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764-2010 地籍调查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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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3.020 P 13 备案号:29599-20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DB11/T 7642010 地籍调查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cadastral survey 2010 - 12 - 28发布 2011- 04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11/T 7642010 I 目 次 前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规定 2 4.1 调查内容 2 4.2 调查单元 2 4.3 街道(乡镇)、街坊、宗地划分 2 4.4 地籍编号 3 4.5 测量基准 3 4.6 地籍图分幅
2、与编号 3 4.7 元数据 .3 5 准备工作 3 5.1 组织形式 3 5.2 资料收集 3 6 权属调查 3 6.1 权属调查底图制作 3 6.2 权属状况调查内容 3 6.3 宗地编号 4 6.4 界址调查 4 6.5 地籍调查表填写 6 6.6 宗地草图测绘 6 6.7 权属调查质量控制 6 7 地籍测量 6 7.1 地籍测量内容 6 7.2 控制测量 6 7.3 界址点与其它地籍要素测量 .10 7.4 面积计算 .11 7.5 地籍图与宗地图绘制 .12 7.6 地籍测量成果资料 .13 7.7 地籍测量质量控制 .14 8 地籍数据库建设 .14 8.1 数据库内容 .14 8.
3、2 要素分类及编码 .14 8.3 数据库结构定义 .15 8.4 地籍数据变更 .15 8.5 面积汇总与统计 .16 8.6 地籍数据交换 .16 DB11/T 7642010 II 8.7 数据库安全和保密 .17 9 成果归档 .17 9.1 一般规定 .17 9.2 地籍调查档案 .17 9.3 地籍调查档案管理 .1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地籍编号1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地籍图分幅及编号1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北京市地籍调查表2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5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指界委托书36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指界通知书37 附录
4、G(规范性附录) 界址点标桩类型38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宗地草图示例41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地籍图、宗地图图式图例42 附录 J(资料性附录) 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49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要素分类与属性结构50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属性值代码表67 参考文献 72 DB11/T 7642010 I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1.1 2009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解释。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5、、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中国农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谢俊奇、刘玉民、梁桂明、杨伯钢、彭宏伟、陈倬、王金坡、张丽亚、巫鑫 瑞、潘家文、闫岩、晁春浩、贾光军、孔令彦、安智明、陈廷武、江贻芳、刘红霞、朱德海、徐雪蕾、 李三玉。 DB11/T 7642010 1 地籍调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地籍调查工作, 包括权属调查、 地籍测量, 以及地籍数据库建设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
6、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798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TD/T 1016 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 CJJ 8 城市测量规范 CJJ/T 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CH/T 1007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 DB11/T 407 北京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籍 cadastre 记载宗地的权利人、土地权利内容及来源、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地类) 、土地使用条件等土地 登记要素的簿册。 3.2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7、 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宗地分为独用宗地和共用宗地。 3.3 地籍要素 cadastral feature 指宗地的属性,包括各级行政界线、宗地界线、土地用途、地籍号与界址点编号、土地面积等。 3.4 地籍调查 cadastral investigation 对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地类)和相邻关系等地权法律关系基本情况而进 行的调查,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3.5 初始地籍调查 initial cadastral survey 对行政辖区或特定区域在一定期间内组织进行的地籍调查。 3.6 变更地籍调查 conversional cadastral su
8、rvey 因宗地土地权属、土地用途等地籍要素发生变化而进行的地籍调查。 3.7 土地权属调查 adjudication investigation 指对每宗土地的权利人、现有权利内容、来源和土地用途,并在现场标定宗地界址、位置,绘制宗 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的工作。 3.8 地籍测量 cadastral survey 指依据权属调查成果,对每宗土地的界址点、界址线、位置、形状、面积等进行的现场测绘工作。 DB11/T 7642010 2 3.9 指界 demarkation of cadastral parcel 指相邻宗地权利人在权属调查中对宗地权属界址进行实地指认,并经地籍调查人员予以确定
9、的过 程。 3.10 界址线 boundary line 指宗地的边界线。 3.11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 指宗地界址线的拐点或转角点。 3.12 宗地草图 parcel chart 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测绘记录,是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 3.13 地籍图 cadastral map 指以土地权属、面积、利用状况等地籍要素为主题的地图。 3.14 宗地图 parcel map 通过实地调查绘制的,包括一宗地的宗地号、地类号、宗地面积、界址点及界址点号、界址边长、 邻宗地号及邻宗界址示意线等内容的地图。 4 基本规定 4.1 调查内容 地籍调查的内容包括权属
10、调查、地籍测量,以及数据库建设与地籍数据更新。 4.2 调查单元 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宗 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宗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宗地。 4.3 街道(乡镇) 、街坊、宗地划分 4.3.1 街道(乡镇)划分 4.3.1.1 街道(乡镇)应依据街道(乡镇)行政勘界确定的界线进行划分。 4.3.1.2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街道(乡镇)的划分应无缝衔接,不重、不漏。 4.3.2 街坊划分 4.3.2.1 城镇区域宜选择街道范
11、围内的道路、铁路、河道等带状地物所封闭的区域划分街坊。 4.3.2.2 农村区域街坊的划分宜与行政村界一致。 4.3.2.3 街道(乡镇)范围内的街坊应无缝衔接,不重、不漏。 4.3.3 宗地划分 4.3.3.1 宗地划分应符合下列原则: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应划分为一宗地。 只有一个权利人且用途单一的宗地为独用宗地。 两个以上(含两个)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或一个宗地内有多个用途且难以划分界线的为共用宗地。 4.3.3.2 宗地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一个权利人的地块内有明显不同用途且能划分界线的,可划分为若干宗地。 b) 有明显不同权利人的地块且不同权利人相互之间界线清晰的,
12、应划分为若干宗地。 c) 一个权利人的地块被公路、铁路、河流等带状地物分割的,应划分为若干宗地。 d) 封闭式住宅小区宜划分为一个宗地;敞开式的住宅小区宜以单栋楼划分宗地。 e) 公用广场、停车场、道路、市政绿化用地、市政设施公共用地等应设宗;国有铁路、公路、河 流等带状国有土地被街坊界线分割后应单独划分宗地。 DB11/T 7642010 3 f) 尚未进入登记程序已征(拨)用的土地,应以批准的用地范围作为依据划分宗地。其中包含代 征地的土地应按规定扣除代征部分后,单独划分宗地。代征的部分按公共用地单独设宗或归并 到相邻的同类公共用地宗地中。 g) 已列入拆迁范围的土地,应按用地审批文件中的
13、四至划分宗地。 h) 集体所有权宗地,由同一农民集体所有权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划分为一宗地。集体土地所有权 宗地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应按使用权界线划分宗地。 i) 一个地块跨越行政界线(市、区县、街道/乡镇)时,应按行政界线分别划分宗地。 4.3.3.3 有权属争议的宗地,应按下列要求划分: a) 争议土地的界址明确,但权属有争议的,将争议土地单独设宗。 b) 界址线有争议的,划定争议界线,以争议界线代替界址线设宗。 4.3.3.4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以及有权属争议的宗地 (不 含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应无缝衔接,不重、不
14、漏。 4.4 地籍编号 地籍编号应按附录 A的规定执行。 4.5 测量基准 地籍调查的测量基准采用北京地方坐标系和北京地方高程系。 4.6 地籍图分幅与编号 地籍图应根据北京地方坐标系进行分幅,分幅与编号按附录 B 的规定执行。 4.7 元数据 4.7.1 矢量数据元数据应符合 TD/T 1016 的要求。 4.7.2 栅格数据的元数据应符合 CH/T 1007 的要求。 5 准备工作 5.1 组织形式 5.1.1 初始地籍调查应以区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统一实施。 5.1.2 变更地籍调查应由当事人申请,委托有资格的专业调查单位开展实施。 5.2 资料收集 5.2.1 初始地籍调查工作开展前应收集
15、下列资料: a) 行政区划资料; b) 地籍调查资料; c)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d) 土地登记资料; e)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f) 地籍控制点资料。 5.2.2 变更地籍调查工作开展前应收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已有地籍调查资料。 6 权属调查 6.1 权属调查底图制作 初始地籍调查时应制作权属调查底图, 权属调查底图可利用地籍数据和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等资料制 作,其中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调查底图比例尺不应小于 1:10000;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 土地使用权宗地,调查底图比例尺应为 1:500或 1:2000。 6.2 权属状况调查内容 宗地权属状况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6、a) 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宗地四DB11/T 7642010 4 至、土地用途(地类) 、使用期限、共有权利和权利限制等信息。 b) 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地类和宗地四至等信息。 c)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应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宗地四至、土地用途(地类) 、使用期限、共有权利和权利限制等信息。 d)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应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和宗地四至、土 地用途(地类) 、共有权利等信息。 6.3 宗地编号 6.3.1 初始地
17、籍调查时,应依据本标准第 4.4 节的规定,在一个街坊内,按自西到东、自北向南的顺 序,对宗地由“1”号起统一编号。 6.3.2 变更地籍调查时,应依据本标准第 4.4节的规定,在变更宗地所在街道(乡镇) 、街坊范围内编 号。 6.4 界址调查 6.4.1 界址调查内容 界址调查应根据确定的土地权属界线设定界址线、界址点和测量界址边长。隐蔽界址点、无法在实 地设置界标的界址点和界址线走向应在地籍调查表 (见附录 C)中进行文字描述。 6.4.2 指界对象 6.4.2.1 下列情况应按照已经明确的宗地权属界线确定,不再重新进行土地权属边界指认。但对超出 宗地权属界线实际占用的土地,应进行现场地籍
18、测量,调查结果在地籍图上以工作界线表示。 a) 凡经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人民政府批准、已登记发证有明确界线的宗地。 b) 原来签署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已经明确过土地权属界线的宗地, 且宗地权属界线未依法发 生变化的。 6.4.2.2 对于尚未明确土地权属界线的宗地, 应由本宗地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土地权利人对土地权属 边界进行指认,并据此确定土地权属界线。 6.4.3 指界人 指界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应由法定代表人进行指界, 并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见附录 D) 及本人身份证明;个人使用的土地,应由权利人本人进行指界,并出具户口簿及其身份证明。 法
19、定代表人或土地权利人不能亲自进行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进行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 当出具指界委托书(见附录 E)及本人身份证明。 b)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指界人应由该农民集体依据土地管理法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推举结果应 同时公示。 c) 共同使用的宗地,应由权利人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委托代表指界时应出具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 份证明。 6.4.4 指界方式 6.4.4.1 尚未明确土地权属界线的宗地,应向土地使用者、相邻宗地权利人发放指界通知书 (见附 录 F) ,通知有关当事人按时到现场指界。 6.4.4.2 变更地
20、籍调查时, 可由本宗地权利人与相邻宗地权利人通过协商方式现场指认土地权属界线。 协商不成的,应组织各方进行现场指界。 6.4.5 通知指界 6.4.5.1 指界通知书直接通知当事人领取或直接送达。 6.4.5.2 对土地使用者下落不明的,应当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 7 日,告知其在指定的时 间到指定地点进行指界。 6.4.5.3 当事人拒收指界通知书的,可采取邮寄、留置的方式送达指界通知书 。 DB11/T 7642010 5 6.4.6 指界结果处理 6.4.6.1 指界完成后,指界人应在地籍调查表或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6.4.6.2 组织指界时,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未到场
21、指界或当事人在认界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在地籍调 查表上签字盖章,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宗地使用现状和地籍调查结果等确定权属界线,并进行 公告,公告期为 15 日。指界结果应在地籍调查表 “权属界址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栏中记录。 6.4.6.3 土地权利归属不明或共有权人众多难以逐一指界的,应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宗地使用现 状和地籍调查结果等确定权属界线,并进行公告,公告期为 15 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事人在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的,以公告结果确定权属界线。 b) 当事人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的,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用地批准界线、 实际用地现状进行审查, 确定土地权属界线并告知当事人。
22、 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 应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依法处理。 6.4.7 争议界的划定 初始地籍调查时,界址线确有争议难以明确的,划定争议界线。 6.4.8 界址线设定 6.4.8.1 界址线应根据作为界标物的线状地物的权属设定,标明内、中、外。 6.4.8.2 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如既有围墙又有墙壁、空地、围栏等,变化处可不 标设界址点,调查表中界址线类别按主要界址线类别选择。 6.4.8.3 属于建设用地代征的公共用地,应按代征用地批准红线设定界址线。 6.4.8.4 初始地籍调查时,应按权属来源材料设定界址线;无权属来源材料的,界址线设定应符合下 列要求: a) 临街建筑物
23、应按底层基础边界设定界址线。 b) 不占用道路红线、不影响公用通行的门前空地,可根据有效的权属资料设定界址线; c) 不临街建筑物的挑檐,有协议的,应依据协议设定界址线。 d) 永久性的门廊、有柱雨棚、裙楼等可作为设定界址线的依据。 6.4.8.5 变更地籍调查时应以权属来源材料设定界址线。 6.4.8.6 宅基地使用权界址线设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宅基地使用权界址线应依据用地批准界线进行设定。 b) 没有批准界线的,以墙为界标物的,宜按墙基设定;如果有特殊约定不以墙基为界址线,且不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按双方现场共同指认的界线设定。 c) 宅基地使用权界址线调查,两户相邻共用一道墙的
24、,以墙的中心线设定界址线;是借墙的,应 以借墙的内壁设定为界址线;相邻两户的场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以墙的归属延长线 设定为界址线。 6.4.9 界址点设定、标志、编号与恢复 6.4.9.1 界址点设定 界址点的设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宗地界址线的明显变化处(拐点) 、两个及以上宗地界址线交叉处应设定界址点。 b) 界址点的设定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c) 可根据给定的条件(面积、几何关系、坐标等) ,现场放样设定界址点。 6.4.9.2 界址点标志 界址点应按附录 G 的要求设置永久性界标。设置永久性界标有困难时,如渠中、沟底,应在地 籍调查表中,利用详细文字或界址点(拐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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