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 102-2016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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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附 件 HAF102-2016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2016年 修 订 , 2016年 10月 26日 国 家 核 安 全 局 批 准 发 布 )1 引 言1.1 目 的为 实 现 核 动 力 厂 的 安 全 运 行 , 防 止 或 减 轻 可 能 危 及 安 全 的 事 件后 果 , 本 规 定 提 出 了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重 要 的 构 筑 物 、 系 统 和 部 件 的 设计 , 以 及 规 程 和 组 织 流 程 所 必 须 满 足 的 要 求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核 动 力 厂 设 计 、 建 造 、 运 行 和 退 役 阶 段 的 分 析 、验 证 和 审 查
2、 , 技 术 支 持 以 及 核 安 全 监 督 。1.2 范 围1.2.1 本 规 定 提 出 了 进 行 全 面 安 全 评 价 的 要 求 , 以 确 定 核 动 力厂 在 各 种 运 行 状 态 和 事 故 工 况 下 可 能 产 生 的 潜 在 危 险 。 安 全 评 价 过程 涉 及 确 定 论 安 全 分 析 和 概 率 论 安 全 分 析 这 两 种 互 为 补 充 的 技 术 ,分 析 中 必 须 考 虑 各 种 假 设 始 发 事 件 , 包 括 可 能 单 独 地 或 组 合 地 影 响安 全 的 诸 多 因 素 。 这 些 事 件 有 如 下 几 种 类 型 :( 1)
3、 源 自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本 身 ;( 2) 由 人 员 行 为 引 起 ;( 3) 与 核 动 力 厂 及 厂 址 环 境 直 接 相 关 。1.2.2 本 规 定 不 涉 及 极 不 可 能 影 响 核 安 全 的 一 般 工 业 安 全 和 由 4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所 引 起 的 非 放 射 性 影 响 。1.2.3 本 规 定 中 的 核 动 力 厂 主 要 是 指 为 发 电 或 其 他 供 热 应 用( 诸 如 集 中 供 热 或 海 水 淡 化 ) 而 设 计 的 , 采 用 水 冷 反 应 堆 的 陆 上 固定 式 核 动 力 厂 。1.2.4 其 他 类 型
4、或 采 用 革 新 技 术 的 反 应 堆 设 计 可 参 照 本 规 定 ,但 应 经 过 细 致 的 评 价 和 判 断 。2 安 全 目 标 和 纵 深 防 御 概 念2.1 安 全 目 标2.1.1 基 本 安 全 目 标 : 在 核 动 力 厂 中 建 立 并 保 持 对 放 射 性 危 害的 有 效 防 御 , 以 保 护 人 与 环 境 免 受 放 射 性 危 害 。2.1.2 为 了 实 现 基 本 安 全 目 标 , 必 须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控 制 在 运 行 状 态 下 对 人 员 的 辐 射 照 射 和 放 射 性 物 质 向 环 境的 释 放 ;(
5、2) 限 制 导 致 核 动 力 厂 反 应 堆 堆 芯 、 乏 燃 料 、 放 射 性 废 物 或 任何 其 他 辐 射 源 失 控 事 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 3) 如 果 上 述 事 件 发 生 , 减 轻 这 些 事 件 产 生 的 后 果 。2.1.3 基 本 安 全 目 标 适 用 于 核 动 力 厂 的 所 有 活 动 , 包 括 规 划 、 选址 、 设 计 、 制 造 、 建 造 、 调 试 、 运 行 和 退 役 , 以 及 有 关 放 射 性 物 质的 运 输 、 乏 燃 料 和 放 射 性 废 物 的 管 理 等 。2.2 辐 射 防 护 设 计2.2.1 为
6、 了 实 现 基 本 安 全 目 标 , 辐 射 防 护 设 计 必 须 保 证 在 所 有 5 运 行 状 态 下 核 动 力 厂 内 的 辐 射 照 射 或 由 于 该 核 动 力 厂 任 何 计 划 排 放放 射 性 物 质 引 起 的 辐 射 照 射 低 于 规 定 限 值 , 且 可 合 理 达 到 的 尽 量 低 。同 时 , 还 应 采 取 措 施 减 轻 任 何 事 故 的 放 射 性 后 果 。2.2.2 为 了 实 现 基 本 安 全 目 标 , 辐 射 防 护 设 计 必 须 使 得 核 动 力厂 所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来 源 都 处 在 严 格 的 技 术 和 管
7、 理 措 施 控 制 之 下 。 但不 排 除 人 员 受 到 有 限 的 照 射 , 也 不 排 除 法 规 许 可 数 量 的 放 射 性 物 质从 处 于 运 行 状 态 的 核 动 力 厂 向 环 境 的 排 放 。 此 种 照 射 和 排 放 必 须 受到 严 格 控 制 , 并 符 合 运 行 限 值 和 辐 射 防 护 标 准 , 且 可 合 理 达 到 的 尽量 低 。2.3 安 全 设 计2.3.1 安 全 设 计 必 须 :( 1) 防 止 由 于 反 应 堆 堆 芯 或 其 他 辐 射 源 失 控 所 引 起 有 害 后 果 的事 故 , 并 在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8、时 减 轻 其 后 果 ;( 2) 保 证 在 设 计 中 考 虑 的 所 有 事 故 的 放 射 性 后 果 都 低 于 相 关 限值 , 并 保 持 在 可 合 理 达 到 的 尽 量 低 的 水 平 ;( 3) 保 证 有 严 重 放 射 性 后 果 的 事 故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极 低 , 并 尽 最大 可 能 减 轻 这 种 事 故 的 放 射 性 后 果 。2.3.2 为 了 证 明 在 核 动 力 厂 的 设 计 中 实 现 了 基 本 安 全 目 标 , 必须 对 设 计 进 行 全 面 的 安 全 评 价 , 以 确 定 所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来 源 , 并 评估
9、 核 动 力 厂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可 能 受 到 的 辐 射 剂 量 , 以 及 对 环 境 的 可能 影 响 。 此 种 安 全 评 价 要 考 虑 以 下 内 容 : ( 1) 核 动 力 厂 的 正 常 运 行 ;( 2) 预 计 运 行 事 件 时 核 动 力 厂 的 性 能 ; ( 3) 事 故 工 况 。 在 分 析 的基 础 上 , 确 认 设 计 抵 御 假 设 始 发 事 件 和 事 故 的 能 力 , 验 证 安 全 重 要 6 物 项 的 有 效 性 , 以 及 确 定 应 急 计 划 的 输 入 。2.3.3 尽 管 采 取 措 施 将 所 有 运 行 状
10、态 下 的 辐 射 照 射 控 制 在 可 合理 达 到 的 尽 量 低 的 水 平 , 并 将 导 致 辐 射 源 失 控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减 至 最小 , 但 仍 然 存 在 发 生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 这 就 需 要 采 取 措 施 以 保 证 减 轻放 射 性 后 果 。 这 些 措 施 包 括 : 安 全 设 施 和 安 全 系 统 , 营 运 单 位 制 定的 核 动 力 厂 事 故 管 理 规 程 , 以 及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场 外 干预 措 施 。2.3.4 核 动 力 厂 的 安 全 设 计 必 须 采 取 实 际 措 施 ,
11、以 减 轻 核 与 辐射 事 故 对 人 的 生 命 、 健 康 以 及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 必 须 实 际 消 除 可 能导 致 高 辐 射 剂 量 或 大 量 放 射 性 释 放 的 核 动 力 厂 事 故 序 列 ; 必 须 保 证发 生 频 率 高 的 核 动 力 厂 事 故 序 列 没 有 或 仅 有 微 小 的 潜 在 放 射 性 后果 。 安 全 设 计 的 基 本 目 标 是 在 技 术 上 实 现 减 轻 放 射 性 后 果 的 场 外 防护 行 动 是 有 限 的 甚 至 是 可 以 取 消 的 。2.4 纵 深 防 御 概 念2.4.1 防 止 核 动 力 厂
12、 发 生 事 故 和 减 轻 事 故 后 果 的 主 要 手 段 是 应用 纵 深 防 御 概 念 。 该 概 念 贯 彻 于 安 全 有 关 的 全 部 活 动 , 涉 及 核 动 力厂 各 种 功 率 及 停 堆 状 态 下 有 关 的 组 织 、 人 员 行 为 或 设 计 , 以 保 证 这些 活 动 均 置 于 各 种 独 立 的 、 不 同 层 次 措 施 的 防 御 之 下 。 即 使 有 一 种故 障 发 生 , 它 将 由 适 当 的 措 施 探 测 、 补 偿 或 纠 正 。 在 整 个 设 计 和 运行 中 贯 彻 纵 深 防 御 , 以 应 对 厂 内 设 备 故 障
13、或 人 因 引 起 的 各 种 预 计 运行 事 件 和 事 故 , 以 及 外 部 事 件 引 起 的 后 果 。2.4.2 纵 深 防 御 概 念 的 应 用 主 要 是 通 过 一 系 列 连 续 和 独 立 的 防御 层 次 的 结 合 , 防 止 事 故 对 人 员 和 环 境 造 成 危 害 。 如 果 某 一 层 次 的 7 防 护 失 效 , 则 由 后 一 层 次 提 供 保 护 。 每 一 层 次 防 御 的 独 立 有 效 性 都是 纵 深 防 御 的 必 要 组 成 部 分 。( 1) 第 一 层 次 防 御 的 目 的 是 防 止 偏 离 正 常 运 行 及 防 止
14、安 全 重 要物 项 的 故 障 。 这 一 层 次 要 求 : 按 照 恰 当 的 质 量 水 平 和 经 验 证 的 工 程实 践 , 正 确 并 保 守 地 选 址 、 设 计 、 建 造 、 维 修 和 运 行 核 动 力 厂 。 为此 , 应 十 分 注 意 选 择 恰 当 的 设 计 规 范 和 材 料 , 并 对 部 件 的 制 造 、 核动 力 厂 的 建 造 和 调 试 进 行 质 量 控 制 。 在 这 一 层 次 , 降 低 内 部 危 险 可能 性 的 设 计 措 施 有 助 于 事 故 的 预 防 。 还 应 重 视 涉 及 设 计 、 制 造 、 建造 、 在 役
15、检 查 、 维 修 和 试 验 的 过 程 和 规 程 , 以 及 进 行 这 些 活 动 时 良好 的 可 达 性 、 核 动 力 厂 的 运 行 方 式 和 运 行 经 验 的 利 用 等 方 面 。 整 个过 程 以 确 定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和 维 修 要 求 及 其 质 量 管 理 要 求 的 详 细 分 析为 基 础 。( 2) 第 二 层 次 防 御 的 目 的 是 检 测 和 控 制 偏 离 正 常 运 行 状 态 , 以防 止 预 计 运 行 事 件 升 级 为 事 故 工 况 。 尽 管 注 意 预 防 , 核 动 力 厂 在 其寿 期 内 仍 然 可 能 发 生 某
16、 些 假 设 始 发 事 件 。 这 一 层 次 要 求 在 设 计 中 设置 特 定 的 系 统 和 设 施 , 通 过 安 全 分 析 确 认 其 有 效 性 , 并 制 定 运 行 规程 以 防 止 这 些 始 发 事 件 的 发 生 , 或 尽 量 减 小 其 造 成 的 后 果 , 使 核 动力 厂 回 到 安 全 状 态 。( 3) 设 置 第 三 层 次 防 御 是 基 于 以 下 假 定 : 尽 管 极 不 可 能 , 某 些预 计 运 行 事 件 或 假 设 始 发 事 件 的 升 级 仍 有 可 能 未 被 前 一 层 次 防 御 所制 止 , 而 演 变 成 事 故 。
17、在 核 动 力 厂 的 设 计 中 , 假 定 这 些 事 故 会 发 生 。这 就 要 求 必 须 通 过 固 有 安 全 特 性 和 ( 或 ) 专 设 安 全 设 施 、 安 全 系 统 8 和 规 程 , 防 止 造 成 反 应 堆 堆 芯 损 伤 或 需 要 采 取 场 外 干 预 措 施 的 放 射性 释 放 , 并 能 使 核 动 力 厂 回 到 安 全 状 态 。( 4) 第 四 层 次 防 御 的 目 的 是 减 轻 第 三 层 次 纵 深 防 御 失 效 所 导 致的 事 故 后 果 。 通 过 控 制 事 故 进 展 和 减 轻 严 重 事 故 的 后 果 来 实 现 第
18、 四层 次 的 防 御 。 安 全 目 标 是 , 在 严 重 事 故 下 仅 需 要 在 区 域 和 时 间 上 采取 有 限 的 防 护 行 动 , 且 避 免 场 外 放 射 性 污 染 或 将 其 减 至 最 小 。 这 要求 可 能 导 致 早 期 放 射 性 释 放 或 者 大 量 放 射 性 释 放 的 事 件 序 列 被 实 际消 除 。( 5) 第 五 层 次 , 即 最 后 层 次 防 御 的 目 的 是 减 轻 可 能 由 事 故 工 况引 起 的 潜 在 放 射 性 释 放 造 成 的 放 射 性 后 果 。 该 层 次 要 求 配 备 恰 当 的应 急 设 施 , 制
19、 定 用 于 场 内 、 场 外 应 急 响 应 的 应 急 计 划 和 应 急 程 序 。2.4.3 纵 深 防 御 概 念 应 用 的 另 一 方 面 是 在 设 计 中 设 置 一 系 列 的实 体 屏 障 , 并 采 用 能 动 、 非 能 动 设 施 和 固 有 安 全 特 性 的 组 合 , 以 使实 体 屏 障 能 够 有 效 地 将 放 射 性 物 质 包 容 在 特 定 区 域 。 所 需 实 体 屏 障的 数 目 取 决 于 放 射 性 核 素 总 量 和 同 位 素 成 份 表 征 的 初 始 源 项 、 单 个屏 障 的 有 效 性 、 可 能 的 内 部 与 外 部
20、危 险 以 及 各 种 失 效 的 潜 在 后 果 。3 设 计 安 全 管 理3.1 设 计 安 全 管 理 职 责营 运 单 位 必 须 保 证 提 交 国 务 院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的 设 计 符 合 所 有适 用 的 安 全 要 求 。 所 有 从 事 与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设 计 重 要 活 动 相 关 的 组织 , 包 括 设 计 单 位 , 都 有 责 任 保 证 将 安 全 事 务 放 在 最 优 先 的 位 置 。 9 3.2 质 量 保 证3.2.1 必 须 制 定 和 实 施 描 述 核 动 力 厂 设 计 的 管 理 、 执 行 和 评 价的 总 体 安
21、 排 的 质 量 保 证 大 纲 。 该 大 纲 包 括 保 证 核 动 力 厂 每 个 构 筑 物 、系 统 和 部 件 以 及 总 体 设 计 的 设 计 质 量 的 措 施 ,包 括 确 定 和 纠 正 设 计缺 陷 、 检 验 设 计 的 恰 当 性 和 控 制 设 计 变 更 的 措 施 。3.2.2 设 计 , 包 括 变 更 、 修 改 或 安 全 改 进 , 必 须 按 照 合 适 的 工程 规 范 和 标 准 所 确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 并 必 须 体 现 适 用 的 要 求 和 设 计 基准 , 必 须 确 定 和 控 制 设 计 接 口 。3.2.3 设 计 (
22、包 括 设 计 手 段 和 设 计 输 入 与 输 出 ) 的 恰 当 与 否 ,必 须 由 原 先 从 事 此 工 作 的 人 员 以 外 的 个 人 或 团 体 进 行 验 证 和 确 认 。在 设 计 和 建 造 过 程 中 应 尽 早 完 成 验 证 、 确 认 和 批 准 ,最 迟 不 晚 于 核 动力 厂 首 次 装 料 。3.3 全 寿 期 内 保 持 核 动 力 厂 设 计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性3.3.1 营 运 单 位 对 安 全 负 全 面 责 任 。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建 立 一 套 正式 的 体 系 , 在 整 个 寿 期 内 始 终 保 证 核 动 力 厂
23、 设 计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性 。3.3.2 为 便 于 安 全 分 析 报 告 、 设 计 手 册 和 其 他 设 计 文 件 等 详 细的 设 计 资 料 转 移 至 营 运 单 位 , 应 尽 早 设 立 全 面 负 责 设 计 过 程 的 部 门 ,并 制 定 管 理 流 程 , 在 营 运 单 位 的 管 理 体 系 内 负 责 核 动 力 厂 设 计 安 全和 完 整 性 。3.3.3 核 动 力 厂 的 设 计 工 作 可 以 由 许 多 组 织 分 担 : 工 程 公 司 、反 应 堆 及 其 辅 助 系 统 供 应 商 、 主 要 设 备 供 应 商 、 电 气 系 统
24、 的 设 计 单位 以 及 对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重 要 的 其 它 系 统 的 供 应 商 等 。 营 运 单 位 必 须对 委 托 给 外 部 组 织 的 设 计 活 动 进 行 管 理 。 10 3.3.4 全 面 负 责 设 计 过 程 的 部 门 必 须 保 证 核 动 力 厂 设 计 满 足 安全 性 、 可 靠 性 和 质 量 方 面 的 验 收 准 则 。 这 些 准 则 符 合 相 关 的 法 律 法规 和 标 准 规 范 。 必 须 建 立 并 明 确 工 作 范 围 和 职 责 , 以 保 证 :( 1) 设 计 符 合 其 目 标 , 并 满 足 防 护 和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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