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1207-2003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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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 T1207 2003 代替 DB21 T1207 2000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 2003 08 20发布 2003 12 01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1207 2003 前 言 DB21/T1207 2003 是 DB21/T1207 2000 的修订版,与 DB21/T1207 200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防护区紧急按钮设置、泄压装置设置的检验要求 ( 见 3.3.1.4、 3.3.1.6) ; 增加了对消防控 制设备检验报告、外观标识的检验要求 ( 见 3.4.1、 3.4.2) ; 增加了对消防配电
2、线路的检验要求( 3.4.5); 增加了机械应急启动气体灭火装置的检验要求(见 3.5.4); 取消了对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压力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1.1.5 a、 b、 c) ; 取消了对选择阀连接方式的检验要求 ( 4.1.3.4 b) ; 取消了对连接管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1.5.1、 4.1.5.2、 4.1.5.3) ; 取消了对气体驱动装置气密性试验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1.7.4 e) ; 取消 了对喷嘴安装密封性能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1.8.4 d) ; 取消了对管子及管件外观标志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2.1.2)
3、 ; 取消了对管道泄压装置、坡度坡向、穿越变形缝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2.2.2、4.2.2.4、 4.2.2.6) ; 取消了控制盘、故障报警、控制外部设备触点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4.1.1、 4.4.1.2 b、 4.4.1.3 e) ; 取消了检验项目类别( 2000 版 1.4); 调整了对喷头防护罩、喷头设置间距的检验要求( 2000 版 4.1.7.2、 4.1.7.3 a,本版见 3.1.7.3.1、 3.1.7.3.2); 调整了管道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2.2.9 a、 b、 c,本版3.2.2.6) ; 修改了检验判
4、定规则 ( 2000 版 5.4,本版 4.4) 。 本标准从 2003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 DB21/T1207 2000。 DB21/T1207 2003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 防技术检测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树林、 马莉 、 姜代坚 、 王振堂 、 宫云财。 本标准 2000 年 3 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 2003 年 8 月第一次修订 。 DB 21/T1207 2003 目 次 前言 1 总则 1 2 一般规定 1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2 4 检验规则 14 1 总则 1.1 为了
5、保证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 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等。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301、 1211 灭火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可参照本规程及厂家提供的企业标准执行。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及强氧化剂、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易自燃的化学物质等生产和储存场所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评定。 1.4 本
6、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 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 一般规定 2.1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竣工验收检验申请。 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检验申请; b) 系统设计图、平面设计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 系统竣工表; d)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e) 施工记录(包括系统组件试验记录、灭火剂输送管道试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f) 系统调试报告; g) 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 告、合格证及有关
7、资料。 2.3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3.1 系统组件 3.1.1 灭火剂贮存容器 3.1.1.1 检验报告 要求:贮存灭火剂的容器应是经相应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 厂合格证等。 3.1.1.2 外观标识 要求:灭火剂贮存容器外观应无缺陷。每个容器均应设有耐久性标识,标明贮存容器编号、皮重、容积、灭
8、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及贮存压力等。 检验方法:目测。 3.1.1.3 容器规格 要求:保护同一防护区的灭火剂贮存容器的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 20mm,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均应相同。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1.4 容器色标 要求:灭火剂贮存容 器外表面宜喷涂红色油漆。其正面应用其它颜色标明灭火剂名称和贮存容器的编号。 检验方法:目测。 3.1.1.5 称重检漏装置 要求:二氧化碳灭火剂贮存容器应设置泄漏极限报警装置,当二氧化碳泄漏量达到充装重量的 10%时,应能可靠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七氟丙烷、三氟甲烷、惰性气体灭火剂贮存容器应设称重装置,称重装置应有泄漏上限报警功能
9、,当灭火剂泄漏量达到质量损失 5%或压力损失 10%时,应能可靠报警,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1.6 安装泄压装 置 要求:在灭火剂贮存容器上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1.7 安装要求 3.1.1.7.1 位置 要求:灭火剂贮存容器应布置在不易受机械、化学损伤和避免日光直射的场所内。管网灭火系统的贮存容器宜设在靠近防护区的专用贮瓶间内。贮存容器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操作面距墙面或相对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0m。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1.7.2 压力表朝向 要求:灭火剂贮存容器上
10、的压力表安装方向和高度应一致,其压力表正面应朝向操作面。 检验方法:目测。 3.1.1.7.3 固定方式 要求:灭火剂贮存容器必须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牢固可靠,施放灭火剂时不得产生晃动,且应作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目测,手试。 3.1.1.8 备用贮存容器 要求:备用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备用贮存容器与主贮存容器应连接于同一集流管上,并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检验方法:目测。 3.1.2 容器阀 3.1.2.1 检验报告 要求:容器阀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 设计要求。 检验方
11、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2.2 外观标识 要求:容器阀外观应无缺陷。在容器阀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1.2.3 手动操作装置 要求:容器阀手动操作装置应设有加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 检验方法:目测。 3.1.3 选择阀 3.1.3.1 检验报告 要求:选择阀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 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3.2 外观标识 要求:选择阀外观应无缺陷。在选择阀明显部位应
12、设有耐久性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且应标注出介质流动的方向。 检验方法:目测。 3.1.3.3 手动操作装置 要求:选择阀操作手柄处应设固定、耐久性铭牌,标明对应防护区的名称或编号。手动操作装置应设有加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 检验方法:目测。 3.1.3.4 安装 要求:选择阀的位置宜靠近贮存容器,且便于操作。其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安装高度不宜超过 1.7m,当超过 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4 单向阀 3.1.4.1 检验报告 要求:单向阀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
13、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4.2 外观标志 要求:单向阀外观应无缺陷。在单向阀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且应标注出介质流动的方向。 检验方法:目测。 3.1.4.3 设置位置 要求:在容 器阀与集流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设单向阀。单向阀与容器阀或单向阀与集流管之间应采用高压软管或金属管连接,其连接应牢固可靠。液体单向阀的安装方向应与灭火剂流动方向一致。 检验方法:目测。 3.1.5 集流管 3.1.5.1 检验报告 要求:集流管应是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
14、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5.2 安装 要求: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牢固可靠,且应做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目测,手试。 3.1.5.3 泄压装置 要求: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上应安装泄压装置。装有泄压装置的集流管,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5.4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要求: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在系统安装前应逐根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系统组件设计工作压力的 1.5 倍,气压严密性试验的压力为系统组件的设计工作压力。 非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
15、其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可与管网一起进行。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单位提供的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记录。 3.1.5.5 色标 要求:集流管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 检验方法:目测。 3.1.6 驱动装置安装 3.1.6.1 电磁驱动装置 要求:电磁驱动装置的电气连接线应穿管保护,并沿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 面固定。 检验方法:目测。 3.1.6.2 拉索式手动驱动装置 要求:拉索式手动驱动装置的拉索除必须外露部分外,应采用内外经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拉索转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必须固定牢靠。 检验方法:目测,手试。 3.1.6.3
16、 机械驱动装置 要求:以物体重力为驱动 力的机械驱动装置,安装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行程应超过阀开启所需行程的 25mm。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 3.1.6.4 气体驱动装置 3.1.6.4.1 气瓶规格 要求:气体驱动装置的驱动气瓶的规格尺寸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 10mm。 3.1.6.4.2 固定方式 要求:驱动气瓶应固定在支、框架或箱体上,且牢固可靠便于操作。其支、框架或箱体应作防腐处理。 3.1.6.4.3 标识 要求:驱动气瓶正面应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和对应防护区名称的编号。 3.1.6.4.4 管道安装 要求:气体驱动装置的管道布置应横平竖直。平行管道或交叉管道之间
17、的间距应保持一致;管道应采用支架固定,管道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 0.6m;平行管道宜采用管夹固定,管夹的间距不宜大于 0.6m,转弯处应增设一个管夹。 检验方法( 3.1.6.4.13.1.6.4.4):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7 喷嘴 3.1.7.1 检验报告 要求:喷嘴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7.2 外观标识 要求:喷嘴外观应无缺陷。在喷嘴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标识,其内容清晰。 检验方法:目测。 3.1.7.3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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