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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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18352 2 200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等效采用欧盟 (EU)对指令 70 220 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大气的法律进行修订的指令 96 69 EC修订指令 70 220 EEC 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大气的法律的全部技术内容,以及参照采用指令 98 77 EC技术进步适用于指令 70 220 EEC 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大气的法律的部分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车,即最大总
2、质量不超过 3 5t 的 M1类、 M2类和 N1类车辆冷起动后排气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点燃式发动机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点燃式发动机燃油蒸发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等同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l 1999)的第二阶段的相应内容,并增加了气体燃料汽车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实施时间仍按 GWPBl 1999 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的实施 之日起,替代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I)(GBl8352 1 2001)。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GWPBl 1999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阶段 ) HJ T 26 1 26
3、 5 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GBl4761 2001 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和附录 H都是标准的附录。附录 I 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 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18352.2 2001 代替: GWPB 1 1999 相应部分 及测量方法() HJ/T 26.1 26.5 1999 GB 14761 2001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
4、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排放限值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曲轴箱气体排放、装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污染控制 装置耐久性试验的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50km h的轻型汽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T 15089 1994 机动车辆分类 GB 17930 1999 车用无铅汽油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 1轻型汽车 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 超过 3.5t 的 M1类、 M2类和 N1类车辆。 3 2 M1、 N1和 M2类车辆 按 GB T15089 规定: M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位不超过 8 个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 8 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5t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6、It,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 5t的载货车辆。 3 3第一类车 设计乘 员不超过 6 人 (包括司机 ),且最大总质量 2 5t 的 M1类车。 3 4第二类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 5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 (LPG)或天然气 (NG)。 3 6车型 机动车的类型,同一车型在下列主要方面应无差异; (1)附录 C5 1规定的、根据基准质量确定的当量惯量; (2)附录 A 和附录 B规定的发动机和车辆特性。 3 7两用燃料车 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 3 8单一燃料车 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 (LPG 或 NG),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
7、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 的车辆。 3 9基准质量 (RM) 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 100kg 质量。 3 10 最大总质量 (GVW) 车辆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 11 当量惯量 是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时所相当的质量。 3 12 气体污染物 气体污染物是指一氧化碳 (CO)、碳氢化合物 (HC)及氮氧化物 (NOx)。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0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以碳 (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 如下: a)汽油为 C1H1.85; b)柴油为 C1H1.86; c)液化石油气为 C1H2.525; d)天然气为 C1H4。
8、3 13 颗粒物 (PM) 颗粒物是掊按附录 C 所描述的取样方法,在最高温度为 52C 的稀释排气中,由过滤器收集到的固态或液态微粒。 3 14 排气排放 (污染 )物 对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对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和颗粒物。 3 15 蒸发排放物 蒸发排放物是指除汽车排气管排 放以外,从车辆的燃料 (汽油 )系统蒸发损失的碳氢化合物。 (1)燃油箱呼吸损失 (昼间换气损失 ):由于燃油箱内温度变化排放的碳氢化合物 (用 C1H2.33当量表示 )。 (2)热浸损失:在车辆行驶一段时间以后,静置车辆的燃料系统排放的碳氢化合物
9、 (用 C1H2.20当量表示 )。 3 16 曲轴箱排放物 指从发动机曲轴箱排放到大气中的气体污染物。发动机曲轴箱是指发动机的内部或外部空间,该空间通过内部或外部的通道与油底壳相连,气体和蒸气可以通过该通道逸出。 3.17 冷起动装置措施 临时加浓空 气燃油混合气,便于起动发动机的装置措施。 3 18 辅助起动装置措施 不通过加浓发动机的空气燃油混合气,而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措施,如:预热塞,改变喷油正时等。 3 19 发动机排量 对往复活塞式发动机,指的是发动机的公称气缸工作容积;对转子式发动机,指的是 2倍的发动机公称气缸工作容积。 3.20 污染控制装置 指车辆上控制或者限制排气排放和
10、蒸发排放的装置。 4 型式认证的申请 4.1 一种车型的型式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法定代表提出,提交的内容包括该车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燃 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曲轴箱污染物排放和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等指标。 4 2按本标准的附录 A要求提交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型式认证扩展时,需提供相关的其它型式认证复印件及测试数据,以支持认证扩展和确定劣化系数。 4.3 必须提交一辆要进行型式认证的样车给负责型式认证的技术检测部门,按本标准第 5章所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5 型式认证试验及排放曝值 5 1概述 5.1 1 对于容易影响车辆排气管排放和蒸发排放性能的部件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
11、过程中,在部件受到振动的情况下,仍能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要求制造厂必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期限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有效地削减排气管污染物排放和燃油蒸发排放。 如果车辆的催化转化器系统中使用了氧传感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车辆在一定速度和加速度时,理论空燃比 (入 )仍能有效控制。 5 1 2以汽油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必须设计为适合使用 GBl7930 所规定的市售无铅汽油。 5.2 型式认证试验要求 不同类型车辆在型式认证时要求进行的试验见表 1。 表 1 车辆形式认证试验项目 型式认证试验 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 装压燃式发动机的 车辆 汽油车 LPG/NG车 两用燃车
12、 排气排放物试验( I型试验) 进行 进行 曲轴箱排放物试验( 型试验) 进行 不进行 蒸发排放物试验( 型试验) 进行 不进行 仅队燃用汽油时进行 不进行 耐久性试验( V 型试验) 进行 进行 认证扩展 第 6 章 第 6 章(基准质量不超过 2840kg 的 M2和 N2 类车辆) 5.3 型式认证试验排放限值 5 3 1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I型试验 5 3 1.1 所有车辆必须进行该项试验。 5.3 1 1 1 对于两用燃料车辆,应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 I 型试验。 5.3 1 1.2 对于单一燃料车辆,仅按燃用气体燃料来进行 I型试验。 5 3 1.2 按附录 C规定的运转循环
13、 (市区循环 (1 部 )+市郊循环 (2部 )、排气取样和分析、颗粒物的收集及称重方法进行测试。 5 3 1 3车辆型式认证 I型试验排放限值见表 2。 表 2 I 型试验排放限值 单位: g/km 车辆类型 基准质量 RM/kg 限值 一氧化碳( CO) L1 碳氢化合物 +氮氧化物( HC+NOx) L2 颗粒物( PM) L3 点燃式发动机 压燃式发动机 点燃式发动机 非直喷压燃式发动机 直喷压燃发动机 非直喷压燃式发动机 直喷压燃式发动机 第一类车 全部 2.2 1.0 0.5 0.7 0.9 0.08 0.10 第二类车 RM1250 2.2 1.0 0.5 0.7 0.9 0.0
14、8 0.10 12501700 5.0 1.5 0.7 1.2 1.6 0.17 0.20 5 3 1 4试验结果及试验次数 5 3 1 4 1 试 验应重复三次,每一项试验结果应乘以 5 3 4 所确定的劣化系数后 (其值分别以 V1、 V2、 V3表示 )应分别小于表 2的限值。 5 3 1 4.2 对于上述所提到的每种污染物而言,所测得的三次结果中,只要这三次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低于该条相对应车辆所规定的限值,允许有一次的值超过该限值,但不得超 过该限值的 11 倍。 即使有一种以上的污染物 (即一氧化碳排放量或碳氢化合物 +氮氧化合物的总排放量或颗粒物质量 )超过规定的限值,不管是发生在
15、同一次试验中,还是发生在不同次的试验中都是允许的。 5 3 1 4.3 如果符合下面 的条件, 5.3 1 4 1 中所规定的试验次数可以减少。 5 3 1 4 3 1 如果得到的每一种污染物或两种污染物排放量的和,相对于限值,不大于0 70L(即 V10 70L),则只进行一次试验。 5 3 1.4.3 2如果不满足第 5 3 1 4 3 1条的要求,但每一种污染物或两种污染物排放量的和 i 相对于限值,满足: V10 85L,, V1+V21 70L, V2L ,则只需进行两次试验。 5 3 2曲轴箱气体排放试验 型试验 5.3 2 1 试验对象:除装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外,第 1 章所述的
16、所有车辆都应 进行此项试验。 5 3 2 1 1 对于两用燃料车辆,仅对燃用汽油进行正型试验。 5 3 2 1 2对于单一燃料车辆,仅对燃用气体燃料进行 型试验。 5 3 2 2排放限值: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任何曲轴箱气体排人大气中。 5 3 2 3按本标准附录 D所述的方法进行试验,以检查车辆是否符合 5, 3 2 2的要求。 5 3 3蒸发排放试验 型试验 5 3 3 1 试验对象:装燃用汽油的点燃式发动机车辆,但是对于两用燃料车辆,仅对燃用汽油进行 型试验。 5 3 3 2排放限值:蒸发排放量小于 2g试验。 5 3 3 3按本标准附录 E所述的方法进行试验。以检查车辆是否符合 5 3
17、 3 2的要求。 5 3 4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V 型试验 5 3 4 1试验对象:所有车辆,但是对于两用燃料车辆,仅对燃用汽油进行 V型试验。 5 3 4 2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其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为 80 000km。 按本标准附录 F所描述的程序,在试验跑道上、或在道路上、或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80 000km 的耐久性试验。 5 3 4.3 虽然在 5 3 4 2中有规定,但允许制造厂选用表 3中的劣化系数,以替代 5 3 4 2所提出的试验。 表 3 劣化系数 发动机类型 劣化系数 CO HC+NOx PM1) 点燃式发动机 1.2 1.2 - 压燃式发动机 1.1
18、 1.0 1.2 1)用于装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 在制造厂要求下,检验机构可在进行 V型试验之前,应用上表的劣化系数进行 I型试验。完成 V 型试验后,检验机构可以用 V 型试验中测 得的劣化系数替代上表中的劣化系数,以修正记录在附录 B中的型式认证试验结果。 5 3 4 4劣化系数既可用附录 F规定的程序测定,也可采用表 3 中所示的值。此系数是用来确定 是否满足 5 3 1 3和 7 1 1 1 1的要求。 5 4试验方法 5 4.1 I 型试验 按本标准附录 C(标准的附录 )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1 型试验 )的规定进行。 5 4.2 型试验 按本标准附录 D(标准的附录 )曲
19、轴箱气体排放试验 (正型试验 )的规定进行。 5 4 3 型试验 按本标准附录 E(标准的附录 )装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试验密闭室法 ( 型试验 )规定的方法进行。 5 4 4 V 型试验 按本标准附录 F(标准的附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试验 (V 型试验 )的规定进行。 6 型式认证扩展 6 1关于排气污染物排放的扩展 (I型试验 ) 6 1 1基准质量不同的车型 在下列条件下,对于已批准认证的车型,可以扩展到仅与已批准认证车型在基准质量上有差异的车型。 6 1.1.1 如果基准质量只要求使用相邻的较大二级或任何较小级的当量惯量,则认证可以扩展到该车型。 6 1, 1 1.1 对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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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8352.2 2001 轻型 汽车 污染物 排放 测量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