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1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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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0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论述民事执行的原则。2 论执行异议制度。3 执行回转的概念、原因、条件及意义是什么?4 试述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及其对执行机构设置和执行程序运作的实践意义。5 请论述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6 论述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7、2008 年考研真题)二、名词解释7 强制管理8 金钱债权执行9 查封、扣押10 民事搜查11 拍卖12 以物抵偿13 涉外民事诉讼14 司法豁免权原则15 司法协助16 特殊司法协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17 涉港、澳、台民事案件18 大陆与港、澳、台
2、地区的司法协助三、简答题19 什么是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应具备哪些备件 ?20 什么叫执行终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什么情况下需要终结执行?21 简述民事执行的分类。22 简述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23 简述民事执行竞合的适用条件与具体形态。24 简述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25 简述执行的原则和哪些财产不能作为执行的客体?26 简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概念和条件。27 对外国法院的裁判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条件,以及所遵循的原则是什么?28 涉外民事诉讼应遵循哪些原则?(西南政法大学 2005 年考研真题)29 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协议管辖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华东政法大学 200
3、5 年考研真题)30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0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照民事执行工作的经验,强制执行必须遵守的原则有以下几项:(1)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2)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既要通过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保障法律文书的实现,又应对被申请人的利益依法给予保障。(4)迅速及时原则。【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 【正确答案】 第一,法院在实施强制执行时,执行的对象如果是有权主张权利的财产或标的,就需要有一定的
4、程序予以救济。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25、227 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分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第三,提出异议的条件是:(1)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2)异议理由必须是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3)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第四,对于执行中提出的执行异议,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5、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问题与立法完善。立法规定债权人的异议权,对于执行机构违法的行为,法律没有提供任何救济手段,因此执行机构的违法行为越来越突出,造成执行难、执行乱。对于案外人对执行客体提出异议,并不一定是原判决书错误,如果是一个新的权利义务争议,应当允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
6、3 【正确答案】 (1)执行回转,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或执行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债务人,使财产权利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一种制度。(2)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是: 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并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已由人民法院执行完
7、毕,又被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 (3)执行回转的条件: 必须有对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这是执行回转的实质要件;必须是原法律文书已经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经获得执行所得的人丧失了取得财产权利的依据,并拒绝返还其所得财产。如果获得财产权利的人自动返还,则无需执行回转。(4)执行回转的意义:执行回转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必要的补救制度,它对于纠正因法律文书错误而导致的执行错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4 【正确答案】 民事执行的性质:(1
8、)司法权说。此说认为,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执行权由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专属行使,而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司法权,执行工作一般是审判工作的延伸,依附于审判工作,故执行权包含在审判权中;(2)行政权说。此说认为,作出司法判决是司法行为,而执行判决却是一种行政行为,民事执行权不是司法权,因为它不符合司法裁判权的任何一个特征。相反,执行更加接近行政管理活动,属于司法裁判过程结束后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活动;(3)司法行政权说。此说认为,民事执行权是执行机关行使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私法上请求权的公权力。从其属性上分析,民事执行权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综合体,而民事执行是一种
9、以保证人民法院实现其司法职能为基本任务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行为。该说又可以分为三种观点:一是司法行为本质说,此观点认为,尽管执行行为具有一定的行政行为的特点,但从整体上看,执行行为依然是一种司法行为;二是行政行为本质说,此观点认为,强制执行从本质上讲并不是一种司法行为,但它是与司法行为有密切联系的行为,在由法院为执行机关时,它是由司法机关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三是并行说,此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权在国家分权属性上具有司法和行政权的双重性,在执行工作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复合的独立的完整的强制执行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
10、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 15 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 30 日内仍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 15 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
11、执行。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其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法院执行难与乱,是早已存在的社会问题,它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是困扰当事人、人民法院和整个社会的“综合症” 。具体来说,执行难和执行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缺乏法治传统的支持。(2)司法机关重审轻执,重实体轻程序。(3)司法腐败作祟。(4)法律制度不健全。(5)法院执行的社会环境差。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执行难与执行乱密切相联系,执行难导致执行乱,执行乱又扩大并
12、加深了执行难,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必须同步进行,且应标本兼治。【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5 【正确答案】 同国内的民事诉讼相比,涉外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问题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因其主体、客体或内容具有涉外性,就可能与多个国家存在联系,由此就产生了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判决如何得到外国承认和执行问题等,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既要维护我国主权,同时也要在对等的情况下尊重别国主权。而国内民事诉讼不存在这些问题。(二)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些诉讼行为需要外国司法部门协助司法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国法院只能在其领域内实施诉讼行为,不能到别国领域内实
13、施诉讼行为。但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某些诉讼行为又必须到别国去实行和完成,这就需要各国在相互尊重对方国家主权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协助。(三)涉外民事诉讼在适用实体法时有特殊性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需要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来选择适用。而国内民事诉讼中,只根据国内法来裁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四)涉外民事诉讼在适用程序法时,有时也需要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为了开展与别国的司法合作,陆续与一些国家缔结了司法协助协定,也参加了一些国际条约,当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与这些协定或条约有不同规定的,应当以国际协定或条约为优先,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而国内的民事诉讼完全依照我国
14、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进行。【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6 【正确答案】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是总结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经验,参考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确立的。主要有以下三项内容:(一)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诉讼与法院所在地的实际联系原则,是指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的联系,我国人民法院均应有管辖权。所谓的实际联系是指涉外诉讼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中的某个或几个方面与我国法院存在事实上的联系。我国采用这样的原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同时考虑到客观实际情况,以利于解决纠纷和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不论当事人一方是否是中国公
15、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都可约定管辖法院,这是国际上所公认的一项原则,即协议管辖原则。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只要他们约定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我国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相反,即使有一方当事人是中国的公民或企业组织,但与对方当事人约定在外国进行民事诉讼的,我国人民法院就不具有管辖权。当然,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必须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前提下适用。(三)维护司法管辖原则维护司法管辖原则,又称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需要在中国解决,我国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由于在某种情况
16、下,不仅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而且争议发生在中国,需要按照中国法律解决,这种涉外民事诉讼不能由外国法院管辖,只能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我国在确立这一原则时考虑国际上的惯例,在具体规定中仅限于中外合资和合作合同中发生的争议,有明确的界限。以上三项原则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指导原则,它不同于一般管辖规定的指导原则。这三项原则不是在不同的涉外管辖规定中都有所体现,而是不同的管辖规定体现不同的原则。【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二、名词解释7 【正确答案】 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实施管理,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措施。由于强制管理着眼于对财产的使用价值和收益
17、的执行,故强制管理又称为收益的执行。强制管理具有如下特点:(1)强制管理以财产的使用价值及其收益为对象,是对财产孳息的执行;(2)强制管理后被执行人对财产仍享有所有权;(3)强制管理使被执行人立即丧失对财产的使用、收益权;(4)强制管理过程受财产收益量的影响,一般持续时间较长。【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8 【正确答案】 又称金钱给付请求权,指以给付一定数额金钱为内容的请求权。为实现金钱债权而债务人又有金钱时,可将该金钱直接交付给债权人,便可清偿执行债权,其执行方法比较简单。债务人没有现款可供执行时,金钱以外的财产就成为执行标的物,人民法院需要通过拍卖、变价等换价程序将它变为金钱。在司法实践中,选
18、择债务人的财产予以执行的顺序是先执行现金;现金不够清偿的,执行其存款、股息红利收入和债权;仍不足清偿的,执行债务人的动产,最后执行债务人的知识产权、不动产、投资股权等。【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9 【正确答案】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就地或异地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的一种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运送有关的场所,从而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二者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查封、扣押是临时性、控制性的执行措施,都是为今后拍卖和变卖作准备的;(2)查封、扣押的实质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3)查封、扣押还解除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
19、物的占有。关于查封和扣押的区别一般是以执行标的物的位置是否转移为标准的。查封一般不转移财产的位置,由法院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扣押一般要转移财产的位置,脱离债务人的占有。另外,查封针对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而扣押仅针对动产。【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0 【正确答案】 在债务人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对债务人及其住所或能隐匿的财产的处所依法搜寻查找的行为,是查找债务人财产的手段。民事诉讼法第 248 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民事搜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生效
20、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4)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1 【正确答案】 民事执行法上的拍卖是指执行机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拍卖方式。拍卖是实现财产的一种最为公平合理的方法。它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实现财产价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7 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知识模
21、块】 民事诉讼法12 【正确答案】 以物抵偿是一种方式特殊的变价程序,不是把财产卖给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而是直接作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是变价和向申请人清偿结合在一起。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另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另外执行规定中又补充了一种情况,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时,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3 【正确答案】 涉外民事诉
22、讼是指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因素包括:诉讼主体具有涉外性;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即为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具有自己的特点:(1)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不仅存在着双方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存在着中国与外国的关系。(2)涉外民事诉讼在具体制度上具有特殊性。涉外民事诉讼中,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或行使诉讼权利,在某些具体的诉讼制度上,如管辖、期间、送达、财产保全等,法律作出了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3)涉外民事诉讼与司法协助相联系。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某些行为可能需要在外国完成,这就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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