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987-1995 传染性肺结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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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159871995】 传染性肺结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传染性肺结核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机构对传染性肺结核病的临床与实验室诊断。 2 确诊 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支杆菌(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引起的慢性传染性疾病,可累及全身各个器官,其中尤以肺结核最为多见。痰中排菌的肺结核病人属传染性肺结核,是 造成社会结核病传播和流行的传染源,为首要控制对象。 2.1 两次痰标本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阳性或分离培养分支杆菌阳性。 2.2 胸部 X 线摄片显示肺结核征象。 3 处理原则 3.1 传染性肺结核病
2、人在咳嗽、打喷嚏、大声说话等过程中产生含结核分支杆菌的微滴核,它可随气流飘浮在室内引起结核病传播。要劝阻病人不可对着人咳嗽或打喷嚏, 咳嗽时要用手帕、 口罩等掩盖口鼻,以及不随地吐痰。痰液可用焚烧、煮沸、化学药品灭菌处理。另外,加强室内空气流通,日光和紫外线照射,采用抗结核药物治疗病人等都可有效地减少与防止结核病的传播。 3.2 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特别是儿童),应进行接触者检查,包括结核菌素试验及胸部 X 线检查,针对不同情况,采用卡介苗接种,预防性治疗,随访等相应防治措施。 3.3 治疗 3.3.1 原则 3.3.1.1 早期:对确诊的新发现初治菌阳病人,必须及时治疗,对排菌的
3、复治病人,也应及早治疗。 3.3.1.2 联用:治疗结核病必须联用二种或二种以上抗结核药物以保证疗效和防止耐药性的产生。 3.3.1.3 适量:适当的治疗剂量可避免因剂量过大而产生副作用以及剂量不足而产生耐药性的弊病,以确保疗效。 3.3.1.4 规律:在规定的疗程内有规律的按时用药是化疗成功的最重要关键,应严格遵照化疗方案所定的给药次数与间隔(如每日或隔日)用药,避免遗漏或中断。 3.3.1.5 全程:按规定疗程完成全疗程用药是确保疗效的前提,未满疗程中断治疗将导致治疗失败和增加复发率。 4 治愈判断 按规定化疗方案,完成规定疗程,痰菌检查阴转(疗程最后二个月连续痰菌阴性)为治愈。 5 随访
4、 5.1 应用有效化疗,规则服药满疗程痰菌阴转者,不必定期随访,可嘱病人若有呼吸道症状时来随访门诊。 5.2 痰菌虽阴转,但不能确定病人是否规则服药时,可随访 12年。 附录A 治疗方案 (补充件) A1 初治传染性肺结核病人 采用以异烟肼、利福平和吡嗪酰胺组合为基础的六个月短程方案。 A1.1 强化期:链霉素(或乙胺丁醇)、异烟肼、利福平和吡嗪酰胺每日一次,二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每日一次,四个月。 A1.2 强化期:链霉素(或乙胺丁醇)、异烟肼、利福平和吡嗪酰胺每日一次,二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一周三次,四个月。 A1.3 强化期:链霉素(或乙胺丁醇)、异烟肼、利福平和吡嗪
5、酰胺隔日服用,二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和利福平隔日服用,四个月。 A2 复治传染性肺结核病人 A2.1 因初治不规律而治疗失败的复治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或复发病人可采用初治传染性肺结核治疗方案中的 1. 1 方案,采用督导化疗,保证规律用药。6 个月疗程结束时痰菌仍未阴转者,继续期可延长二个月。 A2.2 初治规律治疗失败的复治病人采用八个月化疗方案。 强化期:链霉素、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二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六个月。 A2.3 慢性排菌者(慢性传染源)可根据结核菌药敏试验,选择仍属敏感的主要及备用抗结核药物至少三种合并治疗,疗程以 810 个月为宜。 A3
6、主要抗结核药及剂量 表 A1 A4 术语说明 A4.1 初治: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初治。 A4.1.1 登记时尚未开始抗结核治疗的新发现或已知病人; A4.1.2 用始治方案规则用药未满疗程的病人; A4.1.3 不规则化疗未满一个月的病人。 A4.2 复治: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复治。 A4.2.1 初治失败的病人; A4.2.2 规则用药满疗程后痰菌又复阳的病人; A4.2.3 不规则化疗超过一个月的病人; A4.2.4 丢失追回的涂阳病人。 A4.3 慢性排菌者(慢性传染源) 曾经多次治疗并已反复应用上述主要抗结核药物而痰菌仍持续阳性达二年以上者。 附录B 痰结核杆菌检查法 (补充件) 痰
7、结核菌检查应在生物安全工作台内或在装有过滤装置的向室外排风橱内进行。 B1 涂片检查方法 B1.1 直接涂片法 痰标本:留取深咳痰标本约 35mL 于广口容器中。用折断竹签等物挑取脓样痰液 0.1mL。放入载玻片中央处,均匀涂抹成 2cm2.5cm 的卵圆形痰膜,如图 B1。 自然干燥后,染色镜检。 涂片必须使用清洁、无划痕的新载玻片,一张玻片涂一份标本,载玻片只使用一次。 B1.2 集菌痰涂法 痰标本,留取深咳痰标本或 1224h 痰标本 510L,于消毒处理的玻璃容器(约 120mL)中,如痰量少且粘稠时加适量蒸馏水(不超过 10mL),经高压蒸气灭菌器 0.105MPa2025min,冷
8、却后供集菌涂片用。 B1.2.1 离心集菌涂片法:取上述处理后的痰液 510mL(不超过10mL)入 50mL 离心管内,加蒸馏水至 50mL,以 3000r/min 转速(1750g离心力),离心 30min,弃上清液,取沉淀物涂片,自然干燥后,染色镜检。 B1.2.2 漂浮集菌涂片法:取上述处理的痰液 510mL 入 120mL 容积的玻璃瓶中,加蒸馏水 2030mL(总量不超过瓶容积的三分之一),加二甲苯 0.3mL,放振荡机上振荡 10min(振荡机速率 240 次/min),取出平放台上,加蒸馏水满瓶口,静置 1015min,把标号的载玻片盖于瓶口上。放置 1520min,取下玻片平
9、放台上,自然干燥后,染色镜检。 B1.3 染色方法 B1.3.1 抗酸染色法(ZiehlNeelsen 法) B1.3.1.1 染色剂配制 B1.3.1.1.1 染色剂:取碱性复红 8g,溶解于 95酒精 100mL 内,加 5石炭酸 900mL,放置 24h 后过滤备用。 B1.3.1.1.2 脱色剂:5盐酸酒精。 B1.3.1.1.3 复染剂:取亚甲蓝 0.15g 溶入 95酒精 50mL,加蒸馏水至 1000mL。 B1.3.1.2 染色步骤 B1.3.1.2.1 痰涂片火焰固定,平放染色架上。 B1.3.1.2.2 加染色剂盖满痰膜,微火加温至染液呈现蒸汽,去火焰,染色 510min(
10、勿使染液呈现干涸),水洗。 B1.3.1.2.3 加脱色剂盖满痰膜,脱色 35min,至无红色,水洗。 B1.3.1.2.4 加复染剂盖满痰膜,直接涂片复染 30s,集菌涂片复染 13min,水洗,干后,镜检。 痰涂片染色质量要求,涂片染色后,肉眼观察痰膜呈淡蓝或蓝色,不得有红色斑块, 痰膜脱落部分在 10以下。 镜下所见, 视野背景清晰。在 100物镜的视野内于淡蓝色背景下,抗酸菌呈红色杆菌,其他细菌和细胞呈蓝色。 B1.3.1.3 镜检与报告 显微镜下(目镜 10,油镜 100)所见结果报告标准如下: B1.3.1.3.1 镜下计数 100 个视野(观察时间不少于 4min), 未发现抗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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