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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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 2013 年 1 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 年 3 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该款项分 2 期支付:2013 年 6 月各支付 5 万元、2013 年 9 月各支付 15 万
2、元。但至 2013 年 10 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 2013 年10 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 10 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 B 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 5 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 50 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2013 年 11 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 年 12 月 30 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
3、10 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 8 万元与价值 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 年 11 月 1 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 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 5 万
4、元,债权到期日是 2013 年 9 月 30 日。(2014 年试卷四第 6 题)问题:1 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2 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3 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4 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
5、赵军主张 5 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为什么 ?4 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 2 万元,营养费 3000 元,交通费 2000 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25 万元,精神损失 5000 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
6、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 15 万元,赵家兄弟在 7 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 1 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2013 年试卷四第 7 题)答题要求: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 600 字。问题:5 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
7、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6 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7 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8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8 案情:居住在甲市 A 区的王某驾车以 60 公里时速在甲市 B 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 C 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
8、伤。刘某被送往甲市 B 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 B 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 1 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
9、疗措施不当所致。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谈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久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
10、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2012 年试卷四第 5 题)问题:9 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10 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11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12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12 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 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
11、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2011 年试卷四第 5 题) 问题:13 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 为什么?14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
12、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15 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16 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17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17 案情:甲省 A 县大力公司与乙省 B 县铁成公司。在丙省 C 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 3000 吨煤炭,交货地点为 C 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 A 县法院或 C 县法院管辖。合同履行中,为
13、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 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 2000 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 D 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 l000 吨煤炭。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 D 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 2000 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
14、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送达后第 10 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 2000 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2010 年试卷四第 5 题)问题:18 本
15、案哪个(些) 法院有管辖权? 为什么?19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20 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21 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22 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23 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 【正确答案】 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1)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2) 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赵军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3)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赵军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赵文、赵武可以
16、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将以调解书作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失效。如果赵军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时应当对该部分予以扣除。【试题解析】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0 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规定第 87 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
17、案处理。”可知,执行和解具有如下法律后果:(1)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2)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合计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3)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一方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根据应为原调解书,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 【正确答案】 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的方式是:第一,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二,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有福的执行标的异议,李有福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18、。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 15 日内;(2)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即甲县法院;(3)李有福作为原告,赵文、赵武作为被告,如果赵军反对李有福的主张,赵军也作为共同被告。【试题解析】 本案中,李有福认为其对作为执行财产的紫砂壶享有所有权,其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由于该紫砂壶并未涉及原裁判,所以如果法院不予支持其异议,其可以另行起诉,即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和执行程序解释第 17 条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条件进行了规定。【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3 【正确答案】 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
19、权益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张益友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张益友作为原告,赵文、赵武、赵军作为被告;(2)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即甲县法院提出诉讼;(3)应当在 2013 年 11 月 1 日之后的 6 个月内提出。【试题解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本案中,张益友认为甲县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侵害其权益,但其一直不知赵氏兄弟的诉讼,
20、未能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申请主张权利。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张益友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3 款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1)该第三人为原告,原裁判涉及的原被告作为撤销之诉的被告;(2)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3)申请时间应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侵害之日起 6个月内。【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4 【正确答案】 钱进军如果要对其对赵军所享有的那 5 万元债权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因为其条件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第一,被执行人
21、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本案中赵军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有的债务。第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本案中赵军为自然人。第三,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本案中有三个申请人对赵军享有债权。第四,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本案中钱进军有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第五,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本案中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就是金钱债权。第六,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本案隋形与此相符。【试题解析】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务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根据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过程中。
22、根据执行规定第 90 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可知,本案执行过程中,钱进军已取得有效的公证债权文书,但因为赵军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案中债权人的债权,所以,钱某想要实现其债权,应申请参与分配。陷阱点拨 部分考生错误认为钱进军采取的救济方式应为提起诉讼,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的原因在于不清楚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根据公证法第 37 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
23、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知,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案中在赵军无力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钱进军既然已经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执行根据,其根本没有必要提起诉讼。【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5 【正确答案】 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状和判决书这两类法律文书的结构和内容作出了明文规定,本题即为对该知识点的考查。(1)起诉状。民事诉讼法第 121 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24、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本案中,钱某的起诉状结构和内容应如下:原告钱某、男、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李律师。被告赵龙、男、工作单位、住所等其他相关信息:被告赵虎、男、工作单位、住所等其他相关信息。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5 万元,精神损失 5000元,共计 3 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人赵龙、被告人赵虎系两兄弟,二人寻衅将原告打伤,给原告造成人身损伤的同时,也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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