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6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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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6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尔玛超市采取自助式存包,即消费者自行将物品存放在超市提供的密码箱里,然后消费者自行保存密码存条,消费完毕后自行凭密码取出所存物品。一日,甲前往尔玛超市购物,临进入超市前,甲按照超市自助式存包的程序将随身物品保存。之后,甲在超市里购物若干,结账完毕,甲走出超市防盗门时,突然防盗门警报声大作,引来多方侧目,甲在尴尬中随闻讯而来的超市保安进入值班室,经过查证是由于超市收银员疏忽,没有将所有物品消磁所致。甲出来后,到超市存包处取包,发现密码箱中空无一物,甲丢失手机 1 部,现金 3 万,掌上电脑 1 部。经调查,是有一消费者声称丢了密码存
2、条,超市工作人员就用钥匙打开了甲存放物品的密码箱,使此消费者将甲的物品取走。请根据以上情节回答下列问题:1 消费者使用超市的自助式存包密码箱,二者形成什么法律关系?2 对于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所导致的事件,甲是否可要求超市进行赔偿?为什么?3 甲对其所丢失物品要求超市赔偿的范围是什么?是否可以要求其赔偿甲所丢失的手机、现金和掌上电脑的全部?为什么? 4 超市和将顾客甲物品取走的消费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为什么? 5 将顾客甲所存物品取走的消费者触犯了什么罪名?超市是否可以构成共犯? 为什么?6 法院在超市调取监控录像时,发现除了个别疑点外,监控录像记录了某消费者将甲的物品取走的整个过程,此监控录像是
3、否可以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证据之一?为什么? 7 案情;A 市甲公司看好乙公司的一批设备,B 市乙公司及时抓住商机,在 9 月 4 日送设备 5 台到甲公司让其试用,试用期为 2 个月。在 10 月初,甲公司多年合作的贸易伙伴 C 市丙公司急需此种设备,甲公司就将乙公司给其试用的设备中的 2 台低价转让给丙公司。11 月 4 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试用期满,甲公司未作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一段时间后,丙公司前来跟甲公司洽谈设备租赁事宜,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会谈中,三方约定,由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设备,租赁给丙公司使用,由丙公司跟乙公司具体协商标的物的规格等事宜。丙公司提出,乙公司的某台设备不太
4、稳定,要求乙公司能提供样品保持品质,经过协商,最后各方达成凭样品的买卖合同。请根据以上情形,回答下列问题;7 依照题目中的意思,对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的 5 台设备,甲公司是否都已经购买?已经购买的,购买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 8 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合作中,乙公司最后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影响到了设备的正常使用,但乙公司对此抗辩说,此瑕疵在样品中已经存在,乙公司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为什么 ? 9 在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设备租赁给丙公司后,非因质量问题,设备发生爆炸致人损害,对此谁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10 合作各方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如果丙公司因为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那租赁物应归
5、谁所有? 是否应该作为破产财产 ?为什么 ?11 如果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合同约定三者如果有争议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最后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宣告无效,那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应该如何解决三者的争议?为什么?12 如果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并没有对三方争议解决的约定,而乙公司提供的设备不符合约定,丙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乙公司提起诉讼?13 案情:王某、方某分别为某服饰有限公司的经理和出纳,何某、刘某为公司监事。该服饰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其经营范围为成衣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但该公司从 2003 年就开始从事男女假发的生产和制造,主要在华北地区销售。其从中获利颇丰,但并没有变更公司章程
6、。2005 年 11 月,王某、方某与非公司员工叶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假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产品也在华北地区销售,但产品质量差,顾客不认可,公司亏损。王某因担任假发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获得报酬 4 万元。该假发制品公司的生产和销售使华北地区假发市场单位假发的价格下降,王某担任经理的服饰公司因此损失 40 万元。该服饰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就免予追究王某的责任进行表决,甲董事在外地出差未归,乙董事表示反对并将意见记录在会议记录上,丙、丁、戊三个董事投赞成票。根据该决议,公司不追究王某的责任。问题:13 服饰有限公司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假发生产和销售的行
7、为,其效力如何? 14 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义务?方某是否违反了同样的义务? 为什么? 15 服饰有限公司就其遭到的损失应该如何救济?为什么? 16 在此种情形下,服饰公司监事何某、刘某针对王某的行为可以行使何种职权? 17 在此种情形下,连续一年持有服饰公司 1%股份的股东周某可否直接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为什么? 18 服饰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决议效力如何?如果公司受到的损失因该董事会决议而无法向王某追回,各位董事就该决议应否负责? 19 晋某、王某分别担任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该公司中集体股占 80%,国有股占 20%。1999 年,政府对公司
8、进行改制过程中,二人合伙买下了公司中的国有股份。随后他们以公司亏损为由,分批让职工回家待业(劳动关系并未解除),逐渐缩小生产规模,并以他们的关系人替换了企业老职工。2002 年,晋某、王某对外声称厂址搬迁,将公司的原材料、生产设备等动产全部转移至另一处厂址,继续生产该公司的注册产品“亚字” 牌水嘴。 2003 年,公司部分待业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金问题时,发现新工厂注册登记的出资人仅为晋某、王某二人,性质为私营企业,年盈利 100 余万元,原集体控股公司注册登记事项没有变动,但是早已名存实亡。工人们为了追回公司财产就到县公安局进行了举报。公安局立案后,办案人薛某将举报情况通知了晋某,嘱咐他到工
9、商局为原集体控股公司开一份假的产权证明,并告知晋某县工商局副局长李某贪财,出点钱就行。晋某为了尽快开具证明,就让王某拿着 10 万元去找李某。李某收到钱后,在明知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为集体控股的情况下开具了一份私营证明。后薛某依据该证明以举报不真实为由草草了结此案。2006 年案发,经查得知:薛某曾向晋某索要了 15 万元作为告密费;2005 年,晋某、王某利用自己持有两公司的公章的便利,在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伪造了一份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写明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决定无偿将“亚字” 商标(无形资产价值 300 万元)转让给该私营企业,并已向商标登记部门提起变更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尚未有
10、答复。问题:19 晋某、王某转移公司动产的行为构成何罪? 20 晋某、王某生产原公司产品的行为构成何罪? 21 薛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22 李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23 晋某给薛某 15 万元告密费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全案中晋某的行贿数额是多少? 24 晋某、王某伪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进而提起变更商标所有人的申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何认定?就全案而言,对晋某和王某应当如何定罪 ?25 案情:沈某和邻居高某向来不合。某日深夜,因高某家的狗叫声太大影响其休息,沈某到高某家进行协商。由于两人平日积怨已深,沈某一怒之下举起手边的盆栽,用力砸向高某头部,高某血流不止,晕倒在地。沈某见高某家无人,匆
11、忙将盆栽的碎片收拾干净后逃走。第二日,高某的妻子赵某回家后发现高某已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赶到现场。侦查人员为了尽快破案,利用午饭时间在沈某家附近的一家快餐店询问了证人邓某,邓某称案发日曾听到楼下的高某家传来争吵声,并听出是沈某的声音。邓某因为害怕遭到报复,请侦查人员为其作证的行为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公安机关对沈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指令沈某妻子赵某作为其保证人,并责令沈某交纳了保证金。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将其从高某家带出的盆栽碎片扔到附近河中。公安机关发现之后,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沈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材料不充分,在另行对案件进行侦查后,做出了批准逮捕
12、的决定,并决定对保证人赵某罚款 l000 元。案件提起公诉后,沈某被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沈某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决定本案不开庭,在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提审沈某之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核准了死刑判决,在该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派本院法警对沈某执行了死刑。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着哪些错误?请简要说明理由。26 2004 年 7 月 20 日,北京市某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向上天建材城(以下简称建材城) 发出通知书,称拟对建材城做出拆除处理决定。建材城申请听证遭拒绝。2004 年 7
13、 月 21 日,城管向建材城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建材城于 2004 年 7 月 28 日之前自行拆除总面积为 63 745.73 平方米的建筑。2004 年 7 月28 日,城管对建材城做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实施了强制拆除。被强制拆除后,原建材城经营人员面临各方的强大压力。建材城既要安置上千名流离失所的原工作人员,又要面临商户的巨额赔偿要求,还要处理大量本应由租户承担的对消费者的质量担保问题。直至 2004 年 12 月底,建材城才可以稍微松口气,于是于 2004 年 12 月 21 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及被告依据该决定书强制
14、拆除建材城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判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98 亿元,该损失包括:第一,直接财产损失,包括建材城建设时的装饰装修以及建材城内柜台、灯具等必需的设施,总共定为 4000 万元;第二,房屋拆迁补偿费 3 亿元;第三,根据与商户签订的原租赁合同而损失的可得租金收益2.58 亿元。根据以上规定,回答下列问题:26 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27 区城管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28 区城管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9 如果建材城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其赔偿请求是否都可以得到支持?为什么? 30 案情:2001 年 4 月,王强与李芳结
15、婚,双方户籍均在甲市 A 区。2003 年 4 月,双方在甲市 B 区共同经营一家个体商店,商店营业执照上标明业主为王强。2003年 6 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商店由李芳经营。 2003 年 7 月,该商店与乙市B 区来运食品厂签订一份食品供应合同,合同约定食品厂负责送货上门,商店收货后两个月内付款。2003 年 7 月底,来运食品厂将合同中约定的食品运至甲市 C 区,商店接受了货物。后来商店以食品厂的该批货物价格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食品厂应当减少价款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协商过程中,食品厂法定代表人林芸见商店清仓甩卖商品,就于 2003 年 11 月向甲市 B 区人民法院申请扣
16、押商店内的部分财产,并随即向甲市 C 区人民法院起诉,且聘请律师蔡刚全权代理此案。诉讼过程中,林芸希望双方达成调解,就指示蔡刚主动承认其货物价格确实稍高于市场价格,但双方仍就价款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后来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商店偿还所欠的 5000 元货款,蔡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商店也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商店无力偿还欠款,但食品厂发现商店对渐鸿商店享有 5000 元的到期债权,于是申请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问题:30 本案的被告是谁? 31 食品厂能否向甲市 C 区人民法院起诉? 32 食品厂能否向甲市 B 区人民法院起诉?33 如果李芳在一审法院受理案件且答辩后下落不明,法院是否可以缺席判决? 34
17、 法院在后来审理的过程中能否采纳食品厂所承认的自身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这个事实? 35 法院能否通知渐鸿商店直接将 5000 元欠款向食品厂履行?如果渐鸿商店提出异议,法院应当怎么办?36 蔡某当庭表示不上诉的做法是否正确? 二、论述题37 案情:1998 年 7 月 2 日,杜培武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 个月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 10 月 20 日,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培武原系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现年 31 岁。杜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1998 年 4 月 20 日晚 8 时许
18、,杜与王晓湘、王俊波相约见面后,杜骗得王俊波随身携带的“七七式 ”手枪,用此枪先后将王俊波、王晓湘枪杀于一辆警用微型车的中排座位上,后将车及两被害人尸体抛置于一人行道上,并将作案时使用的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呼机等物品丢弃。人民检察院认定杜培武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1998 年 12 月 17 日、1999 年 1 月 15 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杜培武杀人案。杜培武当庭脱出穿在里面的因刑讯染满血迹的衣服,法庭并没有进行任何调查。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下达后,杜培武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
19、判决杜培武死刑,缓期 2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 年 6 月,昆明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 年“4.20” 杀人案是他们干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对杜案提起再审,指出原审判决认定的杜培武犯罪的证据已不能成立,“杜培武显属无辜 ”。 2000 年 7 月 6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重宣告死刑犯杜培武无罪,当庭释放。问题:根据上述案例,请运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对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的有关规定,谈谈你对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
20、准确。(3)宇数不少于 500 字。38 2000 年 12 月,丘某到广州市三元里邮局交寄一份特快专递,邮局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和开具给丘某的特快专递邮件收据上均注明,收取邮资费 22 元,加收保险费 1 元,共收取 23 元。丘某认为,依国内邮件资费规定,特快专递收费为 20 元,邮局在计费时把信封和详情单也出售收费,又强制收取,是多重收费,违反民法通则第 59 条第 2 款显失公平条款规定。于是,他告上法庭,要求邮局返还特快信封费 1 元、详情单费 1 元、保险费 1 元,共 3 元;还要求被告修改邮件详情单上的标注和特快专递邮件收据上的标注;另外,由于该标注误导了消费者,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21、。近年来,类似这种“一元钱官司” 的案件很多,比如消费者对电信公司多收 1 元钱电话费提起诉讼,乘客对火车站收取的如厕费用提起诉讼等。社会各界对消费者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做法多给予肯定。然而,也有些人认为,这类案件并无多大价值,还过度地消耗了法律资源。问题:请谈谈你对“ 一元钱官司 ”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6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消费者与超市形成借用合同的法律关系。(答无偿保管合同的考生酌情给
22、分)【试题解析】 合同法律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所订立的协议。其中,借用合同作为一种无名合同,与租赁合同相类似,即借用人也是以取得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为目的;与租赁合同不同的是,借用人一方的使用收益为无偿,即借用人无需付出对价在本题中,尔玛超市采取的是自助式存包,即消费者自行将物品存放在超市提供的密码箱里,换句话说,即由超市提供一个具有保安系统的存放空间,消费者借用此空间存放物品。因此,将超市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看作是借用合同关系比较符合法律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如果尔玛超市采取的存包方式为比较传统的存包方式,即消费者将随身物品交由超市
23、工作人员管理,则可以认定二者之间成立无偿保管合同。因此,此题的答案应为借用合同关系,但答无偿保管合同可以酌情给分。2 【正确答案】 可以,因为超市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甲的名誉权。【试题解析】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进行保有和维护的一种人格权,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对于名誉权的侵权,民通意见第 140 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在本
24、题中,“甲结账完毕,走出超市防盗门时,突然防盗门警报声大作”,且“引来多方侧目,甲在尴尬中随闻讯而来的超市保安进入值班室”,依照一般常识,防盗门警报声大作意味着甲身上有未结账的物品,且甲还跟随保安进入值班室接受调查后发现,这是“超市收银员疏忽,没有将所有物品消磁所致”,故超市对此有过错。因此,超市主观上的过错导致“捏造事实”的产生,且在超市这样一个人员众多的场所影响到甲的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甲可以基于此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3 【正确答案】 超市仅按一般物品的价值对甲进行赔偿即可,甲不可要求超市赔偿其所丢失的手机、现金和掌上电脑。因为甲和超市间的合同为无偿的,甲没有事先声明其所存物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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