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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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18352 1 200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等效采用欧盟 (EU)对指令 70 220 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大气的法律进行修订的指令 96 69 EC修订指令 70 220 EEC 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大气的法律的全部技术内容,以 及参照采用指令 98 77 EC技术进步适用于指令 70 220 EEC 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大气的法律的部分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车,即最大
2、总质量不超过 3 5t 的 M1类、 M2类和 N1类车辆冷起动后排气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点燃式发动机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点燃式发动机燃油蒸发捧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l 1999)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l4761。 l一 93)、汽 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 (GBl4761 4 93)和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 (GBl4761 3 93)的第一次修订,该标准自 2000 年 1 月1日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原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应部分的内容,在该标准规定的具体标准值实施日期之前,
3、相应部分仍按原标准执行。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等同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l 1999)的第一阶段的相应内容,并增加了气体燃料汽车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实施时间仍按 GWPBl 1999 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 GWPBl 1999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一阶段 ) HJ T 26 1 26 5 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GBl4761 1999 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和附录 G都是标准的附录。附录 H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
4、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18352.1-2001 及测量方法( ) 代替: GWPB 1-1999 相应部分 HJ/T 26.1 26.5 1999 GB 14761 -2001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orm light-duty vehicles(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排放限值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规 定了轻型汽车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曲轴箱气体排放、装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
5、、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的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50km h的轻型汽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T 15089 1994 机动车辆分类 GB T 14763 93 汽油车燃油 蒸发污染物的测试收集法 GB 17930 1999 车用无铅汽油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 1 轻型汽车 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 5t的 M1类、 M2类和 N1类车辆。 3
6、2 M1、 N1和 M2类车辆 按 GB T 15089 规定: M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 8个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 8 个,且 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5t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t,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t 的载货车辆。 3 3 第一类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 6人 (包括司机 ),且最大总质量 2 5t 的 M1类车。 3 4 第二类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
7、型汽车。 3 5 车型 机动车的类型,同一车型在下列主要方面应无差异: (1)附录 C5 1规定的、根据基准质量确定的当量惯量; (2)附录 A 和附录 B规定的发动机和车辆特性。 3 6 基准质 量 (RM) 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 100kg 质量。 3.7 最大总质量 (GVW) 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3 8 气体污染物 气体污染物是指一氧化碳 (CO)、碳氢化合物 (HC)及氮氧化物 (NOx)量表示。碳氢化合物以二氧化氮 (N0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以碳( 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 a)汽油为 C1H1.85; b)柴油为 C1H1.8
8、6; c)液化石油气为 C1H2.525; d)天然气为 C1H4。 3 9 颗 粒物 (PM) 颗粒物是指按附录 C 所描述的取样方法,在最高温度为 52 的稀释排气中,由过滤器收集到的固态或液态微粒。 3 10 排气排放 (污染 )物 对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对以乒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和颗粒物。 3 11 蒸发排放物 蒸发排放物是指除汽车排气管排放以外,从车辆的燃料 (汽油 )系统蒸发损失的碳氢化合物。 (1)燃油箱呼吸损失 (昼间换气损失 ):由于燃油箱内温度变化排放的碳氢化合物 (用 C1H2.33当量表示 )。 (2)热
9、浸损失:在车辆行驶一段时间以后,静置车辆的燃料系统排放的碳氢化合物 (用 C1H2.20当量表示 )。 3 12 曲轴箱排放物 指从发动机曲轴箱排放到大气中的气体污染物。发动机曲轴箱是指发动机内部或外部的空间,以内部或外部的管道与油底壳接通,气体和蒸气可从此通道逸出。 3 13 冷起动装置措施 临时加浓空气燃料混合气,便于起动发动机的装置措施。 3 14 辅助起动装置措施 不通过加浓发动机的空气燃油混合气,而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措施,如:预热塞,改变喷油正时 等。 3 15 发动机排量 对往复活塞式发动机,指的是发动机的公称气缸工作容积;对转子式发动机,指的是 2倍的发动机公称气缸工作容积。
10、3 16 污染控制装置 指的是车辆用于控制和限制排气排放和蒸发排放的装置。 3 17 当量惯量 是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时所相当的质量。 3.18 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 LPG)或天然气( NG)。 3.19 两用燃料车 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 3.20 单一的燃料车 指能燃用汽油和一 种气体燃料 (LPG 或 NG),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 的车辆。 4 型式认证的申请 4.1 一种车型的型式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法定代表提出,提交的内容包括该车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曲轴箱污染物排
11、放和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等指标。 4.2 按本标准的附录 A要求提交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型式认证扩展时,需提供相关的其它型式认证复印件及测试数据,以支持认证扩展和确定劣化系数。 4.3 必须提交一辆要进行型式认证的样车给负责型式认证的技术检测部门,按本标准第 5章所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5 型式认证试验及排放限值 5 1 概述 5 1 1 对于容易影响车辆排气管排放和蒸发排放性能的部件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在部件受到振动的情况下,仍能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要求制造厂必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期限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有效地削减排气管污染物排放和燃油蒸发
12、排放。 如果车辆的催化转化器系统中使用了氧传感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车辆在一定速度和加速度时,理论空燃比 (丸 )仍能有效控制。 5 1 2 以汽油发 动机为动力的车辆,必须设计为适合使用 GBl7930 所规定的市售无铅汽油。 5 2 型式认证试验要求 不同类型车辆在型式认证时要求进行的试验见表 1。 表 1 车辆型式认证试验项目 型式认证试验 装点式发动机的试验项目 装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 汽油车 LPG/NG车 两用燃料车 排气排放物试验 进行 进行 曲轴箱排放物试验( I 型试验) 进行 不进行 蒸发排放物试验 进行 不进行 仅对燃用汽油是进 行 不进行 耐久性试验 进行 进行 认证
13、扩展 第 6 章 第 6 章(基准质量不超过 2840kg 的M2和 N2 类车辆 5 3 型式认证试验排放限值 5 3 1 排气排放物试验型试验 I型试验 5 3 1 1 所有车辆必须进行该项试验。 5 3 1 1 1 对于两用燃料车辆,应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 I型试验。 5.3 1 1 2 对于单一燃料车辆,仅按燃用气体燃料来进行 I 型试验。 5 3 1 2 车辆型式认证 I型试验的排放限值见表 2。 表 2 型式认证 I型试验排放限值 单位: g km 车辆类型 基准质量 RM/kg 限值 一氧化碳( CO)L1 碳氢化合物 +氮氧化物( HC+NOx)L2 颗粒物1)( PM) L3
14、点燃式发动机 压燃式发动机 点燃式发动机 非直喷压燃式发动机 直喷压燃式发动机 非直喷压燃式发动机 直喷压燃式发动机 第一类车 全部 2.72 0.97 1.362) 0.14 0.202) 第二类车 RM1250 2.72 0.97 1.362) 0.14 0.202) 1250 RM1700 5.17 1.40 1.963) 0.19 0.273) RM 1700 6.90 1.70 2.383) 0.25 0.353) 注: 1)只适用于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 2)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射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制的有效期为 2 年。 3)表不所列的以直喷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
15、的有效期为 1 年。 5 3 1 3 试验结果判定规则 V 1i、 V 2i、 V 3i分别代表 i 种污染物 1、 2、 3 次试验结果; Li代表 i 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5 3 1 3 1 试验应该重复进行三次。对给定基准质量的车辆,每次试验结果乘以 5 3 4所确定的劣化系数 (DF)后 (其数值以 V1i、 V2i、 V3i表示 )应小于表 2中的排放限值。即三次测试中,每次每种污染物 V1io 7Li,则要进行第二次试验,如果四种污染物的 V2i1 10Li 2)前二次测试中, V2i1 10Li;或 LiV 1i1.10L i且 LiV 2i1 10Li 3)三次测试中, V3
16、i1 10Li;或 LiV 1i1.10L i且 LiV 3i1 10Li;或 LiV 2i1 10Li且 Li V3i1 10Li; 当 10 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 Vi (V1i+V2i+V3i+V 10i) 108,而且每一个传动比的月 E13 ,则必须重复 I 型试验,但该试验可在制造厂选择的试验室进行,试验室应得到负责型式认证的权威机构的认可。该试验报告需提交负责型式认证试验的技术检测部门。 6.1 3 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均不同的车型 若满足 6 1 1和 6 1 2的所有条件,则已通过型式 认证的车型可向只有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不同的车型扩展。 6 1 4 若一种车型是依据 6 1 1
17、 6 1 3通过认证的,则这种认证不允许再向其他车型扩展。 6 2 与燃油蒸发排放相关的扩展 ( 型试验 ) 6 2 1 对于装有蒸发排放控制系统的车型,型式认证可在下列情况下扩展; 6 2 1 1 燃料空气计量系统 (如单点喷射、化油器等 )的基本原理必须相同。 6 2 1 2 油箱的形状和材料以及液体燃油管必须相同,对最不利于蒸发控制的截面和管长组合须进行测定。能否使用不同的液气分离器,由负责型式认证的技术检测部门决 定。油箱的体积相差不能超出 10 ,油箱安全阀的设置必须相同。 6 2 1 3 存储油箱蒸气的方法必须相同,例如收集器的型式和体积,储存介质,气滤装置 (如果用于蒸发排放控制
18、 )等。 6 2 1 4 化油器浮子室的燃油体积必须在 10ml 以内。 6 2 1 5 脱附已储存蒸气的方法必须相同 (如空气流量,开始点或行驶循环中的脱附量 )。 6 2 1.6 燃油计量系统的密封和通风方式必须相同。 6 2.2 允许在以下方面有区别: i)发动机排量; ii)发动机功率; iii)自动或手动变速器,两 轮或四轮驱动; iv)车身类型; V)车轮和轮胎尺寸。 6 3 与排放控制装置耐久性相关的扩展 (V型试验 ) 6 3 1 如果不同车型的发动机用 )放控制系统属同一组合,则型式认证可在这些车型之间扩展。不同车型的下述参数相同或在规定的限值范围内,则认为这些车型属于同一个
19、发动机州 /放控制系纬组合。 6 3 1 1 发动机 i)气缸的数目; ii)发动机排量 (15 ); iii)气缸体的结构; iv)气门数量; v)燃料系统; vi)冷却系统的类型; vii)燃烧过程。 6 3 1 2 污染控制 系统 I催化转化器 i)催化转化器与催化单元数目; ii)催化转化器的大小和形状 (体积 10 ); iii)催化活性的类型 (氧化型,三元型, ) iv)贵金属含量 (相同或更高 ); v)贵金属比例 (15 ); vi)载体 (结构和材料 ); vii)孔密度; viii)催化转化器的封装类型; ix)催化转化器的安装位置 (在排气系统中的位置和尺寸于 50K)
20、。 . 空气喷射装置 i)有或无; ii)类型 (空气脉冲,空气泵, ) . 废气再循环装置 (EGR) 有或无; 应使催化转化器的人口处温度差不大 6 3 1 3 惯量级别;当量惯量可比原当量惯量小,或仅比原当量惯量大一组。 6 3 1 4 以下方面允许不同:车身类型、变速器 (自动或手动 )以及车轮或轮胎尺寸。 7 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及排放限值 7.1 检查内容 生产一致性检查可对 I型试验、重型试验、 型试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检查。 按照本标准附录 C(标准的附录 )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I 型试验 )中 C3 1.l的规定, 新车有 3 000km 磨 合的要求。如果生产厂家
21、要求减少新车磨合,负责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检测机构经生产厂家同意,可以对行驶里程小于 3 000km 的车辆进行 I 型试验、 型试验和 型试验。 7 2 1 型试验 7 2 1 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排放限值 轻型汽车的排气排放物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排放限值见表 4。 2001 年 9 月 30日之前,第二类车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排放限值仍按原国家标准 GBl4761 1 93 的规定执行。 7 2 2 试验方法 排气排放物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方法按 5 4 1 的规定进行。 7.2 3 判定规则 7 2.3 1 对任意抽取的车辆,按第 5 4 1 条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使用 5 3 4确定的劣化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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