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015-1997 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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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170151997】 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前 言 炭疽( Anthrax)是由炭疽芽孢杆菌( Bacillus anthracis)引起的一种人与动物共患传染病,主要存在于食草动物和牲畜群落之中,并能造成环境的广泛污染。由于炭疽芽 孢具有对外界环境极强的抵抗力,造成这种污染常持续存在。人类主要通过接触患病的牲畜、进食感染本病的牲畜肉类、吸入含有该菌的气溶胶或尘埃,以及接触污染的毛皮等畜产品而罹患本病。 本标准规定了炭疽病人的诊断标准及诊断后所必须进行的处理原则。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为标准的附录;附录 C及附录 D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
2、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流行 病学微生物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爱芳、董树林、刘秉阳、俞东征。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炭疽的诊断标准及人炭疽发生后的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对人炭疽的诊断及处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炭疽 由炭疽芽孢杆菌引起的一切人类感染, 其中包括症状不典型的轻型病例。动物炭疽在本标准中均专门指明,如称为炭疽病畜等。 22 就地隔离 在诊断地点或家中隔离炭疽病人。 23 感染来源 炭疽病人获得感染的来源。其中包括传染源,指炭疽病人、病畜或其尸体,以及被炭疽
3、芽孢污染的环境及各种物体。 3 炭疽病人的诊断 31 诊断依据 31 1 流行病学 病人生活在已证实存在炭疽的地区内,或在发病前 14 日内到达过该类地区; 从事与毛皮等畜产品密切接触的职业; 接触过可疑的病、死动物或其残骸,食用过可疑的病、死动物肉类或其制品;在可能被炭疽芽孢杆菌污染的地区从事耕耘或挖掘等操作, 均应作为流行病学线索。 31 2 临床表现 3 1 2 1 体表感染型(皮肤)炭疽:在面、颈、手或前臂等暴露部位的皮肤出现红斑、丘疹、水疱,周围组织肿胀及浸润,继而中央坏死形成溃疡性黑色焦痂,焦痂周围皮肤发红,肿胀,疼痛不显著。引流该部位的淋巴结肿大且常化脓,伴有发热、头痛、关节痛等
4、。少数严重病例,局部呈大片水肿和坏死。 31 2 2 经口感染型(肠)炭疽:急性起病,发热,腹胀,剧烈疼痛,腹泻,通常为血样便或血水样便。可有恶心、呕吐,呕吐物中含血丝及胆汁。可累及消化道以外系统。 3 1 2 3 吸入感染型(肺)炭疽:高热,呼吸困难,可有胸痛及咳嗽,咯粘液血痰。肺部体征常只有散在的细湿罗音。 X射线的主要表现为纵膈影增宽。常见胸腔积液。 3 1 2 4 脑膜炎型炭疽:可继发于 3 1 2 13 1 2 3各型,也可能直接发生。剧烈头痛,呕吐,项强,继而出现谵妄、昏迷、呼吸衰竭,脑脊液多为血性。 3 1 2 5 炭疽败血症:可继发于 3 1 2 1 3 1 2 3各型,也可能
5、直接发生。严重的全身中毒症状,高热、寒战,感染性休克与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DIC)表现,皮肤出现出血点或大片淤斑,腔道中出现活动性出血,迅速出现呼吸与循环衰竭。在循环血液中可检出大量炭疽芽孢杆菌。 31 3 实验室检查结果 3 1 3 1 皮肤损害的分泌物,痰、呕吐物、排泄物,或血液、脑脊液等标本中,显微镜检查发现炭疽芽孢杆菌。 31 3 2 细菌分离培养获炭疽芽孢杆菌(详见附录A )。 31.3 3 血清抗炭疽特异性抗体滴度出现 4 倍或 4 倍以上升高(详见附录B )。 32 诊断 32 1 疑似诊断 具有 3 1 2 1 典型皮肤损害,或具有 3 1 1 流行病学线索,并具有 31 2
6、2 3 1 2 5 的临床表现之一者。 32 2 临床诊断 具有 3 1 3 1 的镜检结果及 3 1 2 13 1 2 5 的临床表现之一者。 3 23 确定诊断 获得 31 3 2 或 31 3 3 任何一项实验结果。 4 炭疽病人处理原则 41 隔离 炭疽病人由做出疑似诊断时起,即应隔离治疗。原则上应就地隔离,避免长距离运送病人。 42 治疗 治疗开始前,首先采取标本以备确定诊断。 以抗生素治疗为基础,同时采取以抗休克、抗DIC 为主的疗法,并根据情况辅以适当的对症治疗(详见附录C )。 43 病人污染环境消毒 病人的废弃物品必须焚毁,所有受到污染的物品也尽可能焚毁。污染的环境和不能焚毁
7、的物品使用有效方法消毒(详见附录D )。 病人出院或死亡后,病人所处的环境应行终末消毒。 44 病人尸体处理 炭疽病人死亡后,其口、鼻、肛门等腔道开口均应用含氯消毒剂浸泡的棉花或纱布塞紧,尸体用消毒剂浸泡的床单包裹,然后火化。 5 感染来源的确定与处理 病人被确诊患炭疽后,均应尽力确定其感染来源,并加以适当的处理,以避免继续发生感染。 51 采集流行病学资料 接诊疑似炭疽的病人时,须尽可能地询问其发病前的接触史,从而发现可疑的感染来源。 52 确定感染来源 对可疑的感染来源应采样进行细菌学检验, 以确定是否确为炭疽芽孢杆菌污染。在动物组织标本中,镜检发现炭疽芽孢杆菌;或在各种来源的标本中分离培
8、养获得炭疽芽孢杆菌,可以确定为感染的来源。 53 感染来源的处理原则 对已确定的感染来源,进行以下处理: a)隔离与治疗病人; b)处死或隔离治疗病畜; c)消毒炭疽芽孢杆菌污染的物体和环境; d)对在污染地区内或其周围活动的所有牲畜实施免疫接种,每年早春进行一次。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炭疽细菌学检查 A1 标本的采取 A11 采取标本时必须遵循的两条原则 A11 1 尽可能在抗生素治疗开始前采取标本。 A1 1 2 除必要时并在具备操作病毒细菌条件的实验室内,不得用解剖的方式获取标本。所需的血液与组织标本,均应以穿刺方式取得。 A12 血液标本 所有的疑似人类病例和病畜,都应采取血液标
9、本,标本量至少应满足下列检查的需要: a)涂片进行显微镜检查; b)接种培养基进行细菌分离培养; c)分离血清检查抗体; d)常规血液检查。 A13 粪便与呕吐物标本 表现消化道症状的可疑病人收集粪便或呕吐物标本, 特别注意选取其中混有血液的部分,置无菌容器中。 A14 痰与咳碟标本 表现为呼吸道症状的可疑病人应收集其痰液标本,无痰液者,应取供细菌分离培养用的培养基,打开平皿盖置病人口鼻 10cm处;令病人对平皿咳嗽,然后迅速盖上平皿。 A15 脑脊液标本 表现脑膜刺激症状的病人,腰椎 穿刺获取脑脊液,标本量参照A12 的要求。 A16 尸体标本 食草动物死于炭疽时,通常会从口、鼻、肛门等腔道
10、开口流出血液,这种血液应是首先采取的标本。如果血液已渗入土壤,则应收集混有血液的土壤作为标本。没有血液流出,或已不可能获取血液标本时,可通过穿刺心脏获得血液或穿刺肝脏等实 质性脏器获得组织标本。 A17 肉类标本 如果怀疑罹患炭疽的家畜已被宰杀, 或对商品肉类进行常规检查时,可剪取小块肉类标本。如有可能,特别应剪取肝脏、脾脏等富含血液以及含淋巴组织的标本。 A18 毛皮或其他可疑污染物品标本 剪取小块毛皮或其他可疑物品,剪碎置无菌试管内,加适量无菌生理盐水浸泡。 A19 水标本 检查水体污染时,用广口瓶收集水样。如须取深层水样时,将带盖广口瓶伸入水中,然后将用绳系住的瓶盖提起。 A110 土壤
11、标本 在牲畜死亡或宰杀的地点,应取土壤标本以供检查。 A2 显微镜检查 所有来自病人、病畜或尸体的标本,都应首先进行显微镜检查。 A21 复合负染法 将标本或悬液滴在载玻片上, 立即加等量的炭素墨水, 混匀推片。待干燥后滴加 95乙醇数滴,干燥后再以 1结晶紫液染 1min,用水冲洗,干后用油镜检查。如果发现在细菌与炭素颗粒之间存在明显的、连续的间隔带,即说明细菌的周围存在荚膜。 液体标本(如血液、脑脊液)和悬液标本(如粪便或混有血液的土壤)在能够采取标本后立即进行显微镜检查的情况下,推荐使用复合负染法。 A22 荚膜染色法 将标本涂片或印片干燥,妥善包装后带回实验室,按常规方法固定,以美蓝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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