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551-2003 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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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11551-2003( 2003-11-27发布, 2004-06-01实施) 代替 GB/T 11551-1989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 ECE R94关于机动车正面碰撞时对乘员保护的认证统一规定(00 版本, 1995 年 )。本标准与 ECE R94 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本标准中规定了正面垂直碰撞,而 ECER94 则规定了正面角度碰撞。 考虑到我国人体参数和车型特点,在座椅调节一节中,参照日本保安基准第 18 条款内容,本标准增加了相 应的调节方法。 本标准将 ECER94 附录 3的内容纳入标准正文中,删除 ECER94 附录
2、1、附录 2和附录 7,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分别对应于 ECER94附录 4、附录 5、附录 6、附录 8。 本标准删除 ECER94 中有关认证管理程序的内容。 本标准代替 GB/T 11551-1989汽车乘员碰撞保护。 本标准与 GB/T 11551-1989 的主要差异有: 本标准规定的适应范围为 M1 类车,比 GB/T 11551-1989 规定的适用范围缩小,取消了对载货车和 9入座以上的客 车的规定 (1989 年版的第 1章;本版的第 1章 ); 本标准删除了 GB/T 11551-1989 规定的成角度前屏障碰撞试验要求、侧向移动壁障碰撞试验要求及
3、侧翻试验要求 (删除了 1989 年版的第 6章 ); 本标准增加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和附录 D,分别规定了试验性能指标的确定、假人的布置和约束系统的调整、乘坐位置 H 点和实际靠背角的确定程序、仪器测试技术要求 (见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和附录 D); 两者对碰撞中乘员保护胸部性能指标的要求存在不同,本标准规定胸部性能指标 (ThPC)应小于或等于 75mm,而 GB/T11551-1989 规定胸部合成加速度大于 60g 的作用时间不超过 3ms(1989 年版 5.3)本版的 4.2.1.2)。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和附录 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
4、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清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瑄、刘玉光、尹爽清、李三红、黄世霖、王晓冬。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9 年 8月。 本标准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GB 11551-2003 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正面碰撞时前排外侧座椅乘员保护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M1类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
5、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166 道路车辆成年 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 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SAE J826-1995 用于定义和测量机动车座椅位置的装置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保护系统 protective system 指用来约束乘员并有助于满足第 4 章要求的内部安装件及装置。 3.2 保护系统的型式 type of protective system 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保护装置: 制造工艺; 尺寸; 材料。 3
6、.3 碰撞角 angle of impact 指垂直于壁障前表面的直线与车辆纵向行进方向线之间的夹角。 3.4 壁障表面 barrier face 指壁障紧贴着胶合板的那一部分表面。 3.5 车型 vehicle type 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车辆: 对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的车辆长度和宽度。 对碰撞试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通过驾驶员座椅 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车辆部分的结构、尺寸、轮廓和材料。 对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的乘员舱外形和内部尺寸以及保护系统的型式。 发动机的布置 (前置、后置或中置 )及排列方向 (横向或纵向 )。 对碰撞试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车辆质量。 对碰撞试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由制
7、造厂提供的选装设备或装置。 3.6 乘员舱 passenger compartment 指容纳乘员的空间,由顶盖、地板、侧围、车门、玻璃窗和前围、后围或后座椅靠背支撑板围成。 3.7 “R” 点 R point 指制造厂为每个座椅规定的,与车辆结构有关的基准点,见附录 C。 3.8 “H” 点 H point 指按附录 C 描述的程序所确定的每个座椅的基准点。 3.9 整备质量 unladen kerb mass 指处于运行状态的车辆质量,没有驾驶员、乘客和货物,但加满燃料、冷却液、润滑油,并带有随车工具和备胎(如果这些由车辆制造厂作为标准装备提供的话。)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
8、1 每个座椅的 H点应按照附录 C 所规定的程序确定。 4.1.2 如果前排乘坐位置的保护系统包括安全带,那么该安全带应满足 GB 14166的要求。 4.1.3 用于安放假人且装备了保护系统包括安全带的乘坐位置,其安全带固定点应符合 GB 14167。 4.2 技术要求 4.2.1 对于处于前排外测的座位的假人,按照附录 A所确定的性能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4.2.1.1 头部性能指标( HPC)应小于或等于 1000。 4.2.1.2 胸部性能指标( ThPC)应小于或等于 75mm。 4.2.1.3 大腿性能指标( FPC)应小于或等于 10kN。 4.2.2 在试验过程中,车门不得开启
9、。 4.2.3 在试验过程中,前门的锁止系统不得发生锁止。 4.2.4 碰撞试验后,不使用工具,应能: 4.2.4.1 对应于每排座位,若有门,至少有一个门能打开。必要时,改变座椅靠背位置使得所乘员能够撤离(本要求不适用于非硬顶结构的车辆)。 4.2.4.2 将假人从约束系统中解脱时,如果发生了锁止,通过在松脱位置上施加不超过 60N 的压力,该约束系统应能被打开。 4.2.4.3 从车辆中完好地取出假人。 4.2.5 在碰撞过程中,燃油供给系统不允许发生泄漏。 4.2.6 碰撞试验后,若燃油供给系统存在液体连续泄漏,则在碰撞后前 5min 平均泄漏速率不得超过 30g/min;如果来自燃油供
10、给系统的液体与来自其他系统的液体混合,且不同的液体不容易分离和辨认,则在评定连续泄漏时,收集到的所有液体都应计入。 5 试验方法 5.1 设施及车辆准备 5.1.1 试验场 地 试验场地应足够大,以容纳跑道、壁障和试验必需的技术设施。在壁障前至少 5m 的跑道应水平、平坦和光滑。 5.1.2 壁障 壁障由钢筋混凝土制成,前部宽度不小于 3m,高度不小于 1.5m。壁障厚度应保证其质量不低于 710 4kg。壁障前表面应铅垂,其法线应与车辆直线行驶方向成 0 夹角,且壁障表面应覆以 2cm 厚状态良好的胶合板 (见图 1)。如果有必要,应使用辅助定位装置将壁障固定在地面上,以限制其位移。 5.1
11、.3 壁障的方位 壁障的方位应使碰撞角为 0 。 5.1.4 车辆状况 5.1.4.1 一般要求 试验车辆应能反映出该系列产品的特征,应包括正常安装的所以装备,并应处于能够正常运行状态。一些零部件可以被等质量代替物代替,但要求这种替换确实不会对 5.6 的测量结果造成明显的影响。 5.1.4.2 车辆质量 5.1.4.2.1 提交试验的车辆质量应时整备质量; 5.1.4.2.2 燃油箱应注入水,水的质量为制造厂规定的燃油箱满容量时的燃油质量的 90。 5.1.4.2.3 所有其他系统(制动系、冷却系等)应排空,排出液体的质量应予补偿。 5.1.4.2.4 车载测量装置的质量可以通过减少一些对
12、5.6 测 量结果无明显影响的附件来进行补偿。 5.1.4.2.5 上述 5.1.4.2.1 规定的车辆质量应在试验报告中标明。 图 1 带胶合板的 0 壁障 5.1.4.3 乘员舱的调整 5.1.4.3.1 转向盘位置 若转向盘可调,则应调节到制造厂规定的通常位置,如果制造厂没有规定,则应调节到可调 范围的中间位置。在加速过程结束时,转向盘应处于自由状态,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车辆直线行驶时的位置。 5.1.4.3.2 玻璃 车辆上的活动玻璃应处于关闭位置。为便于试验测量,经制造厂同意,可以放下活动玻璃,只要此时操纵手柄的位置相当于玻璃关闭时所处的位置。 5.1.4.3.3 变速杆 变速杆应处于
13、空档位置。 5.1.4.3.4 踏板 踏板应处于正常的放松位置。 5.1.4.3.5 车门 车门应关闭但不锁止。 5.1.4.3.6 活动车顶 如果安装有活动车顶或可拆式车顶,它应处于应有位置并关 闭。为便于试验测量,经制造厂同意,可以打开。 5.1.4.3.7 遮阳板 遮阳板应处于收起位置。 5.1.4.3.8 后视镜 内后视镜应处于正常的使用位置。 5.1.4.3.9 扶手 前后座椅扶手若可移动,则应处于放下位置,除非受到车内假人的限制。 5.1.4.3.10 头枕 高度可调节的头枕应处于最高位置。 5.1.4.3.11 座椅 5.1.4.3.11.1 前排座椅位置 对于纵向可调节的座椅,
14、应使其 H点 (按照附录 C规定的程序确定 )位于行程的中间位置或者最接近于中间位置的锁止位置 ,并处于制造厂规定的高度(假如高度可以单独调节)。对于长条座椅,应以驾驶员位置的 H点为基准。当假人不能正确安放并且驾驶员座椅或前排乘客座椅的设计 “H” 点( x1, z1)符合下式(即该点落在图 2直线 A 的左侧区域内)时,允许对该座椅进行适当的调节,直到假人可以正确安放为止,以便使该设计 H点们于图 2中平面坐标系直线 A的右侧且尽可能地接近直线 A。 X( 1670-Z) /1.94 式中: X 通过加速踏板表面设计中心并且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央平面的水平直线与设计 H点间在前后方向上的水平距
15、离,单位为毫米 ( mm)。 Z 通过加速踏板表面设计中心并且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央平面的水平直线与设计 H点间在上下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单位为毫米( mm)。 图 2 5.1.4.3.11.2 前排座椅靠背位置 如果可调,座椅靠背应调节到使假人躯干倾角尽量接近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角度,若制造厂没有规 定,则应调节到从铅垂面向后倾斜 25角的位置。 5.1.4.3.11.3 后排座椅 如果可调,后排座椅或后排长条座椅应处于最后位置。 5.2 假人 5.2.1 前排座椅 5.2.1.1 按照附录 B的规定,在每个前排外侧座椅上,安放一个符合 Hybrid 1)技术要求且满足相应调整要求的假人。为记录必
16、要的数据以便确定性能指标,假人应配备满足附录 D技术要求的测量系统。 1) 符合美国第 50百分位成年男子主要尺寸的混合 型假人的技术要求和详细图纸,以及适用于本试验的调整规范,都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可向欧洲经济委员会秘书处咨询,其地址为: Palais des Nations, Geneva, Switzerland。 5.2.1.2 试验前后假人的调整应大致相同。 5.2.1.3 试验时,使用制造厂设置的约束系统。 5.2.2 后排座椅 5.2.2.1 如果可能的话,应按照附录 B 的规定,在驾驶员座椅之后的那个后排座椅上,安放一个符合 Hybrid 技术要求的假人,但假人不带测量设备或调
17、整装置。 5.2.2.2 如果后排两侧座椅装备了符合 GBl4166 的三点式安全带且其固定点符合 GBl4167,那么驾驶员之后的那个后排 座椅上不必安放假人。 5.3 车辆的驱动 5.3.1 车辆不得靠自身动力驱动。 5.3.2 在碰撞瞬间,车辆应不再承受任何附加转向或驱动装置的作用。 5.3.3 车辆到达壁障的路线在横向任一方向偏离理论轨迹均不得超过 15cm。 5.4 试验速度 在碰撞瞬间,车辆速度应为 50-2km/h。当然,如果试验在更高的碰撞速度下进行并且车辆满足要求,也认为试验合格。 5.5 对前排座椅假人的测量 5.5.1 为确定性能性能指标必需的所有测量,均应采用符合附录
18、D要求的测量系统。 5.5.2 不同的参数应通过具备下列 CFC(通道的频率等级)的独立数据通道来记录。 5.5.2.1 对假人头部的测量 重心处的加速度( a)由加速度的三维分量计算得出。加速度分量测量时,CFC 为 1000。 5.5.2.2 对假人胸部的测量 胸部变形测量时, CFC 为 180。 5.5.2.3 对假人股骨测量 轴向压缩力测量时, CFC 为 600。 5.6 在车辆上所进行的测量 车身减速度时间历程应以车辆驾驶员侧 B柱下端的纵向加速度传感器的读数为基础确定,采用符合附录 D要求且 CFC 为 180 的数据通道。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 性 能指标的确定 A.1
19、 头部性能指标 (HPC) A.1.1 在试验过程中,如果头部与任何车辆部件不发生接触,则认为符合要求; A.1.2 如果发生头部与车辆部件接触,则应根据本标准 5.5.2.1 所测得的加速度( a,以 g为单位),按下列公式计算 HPC 值: 式中: A.1.2.1 如果能 够确定头部起始接触时刻,那么 t1 和 t2 为两个时刻(以 s为单位),表示头部接触起点与记录结束两个时刻之间的某一段时间间隔,在该时间间隔内 HPC 值应为最大。 A.1.2.2 如果不能够确定头部起始接触时刻,那么 t1 和 t2为两个时刻(以 s为单位),表示记录开始与记录技术两个时刻之间的某一段时间间隔,在该时
20、间间隔内 HPC 值应为最大。 A.1.2.3 t2 t136ms 。 A.2 胸部性能指标( ThPC) 按照本标准 5.5.2.2 测量胸部变形的绝对值,表示胸部性能指标,以 mm 为单位。 A.3 大体性能指标( FPC) 按照本标准 5.5.2.3 测量轴向传递至假人每条大腿的压力,表示大腿性能指标,以 kN为单位。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 假人的布置和约束系统的调整 B.1 假人的布置 B.1.1 单人座椅 假人的对称平面应与座椅铅垂中间平面重合。 B.1.2 前排长条座椅 B.1.2.1 驾驶员 假人的对称平面应位于通过方向盘中心且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铅垂平面上。若乘坐位置
21、由长条座椅形状来确定,则这样的座椅应视为单人座椅。 B.1.2.2 外侧乘客 假人的对称平面与驾驶员侧假人的对称平面应相对于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对称。若乘坐位置由长条座椅形状来确定,则这样的座椅应视为单人座椅。 B.1.3 前排乘客 (不包括驾驶员 )长条座椅 假人的对称平面应与制造厂规定的乘坐位置的中间平面重合。 B.1.4 后排长条座椅 假人应放置在大体上相当于驾驶员假人对称面位置的纵向平面上。 B.2 假人的安放 B.2.1 头部 头部传感器安装平面应是水平的,偏离角度在 2.5 以内。为了在装备靠背不可调的直立座椅的车辆上使人头部水平,必须按下列顺序操作:首先在下述B.2.4.3.1 规
22、定的范围内调节 H 点位置,以使假人头 部传感器安装平面水平;若头部的传感器安装平面仍不水平,则在下述 B.2.4.3.2 规定的范围内调节假人的骨盆角度。若还未水平,则调节假人颈部支撑,调节量尽量小,使传感器安装平面与水平面的偏离在 2.5 内。 B.2.2 手臂 B.2.2.1 驾驶员侧假人的上臂应贴近躯干,其中心线应尽量接近铅垂平面。 B.2.2.2 乘客侧假人的上臂应与座椅靠背及躯干两侧相接触。 B.2.3 手 B.2.3.1 驾驶员侧假人的手掌应在方向盘轮缘水平中心线处和轮缘外侧相接触,拇指应放在方向盘轮缘上并用胶带轻轻粘贴,以便使假人的手 在受到不超过 22N且小于 9N的力向上推
23、动时,胶带松脱,手能离开方向盘轮缘。 B.2.3.2 乘客侧假人的手掌应和大腿的外侧相接触,小手指应接触到座垫。 B.2.4 躯干 B.2.4.1 在装有长条座椅的车辆上,驾驶员侧和乘客侧假人的上躯干都应靠着座椅靠背。驾驶员侧假人的对称面应铅垂并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且通过方向盘轮缘中心。乘客侧假人的对称面也应铅垂并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且距车辆纵向中心线的距离与驾驶员侧假人对称面距车辆纵向中心线的距离相等。 B.2.4.2 在装有单人座椅的车辆上,驾驶员侧和乘客侧假人 的上躯干都应靠着座椅靠背。驾驶员及乘客假人的对称面应铅垂且与单人座椅的纵向中心线重合。 B.2.4.3 下肢 B.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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