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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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 26 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 26 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 26 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 26 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 13万元送给甲。3
2、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 26 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 26 万元上交检察院。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 300 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 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 ,虽末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 58 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2014 年试卷四第 2 题)问题: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
3、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1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 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 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 (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 ,以防
4、谢某超车。汽车开业 2 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 15 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 15 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 5 万元,其余 10 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 10 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2013 年试卷四第 2 题。)2 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3 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
5、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4 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5 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 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6 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6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 20 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 l 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 1 万元购买小树苗 5000 棵。雇人种在荒山上。副县
6、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 1 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后李某获得补偿款 50 万元,分给黄某 30 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 40 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 10 万元。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 1 万元)砸坏。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
7、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 5000 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2012年试卷四第 2 题)7 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 1 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8 对赵某父亲收受 l 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 ?为什么?9 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10 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11 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12 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
8、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12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 10 余次,金额达 3 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 1 万余元。(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 万元“安全费 ”。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9、。(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2011 年试卷四第 2 题)13 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14 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15 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16 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17 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18 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18 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 5 月 23 日,赵某通过技术
10、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 。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 9 万元。同年 6 月 26 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 ”缚重扔入河中。6 月 28 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 拿 20 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 3 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 17 万元,急忙将 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 20 万元后,声称
11、2 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28 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 29 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 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 20 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 8 月 3 日将 17 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代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 ,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2010 年试卷四第 2 题)19 赵某将钱某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20 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
12、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21 赵某向孙某索要 20 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22 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23 孙某从公司拿出 17 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 26 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 26 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
13、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 300 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 10的股份分得红利 58 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以及上述贪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丙将五金厂的 26 万元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乙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丁将 26 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
14、、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该 26 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因为丁取出 26 万元时该 26 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丁将其中的 13 万元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戊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 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 58 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试题解析】 陷阱点拨:本题有 3 个易错之处:(1)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既遂?贪污行为贪污的必须是公共财产,通常是本单位的财产。甲、乙拿到的是五金厂的钱
15、,化工厂的钱尚未划出时,二人即被举报。因此,甲、乙的贪污显然没有既遂。(2)丙是否构成贪污罪共犯?这其实是一个常识。丙明知他人要贪污而提供帮助,当然构成贪污罪共犯。考生们对此问题主要是漏答,而不是错答。这提醒我们,对于这种要求自行分析各人的刑事责任的题目,在回答时一定要细心。要逐句分析,逐句回答。(3)丁将 26 万元取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实,很多考生并不认为丁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他们认为丁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因为在丁去取钱时,贪污行为并未结束。但是,丁并没有参与前面的贪污行为。她只是去把已经打人丈夫个人账户的 26 万元取出来。即,她的行为仅仅是取了一笔钱。由于这笔钱不是犯罪所得,
16、丁的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不过,如果这笔钱是打人丁的个人账户的,我们认为丁就构成贪污罪共犯。当然,即使构成,她也是贪污未遂。2 【正确答案】 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试题解析】 陷阱点拨:很多考生认为本题构成抢劫罪,因为杀人行为发生在盗窃过程中。这是对法条
17、理解不透彻造成的。抢劫的实质是压制人的反抗,那么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要转化为抢劫行为,被害人(或其他人)必须发现了被盗窃、诈骗、抢夺的事实,并因此和行为人发生冲突,例如反抗盗窃,抓捕行为人等。此时,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才能转化为抢劫行为。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本题和甲盗窃得逞后,担心被害人报案,又返回被害人家杀害被害人是一样的。3 【正确答案】 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
18、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试题解析】 陷阱点拨:在甲刚被便衣警察程某盘问时,他怀疑程某是劫匪。此时,甲的行为毫无疑问成立假想防卫。但是,当甲、乙共同殴打程某时,程某明确告知对方自己是警察。此时,甲、乙的行为还是假想防卫吗?很多考生认为甲、乙此时的主观心态是故意伤害。应当成立故意伤害罪。理由是程某明确告知了对方自己是警察。问题是,甲相信了吗?甲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这说明在甲的内心,他仍然认为程某是劫匪,是假冒的警察。那么程某拿出证明了吗?比如警徽、工作证等。没有。所以,甲确实有理由认为程某是在假
19、冒警察。那么,他的行为就仍然是假想防卫行为。所谓认识错误就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客观的事实不一致。此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该按照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定罪。所以,甲、乙仍然是假想防卫。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正确的。本题提醒我们:要站在题目中当事人的角度去分析当事人的想法,不能用我们的想法代替当事人的想法。4 【正确答案】 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 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来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试题解析】 陷阱点拨:本题是考生争议特别大的一道题目。
20、考生认为甲、乙高速驾车走“蛇形”才是造成被害人谢某重伤的原因。因此,甲、乙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不是谢某紧紧追赶甲、乙的车,导致二车之间的距离小于安全车距,那么即使甲、乙撞到水泥隔离墩上,谢某也不会撞上去。所以,在本案中,被害人跟车过近,且对车速控制不当的过失行为才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即,这是被害人应该自我答责(即自我负责)的行为,甲、乙不必对此负责。从本题的答案来看。命题人持“客观归责理论”。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林东茂教授的总结,客观归责理论分成三个层次:行为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危险行为是否在因果流程的常态上导致结果发生;因果流程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只有经过层层检验,同
21、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才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时认定的因果关系不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是规范评价上的因果关系。有些个案,行为人虽然制造了不被容许的危险,而且也引发了结果,但是,如果危险与结果间的关系,不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那么结果的发生,仍然不可归咎于危险行为。这些情况包括:参与别人故意的危险行为、属于专业人员的负责范畴等。例如,贩毒给别人,使用者死亡。毒贩是否另外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如:妓女患有性病,清楚告诉嫖客,嫖客坚决贪欢,感染性病死亡,妓女是否成立过失致死罪?显然,这些行为都是吸毒者、嫖客自愿选择且能自由负责的危险行为,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不是为了保护这些自愿进行的
22、危险行为,因此贩毒者、妓女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甲、乙走“蛇形”的行为虽然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该行为也确实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但是,危险与结果间的关系,不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即,谢某故意近距离追赶甲、乙,这是自愿参与别人的危险行为,那么谢某就应当为自己的危险行为负责。道路交通法规禁止在道路上高速走“蛇形”,是为了防止驾驶者撞到他人,而不是为了防止别人紧追驾驶者。所以。谢自愿的紧追行为并不在交通肇事罪规范的保护目的内。故,甲、乙无须对谢某的死亡负责。“客观归责理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在我国的研究也很不深入。但去年、今年的题目多次考到这个知识点。限于篇幅,我们只能
23、针对本题进行相关解析。请考生结合司法考试专用讲义(2015 版)进行深入研究,掌握其本质。5 【正确答案】 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试题解析】 陷阱点拨:认定行为性质的唯一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介绍贿赂罪必须要有“介绍”的行为。丁并无介绍行为,丁是亲自去代人行贿的,故不构成本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必须在客观上有收受财物行为,主观上有收人财物,利用自己对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为请
24、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甲并不符合这两个要件的要求,因此也不构成本罪。6 【正确答案】 (1)构成。理由: 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无论丙对 10 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 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 。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2)不构成。理由: 10 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 他人的财物 ”。该财产在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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