量保证制度 。 3.5.3 应有质量责任及处理制度 。 3.5.4 应有消费者档案管理制度 。 3.5.5 应有环境条件保证制度 。 3.5.6 应有仪器设备管理及计量保证制度 。 3.5.7 应有经理岗位责任制 。 3.5.8 应有验光人员岗位责任制 。 3.5.9 应有配镜人员岗位责任制 。 3.5.10 应有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 。 3.5.11 应有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 3.6 安全生产要求 3.6.1 营业 场所符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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