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1209-2003 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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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 T1209 2003 代替 DB21 T1209 2000 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 2003 08 20发布 2003 12 01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1209 2003 前 言 DB21/T1209 2003 是 DB21/T1209 2000 的修订版,与 DB21/T1209 200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防排烟系统检验规程修订为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 增加了对机械加压送风机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的检 验要求 ( 见 3.1.2.3、 3.1.2.4) ; 增加了对机械加压送风机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见 3.
2、1.2.6); 增加了对挡烟垂壁设置安装及控制功能的检验要求 ( 见 3.1.4、 3.5.1.3) ; 增加了对机械排烟风机设置数量、设置部位的检验要求 ( 见 3.2.2.3、 3.2.2.4) ; 增加了对机械排烟风机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 3.2.2.6); 增加了对通风空调系统设置的检验要求 ( 见 3.3.1) ; 增加了对防火阀安装的检验要求(见 3.3.2.3); 增加了对消防控制设备检验报告、外观标识及 基本功能、备用电源的检验要求 ( 见3.4.1、 3.4.2、 3.4.3.1、 3.4.3.2、 3.4.4) ; 增加了对手动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 ( 见 3.4.5) ;
3、增加了对消防配电线路的检验要求(见 3.4.6) 增加了对自动切换功能的检验要求 ( 见 3.5.4) ; 取消了对排烟系统设置的检验要求( 2000 版 4.2.2.2 a) 取消了对排烟防火阀铭牌标志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3.2) ; 取消了防火阀铭牌标志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4.2) ; 取消了对防火阀控制功能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5.4 a、 b、 c); DB21/T1209 2003 取消了系统联动功能中对关闭防火阀、关闭排防火阀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6 b、 e) ; 调整了对送风阀、排烟阀装饰口材料的检验要求( 2000 版 4.
4、1.2.2 c、 4.2.2.2 c,本版 3.1.3.2、 3.2.3.2); 取消了检验项目类别( 2000 版 1.4); 调整了排烟防火阀设置部位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3.3 b、 c,本版 3.2.4.2) ; 调整了防火阀设置部位的检验 要求 ( 2000 版 4.4.3 b、 c、 d,本版 3.3.2.2) ; 修改了检验判定规则 ( 2000 版 5.4,本版 4.4) 。 本标准从 2003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 DB21/T1209 2000。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技术
5、检测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树林、 马莉、 张今、 张树学、 宫云财。 本标准 2000 年 3 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 2003 年 8 月第一次修订。 DB21/T1209 2003 目 次 前言 1 总则 1 2 一般规定 1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2 4 检验规则 15 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防烟排烟系统消防 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防烟排烟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等。 1
6、.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储存场所设置的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的检验评定。 1.4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 一般规定 2.1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调试检验合格 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竣工验收检验申请。 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检验申请; b) 系统设计图、平面设计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7、c) 系统竣工表; d)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e)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f) 系统调试报告; g) 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3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 部件。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3.1 机械防烟系统 3.1.1 防烟设施设置 3.1.1.1 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要求:高层建筑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
8、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3.1.1.2 防烟楼梯间前室 要求:高层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 条件的前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3.1.1.3 封闭避难层(间) 要求:高层建筑的封闭避难层(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3.1.1.4 地下室 要求: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 3.1.1.5 裙房 要求: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
9、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检验方法( 3.1.1.13.1.1.5):查 阅设计资料,目测。 3.1.2.1 检验报告 要求:机械加压送风机应是经相应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2.2 外观标识 要求:机械加压送风机外观应无缺陷。在风机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 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1.2.3 设置数量 要求:机械加压送风机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2.4 设
10、置部位 要求: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且安装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h 的隔墙和 1.5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3.1.2 机械加压送风机 甲级防火门。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接与室外空气相连通,不宜与排烟机的出烟口设在同一层面, 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不受排烟口排出的烟气的影响。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 600mm。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2.5 安装要求 要求 :送风机应安装牢固,风机与风道连接应严密牢靠。送风机在室外安装时应有防雨、防水设施。室内安装时应当有检查、
11、维修的通道。进出风口处应加金属安全网, 皮带轮上应设防护罩。 检验方法:目测。 3.1.2.6 控制装置 要求:在送风机附近(或其它部位)应设有应急手动启动送风机的控制装置,其控制装置应是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控制装置应能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送风机电源、故障及运行状态信号。 检验方法:目测,查看检验报告,做系统控制功能试验时,观察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1.3 送风口 (阀) 3.1.3.1 设置部位 要求:楼梯间宜每隔 23 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合用一个风道的剪刀楼梯间应每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只在前室设机械加
12、压送 风时,宜采用顶送式加压送风口或采用前室门上风幕形式。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排烟系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送风口位置宜设在同一空间内的相邻防火分区且远离排烟口(阀),两者距离不应小于 5m。 人防工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口与排烟口的距离宜大于 15m,并宜低于排烟口。 检验方法:查阅设 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3.2 安装要求 要求:送风口(阀)应牢固地固定在设计位置上。送风口(阀)的机械传动部件应不脱落、不松驰,运行可靠。送风口(阀)手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便于操作。风口与风道的连接应严密牢靠,边框与建筑装饰面贴实,外表面应平整。送风阀装饰口材料应符
13、合防火要求,不宜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手动试验。 3.1.4 挡烟垂壁 要求:挡烟垂壁的设置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5 机械加压送风风速 3.1.5.1 金属风道 要求:送风管道 采用金属材料风道时,加压送风风速不应大于 20m/s。 3.1.5.2 非金属风道 要求:送风管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加压送风风速不应大于15m/s。 3.1.5.3 送风口 要求: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7m/s。 检验方法( 3.1.5.13.1.5.3):启动送风机,用风速仪测量其风道、风口的风速。 3.1.6 机械加压送风
14、余压 3.1.6.1 前室、合用前室等 要求: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走廊 前室 楼梯间的压力递增分布。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的余压值 应为 25Pa30Pa。 3.1.6.2 防烟楼梯间 要求: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为 40Pa50Pa。 检验方法( 3.1.6.13.1.6.2):启动送风机,用微压计测量其前室、防烟楼梯间等部位的余压值。 3.1.7 机械加压送风量 3.1.7.1 防烟楼梯间及电梯间前室 要求: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量,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
15、烟条件时的送风量应分别符合表 2、表 3、表 4、表 5 的规定。 表 2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 m/h 20 层 2500030000 2032 层 3500040000 表 3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压层数 送风部位 加压送风量 m/h 20 层 防烟楼梯间 1600020000 合用前室 1200016000 2032 层 防烟楼梯间 2000025000 合用前室 1800022000 表 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 m/h 20 层 1500020000 2032 层 2200027000 表
16、 5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动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 m/h 20 层 2200027000 2032 层 2800032000 注 1:表 2 至表 5 的风量按开启 2.00m 1.6m 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 0.75 系数计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 1.51.75 系数计算。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 0.7m/s。 注 2: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 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3.1.7.2 剪刀楼梯间 要求: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17、。 3.1.7.3 封闭避难层(间) 要求: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30m/h 计算。 3.1.7.4 32 层以上高层建筑 要求:层数超过 32 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1.7.5 地下室 要求: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 检验 方法( 3.1.7.13.1.7.5):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机械加压送风机铭牌上标注的风量值。 3.2 机械排烟系统 3.2.1 排烟设施设置 3.2.1.1 内走道 要求: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 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
18、0m的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3.2.1.2 无窗或固定窗房间 要求:面积超过 1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房间,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3.2.1.3 中庭 要求: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高度超过 12m的中庭, 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3.2.1.4 地下室 要求: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 200 m 或 1 个房间面积超过 50 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3.2.1.5 地下汽车库 要求:面积超过 2000 m 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检验方法( 3.2.1.13.2.1.5):
19、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2 机械排烟风机 3.2.2.1 检验报告 要求:机械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机械排烟风机应是经相应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2.2.2 外观标识 要求:机械排烟风机外观应无缺陷。在风机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2.2.3 设置数量 要求:机械排烟风机设置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2.4 设置部位 要求:排烟风
20、机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顶部、排烟系统最高排烟口之上的专用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且安装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机房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 2.5h,机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轴流风机外露动力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缆)进行耐火保 护。 排烟风机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不应小 于 3m或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 600mm。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2.2.5 安装要求 要求:排烟风机应安装牢固,风机与风道连接应严密牢靠,其连接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排烟风机在室外安装时应有防雨、防水措施。室内安装时应留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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