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893.2-1986 护耳器 耳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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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耳器 -耳罩 GB 5893.2-86 UDC 614.89 EAR PROTECTOR-EARMUFF 国家标准局 1986-02-28 发布 1986-10-01 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耳罩的设计、制造要求及其性能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暴露在强噪声环境中的工作人员为保护听觉、避免噪声过度刺激而使用的耳罩。 1 名词术语 1.1 耳罩 EAR-MUFF 由压紧每个耳廓或围住耳廓四周而紧贴在头上遮住耳道的壳体所组成的一种护耳器。耳罩壳体可用专门的头环、颈环或借助于安全帽或其他设备上附着的器件而 紧贴在头部。 1.2 头环 HEAD BAND 用来连接两个耳罩壳体,具备一定夹紧力的佩戴器件。 1
2、.3 耳罩壳体 EAR-CAP 用来压紧每个耳廓或围住耳廓四周而遮住耳道的具有一定强度和声衰减作用的罩壳。 1.4 耳垫 EAR-PED 覆在耳罩壳体边缘上和人头接触的环状软垫。 1.5 声衰减 SOUND-ATTENUATION 在一个给定的测试信号下,所有受试者在戴与不戴耳罩时,两者听阈之差的平均分贝值。 1.6 插入损失 INSERTION LOSS 在规定的声场中,对于规 定条件下,声学测试装置上未安装耳罩时或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安装耳罩时,该装置中测试传声器测得的 1/3倍频带声压级分贝数的代数差。 2 结构要求 2.1 耳罩的头环需弹性适中,长短应能调节,佩戴时没有压痛或明显的
3、不舒服感。按 4.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高度 H应在 112142MM之间可调,见附录 A。 2.2 耳罩壳体必须能在相互垂直的两个方向上转动。 2.3 耳垫必须是可更换的,接触皮肤部分应无刺激,且能经受消毒液的反复清洗。耳垫材料必须柔软,具有一定的弹性,以增加耳罩的密封和舒适性。 3 技术要 求 3.1 基本要求 3.1.1 声衰减量 耳罩声衰减量按 GB 5893.3-86护耳器主观测量方法规定测得,其值必须符合表 1的要求。 表 1 1/3倍频带中心频率 HZ 125 250 500 1000 2000 4000 8000 声衰减量 DB 8以上 10以上 18以上 25以上 25以
4、上 30以上 30以上 为控制耳罩产品质量,同时应按 GB 5893.4-86耳罩插入损失测量方法的规定测得耳罩插入损失值,作为检验耳罩产品质量的依据。并规定按此方法测得左、右两个耳罩壳体间的插入损失之差值不应大于 5DB。 3.1.2 夹紧力 耳罩的夹紧力按 4.2.2款规定的方法测得,其值不应大于 10N。 3.1.3 抗疲劳性能 耳 罩按 4.3.2 款规定的方法试验后,各部件应没有断裂和裂缝。任一试样的夹紧力与原始测得值之差不应大于原始值的 10%。 3.1.4 抗跌落性能 耳罩按 4.4.2 款规定的方法试验后,除耳垫外,其他部件应没有破损和裂缝。 3.1.5 耐潮性能 耳罩按 4.
5、5.2 款规定的方法试验后,头环应没有明显的变形和尺寸改变及其他异常现象。任一试样的夹紧力与原始测得值之差不应大于原始值的 10%。 3.2 附加要求 3.2.1 耐高温性能 在特殊情况下,要求耳罩能耐高温。按 4.6.2 款规定的方法试验后,试样应没有 变形、粘着、龟裂及其他异常现象。任一试样的夹紧力与原始测得值之差不应大于原始值的 10%。 3.2.2 耐低温性能 在特殊情况下,要求耳罩能耐低温。按 4.7.2 款规定的方法试验后,除耳垫外,试样其他部件应没有硬化、龟裂、破损和裂缝及其他异常现象。任一试样的夹紧力与原始测得值之差不应大于原始值的10%。 3.2.3 耐腐蚀性能 耳罩的头环和
6、固定件等金属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如采用不耐腐蚀的材料,表面要进行防腐蚀处理。按 4.8.2 款规定的方法试验后,应没有严重深层变色现象,但表面出现可以擦除的变灰 、变暗层是允许的。 4 性能试验 4.1 结构性能试验 4.1.1 试验装置 人头模型,其宽度分别为 126MM和 158MM,见附录 A。 4.1.2 试验方法 先将试样放在宽度 B为 126MM的人头模型上,以两耳垫中心连线的中点作为测试的基准点,检查至头环内表面的高度 H能否在 112MM至142MM范围内可调,然后将试样放在宽度 B为 158MM的人头模型上重复上述试验。在试验过程中,耳垫必须紧贴在人头模型上。试验后检查
7、头环与耳罩壳体的连接处,应没有明显的损坏。 4.2 夹紧力试验 4.2.1 试验 装置 夹紧力试验装置采用具有一定刚性的材料制成,使测量能按规定尺寸调节,见附录 B。 4.2.2 试验方法 在附录 A所示的人头模型上,定出试样两个耳垫表面之间的宽度 B为 145MM,调节头环高度 H,从其内表面中心到两耳垫中心连线中点的距离为 129MM。若是头环只能戴在颈后或下颏下面的耳罩,试样两个耳垫表面之间宽度 B 同样定为 145MM,按上述方式调节头环高度 H 为100MM,如不能达到,则应调节头环尽量接近这一距离。然后将调节好的试样装到夹紧力测试装置上,移动该装置上的砝码,当两个耳垫表面之间距离被
8、调节到 平行相距 145 2MM时,从装置的标尺上读出测得值。头环既可戴在头上也可戴在颈后或下颏下面的耳罩应按两种情况进行试验。 4.3 抗疲劳性能试验 4.3.1 试验装置 固定耳罩壳体用的两个工作面应能在 25MM至 180MM 的行程范围内作来回往复运行且频率不大于 0.2HZ。 4.3.2 试验方法 首先按 4.2.2 款中调节头环的方法,调整好试样的头环高度 H,并在整个试验期间保持不变。如因往复运行可能使头环的可调部分发生变动,应用胶带将其固定。但不可影响头环的灵活性,然后将试样固定在测试装置上,以两耳垫 平面中心之间的距离为基准,拉紧放松3000次,运行应尽可能以正弦形式进行,试
9、验完毕按 3.1.3 款规定的要求检查试样,然后在 1535的室温下放置 24H,按 4.2.2 款规定的方法测定试样的夹紧力。 4.4 抗跌落性能试验 4.4.1 试验装置 一个可夹往且能方便地释放耳罩使其自由跌落的支架。 4.4.2 试验方法 将试样在 0 2中放置 4H后取出, 2MIN内从 1.5M高度 (头环向上时,耳罩壳体下缘到地面的距离 )往平整的混凝土地面上跌落 6 次,然后按 3.1.4 款要求检查试样。 4.5 耐潮性能试 验 4.5.1 试验装置 试验水槽,加热设备,温、湿度计。 4.5.2 试验方法 将试样去掉耳垫和内衬,在 50 2的水槽中放置 24H,转入室温为 1
10、535,相对湿度不大于 60%的环境中放置 24H后,按 3.1.5 款要求检查试样,然后按 4.2.2款规定的方法测定其夹紧力。 4.6 耐高温性能试验 4.6.1 试验装置 恒温干燥箱。 4.6.2 试验方法 将试样在 50 2中放置 4H取出,按 3.2.1 款要求检查试样,然后转入 1535的室温中放置 1H,按 4.2.2 款规定的方法测定其 夹紧力。 4.7 耐低温性能试验 4.7.1 试验装置 低温冰箱。 4.7.2 试验方法 将试样在 -20 2中放置 4H,取出后 1MIN内按 4.4.2 款规定的方法进行 3次跌落试验,按 3.2.2 款要求检查试样,然后在 1535的室温
11、中放置 1H,按 4.2.2款规定的方法测定其夹紧力。 4.8 耐腐蚀性能试验 4.8.1 试验装置和用品 玻璃容器、腐蚀溶液 (化学纯试剂,其成分见表 2)、加热设备、溶液酸碱度测试纸。 表 2 成分氯化钠 氯化铵 尿素 乙酸 乳酸 氢氧化钠 含量 20G/1 17.5G/1 5G/1 2.5G/1 15G/1 其量应使溶液 PH值为 4.55 4.8.2 试验方法 试验前,应根据不同情况,选用适当的有机溶剂,清洗试样表面 。然后将试样的金属部件在 40 2的试验用腐蚀溶液中放置 24H,该部件在溶液中与玻璃容器壁和液面至少保持 30MM距离,待取出清洗后检查是否有腐蚀现象。 5 标志 5.
12、1 每副耳罩产品应有下列内容的永久性标志。 A.制造厂名称及商标; B.产品型号; C.制造日期; D.许可证编号。 5.2 每副耳罩产品应附有声衰减性能及使用说明书。 5.3 具有其他性能的耳罩应按下述规定在耳罩上做出相应的标记。 A.符合 3.2.1 款耐高温性能要求的耳罩,可用字母“ H”做出高温标记。 B.符合 3.2.2 款耐低温性能要求的耳罩,可用字母“ L”做出低温标记。 上述字母应放在型号标志前面,但与其有一定间隔。 6 检验规则 6.1 耳罩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鉴定,取得许可证后才可批量生产。 6.2 国家指定的监督检验部门和制造厂必须对耳罩产品进行抽
13、检和自检,检验按本标准 2.12.3条、 3.1.13.1.5 款的规定进行。如抽验试件不符合 3.1.1, 3.1.2 款要求,应再取双倍产品复验,复验后仍不合格者,则该批耳罩为不合格产品。 对具有其他性能的耳罩,必须按本标准 3.2条 相应规定进行检验。 6.3 国家指定的监督检验部门,有权直接对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抽验,有权对不按标准进行生产,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提出警告或吊销生产许可证。 6.4 生产许可证每两年核发一次。 附 录 A 耳罩结构测试装置图 (参考件 ) 附 录 B 夹紧力测试装置 (参考件 ) B.1 结构:本装置可采用任何具有一定刚性的材料制成。当装置的固定支架与调整
14、支架平行时,两表面之间的距离应为 145 2MM,这时能使耳罩头环伸长 100MM或 129MM。为保证测试精度,“ A”可调整在120150MM 之间。支点应能灵活地转动,采用一小轴承作为枢轴较为合适。并建议使用 900G左右的砝码。 B.2 操作:将按 4.2.2 款规定调整好的耳罩安装在测试装置上,使头环接触支承杆。测量时,翻转铰链,然后在支点上方移动砝码,当指示器指针对 准零刻度时, 145MM 的距离便会自动满足。找出刚好达到平衡时砝码的位置,砝码从零点被移动了某一距离 B,这时夹紧力由 F=BW/A求得 (W为砝码重量 )。夹紧力可由砝码位置直接转换成克的标尺读出,继而换算成 N来
15、表示。 B.3 精度:为了保证耳罩壳体和头环的连接处与支点间的距离是 A,耳罩壳体的定位控制必须仔细地进行。应注意,该位置误差必须尽可能的小,当小于 3MM时, 最大测量误差是 3/120=2.5%(若 A=150MM,为2.0%。 )。 耳罩标准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由劳动 人事部以 (82)劳总护字 19号文下达给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制订的,得到同济大学声学研究所的支持和协助。从 1982年 4月到 1982 年年底,我们对国内防噪声耳罩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在同济大学声学研究所海军医学研究所的协作下,编译出版了国外听力保护器测试标准汇编,在对国外标准评价的基础上
16、,于 1983 年开始根据国外及 ISO 有关标准的发展动向并结合对收集到的现有耳罩产品及新研制的耳罩产品(国内 8种、国外 5种 )进行了必要的试验验证后,起草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于 1984 年 8月将征求意见 稿分发至全国的 60 个单位,在各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完成了本标准送审稿。 1985 年 5月由劳动人事部保护局主持召开了标准审定会。根据审定委员会和与会代表的意见,对标准条文作了进一步修改和文字上润色,完成了本标准报批稿,经劳动人事部保护局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局批准颁布。 现将本标准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标准编制的依据 根据国标发 (1982)096 号文采用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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